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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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一、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环境行政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行政争议,此时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就成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环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环境行政管理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环境行政复议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例如,对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

2、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比如,查封、扣押相关设施设备等。

3、认为环境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环境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环境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5、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三、环境行政复议的申请(一)申请期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二)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以及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是公民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证据材料。

四、环境行政复议的受理(一)受理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环境保护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环境保护部申请行政复议。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尊敬的领导:在现代社会中,环境保护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为了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就成为一种很重要的环境保护手段。

在此,我想详细介绍一下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相关的内容。

一、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的概念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是指当公民、组织单位等认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已经违法或者不当时,可以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以便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评估,通过复议程序,保障公民和组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形: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为;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公民、组织单位等合法权益的行为;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草率、失职行为;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等工作违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程序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提出申请:公民、组织单位等可以向被复议行政行为所在地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常应该在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受理,一般情况下,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回复复议申请人。

3.审查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地审查复议申请的材料,对有关情况依法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4.作出复议决定:在审查申请材料、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不当作出复议决定。

5.发布复议决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布,并通知复议申请人、行政相对人和有权机关。

四、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的作用1.保障公民、组织单位等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规范行政。

2.促进环境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的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完善。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一、复议的范围对斗门县、香洲区环保局,市环保局西区分局作出的以下具体行政行为之一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市环保局提起复议。

(一) 行政处罚决定;(二) 限期治理决定;(三) 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决定;(四) 基建项目审批决定;(五) 工业项目审批决定;(六) 第三产业项目审批决定;(七) 环保施工许可证发放决定;(八) 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决定;(九) 市环境监察支队征收排污费决定;(十) 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可就环保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随带提出审查申请(申请审查的对象不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复议方式书面或者口头三、申请复议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四、提交材料(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二)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文件;(三)当事人的身份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公民身份证、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

五、复议程序(一)当事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申请书中还可以同时提出国家赔偿的要求;(二)市环保局接收材料,在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结果,不受理的,书面告知:(三)市环保局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把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四)有第三人的,市环保局依法通知第三人;(五)被申请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六)第三人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七)市环保局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必要时通知当事人开庭审查,市环保局也可以到现场了解情况。

(八)申请人一并提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在15日内依法处理;无处理权的,在7日内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有处理权的机关在60日内处理;(九)市环保局在复议过程中,认为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如市环保局有处理权的将在15日内依法处理,没有处理权的,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十)处理规范性文件期间中止复议程序,处理完毕后或者期限到期,继续复议程序;(十一)市环保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天的除外)。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

环境保护⾏政复议程序是怎样的⼀、受案范围对全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有下列情形之⼀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局申请⾏政复议: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政⾏为侵犯其合法的经营⾃主权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6、申请履⾏保护⼈⾝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环境保护部门没有依法履⾏的。

7、认为其他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复议程序1、受理:⾃收到复议申请之⽇起5⽇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告知申请⼈向有关⾏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的处理。

2、审理程序及时限:(1)⾃受理之⽇起7⽇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被申请⼈应于10⽇内提出书⾯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政⾏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政复议机关在审查⾏政复议案件时,必须对具体⾏政⾏为和具体⾏政⾏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规范性⽂件进⾏全⾯审查。

(2)⾃受理申请之⽇起60⽇内审查完毕,作出⾏政复议决定。

3、决定:(1)决定的种类: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决定撤销、变更;决定被申请⼈限期作出具体⾏政⾏为。

(2)⾏政复议决定书应载明:申请⼈和被申请⼈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姓名、职务(申请⼈为个⼈的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复议结论;救济途径;作出复议决定的年、⽉、⽇;复议机关法定代表⼈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3)⾏政复议决定的送达⽅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精选)

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精选)

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精选)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一、引言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在我国市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建立和实施的环境行政复议制度。

它是我国环境行政法治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环境行政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效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就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法律基础、主体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介绍。

二、概念与法律基础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市级政府依法组织的对环境行政案件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重新决定或者纠正的制度。

其法律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三、主体市环境行政复议的主体主要分为申请人和复议机关两方面:1.申请人: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人、有诉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复议机关:主要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设立的环境行政复议机关来担任,承担着对环境行政决定进行复议的职责。

四、程序市环境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申请:申请人提出环境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向复议机关缴纳申请费。

2.受理: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受理,并告知申请人有关权利与义务。

3.审查:复议机关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进行审核,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进行调解等。

4.决定:复议机关根据复议的结果,作出决定,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改变原行政行为、撤销原行政行为或者要求作出新的决定等。

5.通知和执行:复议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与行政诉讼的权利等。

五、特点与实践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程序化: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通过明确的程序规定,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环境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政府监督: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对市级政府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的决策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促进政府公正、妥善行使环境行政权力。

3.行政效能:市环境行政复议制度能够及时纠正环境行政决策的错误,提高行政效能,减少公民投诉和行政诉讼等。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9•【字号】苏府办[2011]256号•【施行日期】2011.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1〕25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实现行政复议制度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结合,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现将《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九日苏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活动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水平,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审理及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发生行政复议案件后应当积极主动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活动,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认真研究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二)负责《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审核工作;(三)督促承办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按时递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四)配合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调查取证。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加。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调解会的,应当委托本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并可委托1~2名代理人共同参加听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苏府[2009]9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的通知(苏府〔2009〕99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一日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保障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

