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意外险保险服务手册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1. 引言本合同是基于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约定,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求向其提供保障。
本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理赔的条件和程序。
2. 被保险人范围和保障对象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 合法订购本保险产品的航空旅客; - 年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订购并成为受益人;保障对象为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3. 保险责任3.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选择的保险方案,保险金额将在合同生效时确定,并在合同附件中明确列明。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3.2 保险责任的范围本合同保障对象发生意外伤害导致以下情况的,保险人将依法履行赔付责任:-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身故; -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残疾; - 被保险人在航空旅行中因飞机事故导致需要医疗治疗的伤害; -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
3.3 保险责任的排除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驾驶资格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飞机; - 被保险人故意自残、自杀或者故意犯罪; - 被保险人参与赌博、斗殴或者醉酒滋事; - 被保险人患有已知的疾病或者先天性残疾。
4. 理赔流程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尽快向保险人报案; 2.提供完整、真实的申请材料和证明文件; 3. 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完成相关的调查和鉴定。
保险人在收到完整的理赔申请材料后,将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理赔审核,并按照保险金额和损失情况进行赔付。
5. 保险费和合同终止5.1 保险费支付方式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按时缴纳保险费。
保险费的具体金额和支付日期将在保险合同中详细注明。
5.2 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 - 合同期满; - 被保险人放弃保险; - 被保险人死亡。
6. 争议解决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5篇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的定义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规定,本合同所指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保障被保险人在乘坐商业航空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事件导致人身受伤或死亡而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第二条保险的承保范围1. 本合同所承保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在购买机票起飞后至到达目的地后,以及在机场候机大厅和转机区内的意外伤害。
2. 本合同不承保以下情况所导致的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故意伤害自己;(2)被保险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乘坐非公共航空交通工具所导致的意外伤害;(3)被保险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乘坐航空交通工具所导致的意外伤害;(4)被保险人从事危险运动或职业活动所致的意外伤害。
第三条保险金的给付条件1. 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事件导致身体受伤或死亡时,保险人将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时,应以最短时间内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报告等。
3. 被保险人在接受治疗过程中,应配合医生的治疗方案,并定期向保险人提供伤情报告。
第四条保险金的给付比例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金额,本合同规定了不同的保险赔付比例。
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金额越高,相应的保险赔付比例也越高。
第五条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如被保险人逾期未支付保险费,则无法享受保险金给付服务。
第六条保险的解除和终止1. 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情况,将导致保险合同解除。
2. 在保险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本合同的条款,影响保险人的赔付权益,保险合同将终止。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人所有。
对于本合同的争议,双方应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双方可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仲裁。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与订立本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相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本合同自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生效。
合同订立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二、保险对象及保险期间本合同适用于购买机票并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旅客。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安检通道开始至飞机到达目的地离开登机口为止。
若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等原因在机场停留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亦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三、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 意外身故: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伤残: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保险公司将根据伤残程度支付相应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3. 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救治,保险公司将承担约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
2. 被保险人应遵守航空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3. 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2. 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等因素。
3. 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等。
4. 被保险人违反航空安全规定或不听从机组人员指示导致的事故。
5.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六、赔偿处理1.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保险公司将在收到完整材料后尽快审核处理。
2. 意外伤残保险金根据伤残程度评定结果支付,具体评定标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3.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 保险公司在收到完整理赔材料后,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支付赔偿金。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保障乘坐民航客机的旅客在飞行中遭受意外伤害后能获得一定经济赔偿。
本条款适用于在被保险人乘坐合法载客的民航客机进行国内及国际航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二、保险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1. 保险责任范围本保险承诺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有效期内乘坐民航客机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险赔偿。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飞机事故:如空难、撞地、失事等;• 机舱意外:如燃料泄漏、火灾、设备故障等;• 空中颠簸:如气流异常、飞机颠簸造成伤害等。
2. 赔偿标准根据被保险人受伤程度的不同,本保险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 丧失生命:保险金额的100%;• 完全失能:保险金额的100%;• 伤残程度达到60%以上:保险金额的70%;• 伤残程度达到40%至59%:保险金额的50%;• 伤残程度达到20%至39%:保险金额的30%;• 伤残程度达到1%至19%:保险金额的10%。
三、免赔额和特殊责任免除1. 免赔额本保险设定了免赔额,即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需要自行承担的赔偿部分。
免赔额为保险金额的10%。
2. 特殊责任免除以下任一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乘坐非法载客的航班;•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或参与造成意外事故;• 被保险人滥用酒精、药物或其他精神药物;• 被保险人从事非法活动或违反航空安全规定;• 被保险人乘坐非民航客机。
四、保险费支付和终止合同1.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进行保费支付。
保险期间为投保后的一年。
2. 终止合同以下情况之一发生时,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再符合投保条件;• 被保险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五、索赔处理流程1. 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证明、乘机凭证等。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后进行初步核实。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9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9篇第1篇示例: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常包含以下条款:1. 范围:保险合同会明确列出何种意外伤害在范围之内,比如飞行途中意外坠机、空中颠簸导致的伤害等。
一些合同也会包括从机场到飞机或飞机到目的地的途中发生的意外伤害。
2. 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会规定在意外发生时,乘客可以获得的最大保险金额。
通常这个金额会根据乘客所购买的机票等级和保险费用而有所不同。
3. 理赔流程:保险合同会明确说明乘客在意外发生时应该采取的步骤,以及如何申请理赔。
乘客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比如医疗证明、飞机票、事故报告等。
4. 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通常会列出一些免责条款,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乘客自身的过错导致的意外伤害。
5. 有效期限:保险合同会规定保险的有效期限,通常从乘客登机开始,到达目的地为止。
超出这个时间范围的意外伤害可能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6. 保险费用:一般来说,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已经包含在机票价格中,乘客无需额外支付。
但是有些航空公司可能会提供额外的保险选项,乘客可以选择购买更高保额的意外伤害保险。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为了在意外发生时保障乘客的权益和安全。
乘客购买机票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希望大家在乘坐飞机时能够平安到达目的地,享受旅途中的美好时光。
【2000字】责任编辑:小波第2篇示例: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定义1. 本保险是指在被保险人乘坐航空器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2. 被保险人是指购买本保险的旅客,即乘坐任何航空器的乘客。
二、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保险事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被保险人在登机、飞行、降落等航班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b. 被保险人在航班过程中遭遇劫机、恐怖袭击等意外事件;c. 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发生的意外导致严重医疗费用支出。
国航知音牡丹信用卡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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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服务手册将详细介绍您的保险利益、保险责任以及其它有关事项,请您详阅。
