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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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陕西省全民健身条例
第二十六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安全标准,标明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并采取无障碍措施,满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安全和服务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发挥基层工会的作用,组织本单位职工开展工间(工前)操等健身活动,举办各种形式的运动会和体育比赛,定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锻炼测验和体质测定。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适合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关心、支持并创造条件保障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组织开展对学生的体质监测,提高学生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体育课的时间和质量,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健身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学校应当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校运动会。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提高全民健身意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科学评价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定期进行综合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举办体育项目所使用的设施器材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处理。举办者和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或者未经批准举办登山、健身气功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止违法活动,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给参与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随着社会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越发强烈,全民健身的意义也越发重要。

为此,中国政府2016年发布了《全民健身条例》,旨在促进全民健身、提高身体素质、促进全社会身心健康。

第一章,总则,包括了宣传全民健身的意义以及政府在促进全民健身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这一章规定了国家推广健身运动和优选化体育服务,为全民健身提供更加便利和优质的保障和保障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了全民健身的重要性以及促进全民健身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促进全民健身,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这一章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增加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完善体育赛事体制,加强体育人才培养等内容,旨在为全民健身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第三章,优化全民健身服务,详细规定了大力推广普及性、宽适性、便民性运动,完善健身服务体系,扩大体育消费市场等内容。

这一章通过政策性规定,要求各地区、单位、机构、社团必须全力支持,并独立、积极、创新思考,在普及性、宽适性、便民性方面,积极推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章,保障全民健身条件,详细规定了强调提高国民体质素质和健康水平、提升体育产业服务能力、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加强设施建设、促进人才培训、推广智能体育技术等内容,为全民健身提供更为全面、全方位的支持。

第五章,推动学校体育发展,详细规定了组建学生体育协会、开设体育俱乐部、建立健康档案等内容,加强学生身体素质监测、开展校园足球运动等,旨在在学校中营造良好的全民健身氛围。

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不仅为全民健身提供了更为全面、全方位的保障和保障,而且强化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在推进全民健身事业中的角色。

面对未来,我们相信,随着全民健身条例的不断实施和推广,中国的体育产业将会越来越发达,全民健身事业也得到更加全面、全方位的提高与发展。

【全文】《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全民健身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国家战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满足公民健身需求,提高公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健身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公民为主体,基层为重点,实行政府主导、社会主办、单位支持、市场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公民是全民健身活动的主体,有依法自愿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公民应当坚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加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身体条件和兴趣爱好自愿选择健身方式,可以组成或者参加健身团队,并自觉遵守团队的章程或规则,开展科学文明的健身活动。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支持公民和全社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社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保障职工或者成员的健身权益,为其参加健身活动创造条件,负责并支持其组成健身团队,建立健身活动制度,有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六条本市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的社会动员和组织机制,支持健身社会组织成为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支持综合的、专项的健身社会组织建设,支持健身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通过自办自律、互助合作等方式整合利用社会全民健身资源,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以宣传、教育、慈善、赞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促进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市场机制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产品和服务。

第二章政府责任第九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全民健身的特点,按照面向社会、重在基层、属地为主、财随事走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相互衔接、运行有效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发挥主导、服务、保障作用。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本辖区全民健身工作的职能、机构和工作机制;制定并完善政策措施,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全民健身工作;将市、区用于支持基层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经费、人员、场地设施等资源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配置。

全民健身条例

全民健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编辑摘要目录∙ 1 简介∙ 2 背景∙ 3 思路∙ 4 规定∙ 5 措施∙公布《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560号国务院令,公布《全民健身条例》。

新华社4日受权播发了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40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

条例规定,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条例指出,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条例规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8年举办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近31年来,中国竞技体育得到了长足发展。

2008年成功举办奥运会,中国取得了金牌总数第一的骄人成绩,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对群众体育重视程度不高,全民健身运动开展得不够普遍,亚健康群体不断扩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近20年来持续下降。

在增强公民身体素质方面,全民健身运动是最重要的环节,但同时也是十分薄弱的环节。

对此,社会反响强烈,呼吁加强相关立法,从制度建设入手,推动全民健身工作。

奥运会后,群众健身热情高涨,积极参加各种全民健身活动。

为了激励人民群众参与健身活动的积极性,2009年1月7日,国务院决定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提高全民族健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服务,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

