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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1.我国对公务员的管理实行的是分类管理。

2.西方文官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英国。

3.属于我国公务员制度主要特征的是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4.为保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西方各国对公务员都坚持奉行“政治中立”原则。

5.被称为“政府组织的细胞,政府行政活动的最基本、最基层单位”的是职位。

6.我国聘任制的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2006年正式开始实施的。

8.公务员受记过处分12个月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9.不属于公务员处分的是降职。

10.我国规定:公务员原系领导成员的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11.我国公务员的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12.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13.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14.公务员旷工或者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15.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适用于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16.我国公务员年度考核的重点是绩。

17.关于我国公务员兼职的说法正确的是经任免机关批准,公务员可以在行政机关内兼任一职。

18.我国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30天。

19.我国县级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20.中国封建社会官吏的酬劳制度包括品秩、俸禄。

21.西方从文职官员阶层向公务员制度发展的时期包括恩赐制时期、个人赡恩制时期、政党分肥制时期。

22.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成为中国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23.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党管干部原则、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和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

公务员制度复习提纲第⼀章公务员制度⼀、简述公务员及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含义。

1、公务员的定义:a)传统Traditional :称为“⽂官”(civilian),是与其他专职服务于国家的机构相对应的,如军队、司法与警察等b)现代Modern:称为“公共雇员”(public employee)或“政府雇员”(government employee),是指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使国家⾏政权⼒、履⾏国家公务的公职⼈员2、公务员制度的含义:所谓公务员制度是对⾏使国家⾏政权⼒、执⾏国家公务的⼈员等依法进⾏科学管理的⼀系列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的总称。

⼆、界定公务员范围的意义何在?公务员界定范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条)界定公务员的三个条件:从事公务活动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担任⼯资福利三、建⽴公务员制度的意义何在?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公务员制度研究的意义:A.有助于探索现代国家⼈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普遍趋势B.有助于提⾼公务员的基本素质和管理⽔平C.有助于借鉴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先进理论和实践D.有助于理解政治和⾏政体制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四、西⽅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有哪些?西⽅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实⾏“两官分途”坚持”政治中⽴”强调“功绩主义”实施统⼀管理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具有哪些特点?1、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主要特点:1)公务员队伍的领导—党管⼲部的原则2)公务员范围的界定:A.⾏政⼈员的⼯作⼈员B.中国共产党机关、⼈⼤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的⼯作⼈员3)公务员队伍的宏观管理—分类管理和统⼀领导4)公务员的选拔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5)公务员的管理监督—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第⼆章国外公务员制度⼀、国外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1、实⾏以考任制为核⼼的任⽤制度选任制是以选举的⽅式任⽤公务员,主要适⽤于政治领导⼈;委任制是由机关⾸长负责委任其下属,适⽤于对⾏政⾸长负责的助⼿和秘书等辅助⼈员;聘任制是指政府机关以定期契约的形式聘⽤专门⼈员,适⽤于在社会上有⼀定名望的学者、专家和科技⼈员。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

公务员法及配套法规学习提纲(2010年3月1日)公务员科一、公务员法及其特色2005年4月27日胡锦涛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8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经过10多年的发展,在系统总结我国公务员制度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重要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依据。

公务员法全文共18章,107条,主要阐述了立法宗旨、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管理以及相关的名词解释等内容。

结构上包括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法律责任,最后一章是附则。

与西方公务员制度相比,它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第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贯彻党的基本路线。

西方文官制度强调所谓文官的“政治中立”。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政治路线服务的。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管理是一个独立的管理系统,不受政党干预,党派不得直接管理文官。

我国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管干部是我国干部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则。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西方文官制度在用人标准上,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用人的主要条件。

“德才兼备”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干部工作方针,公务员法从公务员的选拔、考核、晋升等许多方面,都贯穿了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四,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西方的文官是一个单独的利益集团,他们同政府的关系是雇员同雇主的关系。

而我国的公务员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也不容许公务员搞特权。

我国的公务员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群众的公仆,他们是代表人民群众执行国家公务。

公务员法期末复习

公务员法期末复习

公务员法期末复习一、题型1、名解,5个、每个4分。

2、简答,5个,每个8分。

3、论述,2个,每个15分。

4、法条分析,1个,每个10分。

二、应对(一)名解1.公务:是关于国家性或集体性的公共事务,区别于私人事务、商业事务,狭义指国家机关的事务性工作,广义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性工作。

2.考试录用:是指国家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的原则、条件、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民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制度。

3.公务员保险:是指国家通过设立保险基金,对于因生育、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原因,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公务员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

4.退休:是指公务员具备了法定的退休条件,依照法定程序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定数额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的制度。

5.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6.部内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以内设置人事机构,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本部门人事管理工作;中央设置的人事机构负责人事管理法规和政策,并协调监督各行政部门人事工作。

7.部外制:是指在政府行政组织之外设置独立的人事机构,不受党政干涉和行政首长控制,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培训、升迁、考核、工资福利、奖惩、离退休、抚恤等。

