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实施的局限性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
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
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
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
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
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
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
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
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论我国公务员抵抗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论我国公务员抵抗权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公务员的抵抗权除了在我国几部单行法律中规定外,在《公务员法》第54条中也有集中体现。
公务员抵抗权制度的设立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维护了公务员自身利益,对于广大公务员摒弃惟上级是从,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有重要意义。
通过浅显研究,以期对广大公务员正确理解该制度、维护公共利益及自身合法权益起到一点作用。
【关键词】《公务员法》;公务员抵抗权;缺陷;完善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57-01一、公务员抵抗权的概述(一)公务员抵抗权的概念与特征公务员的抵抗权,其基本含义是个体对于基于公权力所产生的义务有不执行、不服从的权利。
其特征是:1.抵抗权的行使主体为国家公务员。
2.抵抗权的范围应是公务员的上级违法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抵抗权的行使方式应在合法的程序之下进行。
4.抵抗权行使后的责任依公务员抵抗情形确定。
(二)公务员抵抗权的意义第一,标志着政治文明的进步。
一方面,人权与法律权利具有密切联系,人权需要法律来保障实施。
另一方面,人权又提高和加强了法治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现。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力,对其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原则。
二、我国法律对公务员抵抗权的缺陷(一)上级的定义没有明确对于“上级”这一关键词语的定义,《公务员法》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对于“上级”的理解尚存在异议之处包括:第一,“上级”的主体没有明确。
此处的“上级”是指单位还是个人没有明确,在此可以理解为个人,也可以理解为上级机关。
第二,与“上级”的关系不明确。
“上级”包括指导关系与领导关系。
(二)向上级报告义务的缺失《公务员法》第54条虽然规定公务员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有权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但没有对“并同时向上级报告”加以规定。
这也与《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因为没有使公务员的依法行政的责任意识得到强化,这必将导致《公务员法》实效性的大大弱化。
浅析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实施的局限性

浅析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实施的局限性《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由外部行政关系转向内部行政关系。
但在具体落实中,该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分析了《公务员法》第54条实施的局限性,指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务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倾向导致公务员抵抗权行使的局限性。
提出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厘清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对上级的监督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标签:《公务员法》;抵抗权;局限性;监督权一、研究缘起案例一:杨秀珠曾经在她的办公室向下属布置工作任务,实则是布置贪污任务,她的下属都知道杨秀珠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但是作为杨秀珠的下属,他们都没有发表反对意见,而是默默地配合执行杨的错误指令,使得杨秀珠的违法行为得逞。
杨秀珠的事情暴露后,这些执行错误指令的下属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法官胡光佳在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工作了十三年,因为在居民的房屋拆迁问题上与政府发生了矛盾,被认为不配合政府工作,无视上级下达的“政府工作”的命令,他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的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此举得罪了当地政府,胡光佳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公务员”,理由是“政治表现”不好。
案例三: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甘肃:祁连山生态调查》,节目反映的是祁连山生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水电站生态用水下泄不符合规范、企业违规排污等。
报道播出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赴现场核查。
市委、市政府4次召开专题会议,就报道反映问题迅速拿出整改措施,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
共对10名县处级干部予以责任追究,对6名涉事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拘留。
以上只是几个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很多,这表明了坚持依法治国,破解“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的困局,落实《公务员法》的迫切性。
国务院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实施中的不足

浅析公务员法立法及实施中的不足1993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管理初步做到有法可依,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公务员法》并于2006年1月1日施行,后国务院、中组部、人社部等又出台了多个配套规定,公务员管理逐步进入法治轨道。
但是,从十多年来的实践看,公务员法立法方面、施行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
一、公务员职位分类不科学(一)我国公务员的范围。
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
(二)我国公务员的职位分类。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三)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的不足之处。
