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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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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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关于印发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模版农商银行是中国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成员银行之一,是一家以服务农村、支持农民的金融机构。

为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农商银行设立了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以协助董事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本文将针对农商银行的董事会下设七个专门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进行详细说明。

一、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介绍1.战略规划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的战略规划,并考虑公司长期发展的方向和策略。

同时,委员会还负责监测公司的战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战略规划。

2.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风险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在银行业务中风险管理资料的收集、分析以及现场检查,评估风险水平并制定风险控制及应对策略。

3.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计工作,对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提出审核意见。

在审核过程中,该委员会还负责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控制公司内部审计风险。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员工的薪酬与考核制度管理。

该委员会将公司员工的绩效与公司战略目标相结合,制定考核标准与薪酬体系,保证公司员工的激励机制与公司策略目标的协调性。

5.监事会:主要负责对公司治理进行监督,看到公司各项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并提出监督报告及建议。

同时,该委员会还负责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查核,保障广大客户利益。

6.战略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战略投资项目的审议,包括投资计划制定、投资组合构建和风险管理等,确保战略投资项目的实施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方向和要求。

7.稽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检查,保障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

委员会还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提出整改建议,以提高公司内部控制水平。

二、委员会议事规则模板1.委员会召集委员长负责向委员会成员发出委员会会议通知,并邀请出席会议。

在召开委员会会议前要预定会场、设定议程并汇总相关资料。

2.会议程序1)主席主持会议并阐述议事的目的和议程,并简单介绍与议事有关的重大信息和重要文件2)审议合法性和参会人员的身份3)将会议记录交给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审核并签署。

县级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职责

县级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职责

县级农商银行股东大会职责
农村商业银行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和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等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规划,决定农村商业银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农村商业银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八)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一、股东大会工作职责有哪些:
1、对企业的经营策略和投资规划做出决策;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宜;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宜;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做出发行企业债券的决议;
9、做出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
10、做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的决议;
11、做出企业合并、分立、形式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决议;
12、修改企业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议事规则

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的会议活动和议事程序,保障会议的顺利进行,提高农村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是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之间的定期会议,旨在研究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重要问题。

第三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的议事规则适用于全体农村商业银行行长参加的正式会议。

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由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主持。

主持人负责会议的组织、主持和总结。

第五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每个行长的权益,坚决维护每个行长的合法权益;(二)民主的原则,重视行长的意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三)科学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性为基础,推动问题的解决和发展的进步;(四)高效的原则,确保会议的高效、高效,合理安排会议时间和议程。

第二章召集和准备第六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七条召集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应提前三个月通知行长,并说明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

第八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的议程由主持人根据当前工作和重要问题确定,并经过会议前两周发给与会行长。

第九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的会议材料应提前发给与会行长,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阅读和研究。

第三章会议程序第十条农村商业银行行长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开场白:主持人开场致辞,介绍会议目的、议程和规则;(二)听取报告:有关部门代表或专家学者就重要事项进行报告,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决策分析等;(三)自由发言:与会行长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进行自由发言,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四)讨论和建议:与会行长围绕议题进行深入讨论和交流,并提出宝贵的建议;(五)决策:根据讨论和建议,形成决策和共识,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六)总结:主持人对会议进行总结,对决策和行动计划进行安排和布置。

第十一条自由发言阶段,行长可以就议题进行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如果需要延长时间,需征得主持人同意。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全新经典版)

股东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召开股东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第五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登记机关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七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合作银行整体改制,以境内企业法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的,服务于“三农”、社区、中小企业和地方经济的股份制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全称:ⅩⅩ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文简称:ⅩⅩ农商银行第四条本行住所:ⅩⅩ省ⅩⅩ市ⅩⅩ区车站大道547号信合大厦a幢,邮政编码:325027。

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8,947,621元。

第六条本行董事长是本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本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行下设的支行、分理处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各分支机构在本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行承担。

本行全部资产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行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本行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可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一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为“三农”、中小企业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创造最大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某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 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章程有关规定, 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本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决策机构, 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的构成、职权和履职方式第三条本行董事会由13名董事组成, 其中: 执行董事4人, 股权董事7人, 独立董事2人。

