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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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越发强烈,全民健身的意义也越发重要。

为此,中国政府2016年发布了《全民健身条例》,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提高身体素质、促进全社会身心健康。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宣传全民健身的意义以及政府在促进全民健身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这一章规定了国家推广健身运动和优选化体育服务,为全民健身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保障和保障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全民健身的重要性以及促进全民健身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促进全民健身,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这一章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增加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完善体育赛事体制,加强体育人才培养等内容,旨在为全民健身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第三章,优化全民健身服务,详细规定了大力推广普及性、宽适性、便民性运动,完善健身服务体系,扩大体育消费市场等内容。

这一章通过政策性规定,要求各地区、单位、机构、社团必须全力支持,并独立、积极、创新思考,在普及性、宽适性、便民性方面,积极推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章,保障全民健身条件,详细规定了强调提高国民体质素质和健康水平、提升体育产业服务能力、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加强设施建设、促进人才培训、推广智能体育技术等内容,为全民健身提供更为全面、全方位的支持。

第五章,推动学校体育发展,详细规定了组建学生体育协会、开设体育俱乐部、建立健康档案等内容,加强学生身体素质监测、开展校园足球运动等,旨在在学校中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不仅为全民健身提供了更为全面、全方位的保障和保障,而且强化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在推进全民健身事业中的角色。

面对未来,我们相信,随着全民健身条例的不断实施和推广,中国的体育产业将会越来越发达,全民健身事业也得到更加全面、全方位的提高与发展。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编辑摘要目录∙ 1 简介∙ 2 背景∙ 3 思路∙ 4 规定∙ 5 措施∙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

新华社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指出,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来,中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

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中国取得了金牌总数第一的骄人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对群众体育重视程度不高,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近20年来持续下降。

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方面,全民健身运动是最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

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奥运会后,群众健身热情高涨,积极参加各种全民健身活动。

为了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第四条全民健身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或授权机构(以下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第八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群众性体育比赛应当突出大众性、民族性、趣味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6.05•【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体育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2月11日通过,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6月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的决定(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温州市全民健身促进条例(2023年2月1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社会力量参与第五章服务和保障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开放、管理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以及服务、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促进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因地制宜、普及普惠、绿色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全民健身促进工作的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全民健身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协调以及财政保障机制。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全民体质水平,增强国民身体素质,加强健康教育,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健身活动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为全体人民提供的各种形式的体育锻炼和体育文化教育活动。

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第三条国家建立全民健身活动指导机构,负责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建立健全全民健身活动的监督和评估体系。

第五条政府应加大对全民健身活动的资金投入,充分利用体育场馆、公共场所等资源,提供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第六条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和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第七条全民健身活动的内容包括体育锻炼、运动竞赛、健康教育、体育科普、体育文化活动等。

第八条全民健身活动可通过体育场馆、社区健身中心、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场地进行。

第九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居住地等特点,提供多样化的内容和方式,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第十条全民健身活动可通过体育课程、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体育健康知识普及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健身场地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政府应加强对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充足、便利的健身场所和设施,确保人民群众的健身需求得到满足。

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健身场地和设施的建设,提供安全、舒适的健身环境。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健身设施,满足人们的基本健身需求,例如健身步道、健身器械等。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体育锻炼,改善体育设施和教学条件,提供规范的体育课程和训练。

第五章全民健身活动的保障措施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加大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人们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全民健身活动的教育宣传,增强学生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意识。

第十七条媒体应当增加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报道,推广全民健身知识,提高人们的健康素养。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年)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年)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9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一十九号《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13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湖北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全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及其服务、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全民健身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遵循科学文明、因地制宜、共建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均等性、便利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全民健身城乡区域均衡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与全民健身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推动落实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三)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现状调查,公布国民体质状况;(四)组织、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普及健身知识,发布科学健身指引;(五)指导、监督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六)管理、培训、考核、评定社会体育指导员;(七)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等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布日期】2009.10.20•【文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国家体育总局、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国家旅游局、全国老龄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局)、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农业厅(局)、文化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旅游局、老龄委办公室、总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8月30日公布,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人民群众社会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促进全民健身事业蓬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专门性行政法规,对全民健身管理机制、全民健身计划、全民健身活动、全民健身保障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制定并施行《条例》,是我国全民健身事业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是加快全民健身事业科学发展、建立全民健身长效化机制的重要举措,是满足人民群众体育健身需求、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条例》突出了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着力于解决影响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充分反映了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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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txt我们用一只眼睛看见现实的灰墙,却用另一只眼睛勇敢飞翔,接近梦想。

男人喜欢听话的女人,但男人若是喜欢一个女人,就会不知不觉听她的话。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2009年8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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