从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看,我国公务员职位分类明显存在不足。
政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等可视为综合管理类,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则明显不属于综合管理类,也不属于专业技术类,应该单独作为司法类分类,即使不考虑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也不完全属于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中的任何一种。
虽然公务员法规定,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但为什么明显有司法类却不明确规定,而要留个尾巴呢。
而且,公务员法已经实施十一年,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改革正在进行,职位类别正在单独设置和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的职位类别却至今也没有个独特的规范的设置。
稍学过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人都知道他们的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
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的地位相当重要,而公务员法未单设司法类职位,可能让人产生司法地位弱的误解。
公务员法的不足与进步

公务员法的不足与进步第一篇:公务员法的不足公务员法是我国用于管理公务员队伍的重要法律法规,它对于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洁、高效、公正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务员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这些不足既涉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也与其执行和监督的问题有关。
首先,公务员法在选拔和录用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当前的公务员选拔录用制度过于注重学历背景和考试成绩,忽视了对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评估。
这导致一些人囿于学历和考试成绩的束缚,无法发挥出其真正的才能和潜力。
同时,过于强调笔试和面试形式的选拔也容易造成人际关系的潜规则和腐败现象。
其次,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队伍的培训和职业发展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公务员队伍要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和工作压力,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然而,现行的培训机制和职业发展路径比较单一,缺乏灵活性和多样性。
公务员的培训和职业发展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和官僚主义的培养,忽视了实践经验和创新思维的培养。
这对于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升造成了一定的制约。
再次,公务员法在监督和评价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其行为应当受到公众监督和评价。
然而,公务员法对于监督和评价机制的设计并不充分。
一方面,公民的监督权利和途径不够畅通,导致公众对公务员的不当行为难以知晓或举报。
另一方面,对于公务员的考核和评价存在着一些主观性和不客观的问题,容易引发不公正和不合理的现象。
综上所述,公务员法在选拔和录用、培训和职业发展,以及监督和评价方面存在一些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公务员法,使之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的公务员队伍需求,确保其廉洁、高效、公正运行。
第二篇:公务员法的进步公务员法是我国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法律法规,通过不断完善和改进,公务员法已经取得了一些进步,为提升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公务员法在选拔和录用方面取得了一些进步。
过去,公务员的录用主要依靠学历背景和考试成绩,忽视了对综合素质和实际能力的评估。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三大缺陷和弊端【原创】(之二)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三大缺陷和弊端【原创】(之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三大缺陷和弊端【原创】(之二)我国的公务员队伍鱼龙混杂,良莠不分,缺少一种优胜劣汰的淘汰机制,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自XX年三鹿奶粉事件以后,我国政坛开始刮起了所谓的“问责”风暴,一系列失职、渎职、无能的政府官员纷纷被问责制拿下,当时颇有一种力除官场腐朽之气,重开政坛清廉新风之势头。
可是不久人们便发现,许多被人们称之为带病的官员又很快走马上任,重履新职,个别官员的官衔甚至不降反升,似乎在我们这个国家,没有这些官员就变得什么都玩不转了,缺了他们就不行似的。
这与其说是“问责”风暴,倒毋宁说是“换职风潮”更为贴切。
一个官员在某地失政、失德、失民心之际,由上级领导出面对其进行“问责”,而后换一个地方让其重新为官,如果说这就叫“问责”,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这被“问责”的官员被问之责是什么?他承担的责任又是什么?最终他是以何种形式承担他应该承担的责任?这一切为什么皆不足为外人道?!这种易地为官的“问责”,岂不更象是一种保护、庇护、维护?!也许我们喜欢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类的大道理,认为每一个人都会犯错,只要改了就好,所以应该给予“问责”官员悔过自新的机会。
不错,一些人确实会对自己的错误进行反思,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可是谁给我们这些犯错的人他一定会改正错误的保证?!无数次事实证明,有多少政府官员一次一次地犯错误,并一次一次地给他们自新的机会,接下去却又是一次一次地继续犯错。
社会给了他们机会,可是他们并不珍惜!社会每给他们一次机会,他们就给社会造成又一次恶果、又一次伤害、又一次损失!我们凭什么还要再给他们以机会,任由他们继续胡作非为?!从我国的现状来说,作为一个公务员就不应该允许犯错,不论谁一旦犯错,就必须坚决将其淘汰出局。
因为权力是公器,不是谁家的自留地、试验田,可以随着自己率性而为这一茬庄稼种坏了也没有关系,下一茬可以重新来过。
须知,我们的公务员手中所掌握的不是锄头,是权力!任何权力,它都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休戚相关,这权力所关联的方方面面不是人民的财产,就是生命安全,或者是国家的利益,每一次权力的误用、滥用,所付出的都必将是极其惨痛、甚至是生命的代价。
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

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之研究张艳【摘要】通过对我国抵抗权制度的深入分析,认为我国公务员抵抗权制度对决定和命令的范围、错误与明显违法的界限界定不清,导致适用困难.因此,应该规定公务员可以抵抗上级发布的抽象行政行为;上级在发布决定和命令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便于公务员在发生抵抗权争议时取证,有利于公务员保护自身权益;应对明显违法的标准采取列举式和排除式的规定,明晰二者之间的界限,使公务员较好地作出是否行使抵抗权的判断.【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43)006【总页数】4页(P150-153)【关键词】抵抗权;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作者】张艳【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公务员法》于2006年开始实施,作为我们国家第一部公务人员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是公务员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4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4月27日通过。
