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0.04.30•【字号】沪公发〔2010〕196号•【施行日期】2010.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沪公发〔2010〕19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各单位,各公安处(局):现将市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市局法制办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的通知2006年9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要求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本市各级公安机关充分利用复议和解及撤回制度化解行政争议,力争做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规范行政复议和解、撤回制度,现就相关问题规定如下:一、行政复议和解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类案件应当依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由双方签订和解协议并提交复议机关。
对非因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所引发的行政争议,如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及程序上问题的,被申请人可通过启动复查程序,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并引导申请人通过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终止行政复议(此类案件不应按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签订和解协议)。
2、依照《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可以进行和解的案件,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应当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签定和解协议,若案件涉及第三人权益的,被申请人应当通知第三人参与和解协议的签订,取得第三人对于和解协议(涉及第三人利益部分)的签字认可,以妥善彻底化解矛盾争议。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8.27•【文号】公通字[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7]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7年5月29日以国务院第499号令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开展《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实施条例》在总结《行政复议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和细化了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制度,改进和创新了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决定的权限和程序,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
《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通过举办培训班、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实施条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省级公安机关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要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培训。
要通过学习、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实施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实施条例》为契机,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创新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积极开展听证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执行《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要坚持方便申请、积极受理、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01.17
•【字号】淄政字〔2020〕10号
•【施行日期】2020.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复议
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的通知
淄政字〔202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淄博市及下辖县(区)人民政府集中行政复议职权的批复》(鲁政字〔2012〕27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全市行政复议职权通知如下:
一、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管辖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以区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和以高新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及上述管委会所属管理机构为被申请人的复
议案件。
二、市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不服区县政府工作部门及所属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此类案件由区县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淄博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7日。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

行政诉讼时效最新规定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制度中有行政诉讼制度,旨在解决行政争议。
而行政诉讼时效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本文将介绍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
一、行政诉讼时效的概念行政诉讼时效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当行为提起诉讼的时限。
行政诉讼时效的确立,一方面可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明确的时间界限。
二、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时效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六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如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日起,起诉期限为六十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复议程序的自愿性接受决定、不予复议决定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对于不公开发布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在知道其行政行为或者在三年内对其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时效的最新规定最近,我国对行政诉讼时效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首先,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规定明确规定,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计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这一调整将更加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使其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对特殊情形下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也进行了调整。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明确告知行政行为的情形,起诉期限由原来的六十日延长为九十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复议时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二、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公告中未明确届满日期的,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60日视为公告期届满。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计算,不考虑当事人是否知晓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3日——结束——。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6.04•【文号】国法函[2008]19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的通知(国法函[2008]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的规范化水平,现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四日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目录[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3]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行政复议告知书[6]行政复议申请转送函[7]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8]被申请人答复书[9]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10]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二)[11]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12]责令受理通知书[13]责令恢复审理通知书[14]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15]恢复审理通知书[16]延期审理通知书[17]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18]行政复议调解书[19]行政复议和解书[20]行政复议决定书[21]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2]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23]行政处分建议书[24]行政复议意见书[25]行政复议建议书[1]行政复议申请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行政复议机关名称)附件:1.申请书副本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议件3.其他有关材料份4.授权委托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年月日[2]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笔录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单位住所(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被申请人:(名称)行政复议请求:。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正文:----------------------------------------------------------------------------------------------------------------------------------------------------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宿州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其职责是:(一)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二)履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三)行政复议案件的统计上报;(四)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五)办理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下列行政复议事项作出决定:(一)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二)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三)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责令其受理的;(四)行政复议期间需要停止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五)依法应当终止行政复议的;(六)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延长期限的;(七)依法应当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八)依法应当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九)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需要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的;(十)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意见书的。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7•【字号】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的通知(豫政法综内字〔2009〕11号)各处室: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相关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省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相关职责。
行政复议应诉处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办行政复议工作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办接待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研究和提出处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建议或意见、办理其他相关事项的程序。
第二章接待受理程序第四条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时限从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登记次日起计算。
接收登记分当面递交登记、接收邮件登记、网上申请登记和传真等形式接收登记。
行政复议应诉处建立处以下干部按周轮流接待申请值班制度和处级干部轮流带班制度。
值班人员负责接待申请的各项工作,带班人员负责指导值班人员做好接待申请工作。
综合处接收的传真、邮件等形式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及时报分管复议工作的办领导审签,办领导审签属于行政复议接待事项的,应于审签当日交行政复议应诉处值班人员处理。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处应在值班人员提出研究行政复议申请建议次日内,召开处务会议进行研究并根据情况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一)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但不属于省政府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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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行政复议时效的通知
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复议时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未告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
二、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的,其他案件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1款第4项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公告中未明确届满日期的,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60日视为公告期届满。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而申请行政复议的,其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计算,不考虑当事人是否知晓行政复议的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五、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