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条款汇总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8篇篇1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旅客):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乙方作为乘客在乘坐甲方指定的航空器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
三、保险责任1. 甲方同意在保险期间内,对乙方因乘坐航空器期间遭受的意外伤害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死亡、疾病、失踪等。
3. 本保险不承担因乙方自身疾病、心理疾病、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的伤害。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人民币________元。
五、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乙方进入航空器开始至离开航空器为止。
六、赔偿范围与程序1. 赔偿范围:乙方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 赔偿程序:a) 乙方发生意外伤害后,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b) 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将根据乙方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c) 审核通过后,甲方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赔偿范围进行赔偿。
七、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间结束或依法解除之日止。
2. 双方均有权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对方。
3. 若乙方在保险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八、免责条款1.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a) 乙方故意自伤、自杀、犯罪行为等导致的伤害。
b) 乙方在航空器起降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航空公司规定导致的伤害。
c)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伤害。
2. 甲方对乙方因投保时隐瞒或虚假陈述导致的伤害不承担保险责任。
九、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因本合同产生纠纷,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二)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责任起讫第九条保险责任是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飞机保险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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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飞机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直接损失,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旅客及机组和机务人员应负的法定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被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除外责任
第三条对被保险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本附加险合同不负责赔偿。
保险终止
第四条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均可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附加条款的保险责任。
第五条当发生由于敌对突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他核武器爆炸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本公司不负责赔偿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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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6篇

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6篇篇1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是指航空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旨在保障航空公司的飞机及其乘客的安全,并在飞机发生意外或损坏时提供赔偿。
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是航空公司经营的重要保障措施,对于保障乘客的安全和保护航空公司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1. 保险目的: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的保险目的是保障航空公司的飞机及其乘客的安全,确保飞机运营的顺利进行。
2. 保险范围: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飞机本身的损失、乘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等。
3.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飞机发生意外或损坏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修理费用、补偿乘客损失、赔偿第三方损害等。
4. 保险期限: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航空公司的实际需求可以进行续保。
5. 保险费用:航空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保费的高低取决于飞机价值、运营情况、风险等级等因素。
6. 免赔额: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中通常设定有免赔额,即在达到一定损失额度时航空公司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二、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的保险类型1. 航空公司责任险:承担航空公司对乘客、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这种保险通常包括乘客乘机意外险和机场责任险等。
2. 航空公司财产保险:主要保障航空公司的飞机在飞行过程中发生意外或损坏时的修理费用及价值损失。
3. 航空公司综合保险:综合以上两种保险,为航空公司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
三、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1. 风险险: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会明确列出飞机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对于不同的风险给予不同的保障。
2. 责任条款: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中一般会明确航空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阐明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应该承担的责任。
3. 续保条款:航空公司飞机保险合同会约定续保的条件和方式,确保航空公司在合同期满后能够顺利续保。
飞机综合保险条款(太保)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航空器综合险条款保单中的标题、边注、脚注仅为方便查阅而设置,不应理解为保单内容。