8.职务分类:是指以职位为对象,以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为评价因素,把职位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作为人事管理基础的一种人事分类方法。

9.品位分类:指的是人事主管部门依据公务员所具备的资历、学历、能力、身份等条件划分等级,确定其录用、考核、培训、晋升和工资福利待遇的人事分类方法。

10.人事仲裁: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11.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公务员法学习资料

《公务员法》学习培训讲义公务员法共18章,107条,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规定,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包括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这些内容既有实体性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还有很多制度预留空间。

体现了四个机制: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了公务员制度的功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制度具有六种功能:选拔配置功能、更新功能、监控功能、保障功能、开发功能、激励功能。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公务员法》立法中的主要制度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创新公务员分类制度,在分类的基础上重新设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从而为公务员职务管理的其它环节奠定一个新的基础。

二是通过创设聘任制与任期制,创新公务员队伍的更新制度,优化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功能。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而对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则是公务员法立法中对公务员更新机制最大的变革。

三是从法律地位上,确认将竞争上岗与公开选拔作为晋升方式之一,通过优化工资制度,创新了公务员激励制度。

这是对传统委任制的重要改革。

另外,还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因此,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比较,有五个新的发展:扩大了范围;明确了分类管理的方向;增强了职务与职级制度的激励功能;明确规定了职位聘任制度;把近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写进了公务员法。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第一章总则《公务员法》第一章总则共10条11款,《条例》共5条5款,本法增加5条6款。

总则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立法目的和根据,在第一条;二是范围,主要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三条;三是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第四条;四是公务员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五至第九条;五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学习提纲2011年11月5日第一部分《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立法思想与时代意义(一)《公务员法》的立法过程第一阶段:1994年—2000年第二阶段:2001年1月—2004年3月第三阶段:2004年3月——2004年12月第四阶段:2004年12月——2005年4月27日(二)《公务员法》的立法思想(1)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基础,着力解决公务员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建立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2)将1993年以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成功经验与做法法律化;(3)将符合时代特点、原先又缺乏的予以补充创新;(4)为未来发展留有余地,为地方和部门的探索和创新预留空间。

《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

《公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三)《公务员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第一,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

第二,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完善公务员管理制度的重要条件。

第三,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迫切需要。

第四,公务员法颁布实施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内在要求。

第二部分《公务员法》基本内容(一)公务员的定义及范围1、世界各国公务员范围概况⑴小范围。

⑵中范围。

⑶大范围。

2、我国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公务员法》第2条已予以明确:“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3、关于参照管理范围《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二)公务员管理的原则①党管干部的原则。

②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③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④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⑤分类管理原则。

⑥法治的原则。

(三)《公务员法》的主要机制1、分类管理机制。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全套复习提纲(精华版)

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特征和作用一、法的概念及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真题回顾】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其最主要的特征是:A.由国家制定或认可B.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C.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以规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三)法的作用作用定义对象分类指引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氾,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

(作为或不作为);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

评价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教育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止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预测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对行为后果的预测强制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讪违法行为。

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违法犯罪行为【考点预测】“杀鸡给猴看”体现了法的()作用。

公务员法复习资料

公务员法复习资料

不定项;辨析;简答;论述(案例(课件))1、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第2条,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我国公务员的范围:(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3、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色(1)实行分类管理。

(2)保持政治中立。

(3)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原则。

(4)实行功绩制。

(5)保障公务员权利。

4、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2)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3)强调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4)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5、2005年4月27日,公务员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顺利通过,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6、《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1、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2、第六条: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4、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5、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立法目的:第一条:“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为什么学习公务员制度?1、从公务员角度:自律、自我权益保护2、从个人角度:监督、保护自我权益3、有利于了解我国人事制度第二讲公务员的管理体制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对公务员管理权力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由此而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决策职能:制定具体规则和解释人事法规。

2、执行职能:指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具体实施。

3、监督、仲裁职能4、协调职能西方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类型:1、部外制的管理机构(美、日为代表)2、部内制的管理机构(法、德)3、3、折衷制的管理机构(英)第三讲《公务员法》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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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取得的方式及其我国的混合主义原则。

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因为出生而自然取得的国籍,二是因为加入一国而取得该国国籍,对于因出生而取得的国际,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三项原则:1.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及其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而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2.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出生地作为子女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问父母属于何种国籍;3.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子女的国籍。

我国国籍采取血统主义为主并辅之以出生地主义混合方式取得。

即:父母双方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加入中国国籍申诉和控告制度的异同公务员申诉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有权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人事处理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公务员控告制度是关于公务员对于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专门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制度。

1.申诉和控告的对象不同。

申诉所针对的是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

控告所针对的则是机关及其领导人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申诉人和控告人自身的情况不同。

申诉人自身涉嫌违法违纪,需要受到人事处理,但个人认为处理是不公正或有误。

控告人一般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其合法权益不应受到侵害,但由于种种原因而被侵害了。

