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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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2019年修正)

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2001年3月3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2012年1月12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2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2016年2月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7月25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深圳市制定法规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权限第三章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程序第六章法规解释第七章法规报请批准、公布和备案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制定法规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法规以及其他立法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法规,包括深圳市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法规。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规定和立法法的基本原则,从实际出发,体现地方特色,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

全民健身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计划第八条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计划,明确全民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九条国家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公民体质监测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对学生的体质监测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国务院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21•【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推进健康广东建设,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服务和保障,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文明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机制,推动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明确全民健身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对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进行专项评估;(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三)加强基本公共体育服务标准化建设;(四)发布科学健身指引,引导群众科学健身;(五)管理、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六)指导体育社会组织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立法综述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立法综述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立法综述1999年,深圳市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2012年,根据深圳市飞速发展的实际情况,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启动了修改工作。

经过近两年的努力,《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8月28日获深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在深圳市民中产生了较大影响,获得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立法过程、制度设计和法律实施三方面对该条例立法工作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综述。

一立法过程(一)高度重视调研工作,实施开门立法2013年10月,《条例》草案稿进行了一审,在一审意见中较普遍的是指出鼓励性、原则性条款较多,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决定进行较大的修改。

修改的基础就是要重新进行充分的调研。

为此,重新制定了调研方案,从2014年3~6月重新开展调研,扩大了调研范围,增加了调研方式,具体化调研内容。

1.发动人大、政协参与调研一是由市人大函请各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有关调研活动,调研内容即《深圳市促进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立法调查问卷》(见附件1),市立法调研小组提供指导,并选点参加。

二是动员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200人,各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100人,参加问卷调查,并征求对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三是要求各区人大在调研时要选择有代表性的社区、体育场馆、中小学校等进行现场调研,并与其主管单位、管理人员、周边居民进行座谈和问卷调查。

2.广泛开展市民问卷调查由深圳市人大和市文体旅游局委托调查机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民意调查,发放调查问卷5000份。

同时,将调查问卷在深圳市政府网站、市人大网站、市文体旅游局网站以及深圳新闻网公布,收集网民意见,并进行数据汇总分析。

3.立法调研小组开展重点调研调研包括召开座谈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论证;选择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各1家进行调研;选择2所市属公立中小学校,对其体育设施的开放问题进行调研;选择市政公园或居民住宅小区2个,就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开放、管理等问题进行调研;赴上海、长沙、苏州、香港四地进行实地调研,主要了解上海、长沙在促进中小学校体育设施开放方面的成功经验,苏州实施“阳光健身卡”工程的有关情况以及香港在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和管理方面的丰富经验。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深圳经济特区【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1.25【实施日期】1999.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失效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七十七号)《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9年1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若干规定(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鼓励个人参加健身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注重实效和的原则,根据各自特点开展各种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动。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公共健身设施建设,为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深圳市体育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全民健身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活动的法律、法规;(二)组织全市性的全民健身活动;(三)指导和督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住宅小区(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四)推广科学健身方法;(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管理社会体育指导员;(六)负责监测市民体质状况。

市教育、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体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四条每年十一月为深圳市全民健身活动月。

十一月一日为市民长跑日。

2023年深圳公务员行测真题

2023年深圳公务员行测真题

第一部分公共基础知识1.我国加强对“裸官”旳监督和管理,根据《有关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旳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旳暂行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规定所列需要汇报情形旳,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向( )书面汇报有关状况。

A.纪检监察机关B.宣传部门C.组织(人事)部门D.外事部门2.中国共产党某县县委向全县党旳各级组织印发《有关整改庸懒散奢等不良风气切实改善工作作风旳意见>,应合用旳公文文种是( )。

A.函B.请示C.通报D.告知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

A.可以越级晋升职级B.不得越级晋升职级C.原则上不可越级晋升职级,但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旳,按管理权限同意后,可越级晋升职级D.经省级以上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越级晋升职级4.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协议类型不包括( )。

