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3977中信建投关于国泰集团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2021-02-25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同时做市协议模版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挂牌同时做市协议模版甲方(发行人):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乙方(做市商):公司名称: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注册地址:_____鉴于:1、甲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发行股票。
2、乙方为具有做市资格的金融机构,愿意参与甲方的定向增发并在增发完成后为甲方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定向增发1、甲方拟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不超过_____股股票,发行价格为每股_____元。
2、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发行价格和数量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票,并在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将认购款项足额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股票挂牌1、甲方应在定向增发完成后的_____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本次定向增发股票的挂牌手续。
2、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股票挂牌的相关事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三、做市服务1、自甲方定向增发股票挂牌之日起,乙方为甲方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做市期限为_____年。
2、乙方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甲方股票提供连续报价和成交服务,保持股票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
3、乙方在做市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定向增发股票,并获得认购款项。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其股票提供做市服务。
3、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4、应协助乙方办理股票挂牌和做市的相关事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5、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做市服务费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认购甲方定向增发的股票,并在股票挂牌后进行交易。
券商资管产品 摊余成本法 处罚案例

券商资管产品摊余成本法处罚案例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券商资管产品的监管力度越来越严格,其中一个重要的监管要求就是要求券商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
而对于违反该要求的券商,监管部门也会进行处罚。
以下是几个券商资管产品摊余成本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1. 中信证券:2018年,中信证券因为旗下一只资管产品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
2. 广发证券:2019年,广发证券因为旗下一只资管产品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3. 中信建投证券:2019年,中信建投证券因为旗下一只资管产品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4. 光大证券:2020年,光大证券因为旗下一只资管产品采用市价法进行估值,而被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是几个券商资管产品摊余成本法违规被处罚的案例。
这些处罚案例表明,监管部门对于券商资管产品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的要求非常严格,一旦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因此,券商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产品合规经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https://img.taocdn.com/s3/m/0057a77e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28.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各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单位、各基金管理公司:近一段时间,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拟转让出资的现象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基金市场的正常秩序。
基金业是一个需要高度规范和自律的行业,出资转让必须以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促进基金管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
为维护基金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基金管理公司重大变更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号)(以下简称《重大变更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现阶段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进行转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出让或者受让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应当遵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
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重大变更通知》及本通知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对公司及全体基金投资人负有诚信义务。
在股东对基金管理公司出资进行转让期间,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恪尽职守,保证公司正常经营。
三、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实收资本不少于三亿元;(二)经营状况良好;(三)无不良记录;(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三)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挂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挂牌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4.05.20
•【文号】上证公告(债券)〔2024〕19069号
•【施行日期】2024.05.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
上证公告(债券)〔2024〕19069号
关于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挂牌的公告
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本所同意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4年面向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第二期)于2024年5月22日起在本所挂牌,并采取点击成交、询价成交、竞买成交、协商成交交易方式。
该债券证券简称为“24国新D2”,证券代码为“254743”。
其它具体条款内容见债券募集说明书或发行公告。
债券在本所挂牌,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债券投资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20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上证发〔2019〕59号•【施行日期】2019.06.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为上市期间特定债券提供转让结算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5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服务于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就特定债券转让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特定债券,是指在上交所上市交易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不含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发行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包括未按约定履行回售、分期偿还、加速清偿等义务,下同);(二)发行人发行的其他债券或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三)上交所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定债券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转让,存在不适宜转让情形的除外。
三、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应当在转让起始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生的信用风险事项;(二)特定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及转让起始日;(三)特定债券转让和登记结算具体安排,包括转让方式、计价方式、结算模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等;(四)特定债券信用风险化解处置、投资者权益保护措施及相关投资风险等;(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特定债券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未及时发布前述公告的,上交所可以督促其及时发布公告并办理转让相关事宜。
四、特定债券转让期间,发行人、增信机构、受托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信用风险化解处置等义务,投资者按规定或约定行使追偿等权利。
五、特定债券简称前冠以“H”字样,转让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58号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的公告现公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3年11月14日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定向可转债)为支付工具的购买资产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适用《重组办法》等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有关规定,并适用《可转债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作出的决议,除应当包括《重组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定向可转债的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股份来源、转股期等。
