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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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第二章取水许可第四条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依法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取水。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下列少量取水,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的畜禽饮用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二)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2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法取水,年取水量2000立方米以下的。

第六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二)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第七条取水许可根据取水量的多少实行分级审批。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的,以及水力(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证;其他取水许可证的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

取水许可执行国家规定的取水顺序,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

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颁发《大连市城市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九、水资源增容费、水源建设费主要用于水源建设工程,“两费"的使用由政府审批建设项目,市公用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局按资金收入情况拨款(在利用日元贷款改造城市供水系统工程期间,“两费”作为国内配套资金,全部用于该项工程)。
十、执行此文前,已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水源建设费的供水项目,现申请供水的,由市自来水公司填写《开栓供水审批表》,并附收缴水源建设费交款凭证(复印件)报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市自来水公司现场核定居民住宅建筑面积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两费”收缴工作做以下规定
l、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国家旅游渡假区应按大政发[1996]l28号文件交纳水资源增容费计划将水资源增容费交市城市供水管理处。
2、金州区、旅顺口区的“两费”征收工作继续由当地自来水公司代征收。当地节水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核用户水量和住宅建筑面积工作。两区应按月将“两费”上缴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每季抽查一次两区"两费”的收缴工作。
三、公支配套费随水源建设费由市供水管理处一并代市政府征收。
四、新增用水单位和个人、新建住宅的单位按规定向市自未水公司提出申请,填报《上水委托书》,到市供水管理处核定用水量或新建住宅建筑面积,用户按核定的用水量交纳水资源增容费;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交纳水源建设费。
五、用户持市城市供水管理处《收缴水资源增容费通知单》或《收缴水源建设费通知单》和审批后的《上水委托书》到市自来水公司办理上水设计、施工手续。市自来水公司对按期交付各项工程费的用户,应按规定完成施工任务。新建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填写《开栓供水审批表》报市城市供水管理处。市城市供水管理处组织市自来水公司等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栓供水。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10月30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 号文件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9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包括地表水水资源费、地下水(含矿泉水、地热水)水资源费以及对超计划取水加收的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行省统一指导,层级监督、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财政、价格、水行政、审计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除《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电厂)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条七条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超计划累进加收制度,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

第八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委托征收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

跨行政区域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省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负责征收,行政区域之间的资金分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与相关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

是如何实施的?下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泵站、机电井等。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二为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四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五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年核准取用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200万立方米以上、水火力发电总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均含本数和大中型水库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未达到上述限额的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并征收水资源费。

国家规定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批的取水,从其规定。

第五条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取水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取水外,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实施取水许可,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地表水年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年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水利部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 类 |水、火力|0.002 |0.006|元/千瓦小时|昌县、京山县、钟祥市、松滋市、当 |
| |发电取水| | | |阳市、枝江县 |
|----|----|------|-----|------|------------------|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70107(颁布时间)
19970107(实施时间)
20060301(失效时间)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文号)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由市(含省直管市、地)、州、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用,3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留用40%,6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上交时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促进自来水事业发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厂(公司)交纳的水资源费的25%安排给同级建设部门用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等工作。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是黄冈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具体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和管理黄冈市水资源费的征收
工作。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适用于黄冈市辖区内所有的水资源使用单位,包括农业、工业、生活等
各个领域的用水单位。

2.征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行业、用途和等级等因素
进行不同的费率划分。

3.征收方式:采取定期申报、自行计算和固定比例等方式进行水资源费的征收。

4.征收周期: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统一向水资源使用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并进行核
算和结算。

5.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机制,包括征收部门、管理办法、监督机构等,确保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征收用途:征收的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补偿水资源受损、改善水环境
等方面的支出。

7.征收违规处罚: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或弄虚作假、逃避征收、拒不缴纳等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黄冈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黄冈市政府能够更好地管理和保护
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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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市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营以上企业: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强化水资源费征收,规范水资源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凡直接从阳泉市范围内的河道、泉口、水库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除下列情形外,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直接从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不包括经营性林场、苗圃及养殖),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七)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及水利工程供水企业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围内所有学校、幼儿园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对待)的取水量,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包括水库、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机电灌站等)直接或间接给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及各类经营性用水单位或个人的供水,如现行水价中未含水资源费,可由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水利工程供水企业直接按晋价商字[]266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向用水户代征(开具水资源费专用票据),进入水资源费专户。

四、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一)用水定额内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不同的取水类型,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取水水源
取水类型
收费标准(元/立方米)
地下水
(含矿泉水、地热水)
自备水源
1.00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50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50
采矿排水
0.12
地表水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
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业
0.25
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
(元/千瓦时)
0.01
水力发电用水(元/千瓦时)
0.005
其它自备水源
0.50
注:1、特殊行业(洗浴、洗车)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源标准加一倍征收;经营性林场、苗圃、养殖业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备水标准减半征收。

2、对我市范围内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即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限制类企业或企业中限制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类企业或企业中淘汰类生产能力、工艺技术及装备部分取用地下水加三倍征收。

上述实行差别水资源费政策的企业界定,按国家或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超出用水定额的水量部分,水资源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
2、超出定额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二倍征收;
3、超出定额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
4、超出定额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四倍征收,并强行限供或停供。

五、采矿排水单位应安装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按月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矿坑排水量,每吨水按0.12元收取水资源费。

若无法计量或计量失准,则按产品产量计征水资源费,即每吨产品产量按0.12元收取水资源费。

六、自备水源用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水利工程供水企业及农用井转供工业或其它经营性用水的,要分类按省水资办信息化建设要求全部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各取水户要建立供水台帐,专人负责管理,准确提供供水、用水情况。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并进行相关处罚。

七、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月向当地水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取用水计划,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将按照用水定额和日常供水核定各取水单位的供用水计划。

八、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缴费单位或个人依法征收。

未按期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按《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九、征收水资源费要持有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财政部门统一出具的《山西省水资源费专用票据》,对不使用专用票据的,缴费单位有权拒交。

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全面加强和完善取用水计划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用水定额》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对不按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恶意拖欠、拒交水资源费的行为不处理、不制止,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按照《水法》第六十四条进行处理。

十一、本《实施意见》从二oo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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