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_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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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18•【字号】沪府发〔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沪府发〔2021〕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18日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全民健身是人民群众对于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面,是广大市民增强体质增进健康的重要途径,是上海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的重要内容。

“十三五”时期,上海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城乡社区全覆盖,全民健身总体发展水平处于全国前列。

为助力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创造市民高品质生活,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全民健身工作格局,以改革创新增强全民健身发展动力,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民健身发展机制,提高全民健身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丰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满足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体育健身需求。

二、发展目标积极营造“处处可健身、天天想健身、人人会健身”的全民健身城市环境。

上海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积极实施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积极实施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积极实施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沪体群[2006]658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等关于积极实施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的通知(沪体群〔2006〕658号)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体育局及发展改革委、农委,浦东新区社发局、发展改革委、农发局: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落实市委八届九次《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建设的决议》的精神,积极推进《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纲要》和本市新郊区新农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认真实施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的通知》,促进本市新郊区新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推进实施的村级体育设施建设的目标和本市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经研究,市体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委拟在“十一五”期间,在本市郊区行政村组织开展“上海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

根据市政府关于社区建设“三大中心”的要求,此项工作要纳入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体系建设加快实施。

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郊区新农村的要求,坚持“尊重规律,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引导扶持,加快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做到建在农村,面向农民,资源共享,服务农业,真正让广大农民受益。

二、建设目标在本市闵行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崇明县和浦东新区加快行政村农民体育设施建设。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
•【公布日期】2024.09.17
•【字号】沪体规〔2024〕138号
•【施行日期】2024.09.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的通知
沪体规〔2024〕138号
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制度的意见》和上海市法治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本市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法宣办〔2022〕9号),为切实增强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治理工作水平,现制定《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9月17日上海市体育局系统领导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2024版)。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全民健身公共资源拓展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全民健身公共资源拓展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全民健身公共资源拓展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沪体群〔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全民健身公共资源拓展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沪体群〔2024〕27号各区体育局、市体育场馆设施管理中心:2024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之年,是深入实施“十四五”发展规划的攻坚之年,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2023—2025年)》和上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民健身公共资源拓展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2024年上海市为民办实事项目》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布局,增加全民健身公共资源供给,更好地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元化、高品质体育健身需求,打造全龄友好、宜老宜少、全民共享的社区健身空间,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提档升级和数字化转型,确保高质量按时完成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年度目标任务,促进群众体育高质量发展,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和健康上海建设目标,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2024年由市体育局承担的民心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主要包括新建社区市民健身中心30个,新建改建市民健身步道80条(其中市级步道60条、区级步道20条)、市民益智健身苑点720个(其中市级苑点600个、区级苑点120个)、市民(职工)健身驿站60个、市民运动球场150片(其中羽毛球场100片)、长者运动健康之家25个。

当前,市民身边的体育设施总量不足,布局不够平衡,种类和功能不够丰富,已经成为制约本市全民健身工作发展的短板。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体育局【发布日期】2013.08.06【实施日期】2013.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于2013年8月5日经上海市体育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体育局2013年8月6日附件: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上海市全民健身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区县全民健身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保障等内容,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应当充分考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和农村居民的特殊需求。

第四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具体实施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报告。

市和区县全民健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人员负责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22.08.04•【字号】沪体群〔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的通知沪体群〔2022〕105号各区体育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相关标准、文件,建设高品质的“15分钟社区体育生活圈”,市体育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上海市体育局2022年8月4日附件上海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社区是居民工作生活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是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最后一公里”。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相关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和《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等文件,按照“完善社区体育工作标准,积极创建上海市全民运动健身模范街镇”工作部署,推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融合化和数字化,加快“15分钟社区体育生活圈”高质量全覆盖,制定本市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标准。

社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对象是全体社区居民,责任主体是街镇。

区体育局对社区体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支持。

市体育局将社区体育公共服务情况纳入本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和全民健身相关表彰奖励的重要内容。

本市各级体育部门会同民政、宣传文化、卫生健康、工青妇等部门发挥社区体育在强身健体、凝心聚力、加强基层治理、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会和谐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一、社区体育设施1.街镇拥有或者2025年前建成至少1个社区市民健身中心。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1.02.28•【字号】沪体法[2001]127号•【施行日期】200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规定(沪体法[2001]127号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制定本规定。

一、《条例》所称的市民,包含本市居民及在本市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其他人员。

二、上海市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机构,区、县人民政府所属的全民健身领导小组是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机构。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体育行政部门实施《条例》,做好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本市市民有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市民应当积极参加科学文明的体育健身活动,增强体质。

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四、每年6月10日为本市体育健身日。

健身日内,体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活动,普及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推广科学健身项目和方法。

公共体育场馆应组织开展各类体育健身活动,凡收费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经营性体育场所应当对市民实行优惠。