一、投保方式无须事先办理任何手续,当您成功申请国航知音牡丹信用卡白金卡之时,即视同已接受本行的赠送,便可免费获得本行为您送出的高额航空意外伤害险。
二、被保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航知音牡丹信用卡白金卡客户为被保险人,主、副卡客户均同等享受本服务。
三、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在客户(即被保险人)乘坐民航客机期间,自被保险人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
四、保险金额主、副卡均为人民币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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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险期间本项保险自我行系统产生相应的国航知音牡丹信用卡白金卡卡号次日的零时起至次年对应日的零时止,有效期为一年。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及保险公司之间均无异议,本保险将自动展期一年,并可多次展期。
被保险人所购机票上载明的出发时间在保险期间之内,但航班延误发生在或延续至保险期间结束之后的,则航班延误保险部分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但仅限于该次飞机航班。
如果被保险人还要搭乘后续航班的,保险人不再承担责任。
七、保险人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八、保险内容以下保险内容中的商业客运大众交通工具仅限于飞机。
1. 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每人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按照本条第二款领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为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对应每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金额。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及批单(如有)共同构成。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律效力。
二、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航空器上发生意外伤害所致的身故、残疾或紧急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予以理赔。
2. 飞行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在乘坐航空器过程中因提供航空服务方原因,发生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 登机意外伤害责任:被保险人在登机过程中意外受伤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造成身故、伤残或紧急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三、保险费1. 保险费的支付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30天内缴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付清,也可以选择分期支付,具体支付方式将在投保单中进行规定和说明。
四、保险期间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单生效之时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终止时间止。
2.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解除劳动合同或航空服务责任,则该保险合同终止。
但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五、保险事故通知和理赔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2. 保险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并将医疗费用的发生进行核实和审核。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保险事故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然后及时支付理赔款项。
六、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自行选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 在保险期间内,每年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 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分为身故、残疾和医疗费用三部分,具体赔偿比例和限额将在保险条款中进行详细规定和说明。
七、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保1. 保险合同的解除可以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出,解除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
2. 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返还未到期的保险费,但要扣除相应的手续费。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2)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保险金额:合同中应明确保险公司对每位乘客的最高赔
偿金额。
通常根据乘客的航班里程、乘机等级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范围:合同应明确哪些意外事件将被保险公司承担
赔偿责任。
通常包括飞机事故、空难、进出机场途中的交
通事故等。
3. 免赔额:合同中可以约定乘客需要承担的自付金额。
即
保险公司只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进行赔偿。
4. 保险期限:合同中应明确保险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5. 保险责任:合同中应明确保险公司对于乘客因意外伤害
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责任。
6. 投保年龄限制:合同中可以规定投保人的年龄范围,超
出该范围的人员将不能获得保险。
7. 保险索赔:合同应明确保险理赔的程序和条件,以及需
要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
8. 保险终止:合同中可以约定保险合同终止的条件,例如
保险期限到期、乘客不再满足投保条件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具
体合同内容可能会根据保险公司和产品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前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保险公司
代理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自己明确了解并接受合同中的
条款和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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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责任有效期限在持卡人(即被保险人)乘坐商业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民航客机,下同)期间,自被保险人从始发地进入所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始,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离开所乘商业公共交通工具时止。
四、保险金额主、副卡均为意外身故/残疾人民币400万元/卡;意外伤害医疗人民币40万元/卡。
五、保险费用本项保险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一项服务,保费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支付给保险公司,您无需另行付费。
六、保险期限本项保险自成功启用工银白金卡次日的零时起至次年对应日前一日的二十四时止,有效期为一年。
七、保险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八、保险内容(一)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保险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以上两项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保险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二)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残疾、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5.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
9.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10.被保险人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11.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给保险公司:(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交通事故证明;(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8)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2.被保险人意外残疾的,保险金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2)保险单原件;(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4)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出具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5)交通事故证明;(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鉴定诊断书;(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3.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2)保险单;(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书、病历及医疗费用原始收据;(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提供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的证明资料。
九、赔付方式在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在《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时效内将保险金转入受益人账户。
十、名词解释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
受益人:指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被保险人的遗嘱中另有指定的除外),如被保险人对上述指定有异议,可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手续,工商银行不受理变更受益人的委托事宜;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自然灾害:是指雷击、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突然下沉下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但不包括地震、海啸。
商业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十一、服务电话保险公司向客户提供全国报案咨询电话:010-95519十二、附加说明有关保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备的《中国人寿财险团体高端银行卡客户、会员卡客户专属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为准。
附件: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等级项目残疾程度给付比例第一级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2)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3)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4)100%第二级九十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5)十手指缺失的(注6)75%第三级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7)50%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8)十足趾缺失的(注9)第四级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一二二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一下肢永久缩短5公分以上的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30%第五级二三二四二五二六二七二八二九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一足五趾缺失的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12)20%第六级三十三一三二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15%第七三三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10%级三四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