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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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公告编号:2012-00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2012年12月27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14: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层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计46,866,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投票。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6,866,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通过此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6,866,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通过此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臧海娜、穆曼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华谊嘉信: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6-01

华谊嘉信: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6-01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公告编号:2011-030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下午2: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26日以邮件和电话方式送达。

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

董事刘伟、赵晨、周林洁、文光伟、陈刚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李凌波、宁智平、宋春静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

公司监事黄鑫、杨真、谢涛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李凌波、柴健、方华、彭卫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伟主持,与会董事认真审议,经过有效表决,形成如下决议: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为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拟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内容。

现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主席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修订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表决,并遵守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详见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结果:本议案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拟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现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修订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华谊嘉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XX年12月) XXXX-12-30

华谊嘉信:募集资金管理办法(XXXX年12月) XXXX-12-30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四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公司配合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六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但因业务需要确须有多个专户共同管理,导致募集资金专户数超过募投数目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时应做好募集资金专户的管理工作。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华谊嘉信: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华谊嘉信: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公告编号:2020-135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业绩补偿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一、业绩承诺情况2015年10月12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嘉信”或“公司”)与刘伟、上海颐涞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颐涞投资”)以及浩耶上海管理层(姚晓洁、崔崧、胡欢、徐惟坚,暨目前颐涞投资的股东)签署《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刘伟和浩耶上海管理层对交易完成后浩耶上海的业绩承诺如下: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的承诺利润分别为:2015年度不低于4,000万元;2016年度不低于4,600万元;2017年度不低于5,320万元;该等承诺利润均以标的公司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计算。

华谊嘉信与刘伟、颐涞投资以及浩耶上海管理层(姚晓洁、崔崧、胡欢、徐惟坚)同意,在保证浩耶上海管理层工资不得低于市场通常标准的情况下,任一业绩承诺方单独而非连带地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应达到以下承诺利润要求:2015年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含本数);2016年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4,600万元(含本数);2017年经审计后的税后净利润不低于5,320万元(含本数)。

任一业绩承诺方单独而非连带地承诺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三个完整年度应实现的累积承诺净利润不低于13,920万元。

业绩承诺方同意,以上业绩目标未实现时,须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约定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

二、业绩承诺的实施情况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拟实施2017年度业绩承诺补偿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204),浩耶上海2017年业绩承诺完成率为92.53%,未完成2017年业绩承诺。

累计利润未达成累积承诺净利润,达成率97.52%。

业绩补偿责任方刘伟应补偿公司总金额为7,915,863.38元、颐涞投资应补偿公司总金额为1,881,985.96元。

华谊嘉信:公司章程(2020年7月)

华谊嘉信:公司章程(2020年7月)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0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110000746729180U。

第三条公司于2010年3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0]124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0年4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pearhead Integrated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Group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12,邮政编码:10004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震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震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震元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98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审理法官】刘茵田璐李淼【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震元【当事人】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震元【当事人-个人】沈震元【当事人-公司】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曾献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丹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曾献伟北京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丹曾献伟【代理律所】北京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震元【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沈震元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华谊嘉信公司也认可为沈震元录入指纹方便其进出公司,故沈震元已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人证言证据不足关联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于两份破产决定书的真实性予以采信,但是根据决定书显示华谊嘉信公司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故不属于法定的中止审理事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沈震元提交了《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华谊嘉信公司也认可为沈震元录入指纹方便其进出公司,故沈震元已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存在。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6)1.4 主要人员 (8)1.5 联系方式 (8)二、股东信息 (9)三、对外投资信息 (9)四、企业年报 (9)五、重点关注 (11)5.1 被执行人 (11)5.2 失信信息 (11)5.3 裁判文书 (11)5.4 法院公告 (15)5.5 行政处罚 (15)5.6 严重违法 (15)5.7 股权出质 (15)5.8 动产抵押 (15)5.9 开庭公告 (16)5.11 股权冻结 (17)5.12 清算信息 (17)5.13 公示催告 (17)六、知识产权 (17)6.1 商标信息 (17)6.2 专利信息 (17)6.3 软件著作权 (18)6.4 作品著作权 (19)6.5 网站备案 (19)七、企业发展 (19)7.1 融资信息 (19)7.2 核心成员 (19)7.3 竞品信息 (20)7.4 企业品牌项目 (22)八、经营状况 (22)8.1 招投标 (22)8.2 税务评级 (22)8.3 资质证书 (22)8.4 抽查检查 (22)8.5 进出口信用 (23)8.6 行政许可 (23)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北京华谊伽信整合营销顾问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110115008583141统一信用代码:91110107777091343D法定代表人:郝向新组织机构代码:77709134-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3,500万(元)注册时间:2005-06-24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05营业期限:2005-06-24 至 2025-06-23经营范围:劳务派遣;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摄影扩印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企业策划;图文设计;承办展览展示;市场调查;信息咨询(不含中介);销售日用品、工艺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化妆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外)。

华谊嘉信 2019 第三季度财报

华谊嘉信 2019 第三季度财报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2019-1212019年10月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小川、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柴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杨秀丽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人民币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适用□不适用单位:股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1、资产、负债、权益变动情况分析2019年3季度1)货币资金比上年度期末增长了74.07%,主要原因是本期加大应收款项的回款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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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71 证券简称:华谊嘉信公告编号:2012-001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12年12月27日,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14:00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5层会议室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共计46,866,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刘伟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方式投票。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6,866,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通过此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46,866,2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通过此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臧海娜、穆曼怡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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