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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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1.21•【文号】法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3〕13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打造阳光司法工程,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增进公众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和监督,现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意义、目标和要求1. 充分认识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重大意义。

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是人民法院适应信息化时代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开新期待的重要战略举措。

人民法院应当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2. 努力实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基本目标。

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建设与公众相互沟通、彼此互动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窗口、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履行人民法院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

通过全面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准确把握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人民法院应当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1)统一规划,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在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筹规划下,立足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分批次地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

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

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

第27卷第5期江苏警官学院学报Vol.27No.5 2012年9月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OFFICER COLLEGE Sept.2012·法学理论研究·看得见的正义:司法公开的理想、现实和未来徐骏杨文摘要:司法公开是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推行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

司法公开是宪法性原则,其通过规范司法权的正当行使,促进司法公正实现,推动社会纠纷的有效解决。

在实践中,制度资源不足、公开范围有限、欠缺程序性规定、权利保护和救济缺失等问题,制约着司法公开价值的充分实现。

制度化、内容全覆盖、形式多样化、区别性公开、公众积极参与等改进举措,将有助于构建和完善司法公开制度体系。

关键词:司法改革司法公开公平正义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672-1020(2012)05-0086-0820世纪80年代中期,人民法院就明确提出了审判公开的要求。

199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更是着力推进司法公开,先后颁布了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司法公开的要求越来越具体,内涵也渐为丰富。

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司法公开的统一化与制度化已是大势所趋。

此后,各地法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司法公开取得了显著进步。

2012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在“三五”改革纲要的指导下,各级法院着力深化司法公开,完善裁判文书上网、案件信息查询等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作用,继续开展公众开放日等活动,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但同时存在有的法院司法公开、司法民主措施落实不力,效果不好的情况。

因此,全面梳理司法公开的理念,考察制度创新与实践的现实基础和实际效果,探索其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尤具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课题项目:教育部社科规划基金项目“网络民意的司法回应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YJA8200297;江苏省社科重点基金项目“网络民意的司法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1FXA001。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解读《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2007年6月15日)一、关于制定起草《意见》的背景和简要过程2005年初,中央就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作出统一部署。

根据中央的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牵头单位,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承担“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检务和警务公开制度”这一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重要任务。

为认真落实该项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将该项改革纳入了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并成立了“制定和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专题组。

2005年3月,专题组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在此基础上,专题组又多次开展调查研究,多次认真修改完善,反复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过历时两年多的艰苦努力,六易其稿,最终形成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关于加强审判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首先,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人民法院工作的一般规律来看:第一,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首先,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开审判制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

这充分说明了公开审判对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神秘和封闭是封建司法的特征,公开审判则是现代司法的标志。

只有做到了公开审判,人民的基本权利才能得到充分的司法保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才能得到真正体现。

其次,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需要非常迫切。

这是因为司法审判是公平正义的法律救济的最终途径,是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依靠。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法发[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6.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执行。

二○○七年六月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健全公开审判制度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1.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审判公开是以公开审理案件为核心内容的、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各重要环节的依法公开,是对宪法规定的公开审判原则的具体落实,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本质的重要体现,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对不断增强审判工作公开性的高度关注和迫切需要,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在各项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依法充分落实审判公开。

2.加强审判公开工作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迫切需要。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目标。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加强审判公开。

司法公正应当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应当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应当是“被认同的权威”。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2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法权威解读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2月22日公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修订后的《若干规定》将智能语音识别技术引入庭审记录,推动实现庭审记录改革的重大突破,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针对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念、内容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的与新实践、新要求不相适应的地方,对其标题、规范目的以及11条具体条文进行修改,新增加条文8条,全文共19条,并对修订后的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订,对于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规范庭审活动,提高庭审效率,深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正确理解和适用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对其修订情况和主要内容进行阐释。

若干规定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原则修订主要基于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二是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三是推进落实司法改革任务;四是契合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发展步伐;五是进一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六是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本次修订遵循的基本思路是:按照庭审录音录像形成的时间过程,先后规定庭审录音录像录制的范围,与庭审录音录像工作配套的硬件要求;庭审录音录像录制主体、真实性、完整性要求;录制后的存储、管理、查阅、使用、公开以及违反该规定的责任追究等。

本次修订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规范管理原则。

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对庭审活动录音录像工作录而不存、存而不管、管而不用等情况,对庭审录音录像的录制到管理使用全过程进行了统一和规范。

二是深化公开原则。

着力于司法公开的延伸,允许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依法查阅庭审录音录像,规定人民法院播放依法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更好地体现深化司法公开的改革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09.03•【文号】法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9.03•【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第一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开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的通知法〔2019〕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民商事案件相关信息公开力度,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现就深化司法公开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的范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司法公开平台或者开辟专门司法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信息。

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向当事人公开未按审限要求审结的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

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可暂不予公开。

待客观原因消除后,仍应予以公开。

二、把握民商事案件司法公开时间节点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结案率等相关信息尽可能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抓取、实时更新,条件暂不具备的高级人民法院更新最低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

民商事待结案件预期审理期限原则上应当在审限届满之日起公开,因法院无法掌控的客观原因难以确定具体审理期限的,应当在客观原因消除之日起及时公开,实时更新。

三、落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具体要求北京、上海两地高级人民法院确保在2019年2月中旬前完成该项工作,其他高级人民法院视本地区情况尽快完成该项工作,最迟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

工作完成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将情况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2月3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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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要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千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从严管理干部,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体制机制、内容建设、日常管理、利用审核、纪律监督等加以规范完善,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各级各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基本遵循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干部人事档案作为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

要着力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制度、细化工作标准、创新工作方式,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质量,持续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服务广大干部人才,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服务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新华)
全国律协将出台律师宣誓“新规”
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应当进行宣誓,律师宣誓仪式由当地律师协会组织实施.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近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对将出台的《律师宣誓规则》进行了解释,
我国律师宣誓制度建立以来,对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规范各地律师宣誓活动,全国律协决定对原有的《关于实行律师执业宣誓的决定》进行修改,即将出台《律师宣誓规则》"
规则共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规则制定餉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组织主体、宣誓誓词、宣誓活动规范、宣誓程序、宣誓形式、宣誓礼仪、誓词宣诵规范、效力确认、誓词存档、仪式公开、践行誓词、参照适用、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分析"新规”与原有决定有何不同,全国律协律师行业规则委员会副主任吴晨认为,过去没有做到律师人人宣誓,有的地方把宣誓做成协会活动,“新规”明确,宣誓是律师执业必经程序,组织宣誓是律师协会的责任;过去宣誓的仪式不统一,例如宣誓着装没有统一安排,不能保证宣誓的尊严感和荣誉感。

“新规”用五个条文详细规定了宣誓的程序、着装和仪式要求。

(王茜)
最高法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对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工作,推动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FR光司法机制更加成熟定型,提出31条具体举措,
《意见》指出,人民法院要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健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机制体系,优化升级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大幅提升司法公开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推进建设更加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形成全面深化司法公开新格局,促进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增强全民法治意识,讲好中国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

《意见》提出,要坚持主动公开、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五项原则,并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完善和规范司法公开程序、加强司法公开平台载体建设管理、强化组纟只保障四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中新)
政府法制2019年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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