A.固定期限聘任协议B.无固定期限聘任协议C.以完毕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旳聘任协议D.终身聘任协议5.我国古代思想家史伯提出“和实生物”,“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

该观点属于( )。

A.多元论观点B.辩证唯物主义观点C.朴素唯物主义观点D.主张矛盾调和旳形而上学观点6.深圳是一座生态园林都市,全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 07%,是中国首个( )。

A.国家卫生都市B.“全球环境5 00佳”都市C.国家园林都市D.国际花园都市9.行政沟通行为旳特点不包括( )。

A.交互性B.统一性C.目旳性D.媒介性10. 2023年6月22日,包括中国在内旳三国联合申报旳( )顺利进入世界文化遗产名目,成为首例跨国合作成功申遗旳项目。

A.南方喀斯特B.海上丝绸之路C.丝绸之路:长安-天山廊道路网D.大运河11.汽车尾气是全球范围最严重旳( )污染源。

A.铬B.铅C.锌D.银12.下列有关市场经济旳表述,对旳旳是( )。

A.市场参与者仿佛由一只“看不见旳手”指导行事,产生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旳成果B.税收有助于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旳成本与利益C.在有足够强大旳电脑时,中央计划者可以比市场更有效地指导生产D.市场体制旳力量倾向于在消费者中平等地分派资源13.根据立去律关系产生旳根据、执行旳职能和实现规范旳内容不一样,法律关系可以分为( )。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4.1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全民健身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组织第三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四章全民健身设施第五章全民健身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公民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全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和参与全民健身活动,实施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第六条【体育彩票公益金】由体育行政部门安排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的比例用于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专款专用。

第七条【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八条【表彰和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全民健身组织第九条【体育行政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推广科学、文明的健身方法,指导、督促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

第十条【乡镇和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综合文化站,配备体育专职人员,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05•【字号】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三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二二三号)《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2020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健康城市第一节健康规划第二节健康环境第三节健康社区第四节健康评估第三章健康促进第一节健康教育第二节健康生活第三节心理健康第四节职业健康第四章健康服务第一节健康服务体系第二节基本健康服务第三节居民健康管理第四节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第五节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第六节重大疾病防治第五章健康保障第一节健康服务费用第二节人才与技术第三节健康产业第四节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健康,包括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条健康深圳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坚持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全民健康制度体系,引导居民自主自律、健康生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深圳建设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健康深圳建设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促进健康深圳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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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2014年8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6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促进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第四章保障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增强市民身体素质,维护市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内全民健身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循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市民参与的原则。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节俭务实、科学文明。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全民健身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和全民健身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统筹保障,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

第五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

市、区教育、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鼓励各级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培养专业人才、传授专项技能、传播专门知识。

鼓励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依法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七条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通过开办专栏、播发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全民健身活动,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动第八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全民健身的法律、法规;(二)组织起草、落实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三)组织、扶持、指导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宣传普通人群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推广科学的健身方法;(四)公布全民健身活动有关服务信息;(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培训、管理、考核社会体育指导员;(七)组织开展全民健身科学研究及其成果推广应用;(八)应当由体育主管部门负责的其他事项。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和国民体质状况报告。

第九条每年11月为全民健身活动月。

在全民健身活动月期间,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不少于三个项目的全民健身比赛活动以及不少于两次的科学健身讲座,每日开展全民健身公益宣传,鼓励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优惠开放全民健身设施。

第十条每年11月1日为市民长跑日。

在市民长跑日,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组织开展长跑活动,鼓励市民参加长跑活动。

第十一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四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

综合性全民健身比赛活动应当包括五个以上比赛项目,现役专业体育运动员参加比赛活动的,不计入比赛成绩。

街道办、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名称应当包括地域名称和项目名称或者内容。

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与其等级和规模相符;(二)体现行业性质或者项目内容;(三)不得与他人举办的活动名称相同;(四)不得含有可能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

第十三条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赞助全民健身活动中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权。

