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2016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我国每年都会招募一大批公职人员,来服务公共事业,随着公务员队伍的逐渐壮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国家出台和制订了公务员法,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公务员,国家公职人员,我国每年都会招募一大批公职人员,来服务公共事业,随着公务员队伍的逐渐壮大,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公务员,国家出台和制订了公务员法,今天小编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1条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及释义▲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根据的规定。
▲一、制定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贯彻依法治国、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
宪法明确地规定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党的十六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要“坚持依法执政”。
干部人事管理法律规范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干部人事管理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建国五十多年来。
我国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综合性法律。
公务员法的制定颁布,填补了这一空白,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是进一步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需要。
1993年8月,国务院制定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并在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以及民主党派、群团机关参照试行。
10多年来,公务员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对优化干部队伍、促进勤政廉政、增强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工作效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
同时,暂行条例颁布十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总结完善。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以下简称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三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使用国家行政编制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由中央另行发文明确。
第四条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中共中央委托中央组织部审批;中央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所在部门提出意见,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地)、县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本单位提出意见,国务院委托人事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提出意见,报人事部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地)、县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审批。
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单位,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中共中央或者国务院直接确定。
第五条申请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二)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三)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四)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效能,加强公务员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工作职务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服务人民,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勤勉奉公、服务意识、团队合作和创新精神等基本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政管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自觉遵守公务员廉洁自律准则。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平正义,依法公正执行公务。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相应的资格条件和能力标准。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择优录用、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评价,充分考虑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要素。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遵循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务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管理和培训第二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六条录⽤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录⽤考试中招考公告的规定。
⼀、发布招考公告 发布招考公告就是通过⼴播、电视、报刊、⽹络等⼤众传媒将有关招考的事项公之于众,以便符合条件者报名参加考试,以利于在更⼤范围内选拔优秀⼈才进⼈机关。
招考公告应当提前⼀定的时间公布。
公布的⽅式包括报纸、电视、杂志、⽹络等,其中⽹络已经成为⼀种⾮常重要、便捷的公布途径。
提前⼀定的时间公布,便于报考者有⾜够的时间去考虑报考的职位,使报考选择更加理性。
招考公告中必须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事项,如考试时间、地点、⽅式等。
需要注意的是,招考公告中载明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效⼒,不得随意更改。
特别是报考资格条件,如果有⾝体等⽅⾯的要求,必须明确、具体载明;没有载明的,视为没有相应要求。
招考单位不得以没有载明的要求,取消报考者的考试资格和录⽤资格。
⼆、便民原则 便民,简单地说就是⽅便⼈民群众。
公务员招考过程中的便民原则就是要⽅便报考者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
便民原则是我国法制的重要原则。
在公务员报考过程中,便民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两个⽅⾯:⼀⽅⾯,要求招录机关以报考⼈员容易看到的⽅式公布招考信息;另⼀⽅⾯,要求招录机关采取⼀定的措施,⽅便报考⼈员报名,这些措施包括有关考试资讯要容易获得、报考的时间要⾜够、报考的地点要适当、报考的⽅式要灵活等。
⽐如,近年来,各招录机关以⽹络的形式通过⽹络提供招考信息和服务,并允许报考⼈员通过⽹络进⾏报名并对其进⾏资格初步审查,就是便民原则的体现。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依法行政,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创新精神等基本条件,经过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优质化、专业化、现代化。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从事违法违纪行为,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权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获取他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得有腐败行为和不正当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提高廉洁自律意识,自觉抵制腐败,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保选拔和录用公务员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采取综合评价、综合考察、综合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人才选拔导向,注重选拔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特殊处理。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选拔和录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保障公务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为人民服务,为国家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公务员职责,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廉洁素质和道德素质,具备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职业操守,具备适应工作需要的身体和智力条件。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从事与公务员身份不符的营利活动。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工作程序,按照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擅自变更、隐瞒、拖延工作。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索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正、公平、廉洁办事,对人民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要及时回应。
第二章公务员招录第十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遵循择优录用原则。
第十一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招录计划,制定招录公告,明确招录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招录应当通过资格审查、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确保招录人员具备相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坚持公开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定、关系户、拉票贿选等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健全考察制度,对拟录用人员进行综合考察,查明其政治立场、工作能力、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五条公务员招录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有关规定确定录用人员名单,并及时公布。
第十六条公务员招录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招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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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16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本法适用于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
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XXX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同时,公务员的管理也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公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八周岁;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二)被开除公职或者因违纪被解聘、辞职后尚未满三年的;三)有其他不适合担任公务员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职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拟任职位,报经有权任命机关批准后,予以聘任。
公务员录用后,应当经过试用期,试用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考核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信息公开、考试公开、面试公开、聘任公开、录用公开等制度,确保录用工作的公开透明,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七条录用公务员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工作职责、工资待遇、保险福利、考核评价、奖惩制度等事项。
公务员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按照规定参加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不得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条规定了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和给予方式,包括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
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将受到表彰,并获得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待遇。
奖励的决定或审批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隐瞒错误或违反规定程序等情况,奖励将被撤销。
第九章规定了公务员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违法违纪行为,如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非法集会、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等。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认为上级的决定或命令有错误,可以提出改正或撤销的意见,但如上级不改变,公务员应当执行,并由上级负责后果。
处分决定必须基于清晰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如有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但如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处分。
Article 74: The salary of civil servants includes basic salary。
allowances。
subsidies。
XXX。
hardship allowances for remote areas。
and n allowances according to nal ns.Article 75: XXX。
XXXArticle 76: XXX to year-end bonuses according to nal XXXCivil servants' salaries should be paid in full and on time.Article 77: The salary level of civil servants should be coordinat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al economy and adapted to social progress。
The state implements a salary survey system。
regularly comparing the salary levels of civil servants and equivalent personnel in enterprises。
and using the results of the survey as a basis for adjusting the salary levels of civil servants.Article 78: XXX according to the level of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Civil servants are subject to the nal working hour system and are entitled to leave according to nal XXX workdays。
they should be given corresponding XXX.Article 79: The state XXX retirement。
illness。
work-related injuries。
childbirth。
and XXX civil servants who die or die in the line of duty are entitled to the state-XXX.Article 80: No agency may change the salary。
welfare。
or insurance policies of civil servants in n of nal ns。
or increase or decrease the salary。
welfare。
or XXX civil servants' salaries.Article 81: When civil servants resign from their ns。
they should submit a written n to the XXX should approve the n within 30 days from the date of XXX ns。
XXX should approve the n within 90 days from the date of receipt.Article 82: Civil servants who hold leadership ns should go through the XXX.XXX mistakes。
negligence。
or who are XXX accidents。
XXX.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人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如果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会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如果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公务员提出申诉和控告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
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如果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则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时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工资经费限额内进行。
机关聘任公务员时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确定机关与所聘公务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聘任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机关依据本法和聘任合同对所聘公务员进行管理。
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如果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XXX申请仲裁。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XXX提起诉讼。
如果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第十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如果违反了本法规定,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对于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如果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违反国家规定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或者在录用、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发生泄露试题、违反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开、公正的,都属于违反本法规定情形。
根据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