保单中某些词语具有特定含义,具体可查阅本保单第四部分D中“定义”。
保险人同意根据本保单提供的范围和方式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由保险事件所引起的损失、损坏或责任。
第一部分对航空器的损失或损坏1保险范围2对于由承保风险造成的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航空器发生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航空器失踪,即:在该航空器起飞后60天内无任何消息),保险人有权选择赔付、重置或修复的方式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不超过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航空器的保险金额,并扣除下述条件3 (c) 中所设定的免赔额。
3如果航空器投保了飞行风险,保险人可以另外支付因航空器损坏或迫降时,被保险人为保证航空器即时安全(而采取措施)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费用。
但是,此费用不超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保险金额的10%。
4仅适用于本部分的除外责任保险人对下述损失不予负责:5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航空器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老化、故障、缺陷或失效以及由此对航空器部件本身造成的后果;6由于渐进性或累积性原因对航空器任何部件造成的损坏。
但是,可归于单个已记录事件的损失可以在本部分1 (a) 项下得到赔偿。
但是,由上述2 (a) 或2 (b) 所述原因对航空器造成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可以在本部分1 (a) 项下得到赔偿。
7仅适用于本部分的条件8拆卸、运输和修理如被保险航空器受损9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对航空器进行拆卸或修理,除非因必要的安全需要,或为了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或执行有关当局发布的命令。
10保险人仅对以最经济的方式发生的修理费、材料费和人工运输费用进行赔付,除非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另有承诺。
11赔付或重置当保险人对航空器的赔付或重置行使选择权时12保险人可将航空器(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记录、注册和所有权文件)作为损余收回。
13由本部分提供的航空器保险保障终止,即使被保险人出于价值或其它考虑保留受损航空器。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1. 保险范围:本保险条款适用于航空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包括但不限
于货物在机场、飞机上以及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地方。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盗窃、货物
遗失或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
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且不得低于货物
价值的80%。
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从货物离开发货地开始,直至货物到达目的地
并交付收货人为止。
5.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货物的种类、价值、运输路线等因素确定,具体费率由保险公司提供。
6. 索赔程序:货物发生损失时,货主应在发现损失后的24小时内通
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 责任免除:对于因战争、核事故、货物自然损耗、货主故意行为等
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 保险证明:货主应在货物运输前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证明,并在货
物交付时出示。
9. 争议解决:本保险条款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至保险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0. 法律适用: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及争议解决均适用货物运输目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
飞机保险条款

飞机保险条款随着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乘坐飞机出行,飞机保险已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类型,可以为您提供各种形式的保障。
本文将深入探讨飞机保险的条款,帮助您了解该类型保险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飞机保险的种类。
一般来说,飞机保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固定赔偿额度和投保乘客责任险。
固定赔偿额度指的是,若飞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会根据合同的设定给予客户相应的赔偿。
而投保乘客责任险则可以在乘客受到伤害或死亡时提供相应的赔偿。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保险公司的飞机保险条款都不尽相同。
因此,在购买飞机保险前,您需要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条款,以便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
以下是飞机保险常见的几种条款:第一、飞机损毁险。
这种保险可以在飞机发生重大事故导致损毁时提供一定的赔偿金额。
这通常是大多数飞机保险计划的核心。
第二、公共责任险。
这种保险可以在你乘坐的飞机发生事故时,为你和你所造成的人身损害提供保护。
因此,如果您经常乘坐飞机,您应考虑投保一份公共责任险。
第三、个人伤害保险。
这种保险通常是为飞机上的乘客设计的,它可以在乘客遭受伤害或死亡时提供保护。
如果您经常乘坐飞机,那么对于您的安全和保障,个人伤害保险可能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第四、制造商责任险。
如果您作为飞机制造商或供应商,您可能需要购买这种保险。
此保险可在可能引起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的制造缺陷问题时为您提供赔偿。
第五、航空意外伤害保险。
这种保险和个人伤害保险类似,它可以在你乘坐飞机、登机和下机时,遭受伤害或死亡时为您提供保护。
同时,飞机保险还有一些其他的条款或限制。
例如,有些保险公司会规定一些免责条款,而且往往会对一些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如你的航班、目的地或你的年龄。
因此,在选择飞机保险的计划前,您需要准确了解所有条款和细节,并根据您自己的需求找到一份最适合您的保险计划。
总之,飞机保险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保险类型,可以为您提供各种形式的保障。
在选择保险计划时,您需要了解各种不同类型的保险条款,以便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保险合同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所称被保险人,是指本合同项下为确定的旅客。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风险承担为(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确定。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航班起飞至降落结束时。