该条被广泛地称为抵抗权条款。
在我国这样一个封建官制传统深厚的国家,此条款的出台曾经历了激烈的思想争论和利益博弈。
一、抵抗权的思想内涵抵抗权概念在学理上产生于西方,西方有公民不服从civil disobedience的传统,这种思想来源于苏格拉底(Socrates)、梭罗(Henry David Thoveau)和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Jr.)。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丨政治与法律0浅析我国《公务员法》抵抗权条款实施的局限性于晓航(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107 )【摘要】《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由外部行政关系转向内部行政关系。
但在具体落实中,该法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本文分析了《公务员法》第54条实施的局限性,指出由于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公务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倾向导致公务员抵抗权行使的局限性。
提出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厘清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务员对上级的监督权,才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关键词】《公务员法》;抵抗权;局限性;监督权一、研究缘起案例一:杨秀珠曾经在她的办公室向下属布置工作任务,实则是布置贪污任务,她的下属都知道杨秀珠的行为是“明显违法”的,但是作为杨秀珠的下属,他们都没有发表反对意见,而是默默地配合执行杨的错误指令,使得杨秀珠的违法行为得逞。
杨秀珠的事情暴露后,这些执行错误指令的下属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法官胡光佳在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工作了十三年,因为在居民的房屋拆迁问题上与政府发生了矛盾,被认为不配合政府工作,无视上级下达的“政府工作”的命 令,他依照法律规定将“违法的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此 举得罪了当地政府,胡光佳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公务员”,理由是“政治表现”不好。
案例三:中央电视台新闻直播间播出《甘肃:祁连山生态调查》,节目反映的是祁连山生态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如水电站生态用水下泄不符合规范、企业违规排污等。
报道播出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赴现场核查。
市委、市政府4次召开专题会议,就报道反映问题迅速拿出整改措施,对有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纪追责。
共 对10名县处级干部予以责任追究,对6名涉事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拘留。
以上只是几个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例,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例很多,这表明了坚持依法治国,破解“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的困局,落实《公务员法》的迫切性。
国务 院于1993年8月14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确立。
在经过十多年的探索之后,2006年1月1日,《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公务员制度的一系列相关规定通过法律形式得以确立,实现了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开启了法治社会的先声。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行政实体立法的一大突破,将行政法调整对象由外部行政关系转向内部行政关系。
基于依法行政和责任行政理念,《公务员法》第54条规定对于加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责任感,无疑具有相当正面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行政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的背景下,公务员是“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公务员说“不”面临着现实困局和两难选择,若是选择执行命令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若是选择执行法律可能要付出沉重代价。
这说明这一条款的逻辑性和可操作性存在问题,容易导致出现有法不能依或有法无法依的现象,首长负责制会成为变相的“一言堂”,助长了官僚主义现象的滋生,破坏了民主集中原则,破坏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由于 行政决策失误和错误决策的无障碍执行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所以,研究和分析《公务员法》第54条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彻底实施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公务员法》第54条“抵抗权”条款实施存在局限性的原因分析我国《公务员法》第54条所规定的公务员具有的抵抗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上下级公务员之间信息的不对称和公务员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是主要原因。
1、 《公务员法》制度设计上的不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依据这种理论的法律法规特别强调公务员对上级服从的义务,不 太重视或不太强调公务员自身享有的权利。
[1]《公务员法》在制度设计上还不完善,表现在三个方面,向上级报告义务的缺失;“明显违法”的范围不明确;没有对上级向下级下达决定和命令要采取的形式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致使公务员无法证明上级做出的决定或者命令是错误的。
[2]《公务员法》第54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容易出现副作用。
第一,执行上级决定或命令是公务员的基本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应当是一致的。
如果上级做出的决定和命令是违法的,让公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公务员来说是不公平的。
第二,明显违法的决定和命令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在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引起争议,也很方便上级向下属推脱责任。
第三,在工作实践中,公务员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可能会对上级哪怕是正确的决定和命令不断质疑,这不利于维护上级的权威。
因此,单凭《公务员法》第54条这一法条的创新,还不能破解长期以来形成的顽疾,如上下级之间存在的人身依附关系,下级对上级唯命是从,上级打击排斥“不听话”的下级等。
