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深证上〔2019〕524号)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顾名思义,是指上市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一种具有转换权的公司债券。
这种债券具有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权利,是一种结合债券和股票特点的融资方式。
下面,我们来分步骤地了解一下这种债券的相关内容。
一、何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顾名思义,就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公司债券。
持有人购买这种债券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通过行使转换权,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如果公司股票涨幅较大,而债券份额不变,此时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权获得更高的收益。
二、非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以法定方式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而不是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发行。
非公开发行也是一种融资方式,相对于公开发行来说,可以更具针对性,对筹资规模和利率等因素有更好的控制。
三、为什么选择这种融资方式上市公司不仅需要考虑融资的金额,还需要考虑融资方式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
相对于股票发行和普通债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融资方式具有以下优势:1.灵活性: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方式,可以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随时进行发行。
2.利息低: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会设定较低的利率,相对于发行普通债券来说,有较大的成本优势。
3.规模较小:相对于股票发行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资规模较小,有较小的市场冲击程度。
四、注意事项虽然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上述优点,但也需要公司在发行过程中注意以下事项:1.投资者的选择:非公开发行意味着只能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因此公司需要慎重选择投资者,以减少风险。
2.债券转换条件:债券转换条件需要明确,投资者需要清楚了解什么时候可以行使转换权,避免发生纠纷。
3.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会受到公司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因此公司需要对股票价格进行分析预测,避免发生债券对公司的影响。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融资方式能够在特定情况下带来较大的优势,需要公司在发行过程中注意风险控制和转换条件的设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

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的说明可转换公司债券(Convertible Corporate Bonds, 简称CB)是一种具备债券特性和股权特性的混合产品。
作为一种融资工具,CB可以帮助公司融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转换为公司股权的可选权利。
为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我国相关机构制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一、发行主体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体必须是已按照法律程序设立的公司,并符合相关法规和监管要求。
二、募集资金用途的限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特定的项目或经营活动,并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和审批。
三、发行方式和规模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并且发行规模不能超过发行主体的净资产或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
四、债券转股条件的要求:债券的转股条件由发行主体和债券持有人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监管机构的规定。
五、债券转股比例的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必须确定债券转股比例,并在债券承销文件中明确说明。
六、债券转股价格的确定:债券转股价格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转股时所享有的股票价格,必须根据市场价格和监管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七、承销商的要求: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必须由承销商进行承销,并需要满足相关的资质和风控要求。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发行准备工作:上市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需要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发行计划、制定募集方案、编制发行文件等。
二、发行申请材料的准备:上市公司在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时,需要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公告、发行文件、法律意见书、稳定器安排协议等。
三、发行审核程序的要求: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核,审核程序包括发行申请的受理、表决、审核等环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0•【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公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1号《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19年12月20日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一、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
”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
”五、第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第二款为:“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款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2.11.01•【文号】•【施行日期】2002.1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行为、发行人及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据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1.3 本规则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1.4 本规则所涉专门用语,适用《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五)上市推荐协议;(六)上市公告书;(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模板】

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上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上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上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上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上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可转换债券在上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上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参与认购或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销机构、主办券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章节题库(《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

