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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案例分析题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案例分析题

2013—2014学年第一学期《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案例分析题金融教研室(2013。

9。

1)第一章商业银行导论案例金融控股公司-—-美国“花旗"模型为了限制银行规模过度膨胀,(1956年银行持股公司法案)对拥有多家银行的控股公司规定的限制性条款有:不允许跨州购并新银行;不允许拥有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子公司等.但法律对单一银行的控股公司没有限制,因此许多大银行利用这一法律漏洞大力发展单一银行控股公司.花旗银行于1968年成立了单—银行控股公司—-———花旗公司(Citicorp),作为花旗银行的母公司。

包括花旗银行,花旗公司共拥有13个子公司,能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业务。

花旗公司与花旗银行的董事会成员同一套人马,公司和银行是一个班子,两块牌子。

也正是通过这种多样化的金融混业经营方式,花旗公司在1984年就成为美国最大的银行持股公司.详见图。

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和旅行者集团合并组成“花旗集团",总资产为7000亿美元,业务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成为世界上规模最大的全能型金融集团之一,同时也在美国本土开创了全能化金融集团之先河,从根本上动摇了传统的金融分业制度。

1998年5月13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1998年金融服务业法案),该法案在涉及银行控股组织结构的条款中,创造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的法律概念,允许银行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或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机构。

1999年11月,美国众议院正式通过(金融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持股公司升格为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升格的或新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具有金融性质的任何业务,即银行、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但其混业经营是通过各个子公司经营不同性质的金融业务来实现,各子公司在法律和经营上是相对独立的法人。

其意义就是以“内在防火墙”的方式达到分业监管和混业经营的目的。

回答问题:1。

什么是银行控股公司?银行控股公司有哪些类型?银行控股公司有哪些优点?2。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 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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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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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献宇与杜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2【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4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审理法官】刘茵李淼田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周献宇杜雪【当事人-个人】周献宇杜雪【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龙海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胡大银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龙海胡大银【代理律所】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献宇【被告】杜雪【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根据张某与瑞润公司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相关条款的约定,明确载明了张某与周献宇为合伙人关系,而张某之所以获得该代持股权,系因周献宇同意减免与杜雪之间的债务共计225万元。

首先,虽《股权赠与协议》甲方处仅有杜雪签字,未加盖瑞润公司公章,但同日签署的《股权代持协议》加盖有瑞润公司公章,且两份协议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可以相互印证瑞润公司在股权赠与问题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杜雪在签署《股权赠与。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追认撤销转委托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周献宇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杜雪在与其签订《债务终止补充协议》的过程中对其存在胁迫的行为,其出于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签署该整体抵债协议的行为亦不构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胁迫情形。

688165国信证券关于埃夫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688165国信证券关于埃夫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夫特”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埃夫特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冯海生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所任职务,并于近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离职后,冯海生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冯海生,男,1983年1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

2016年3月加入埃夫特,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主管工程师、机械分析与优化平台负责人;2021年1月调任公司机器人事业部大负载平台产品线PDT经理,同年5月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入上海埃奇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埃夫特全资子公司),仍担任机器人事业部大负载平台产品线PDT经理。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冯海生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芜湖睿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0.0694%的股份。

冯海生先生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二)参与的研发项目和专利情况冯海生先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大负载机器人的研发、样机试制等研发工作。