3.申诉和控告对象不同。

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

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关或专门机关。

4. 申诉和控告被受理后的处理不同。

申诉被受理后,有关机关一般只作书面审理和处理决定。

控告被有关机关受理后,有关机关则要立案调查,并区别违法侵权行为的不同情节予以处理。

对违法不犯罪的行为人可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犯罪需判刑的行为人,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给予制裁。

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我国职务分类制度1.专业技术类职位:是指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三个特征:纯技术性,不可替代性,技术权威性2.行政执法类职位:是指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行政执法类职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关,税务,工商,质检,药监,环保等政府部门,且只存在于这些政府部门中的基层单位。

特点:纯粹的执行性,现场强制性3.综合管理类职位则是指机关中除了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之外的旅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4.此外,职务分类还包括检察官和法官。

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的任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在法定的权限内,依照法定程序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行政职务。

国家公务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三种,即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主要是指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会议选举或决定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公务员。

还有一部分公务员职务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任命的,而且决定任命与会议选举一样,也是采用无记名表决方式,这部分职务也具有选任的性质。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

委任制能充分体现任免机关和行政首长的用人权,贯彻了用人和治事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在行政机关中贯彻首长负责制,保证政令畅通和行政机构高效运行。

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和其他公务员。

聘任制即采用合同方式招聘有关人员的制度。

实行聘任制应当经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主要包括下列两方面职位:1.专业性较强的职位。

2.辅助性职位。

这部分事务性强的辅助性职位,在机关工作中处于辅助、从属地位,如普通文秘、书记员等方面的职位。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得实行职位聘任。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派出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按法律规定在所管辖区域内设立的代表机关。

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权利是派委机关的延伸,因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

派出机关具有行政法上的主体资格。

派出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级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所设置的从事某种专门职能的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通常对派出机构实施积极的领导、协助和监督。

派出机构的权力由派出它的国家行政机关授予。

派出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命令时,派出它的机关将全部和部分撤销所授权力。

派出机构的重大决定必须经过派出它的机关认可。

派出机构必须按照派出它的机关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办理业务。

派出机构可以在不改变派出它的机关规定原则的条件下,灵活处理有关事宜,但事后必须向派出它的机关报告。

派出机构的人事和经费由派出它的机关掌管。

派出机关 vs. 派出机构1.职能不一样(综合和专业)2.主体资格(行为主体、责任主体)派出机关一般都具有主体资格,派出机构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具有主体资格(具有主体资格:公安分局、地税分局、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规划分局和环保分局。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德国关于服从上级命令的规定:长官所作指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具有服从义务:(1)公务员本人或其长官不具有地域管辖与事物管辖之权限;(2)长官指令的下达不符合职权行使方式;(3)长官下达指令是为了职务之外的目的;(4)长官未能提供足够的信息显示对执行指令的负责态度;(5)命令构成明显违法。

在其他情况下,公务员如果对长官指令的合法性有怀疑,应立即向其直接上级长官报告,如果直接上级长官仍然坚持原意而公务员仍有意见,公务员应向更上一级机关报告,如该更上一级长官确认指令合法时,除非服从该命令将构成刑罚或秩序罚制裁的行为,并为公务员所能认识,或损害人性尊严,公务员应立即执行,并得因此而免除其责任,一切责任由作出确认之长官负担。

公务员有权要求长官就其确认以书面形式作出。

公务员的条件以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法给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有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同时符合上诉三个条件的为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包括下列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列入公务员的范围:1.上述所列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协各级委员会,民主党派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如果不驻会,并不使用行政编制,则不列入公务员范围2.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整体上不列入公务员范围,按其所在部门和单位的人事制度管理3.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如研究所,信息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他们使用事业编制,不列入公务员范围4.机关中的工勤人员,不执行行政职务,其工作属于后勤服务性质,公务员管理办法对他们不适用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机关后勤工作将逐步社会化,工勤人员逐步从机关剥离出去,因此他们也不列入公务员范围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异同公务员法既规定了公务员的义务,又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

公务员的义务与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公务员的纪律是指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公务员的纪律与公务员的身份及职务密切相关,是公务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准则,具有国家强制力,公务员如果违反了纪律的规定,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为公务员所规定的,任何公务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都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了义务或纪律的公务员都会受到相应的惩处,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具体内容虽然不同,但分别是对公务员“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的规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公务员义务与纪律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强调的内容不同。

首先,公务员义务主要是从正面提出的公务员“必须为”的要求,公务员对于这些要求必须圆满做到才能够成为一个合格的公务员;而公务员的纪律则是从反面提出的、公务员“不得为”的要求,是从消极的、否定性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的约束;前者更多的是从宏观的角度作出的规定,而后者更多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

其次,公务员的义务由于是从宏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作出的规范,因此,其具体内容必然比较抽象与概括;而公务员的纪律是从微观的角度对公务员的行为提出的细致的要求,因此,其内容必然比较具体,以便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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