第十七章《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说明】《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上证发〔2017〕58号、深证会〔2017〕306号,沪、深交易所2017年9月22日分别公布并施行)已被《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深证上〔2019〕524号)替代,本章直接按新法规出题。
一、单项选择题(以下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最符合题目要求)1.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同意。
A.二分之一以上B.三分之二以上C.四分之三以上D.按照章程约定【答案】B【解析】《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第十条规定,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关于转股规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B.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C.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D.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后可以转股【答案】C【解析】根据《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89号)具体分析如下:AB两项,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能力测试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的下列事项中,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有()。
[2015年9月真题]A.Ⅰ、Ⅱ、Ⅲ、ⅣB.Ⅰ、Ⅱ、ⅢC.Ⅱ、Ⅲ、ⅣD.Ⅰ、Ⅲ、Ⅳ【答案】 A2、某上市公司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
2008年上半年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收入为750000万元、营业成本为500000万元、税金及附加为50000万元、销售费用为50000万元、管理费用为30000万元、财务费用为20000万元、资产减值损失为50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5000万元、投资收益为1000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1000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5000万元。
则该上市公司2008年上半年合并报表口径的营业利润为()。
A.200000万元B.115000万元C.110000万元D.28750万元【答案】 C3、甲某拟任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以下构成其任职障碍的是()A.由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提名B.其妻子的弟弟在该上市公司某子公司担任职务C.一年前为上市公司提供咨询服务D.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答案】 B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下列关于公开发行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说法,正确的是()。
A.股东大会对转股价格修正方案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参与表决B.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C.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高于表决转股价格修正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统一交易日前一日的均价D.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答案】 D5、甲公司拟在中小板上市,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丙公司为乙公司全资子公司。
李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ⅡB.Ⅰ、ⅢC.Ⅱ、Ⅲ、ⅣD.Ⅲ、Ⅳ【答案】 C6、以下事项中,需要聘请保荐机构保荐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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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行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照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可转换债券申请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债券发行前按照相关规定向深交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深交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深交所确认其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征询意见。
第五条深交所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挂牌转让及信息披露服务。
可转换债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不表明深交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该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判断和承担。
参与认购或交易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在申请转股时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履行同等职责的人员、承销机构、主办券商、受托管理人、律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按照本办法、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履行义务,及时办理转股等事宜,维护债券持有人权利。
第二章挂牌与转让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债券在深交所挂牌转让,除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人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前,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五)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发行可转换债券并在深交所挂牌转让的,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内容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一般性要求外,还应当包括以下事项:(一)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价格(以下简称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安排;(三)向原股东的配售安排;(四)无法转股的情形及利益补偿安排;(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还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披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除满足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前10大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以及未到期可转换债券的余额、期限和债券持有人等情况;(二)转股价格及其确定方式;(三)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因增资、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四)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补偿方式;(五)转股期及转股申报期安排;(六)债券持有人及时掌握发行人股东人数及变化的信息披露安排;(七)出现因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等导致债券持有人无法转股及发行人拟申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情形时,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的利益补偿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补偿措施触发情形及时点、补偿程序、补偿方式及具体安排等内容;(八)持有人及股东利益相关契约条款的内容(如有);(九)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募集说明书还应当载明转股时持有人不符合全国股转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时的安排;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
第十条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修正转股价格时,应当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可转换债券的转让及质押回购等事项按照深交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如发生股票暂停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深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如发生股票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深交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复牌。
第三章转股第十三条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主办券商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发行人申请转股时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应当委托受托管理人代为办理转股业务。
受托管理人原则上应当由可转换债券的主承销商担任。
委托代办转股业务的相关事项应当通过书面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可转换债券转股后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申报转股时,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债券持有人均不得申报转股。
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
债券持有人为发行人现有股东的,不受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影响,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予以转股。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可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五条可转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转股。
每3个月可设置一次转股申报期,转股申报期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不得多于10个交易日。
第十六条转股申报期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转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前,应当开通全国股转系统合格投资者公开转让权限。
当日买入的可转换债券当日可以申报转股。
当日申报转股的,当日收盘前可以撤销申报。
第十七条深交所按照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对可转换债券的转股申报进行记录,并将该记录发送中国结算。
第十八条中国结算根据深交所发送的转股申报数据,对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予以冻结。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申报转股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大于其实际可用可转换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按其实际可用的可转换债券余额予以冻结。
深交所将经中国结算确认的有效申报记录发送给发行人。
第十九条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一)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转股,并提交以下材料:1.可转换债券转股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触发转股的条件、申报转股的债券持有人情况和申报转股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不得转股的情形;2.可转换债券转股明细表。
转股明细表应当载明申报转股且符合转股条件的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股价格、拟注销的可转换债券数量和拟办理新增股份登记的数量;3.主办券商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转股明细表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和准确性出具意见;4.可转换债券转股情况报告书。
转股情况报告书应当包括可转换债券转股的基本情况,转股前后相关情况对比,新增股份限售安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开声明等。
(二)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和中国结算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不符合转股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相关结果通知发行人和中国结算。
(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转股登记确认函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不符合转股条件的,中国结算对此前已做冻结处理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解除冻结。
如因期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部分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记减;对于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全部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对该笔转股申报做失败处理。
(四)发行人应当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转股登记确认函后,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
可转换债券份额不存在记减失败情况的,中国结算根据发行人提交的股份登记申请,按照新增股份登记相关规定办理转股股份登记;可转换债券份额存在部分记减失败情况的,发行人应当按照第(一)、(二)、(四)项程序重新办理转股。
(五)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将可转换债券的记减和转股情况,及时告知可转换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
第二十条发行人为非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可转换债券转股业务:(一)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发送的有效转股申报记录后,应当于5个交易日内通过其委托的受托管理人向深交所申请办理转股,并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交所收到申请材料后,由中国结算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证券账户中的可转换债券份额进行记减。
如因期间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原因导致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部分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按照实际可记减份额予以记减;对于已冻结可转换债券份额全部记减失败的,中国结算对该笔转股申报做失败处理。
(三)深交所将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最终债券份额记减结果通知发行人,由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股份登记。
(四)股份登记失败且债券仍在存续期的,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应当向深交所及中国结算提出恢复已记减债券份额的登记申请。
可转换债券份额记减至恢复期间,债券持有人继续享有相关权利。
发行人应当及时维护该部分债券份额持有人名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持续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可转换债券转股时不足转换成一股的部分,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式处置。
约定采取现金补偿的,发行人可委托中国结算向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派发不足转换一股部分的补偿资金。
发行人应当事先将相关资金足额存入中国结算指定的银行账户。
中国结算收到发行人足额划拨的补偿资金后,通过结算参与人派发给可转换债券持有人。
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行人应当向深交所申请暂停可转换债券的转股,待相关情形消除后申请恢复转股:(一)发行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证监会另有规定除外;(二)出现其他影响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情形;(三)深交所认为需要暂停转股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持续性义务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披露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除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股东人数和前10大股东持股比例;(二)转股价格及其历次调整或者修正情况;(三)可转换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情况;(四)前十名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五)可转换债券赎回和回售情况(如有);(六)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契约条款履行情况(如有);(七)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