有多个赞助者的,依照约定冠名。

第十四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可以采取自行承办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承办。

第十五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体育比赛、体育表演,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可以纳入年度全民健身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国际性全民健身和比赛活动,传播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健身理念、健身知识和健身技能。

第十七条体育比赛、体育表演等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一)开设体育课和开展多种形式课外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至少一个小时的体育活动;(二)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三)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学生体质,每年公布学生体质总体状况。

第十九条鼓励发掘、整理、宣传和传承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支持优秀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可以给予下列扶持:(一)培养和资助传承人;(二)组织开展表演或者比赛活动;(三)为传承人开展相关活动提供资助或者补贴。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不同形式支持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

第二十条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创新科学健身理论和方法,其科学研究成果依法得到保护。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公共秩序;(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三)合理使用并爱护健身设施;(四)维护市容环境;(五)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六)禁止进行封建迷信、邪教、赌博等违法活动;(七)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全民健身设施包括财政资金或者社会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体育场馆、场地和设施。

第二十三条全民健身设施的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规范实用、方便群众的原则,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体育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科学合理地确定市、区、街道和社区全民健身设施的选址、规划用地等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大型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公共交通的疏导能力,配置或者完善公共交通站点等相关设施。

在规划建设地铁、轻轨、公共汽车线路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大型体育设施附近设置站点。

第二十五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有关体育设施的规划,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受让人建设体育设施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民健身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设计和建设,符合实用、安全、科学的要求,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加健身活动的需要。

新建学校的体育设施建设应当考虑向市民开放的实际需要,与教学区域隔离。

已建学校的体育设施未与教学区域隔离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隔离改造或者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向社会开放。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公园、广场、堤岸等市政工程,应当根据全民健身活动的需要,依照有关设置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原规划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市人民政府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健身活动的需要,可以在市政公园、社区依照有关设置标准建设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设施。

第二十九条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全民健身计划和市民实际需要,在市政公园、社区、绿道等公共场所和闲置的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简易全民健身设施,并负责更新、改造或者拆除。

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公共场所建设的简易健身设施需要更新、改造的,可以由管理单位向市、区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全民健身设施所属场地的管理单位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但是,市、区人民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可以采取自行管理或者委托管理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设施的使用、维修、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二)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施和设备;(三)标明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及安全提示;(四)按照设施的使用标准进行保养、检查并及时维修;(五)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安全防护人员及相关设备;(六)在设施所属场地公示管理单位的联系方式;(七)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禁止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利用该体育设施的主体部分从事与体育活动无关的经营项目。

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使用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除因维修、保养、训练、举办赛事、演出或者安全、天气等因素关闭外,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并按照类别合理设置开放时间。

每周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小时。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市民公告其服务内容和开放时间;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市民公告。

第三十三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体育场、体育馆等健身场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并予以公示。

收费收入应当用于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保险、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规定的服务收费应当对学生、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

第三十四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应当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全民健身设施在国家全民健身日、市民长跑日向市民免费开放。

全民健身设施在法定节假日向市民免费开放的,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鼓励:(一)提供适当补贴;(二)优先采购其场馆服务。

第三十五条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专业体育场、体育馆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年举办公益性健身技能指导、健身知识讲座、体育比赛或者体育表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的体育场和体育馆实行开放。

但是,游泳池和专属未满十四周岁学生使用的设施不纳入开放范围。

非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的开放时间平日为教学之外的时间,且每天不少于两小时,双休日、学校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期间开放时间每天不少于八小时;体育馆的开放时间,由学校自主确定。

寄宿制公立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实行寒暑假开放,开放时间参照非寄宿制中小学校体育场、体育馆开放时间。

公立中小学体育场、体育馆提供开放服务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

收费项目、标准、用途和管理办法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执行。

第三十七条公立中小学校可以采取委托管理或者与街道、社区合作管理等多种方式开放体育场、体育馆以及其他体育设施。

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学校体育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公告学校体育设施的开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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