一、行政复议机关分管负责人职责(一)全面领导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二)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机制;(三)听取本级政府行政复议重大事项工作汇报;(四)批准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事项;(五)签署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

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职责(一)全面负责本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把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机构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

每半年召开一次行政复议专门工作会议,布置、研究行政复议工作,协调解决行政复议难题,检查行政复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二)全面负责指导下级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三)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建设,保障必需的行政复议经费,及时配备行政复议工作所需设备、场所及人员;(四)全面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及决定工作。

具体负责重大、复杂、涉外、群体类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讨论工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苏府[2009]98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苏府〔2009〕9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经研究同意,现将《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五日苏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工作,增强行政复议机关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向被申请人或者下级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行为、做好善后工作、加强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意见。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制作应当遵循合法性、可行性、针对性原则,并对依法行政具有指导和监督意义。

第四条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一)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导致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者其他问题的;(三)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反映出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和制度上漏洞的;(四)有关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的;(五)其他应当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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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环境保护局是本市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机关,其负责法制工作的环境法制处是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工作机构,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职责。

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和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二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局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保障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环境法制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一)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现场执法监理、调查取证等强制性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建设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试生产以及竣工验收等环境保护行政审批不服的;
(四)对排污总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核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等强制性行政措施不服的;
(五)对办理环保标志申请或者认定等行政审查有异议的;
(六)对征收排污费、拨付环境污染治理资金有异议的;
(七)对环境监测鉴定数据裁定有异议的;
(八)对信访检举、控告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其他请求。

第六条环境法制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制作笔录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法制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法定代表人核准签发后,由环境法制处向申请人发送《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市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环境法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第七条符合下列内容的行政复议申请,自环境法制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一)在有效的法定期限内;
(二)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符合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的范围;
(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
(六)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境法制处可以通知第三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八条环境法制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环境法制处不得拒绝。

第九条环境法制处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事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不影响行政复议的
审查。

第十条依法受理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环境法制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并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经分管局长和法定代表人核准后,可以撤回。

环境法制处应当办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批手续,并向行政复议参加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审查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环境法制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审批表》,经分管局长批准后,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送《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通知书》。

第十三条环境法制处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审查情况提出意见,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拟订行政复议决定,报分管局长审批;分管局长审批完毕,送法定代表人核准签发。

环境法制处在签发后五日内,制作《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分别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参加人。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归入行政复议卷宗。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以县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所依据规定的审查申请;环境法制处在审查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并填写《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审查立案审批表》、《规范性文件审查转送函》:(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包括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务院其他工作部门的规定;
(二)省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和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
(三)苏州市人民政府、市环境保护局和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规定;
(四)县级市人民政府、县级市环境保护局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规定;
(五)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十五条环境法制处在行政复议中,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期间,应当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发出《环境保护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审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申请人应当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境法制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环境法制处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分别处理。

第十七条环境法制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及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送行政处分书面建议,同时抄报其上一级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环境法制处应当填写《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案件结案登记表》,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行政复议决定审批表、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所有有关行政复议的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实行一案一档一卡制度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苏州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母亲的眼神是那么的慈爱,自打儿女呱呱坠地起,那一抹温柔的眼眸,就有如一道无形的细线,系在儿女的身上,儿女走到哪里,母亲的牵挂就延伸到哪里。

冬天怕儿女冻着了,夏天怕儿女热着了;晴天怕儿女晒着了,雨天怕儿女淋着了……
担忧似乎就是母亲的专利,操心好像就是母亲的代名词。

俗话说得好“儿行千里母担忧”,若想让母亲不为儿女担忧,不为儿女操心,那似乎是毫不可能的事。

所以,母亲就习惯性地用她那无言的牵挂,默默地守护着自己的儿女,寸步不离。

无论什么时候,母亲都不会嫌弃自己的儿女,不会置自己的儿女于不顾。

母亲像蜡烛,燃烧自己,只为照亮儿女的人生路;母亲像雨伞,挡住狂风暴雨的吹打,只为给儿女一份温暖;母亲像孺子牛,用自己的血汗,哺育儿女茁壮成长。

母亲是山,总能包容儿女的过错;母亲是水,总能涤尽儿女心灵的污垢;母亲是树,总想为儿女洒下一片阴凉;母亲是路,总是尽力为儿女铺就一条阳光大道。

儿女的生日唯有母亲不会忘记,儿女打个喷嚏唯有母亲会在意,儿女的喜好唯有母亲能铭记在心,儿女的点点滴滴就是母亲的整个世界。

母亲的一辈子好像就是为儿女而生,为儿女而活。

一天天、一月月、一年年、一辈子,母亲不停歇地为儿女操劳,用她那无声的母爱,缔结母子情缘,生生不息。

母亲如和煦的春风,不仅孕育了我们,还用她的爱滋润着我们成长;母亲如坚实的路,默默无闻地为我们构建人生;母亲如奔腾不息的长江,用她的青春铸成绵绵不绝的爱来哺育我们;母亲如沉稳的高山,用她的血与肉来维护我们的幸福。

世界上任何的语言都无法来歌颂母爱的伟大,因为母爱的力量,总是在无形中,“大音希声,大象无形”.母爱,是一首不需歌颂,却静静流淌在每个人内心深处的不老赞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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