主要参与的研发项目包括“钣金制造机器人自动化生产线集成系统”的子项目“ER50-2100猎豹项目”、“高钢高精密减速机设计和关键工艺技术”。

现上述研发项目已经交接给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党进先生。

冯海生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上述研发项目的推进与实施。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 律 意 见 书同泽[2009]专字039号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71号东北国实大厦十楼电话:008624-24869333传真:008624-24868555法 律 意 见 书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委托协议》,指派刘明、张荣文、崔永亮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发行人 指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务院国资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知识产权局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所 指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火炬中心 指沈阳市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发公司 指辽宁科发实业公司成果公司 指辽宁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辽宁科创 指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院 指中国科学院沈阳分院金石投资 指金石投资有限公司中科投资 指中国科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森木 指沈阳森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松 指上海金松机器人工程有限公司上海新松 指上海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新松 指深圳市新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北京新松 指北京新松佳和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中科天道 指沈阳中科天道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所 指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 指刘明、张荣文、崔永亮律师《公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编报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颁布实施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工作报告》《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而编制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章程 指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2006年度审计报告 指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7]112号《审计报告》2007年度审计报告 指辽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天会证审字[2008]S082号《审计报告》2008年度审计报告 指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016号《审计报告》2009年1-6月审计报告 指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193号《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华普天健高商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会审字[2009]619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元(货币单位) 指人民币元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指2009年7月23日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第一节 律师声明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可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2. 本所律师已经对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9【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43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瑞朱华王丽蕊【审理法官】张瑞朱华王丽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林晓;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林晓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林晓【当事人-公司】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白洪娟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兰小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白洪娟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刘佳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兰小玮白洪娟刘佳【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林晓;科睿唯安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林晓与科睿唯安公司均认可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27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定代理表见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合法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晓与科睿唯安公司均认可劳动合同关系于2018年3月27日解除,本院予以确认。

一、关于2017年绩效奖金。

林晓向本院主张其完成的订单OPP-0885817未计入其业绩,科睿唯安公司没有将对应的绩效奖金发放给林晓。

根据科睿唯安公司提交的奖金统计表显示,该笔订单已计入林晓2017年3月份的业绩中,金额也无出入。

本院对林晓此项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林晓提交的邮件显示,所谓“拆分订单”系因之前王某所负责的宁波大学订单计入林晓名下,所以将林晓的两笔订单划拨给王某,目的是填补之前计入林晓名下的宁波大学订单,但由于订单金额的问题,仍少17.2美元。

投行深度研究报告

投行深度研究报告

前言:充分竞争的国内投行业,正在开启一个变革维新的大时代。

两大变量,不仅促使其收入结构从承销为主向“承销+财务顾问/资本中介”的双轨并行过渡,甚至足以改变中国投行业的版图。

首要冲击来自注册制。

注册制不可能一蹴而就,实行之初,发行节奏和发行定价无可避免会受到窗口指导,此后会逐步通过制度完善和参与主体的主动调试,慢慢过渡到成熟的中国式注册制。

在并不市场化的外部环境中,投行需要贴近时代变迁的脚步,不断进行市场化的革新。

原来并不全受重视的研究、销售和风控,将构成中国投行竞争力的铁三角,投行必须从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重塑。

不少投行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包括建立大投行制、梳理内部框架、引入合伙制、建立并完善行业分组制、建设多层风控体系等。

与此同时,监管层需要逐步出台与注册制相配套的制度,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便是其一。

这一制度将使得券商产生分化,大浪淘沙下,稳健的券商将逐步吞下冒进者的市场份额。

其次是并购。

民营企业“并购成长”、国企混改与重组、中国企业走出去提速、境内外市场估值差异带来的中概股回归等潮流下,财务顾问正从边缘性业务一跃成为“投行业务的明珠”。

尤其是中国企业跨境并购,中国投行最懂中国企业,令中金公司、中信证券等券商在与国际顶级投行的同台竞技中已经具备较强的竞争实力。

新的变量冲击下,因时而变的机构将获得优势。

不过,由于各家券商业务同质化,投行的春秋战国时代仍将持续较长时间。

据投行人士预测,券商通过兼并整合,提高市场集中度的可能性不大;未来实现混业经营之后,以银行为平台整合券商的可行性比较大。

不过,由于注册制、并购潮、国际化带来新的成长机遇,戮力维新的投行,仍可望在新的版图重构中赢得先机,在投行的春秋战国时代终结之时掌握胜券。

千呼万唤的注册制,在2015年即将结束之际浮出水面。

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授权决定。

该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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