第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并监督战略的实施, 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制订资本补充计划, 承担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六)制定发行本行债券的方案;(七)拟定收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组织形式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审议批准本行固定资产购置、重大授信、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

接受本行一般关联交易的备案;(九)制订股权激励方案;(十)确定本行的风险容忍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十二)审批本行股份的转让、赠予和继承事项;(十三)向股东大会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十四)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结果;(十五)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及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设置;(十六)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行长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以及财务、审计、合规部门和营业部负责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七)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本行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十八)负责制订《ⅩⅩ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九)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并对本行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最终责任;(二十)按股东大会的授权, 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二十二)制定并执行本行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 检查并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十三)监督本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 确保高级管理层有效履行管理职责;(二十四)制订本行董事年度薪酬方案;(二十五)关注和维护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注银行与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 建立利益冲突识别、审查和管理机制;(二十六)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者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农商银行董事会议事规则》

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议事方式、议事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行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对本行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第一节董事会第四条本行董事会由XX名董事组成,董事会的具体人数由股东大会确定。

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X名,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超过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任职资格审查后行使职责。

董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 除独立董事外,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计算,连选连任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董事应有足够的时间和必要的知识能力以履行其职责。

第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略;(二)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三)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四)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五)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风险资本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制订本行公开发行股份的方案;(八)制订本行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组织形式方案;(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及重大关联交易;(十)聘任或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解聘本行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一)决定本行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十二)审定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行《章程》修改方案;(十四)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工作;(十五)聘任或解聘向本行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决定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政策;(十七)监督高级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十八)听取并审议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检查行长的工作;(十九)负责定期评估并完善本行的公司治理状况;(二十)组织各董事就履职情况进行自评和互评,并对各董事的履职情况作出评价,最后将考核结果提交监事会进行评价;(二十一)本行《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监发〔2003〕10号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三章 股权设置第四章第五章 经营管理第六章 机构变更与终止第七章 罚则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农村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商业银行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第二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

主要任务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

组建县(市)以上农村商业银行适第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第五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六条第七条 农村商业银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第八条(一)(二)发起人不少于500(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达到8%;(四)设立前辖内农村信用社总资产10亿元以上,不良贷款比例15%(五)(六)(七)(八)第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以发起方式设立,实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由发起人认购农村商业银行发行的全部股份。

农村商业银行的发起人以原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为基础,并吸收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第十条 筹建农村商业银行应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地区(市、州)分局提出申请,由地区(市、州)----------------------------精品word 文档 值得下载值得拥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局受理并审核辖区内以省、地级城市为单位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在接到筹建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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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大会高效规范运作,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股东大会由本行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股东大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本行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五条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依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实行律师见证制度,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五)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进行见证或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授权第七条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职工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本行重大收购事宜及回购股份做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行重大的股权投资事项;(十)对发行本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一)对本行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本行章程;(十三)审议批准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上述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且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

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第九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召开股东大会必须有50%以上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并且所持投票权数应超过全体股东投票权数的50%以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少于本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或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时;(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本行股本总额的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提议召开时;(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述的持股股数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的持股数为准。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条十六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提案第十七条对需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以提案方式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应对经审议通过的具体议案做出决议。

第十八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应当以本行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前款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十九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本行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或不符合本规则0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二十条召集人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前款所述会议通知,以媒体公告、本行网站披露或网点张贴方式发出或上门告知。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四)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召集人应以适当方式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行或本行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行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有关监管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第二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不应取消。

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股东如已出席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并且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未对会议通知不符合《章程》或本规则的规定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已依照《章程》和本规则规定收到会议通知。

第七章股东大会的出席和登记第二十五条本行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股东名册上记载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本人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签署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还应出示会议通知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表决前委托人已经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撤回委托或撤回签署委托书的授权,只要本行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等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依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仍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授权的范围;(三)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八章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三十二条本行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行住所或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召开。

本行可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行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长主持。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第三十六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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