第六条本保险合同的保费标准由保险公司根据航班距离、舱位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七条本保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范围:1. 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约定给付保险金;2. 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因疾病导致需要紧急医疗救治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3. 其他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被保险人在航班中发生意外事故或疾病需求救助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遵循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保险金额与赔偿第九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金额。
第十条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如因其他原因在航班中受伤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保险费用及其他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方式和时间交纳。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用纳入航空票价中,由旅客购票时一并支付。
第十四条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鉴定、调查核实,若有欺诈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的其他事宜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章终止第十七条本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1. 被保险人航班结束;2. 被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3. 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间内被保险公司发现伪造证件、欺诈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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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殊风险保险条款目录1.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 (2)2.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 VN48B) (8)3.核风险除外条款(A VN38B) (8)4.噪音、污染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6B) (9)5.日期识别风险除外责任条款(A VN2000) (9)6.航空责任扩展保障范围批单(A VN52E) (10)7.飞机机身战争险条款 (11)8.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费率规章 (13)9.飞机机身战争险费率 (1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及责任险条款第1项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1.1 责任范围1.1.1 飞机: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保险金额以内的、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的飞机,包括因修理、维修而临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由被保险人监管或控制下的标准部件的损失或灭失,除非上述拆卸下来的零件已由其它同类部件替换。
1.1.2 零备件及设备:本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由被保险人拥有、经营或负责的、已被拆离飞机且被其它同类零备件更换下来的零备件,包括被保险人在飞机上装运的零备件或作为零备件的外挂发动机。
1.1.3 飞机失踪:如果被保险飞机起飞后失去联络,并且在十天内无任何消息,则构成失踪。
飞机失踪后,本公司将按全损情况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除非在本公司支付赔款以前,该被保险飞机被重新取得。
本公司支付赔款后,如果被保险飞机被重新取得,该飞机将作为残值归本公司所有。
如果事后证明此次失踪属于本条款所附《航空战争、劫持和其它风险除外条款(AVN48B)》项下规定的损失,本保险单并不负责保障,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赔款。
1.2 扩展责任本公司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及损失:1.2.1 无论飞机是否受到损坏,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判断失误导致飞机降落在无法再次起飞的地点而引起的拆卸飞机的费用,以及将飞机从着陆点运往最近的可起降机场并重新组装的费用。
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该飞机的保险金额。
1.2.2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按全损金额赔付,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事故发生后为避免损失进一步的扩大而进行防护、保护、保存和修复飞机过程中产生的合理的和必要的施救费用及人员运输、救助费用。
但此项费用不得超过该飞机保险金额的10%。
1.3 定义1.3.1 “飞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金额的飞机的机身、机器设备、仪表和其它全部设备。
对于正被拆离或安装至飞机上的部件应当按照下列定义被视为飞机的一部分:“拆卸过程中的部件”──从该部件由飞机上拆卸时起,直到其完全与飞机分离,并安全地接触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止。
“安装过程中的部件”──从该部件脱离地面、平车或专用支架时起,到被安装到飞机上止。
1.3.2“零备件和设备”:指未安装到飞机上的标准部件,包括被保险人所投保的列明价值的飞机发动机、零备件和飞机上的服务用品,但不包括因维修或修理而临时从飞机上拆卸下来的而且没有被其它同类备用件更换的部件。
1.4 修理费用1.4.1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本公司负责赔偿与修理受损部分有关的、合理的、必要的修理费用,不论是由谁进行修复都必须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飞机的修理费用包括维修所需的有关人员、材料、工具和设备的往返飞机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以及受损飞机部件运往或运离修理点的运输费用。
上述运输应采取最经济可行的方式。
1.4.2 飞机的修理费用还包括必要的试飞及重新取得适航证的费用。
1.4.3 如果被保险人自己修理受损飞机(包括进行1.4.1款中所述的工作),可按实际支付的工资支付工时费。
材料费用应为材料实际成本并加上合理的运输、存仓费用。
1.4.4 如果修理工作由其它公司来承担,修理费用应包括实际修理费用加上被保险人合理的监修费用。
1.5委付在发生损失或灭失时,被保险人不能将受损飞机或零备件委付给本公司。
1.6 推定全损当修理费用加上施救费用及从事故地点运往修理地点及返回经营地的运输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的75%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推定全损,本公司将按飞机的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赔付给被保险人。
残值可由专家来确定或经被保险人和本公司双方一致同意通过拍卖的形式确定。
1.7 除外条款在飞机机身及零备件一切险项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1.7.1 机械故障、自然磨损、渐进损坏、内在缺陷和失灵造成的损失。
在本除外条款中,推进系统应当被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单位,包括发动机及必要的附属设备。
推进系统内部的任何失灵、机械故障及推进系统内的后果损失等都属于除外责任(不包括坠落丢失部件)。
但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由于机械故障、自然磨损和渐进损失、缺陷和失灵而导致的该被保险飞机的其它部件的意外损失。