公务员给上级提意见是要经过一番利益权衡,甚至是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的,更不用说拒绝执行上级的错误决定或命令,因为上级决定其晋升的命运。
[3]在案例一中,对杨秀珠明显违法的决定,下级都选择了沉默。
2、 上下级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限制了公务员的判断由于上下级在科层组织中处于不同的位置,视野不同,所掌握的情况不一样,限制了公务员对来自于上级的决定或命令的判断。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上级权威的影响,以及对上级的过度信任,公务员不会轻易对来自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做出是错误的判断,可能会认为是自己没有理解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的意图所在。
另外,法律条款本身给公务员在执行该条款时留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这项规定中,“可以”向上 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这也意味着也“可以不”向上 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再加上公务员自己也知道和上级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更多的时候会选择新西部NEW WEST 2018年07月中旬刊| 73B政治与法律丨“可以不”向上级提出意见。
如果公务员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或者明显违法而提出了意见的话,很大的可能是“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 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如果出了问题,“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实际上,一旦真的出了问题,对公务员自身也是不利的。
而且,《公务员法》对 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公务员法》第12 条“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的第2款规定,公务员“按 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13条“公务员享有的权利”中的第5款规定公务员有“对 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作为对公务员工作行为的督促,以及为了保证上级的权威,第53条第5款规定,公务员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〇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下级公务员与其上级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且《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不得“拒 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这极大限制了公务员抵抗权的行使,第54条被束缚住了。
3、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也限制了公务员抵抗权的行使人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能,公务员在执行公务的时候也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
公务员的考核成绩是由上级负责的,“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所以,公务员一般会选择和上级搞好关系,忠实地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是处理好和上级关系的常态选择。
如 果轻易行使抵抗权,由于上下级之间信息不对称,就要冒着可能自己的意见是错误的风险,给上级工作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如果真的被证明自己的意见是错误的,影响上级对自己的印象,可能会影响到自己的考核成绩。
公务晋升领导职务也是由上级主导的,《公务员法》第44条规定了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在决定公务员职务晋升方面,上级起了很大作用,甚至能够起决定性作用。
在案例二中,法官胡光佳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结果却被打击报复。
所以,公务员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不会选择冒风险行使抵抗权。
三、对策与建议尽管公务员在具体行使法律规定的抵抗权的时候存在着一定局限性,但是,我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毕竟为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对于具体的工作实际而言,法律条款永远是抽象的。
法律的逻辑必须和现实生活的逻辑相吻合才能有效发挥法律的作用。
要克服公务员抵抗权行使的局限性,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跟进。
一是要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公务员工作业绩的考核评价和公务员是否晋升的决定权要真正听取群众的意见;二是要进一步理清公务员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不可能改变上下级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但可以进一步健全制度,充分发挥公务员对上级的监督作用,使得《公务员法》能够真正发挥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1] [3]冯祥武.执行命令还是执行法律?-----兼论《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公务员有权说“不”的规定[J].行政与法,2008(2)41-44.[2]喻少如.论公务员对违法决定或命令的相对不服从------对《公务员法》第54条的立法解读[J].湖北社会科学,2007(4)17-21.【作者简介】于晓航(1997.8—),山东德州人,兰州大学法学院学生.(上接第162页)思维去处理,这是每一位高职学生所必备的能力,高职院校在提升学生职业素养过程中,重视加强挫折教育,提升学生抗压肯旨力。
(4)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是一个人众多能力中特殊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一个人能否及时得到提升,能否与时代同行,一个缺乏学习能力的人,是永远不可能与时俱进的,高职院校要将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融入日常教育教学过程,引导学生加强自主学习,主动思考,同时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5)创新能力。
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智慧人生的生命力所在,是一个职业人自身核心竞争力形成的源泉。
高职院校必须加强创新教育,培养高职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三、结束语确立完善的职业素养课程内容体系,还必须设计课程教育教学具体形式,课堂教学是高职学生接受职业素养教育的主渠道。
首先,系统开设通识教育课程。
通识教育是加强学生基础素质教育的主要环节,高职院校要科学设置通识教育课程,同时要考虑不同专业学生的特点以及其高中阶段教育情况,做到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
其次,专门开设成长成才相关课程。
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务必要开设成长成才课程,相比基础课和通识教育课程,成长成才课程对于高职学生健康成长以及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