五、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经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的,须报市体育局审核,经市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六、按照资源共享原则,市民可使用居住地附近的公共体育场馆、公园等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体育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向附近市民开放。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社区健身设施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社区健身设施管理的意见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社区健身设施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体育局•【公布日期】2005.03.01•【字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加强本市社区健身设施管理的意见从1998 年开始,本市已连续3年将社区健身设施的建设列为市政府实事项目。

到今年6月底, 全市共建成78个社区健身苑、1236个居(村)委会小型健身点,总面积达70万平方米。

这些健身苑、健身点的外型美观、功能齐全,使市民群众期盼的“运动场就在身边”的愿望成为了现实, 得到了市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但由于这些健身设施大多建在室外,日晒雨淋加上超负荷运转,有的已破损、老化,必须落实保养维修措施。

为此,现就加强本市社区健身设施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管理职责( 一) 市体育局的职责是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1. 制订本市社区健身苑(点)建设与管理规划及相关政策,对区县健身苑(点)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2. 制订本市社区健身苑(点)管理规定,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3. 实施健身器材监制,把好器材质量和售后服务关:建立“市健身器材配件服务中心”,确保零配件的长期供应,为区县提供服务。

4. 培训区县管理干部和器材维修人员。

5. 筹措新建和器材更换的经费,保证健身苑(点)的扩建和设施更新。

6. 设立“上海市社区健身苑(点)实事工程市民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对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监督。

( 二) 区县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的职责是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1. 统一规划本辖区内健身苑(点)的建设,制订社区健身苑(点)建设与管理实施方案,对街道、乡镇的工作进行督导。

2. 建立考评制度,将社区健身苑(点)建设与管理工作列入区、县政府对街道、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纳入文明小区的测评范围。

3. 建立督导员制度,对本辖区内健身苑(点)实施定期巡视和督导;建立健身器材维修服务队,设立报修电话,做好器材维修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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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_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发布时间:2020-03-11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益,增强市民体质。

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增强市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市民有依法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民体育健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领导,将市民体育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市民体育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对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的投入。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推动本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组织开展社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第七条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

第八条鼓励市民参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活动。

市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应当安全使用体育健身设施。

市民应当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德,避免影响其他市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第九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开展职工体育健身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前)操或者其他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有条件的,可以举办运动会等体育健身活动,开展体育锻炼测验、体质测定等活动。

提倡在节假日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产业园区和商务楼宇等的管理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体育健身设施,协调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指导。

第十条学校应当按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开设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个小时的体育健身活动。

学校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的体育运动会。

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体育活动,培养学生体育锻炼兴趣,提高学生体育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体育健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将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作为评价、考核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

第十一条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督促和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群众性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市民运动会,推广体育锻炼达标,引导和鼓励市民经常、持久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健身知识宣传普及,指导市民体育健身。

第十二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成员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体育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鼓励社区体育组织、基层群众性健身团队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五条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居民住宅区特点,组织居民开展小型多样的体育健身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农村特点,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文明、健康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刊登、播放公益性体育健身内容,增强市民体育健身意识。

第三章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第十七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公共体育设施预留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城市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特殊要求,采取无障碍和安全防护措施,满足各类人群参加体育健身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使用性质。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居民住宅区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征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地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第二十条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体育场馆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增设适应学生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开设学生专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鼓励民办学校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

区、县人民政府对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的学校给予经费支持,并为向市民开放体育健身设施的学校办理有关责任保险。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向市民开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学校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会同学校组织实施。

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学校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设体育健身活动场地,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的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和设施应当全年向市民开放,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五十六个小时,开放时间应当与市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

属于国家规定基本服务项目的体育健身项目应当免费开放。

第二十三条公共体育场馆、公办学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体育健身设施实行收费的,具体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其运营成本。

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价格优惠。

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在全民健身日等规定时间向市民免费开放,并逐步增加免费开放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向市民免费开放的体育健身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体育健身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二)在醒目位置标明安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三)建立、健全维修保养更新制度,保持体育健身设施完好。

第二十五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体育健身活动场地。

需要设置体育健身设施的,由所在地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并承担维修保养更新经费。

第二十六条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体育健身设施,其维修保养更新经费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体育健身设施,由居民住宅区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保养,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拆除后重新建设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第四章市民体育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和科学研究机构开展体育健身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推广科学的体育健身项目和方法。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体育协会、社区体育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向市民提供体育健身服务。

第三十条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体育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公布市民体育健身工作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和优惠措施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并为市民提供体质测定、体育健身指导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体育健身设施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制定体育健身设施等地方标准的建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十二条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市市民体质监测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市民体质监测结果。

第三十三条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组织开展市民体育健身活动、培训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进行市民体质监测以及市民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并逐步提高对社区市民体育健身的投入比例。

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建设社会福利设施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适合老年人和残疾人体育健身活动的设施。

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提供赞助。

向市民体育健身事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鼓励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

鼓励参加市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公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六条鼓励挖掘民间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创编新颖体育健身项目、研发体育健身器材,依法维护相关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技术等级制度。

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项目要求,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指导体育健身活动。

居(村)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社会体育指导人员负责组织居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传授体育健身技能,宣传科学健身知识。

第三十八条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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