定向可转债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等事项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定向可转债购买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重组上市的,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二)符合《再融资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且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三)不存在《再融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10.30•【文号】北证公告〔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北证公告〔2021〕11号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的公告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丰富上市公司融资工具,本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2021年10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发行人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本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及可转债的挂牌、转让、转股、赎回、回售、付息及本息兑付等业务,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可转债的登记、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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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转让的审核意见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集团”、“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中信建投就国泰集团在本次交易中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0804,债券简称:国泰定02,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挂牌转让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工作,并形成核查意见如下: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593637注册资本:人民币551,581,577元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大道699号法定代表人:董家辉成立日期:2006年12月08日营业期限:2006年12月08日至长期经营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设备制造;民用爆炸物品开发、销售、运输(按相关管理部门许可的范围经营);培训咨询;民爆器材行业的投资及管理;货物的进出口业务;技术、服务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爆破项目设计施工业务及技术咨询服务,租赁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二、本次债券主要发行条款(一)发行种类、面值和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债券。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超过35名(含35名)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其自有资金)、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可转债发行对象及最终配售情况如下:本次发行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为28,492.16万元,发行数量为2,849,216张。
(三)转股价格、定价原则及合理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7.31元/股,且不低于发行期首日(2020年8月7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结果,并根据《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最终确定本次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8.62元/股,配售数量为2,849,216张,募集资金总额为284,921,600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次定向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四年。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票面利率:第一年为1%、第二年为1%、第三年为1%、第四年为0.1%。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后一个计息年度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有且仅有一次权利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债券以每张106元面值(不含最后一年利息)回售给上市公司。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决定行使上述权利时,应至少提前30日向上市公司发出债券回售的书面通知,且书面通知一经发出无权撤回。
(五)锁定期和转股期限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在适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的转让不受此限制。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中投资者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6个月后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此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强制转股条款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定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和强制转股条款。
(七)转股价格的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之后,若上市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照上述情形出现的先后顺序,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上市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
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上市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上市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上市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上市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八)转股股份来源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九)付息期限和方式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年利息指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其中:I:指年利息额;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i:可转换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方式如下: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每年付息一次,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
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
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债券,上市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公式为:Q=V÷P其中:Q为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V为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债券票面总金额;P为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
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上市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其他事项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不设担保。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 股股票享有与原A股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三、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过程(一)发行人有权机构关于本次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2019年4月9日,国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等相关议案。
2019年7月29日,本次交易的评估报告经民爆投资备案。
2019年7月29日,国泰集团控股股东民爆投资正式做出同意本次交易的批复。
2019年7月31日,国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2019年8月13日,江西省国资委审批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2019年8月16日,国泰集团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
2019年10月12日,国泰集团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等,同意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可转换债券期限。
201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升权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76号),本次交易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20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及2020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根据证监会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最新监管政策,审议通过并对本次并购重组配套融资的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2020年4月2日,国泰集团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调整本次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部分条款。
(二)发行人本次债券已经核准2019年11月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江西国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刘升权等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37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284,921,600元。
(三)本次债券满足挂牌转让条件经核查,国泰集团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符合“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的规定;本次债券锁定期已满将解除限售,符合“存在限售条件的定向可转债已有部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
因此,本次债券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八条规定的挂牌转让条件。
(四)本次债券未出现上交所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情形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未违反上交所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本次债券不存在上交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市场发展需要或者监管机构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定向可转债转让服务的情形;本次债券不存在全部完成转股、回售或者被提前赎回的情形;本次债券不存在到期全部兑付或者赎回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