第四条全民健身实行政府领导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支持、公民积极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民健身工作,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全民健身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或授权机构(以下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对青少年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全民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第八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

第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办全民健身事业,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的捐赠和赞助。

第十条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健身活动第十一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科学、文明、安全、自愿,因人、因时、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定期举办全国群众性体育比赛,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国务院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举办本行政区域内的群众性体育比赛。

群众性体育比赛应当突出大众性、民族性、趣味性、科学性。

第十三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各级人民政府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健身宣传、教育和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条件积极参与。

全民健身条例解读PPT

全民健身条例解读PPT
第二十九条 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
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 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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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是指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 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由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条款,于2009
年8月30日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
通过制定《全民健身条例》 ,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广泛 开展和深入开展,提高公民
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
开放体育设施。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学校 可
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

体育总局发布《全民健身指南》(附全文)

体育总局发布《全民健身指南》(附全文)

体育总局发布《全民健身指南》(附全文)四、体育健身活动原则从事体育健身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养成良好的体育健身活动习惯。

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在体育健身活动过程中,要确保体育活动者不出现或尽量避免发生运动伤害事故,是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首要原则。

开始体育健身活动前,应进行身体检查,全面评价个人身体状况和运动能力,制定适合自己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方案。

体育健身活动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体育健身活动后要做好整理和放松活动。

全面发展原则全面发展原则是指在体育健身活动中,要使身体各部位都参与运动,使各器官系统的机能水平普遍得到提高,既要提高心肺功能和免疫能力,又要提高肌肉力量、柔韧等身体素质。

因此,要选择全身主要肌群参与的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取得全面发展效果。

循序渐进原则循序渐进原则是指科学地、逐步地增加体育健身活动时间和运动强度。

循序渐进原则强调要根据自己对体育健身活动的适应程度,逐渐增加运动负荷,使身体机能和运动能力不断提高,以取得最佳体育健身活动效果。

个性化原则个性化原则是指根据每个人的遗传特征、机能特点和运动习惯,制定个性化的运动健身方案。

在制定运动健身方案时,要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和运动能力测试,以便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使运动健身方案更具个性特征。

五、体育健身活动方案要素制定体育健身活动方案,主要考虑体育健身活动方式、体育健身活动强度和体育健身活动时间等三个基本要素。

体育健身活动方式体育运动方式是体育健身活动者采用的具体健身手段和健身方法。

根据不同体育健身活动方式的运动特征,可以将体育健身活动项目归纳为有氧运动、力量练习、球类运动、中国传统运动方式、牵拉练习5大类。

1.有氧运动有氧运动是指人体在氧气供应充足条件下,全身主要肌肉群参与的节律性周期运动。

有氧运动时,全身主要肌肉群参与工作,可以全面提高人体机能,是目前国内外最受欢迎的体育活动方式。

有氧运动分为中等强度运动和大强度运动。

中等运动强度主要包括健身走、慢跑(6~8千米/小时)、骑自行车、登山、爬楼梯、游泳等;大强度运动主要包括跑步(8千米/小时以上)、骑自行车等。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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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一条全民健身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协调,对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任期届满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加强全民健身宣传。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结合自身条件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十三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全国性社会团体等,可以根据需要举办相应的全国性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举办本行政区域的群众体育比赛活动。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第十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工作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七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站点、体育俱乐部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对于依法举办的群众体育比赛等全民健身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设置审批和收取审批费用。

第二十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规定,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课教学,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运动会;有条件的,还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学校、家庭应当加强合作,支持和引导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活动。

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妇女儿童中心等应当为学生开展体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组织大型全民健身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按照国家有关彩票公益金的分配政策由体育主管部门分配使用的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全民健身事业。

第二十七条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保护和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提供服务,应当遵守《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

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方便群众就近参加健身活动;农村地区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还应当考虑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习惯。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国家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

县级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给予支持,为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向使用体育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

居民住宅区的设计应当安排健身活动场地。

第三十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该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配置的全民健身器材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全民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国家鼓励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本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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