1.7.2由于吸入石子、砂砾、尘土、沙子、冰块等造成的发动机逐渐的损失将被认为是“自然磨损及渐进损失”;但吸入引起的一次单一可辨认事故所造成的突然损失,并迫使发动机从运营中立即撤出,这种吸入为本保险单所负责。
1.7.3零备件保险应适用下列除外条款:1.7.3.1被保险财产在任何加工过程中以及直接因加工引起的损失或灭失。
1.7.3.2由于不明原因的失踪、不可解释的丢失或在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1.8 免赔额1.8.1 飞机除飞机的全损/推定全损/安排全损外,本公司对每次损失只负责赔偿超出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
但是,若一次事故涉及一个以上免赔额,则以最高的免赔额作为这次事故中所有损失的累计免赔额。
1.8.2 零备件对于零备件的每一次损失,本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
但发动机运转时发生的损失应适用安装此发动机的飞机的免赔额。
第2项法定责任险(旅客、行李、货物、邮件、飞机第三者和航空综合第三者责任)2.1责任范围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明细表所述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因下述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2.1.1 涉及飞机或飞机零备件的事故;2.1.2 与被保险人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相关的事故。
2.2 扩展责任本条款也承担由于下列原因而产生的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1 根据同邮政当局签订的有关邮件运输合同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2.2 对不持机票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有关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3 附加费用本条款扩展赔偿被保险人下述费用:2.3.1 清理残骸费用及清理残骸过程中引起的责任所产生的费用;2.3.2 搜索和营救工作引起的费用;2.3.3 无论是否实际发生事故,被保险人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事故的损失或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在跑道上使用灭火泡沫而支付的费用或依法应承担的费用。
每次事故上述费用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所列飞机保险金额的10%。
2.4 辩护、赔案处理及相关费用2.4.1 被保险人因保险单所保风险造成的损失而被提起诉讼的,本公司有权利自付费用代表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抗辩,无论此诉讼请求是否是毫无根据、错误或有欺诈性质的。
在事先得到本公司同意后,本公司负责赔付被保险人为上述诉讼或其它法律行为应承担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但这部分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雇员的正常工资支出和正常行政费用。
2.4.2 本公司负责支付为解除被保险人财产扣押所需的担保金,此金额最高不应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相应的责任限额,并负责任何类似抗辩过程中要求的保证金。
2.4.3 本公司负责赔付在上述诉讼或法律程序中对被保险人征收的费用和从判决到本公司支付、提供或预付法庭判决金额期间产生的利息。
2.4.4 在发生本条款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法律责任项下可获得赔偿的事故后,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所承担的食品、急救、住院和医疗护理、殡葬及将尸体和受伤人员运送回国及其它人道主义行为的合理的费用。
2.4.5 发生保险事故导致飞机迫降后,按照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向旅客出售的空运合同中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把旅客从迫降地采取适当的运输方式运抵上述空运合同所述目的地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地点。
本公司负责此项运输费用。
2.5 责任限额本公司所承担的全部责任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责任限额,除非有批单对此进行批注。
2.6 免赔额以保险单明细表规定为准。
2.7 除外条款在法定责任险项下,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下列责任:2.7.1 被保险人拥有、租借、租赁、借贷或占用的财产的损失或损坏;2.7.2 被保险人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业务时所受的伤害,但被保险人雇员作为普通旅客时,不适用此条款;2.7.3 任何由被保险人生产、建造、改装、修理、处理、销售、供应或分发的货物、产品或者其中任何部件产生的责任,但是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整架飞机;2.7.4 因错误或不完善的操作、设计或说明书造成的损失,但此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因上述原因造成的本条款项下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7.5 因财务过错或无力偿付债务而引起的索赔;2.7.6 因被保险人的错误行为而引起的个人责任;2.7.7 因受信托人或受托管理人的行为而引起的责任;2.7.8 因被保险人的雇佣或解雇员工引起的索赔;2.7.9 由被保险人从事或在其指使、知情并同意下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或不诚实行为所引起的责任;2.7.10 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旅馆引起的责任;2.7.11 被保险人在机场范围以外的场所或与航空运输业务无关的场所因拥有或经营餐饮服务而引起的责任;2.7.12 由被保险人拥有或经营娱乐场所、公众俱乐部及体育设施而引起的责任;2.7.13 因广告活动而引起的索赔;2.7.14 由于宣传或赞助性活动而引起的索赔;2.7.15 因经营商店和餐馆引起的索赔,但此条款不适用于机场内由被保险人拥有和经营的商店、餐馆。
2.8 定义2.8.1 本条款中的“被保险人”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人的雇员。
2.8.2 事故“事故”指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发生一次意外事故,或者一次连续的或者反复发生的事件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些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既不是被保险人能预见的,也不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除非是为保护人身和财产而采取的有意识的行为。
2.8.3 人身伤亡“人身伤亡”一词指任何人身遭受的身体伤残、疾病或死亡。
2.8.4 财产损失“财产损失”一词指有形财产的损失、损坏或灭失。
第3项保险条件3.1 赔偿限额3.1.1 机身和零备件的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发生全损时,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准。
发生部分损失时应扣除修复或更换该受损部件而产生的增值。
3.1.2 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的规定为准。
3.2 保证条款3.2.1 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随时保持高度警惕,防止事故发生。
3.2.2 当保险标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3.2.3 被保险人必须保证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确保:3.2.3.1 从事民航运输的飞机,必须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批准的标准客票或经本公司同意的其它格式客票规定运送所有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