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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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情况分析》

(1)农村商业银行基本情况介绍

农村商业银行(Rural commercial bank)前身是农村合作信用社,经改革之后成为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入股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截止2014年末,我国全国农村信用社资格股占比已降到30%以下,已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约303家、农村合作银行约210家,农村银行机构资产总额占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41.4%。另外,还有1424家农村信用社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条件。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机构表示,我国将全面取消资格股,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农村商业银行,不再组建新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

(2)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情况分析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了自然人股、法人股。股东组成部分主要有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

由于股权结构设计不合理,当前农商行股权分配呈现普遍失衡状况。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过高,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国有法人股在持股比例上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控股股东权力趋向集中;而大部分农商行因保留大量小额持股,以民营资本和自然人为代表的此部分中小股东,结构比较分散,持股比例较低,话语权也相对较小。

持续探索股权分配的后续改革之路是当前摆在农商行面前的一个难题。改制之初,农信机构计划建立“资本自聚,资本自筹,经营自主、盈亏自负、风险自担”的机制,并按照现代金融企业要求,进一步改善股权结构,如自然人股(包括社会自然人股与员工自然人股)要有所下降,企业法人股有一定幅度上升。这就要求农商行必须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力改进:

一、吸引和建立一批有实力、讲信用、认同机构经营哲学和价值理念的投资者群体,实现股东利益与机构价值共同增长;

二、建立包括投资者、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内的双向沟通渠道,确保全体股东有平等获得信息的机会;

三、尝试建立以县级农商行(或地级)为单位的股金(权)转让平台,让股金能够像在股市一样正常地流动,体现股东的投资价值,确保股金合规、有序转让。

四、合理选择、引进优质法人股东,逐步引入在股东的价值取向和机构自身价值取向相对一致的投资者入股,注重引进有助于公司治理建设和长远发展的积极、专业的股东。

五、积极进行机构股权改造,加大产权转型力度,清退资格股,增加投资股,减少小股东,提高法人股占比,适当减少股东人数,通过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股权结构;当然也要充分考虑其中存在的潜在风险,要形成相关监督机制。

(3)农村商业银行“三会一层”简要分析

在股份制改造后,农商行通过清产核资、增资扩股消化了历史包袱,提高了资本充足率,建立了较合理的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实行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分设,基本确立了董事长、监事长、行长经营下的“高级管理层”的“三会一层”管理模式。但是,公司治理结构在具体的落实中,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与行政管理之间存在博弈及矛盾。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的董事长、行长及监事长大部分仍然沿用原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模式,干部的任免等均受相关行政管理机构的制约。所谓股东大会的选举及推举,流于形式。

其二,运营机制还不健全。“三长”的职责表面上是清晰的,但尚没有形成明确的实质性分工,董事长“一言堂”的情况比比皆是。

其三,由于高层管理人员任期的不确定性,使得管理层普遍注重短期利益的回报而忽略长期发展战略的考虑,由此也会导致忽视资本充足率指标,进行高额分红等问题。

其四,资产规模较大的农商行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落实情况上较规模小的农商行要略好,较发达地区的农商行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落实方面要优于欠发达地区的农商行。一些中小规模的农商行,基本上还是以董事长为核心的“一言堂”的管理模式,公司

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这种情形需要有意识地进行改进及优化,不然,轻则影响作为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主体的健康发展,重则将可能产生区域性的金融风险。

(4)分析农村商业银行之公司治理可能存在的问题,评价农村商业银行之公司治理水平

随着农金改革不断深化,越来越多的农信社改制为农商银行,这既是农金领域发展的必然趋势和要求,也是规范及完善农金市场,使之真正适应城镇化进程及金融市场整体发展需要的必由之路。在这种改革的过程中,从传统的农信社的运作体系到现代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管理运营架构,重要的一步是建立并完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必须具备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当前一些已经改制并运作的农商行来看,从运作体制上,均有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要求,但是,由于大量的农商银行还处于改制后的初期,并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及影响,同时基于整个农金体系还不够合理及完善,农商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体现出诸多的“矛”与“盾”的冲突。

首先,就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的发展沿革来看,公司治理结构执行上的欠缺会导致农商行业务决策上的风险。简而言之,就是当一家农商行的决策权过于集中在一两个人手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一言堂”的决策模式,这将可能形成“万事只看一人”的局面,而这个核心人物的能力、经验以及道德等几乎左右了这家农商行的命运。当这个“绝对权威”的人物突然“被调离”后,这家农商行的发展又将成为一个未知数,这种情形可能带来的风险及问题可想而知。

其次,公司治理结构执行上的缺失,还会导致整个农商行的激励机制出现较大的问题。管理及决策权分配不合理,权责不够清晰,造成整个团队工作方向很迷茫,甚至会形成人浮于事的工作懈怠。

再者,公司治理结构落实的不到位,可能影响一家农商行的健康及良好的工作文化地形成。多家农商行基于自身的发展的需要,一些农商行从其他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机构“请”来一些有经验的专业人才。但是普遍来说,这些专业人士很难在一家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农商行持续工作下去,究其原因,工

作文化的巨大差异将导致这些“空降兵”早早地逃离。很显然,对于良性企业文化地破坏,必然造成大量人才流失,最终还是会影响农商行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诚然,公司治理结构执行上的不足带来诸多不利于农商行的发展因素,但从非结构化及规则化的角度而言,农村商业银行需要在农商行内部建立“均衡”及“包容”的理念。

所谓“均衡”体现在管理与决策的分权。这种“均衡”要建立在良性的激励机制的前提下。虽然“三长”的职责分权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但是大家围绕的核心及目标不是某个人的权利,更主要的是股东的利益以及业务的成长需要。其中,这种“均衡”的建立需要关键人物的胸怀及远见。所谓关键人物,当前主要是董事长这个角色。试想一位有远见、德才兼备的董事长对于一家农商行的确是至关重要的,但是更需要的是这位董事长意识到“均衡”的重要性,无论自己多么强大,总会有薄弱之处,更何况要运作一家区域性的股份制银行,绝非易事。因此,“均衡”的理念是解决当前农商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重要前提。这包括落实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规则,引入有益于农商行发展的独立董事,日常决策及管理的职责明确清晰等。

所谓“包容”将体现在文化层面。文化的因素就像“一只无形的手”,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一家农商行的发展。其实公司治理结构与文化的表征是相得益彰的,包容性文化对于一家成长中的农商行是至关重要的。某些农商行甚至还在搞准军事化管理,基本上属于“命令型”的管理方式,这与现代股份制银行的发展模式绝对是格格不入的,这种管理方式基本上不存在包容与吸收,会导致一家农商行的僵化,甚至倒退。

综上所述,当前农商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存在诸多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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