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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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申报工伤流程

机关单位申报工伤流程

机关单位申报工伤流程
一、工伤申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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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按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二、工伤申报受理
1、保险科接到申请后15日内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齐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二)医疗诊断证明(病历、费用清单、检查单等)复印件1份;
(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四)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关证明;
三、工伤认定
1、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款可以延长30日)做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并告知单位和个人。

2、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货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

3、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要告知申请人。

4、对认定为工伤的发工伤证。

四、工伤鉴定
停工留薪期满或资料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五、工伤保险待遇
经鉴定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想社保中心申请待遇审核。

根据核定的待遇,社保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伤职工给付待遇。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公布日期】2012.07.24•【字号】津人社局发[2012]45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45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档案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归档范围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天津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工伤认定、鉴定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指市、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办理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材料、电子数据、图表、声像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专业活动记录。

第三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在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下,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全市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管理的设施设备,做好工伤认定、鉴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工伤认定、鉴定档案是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工作查考利用。

天津市工伤处理条例

天津市工伤处理条例

天津市工伤处理条例天津市工伤处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认定和处理程序,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医疗和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工伤处理条例对工伤认定、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伤残鉴定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工伤认定是工伤处理的第一步。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需要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

工伤认定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工伤的认定条件。

只有经过认定的工伤事故,劳动者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和相应的医疗救助。

其次,医疗救助是对工伤劳动者的重要保障。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劳动者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救助,包括住院治疗、手术治疗、康复护理等费用报销。

同时,劳动者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确保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此外,工伤保险是对劳动者的经济保障。

一旦工伤认定通过,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金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期工资补助等。

工伤保险金的发放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伤残鉴定是对工伤劳动者伤残程度的评定。

经过医疗治疗后,伤残劳动者需要到当地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等级的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伤残劳动者的伤残津贴待遇,确保伤残劳动者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天津市工伤处理条例对工伤认定、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伤残鉴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为劳动者受到意外伤害时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

在实际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执行,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

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

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正文:---------------------------------------------------------------------------------------------------------------------------------------------------- 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津劳险[1997]37号1997年2月14日)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认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等问题规定如下:一、工伤范围(一)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造成意外伤害(包括急性中毒)的;5.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6.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7.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9.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10.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2.市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伤。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5日起施行。

市长黄兴国二○一二年二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财政、卫生、工商、安全监管、公安、建设交通、交通港口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行政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与流程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与流程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与流程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是指受伤或患病的劳动者,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

下面将详细介绍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和申请流程。

一、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所需材料:1.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护照等。

2.工伤事故医疗证明: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需要及时到医院就医,并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证明。

该证明需要包括劳动者就医的时间、地点、诊断结果等详细信息。

3.工伤事故发生地的证明: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在工作场所以外的地点,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如事故现场的照片、事故发生经过的证言等。

4.工伤事故报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立即向单位报告,并填写相关的工伤事故报告。

该报告需要详细描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内容。

5.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劳动者在就医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需要提供相应的报销凭证,如医疗发票、费用明细单等。

6.其他相关证明:根据具体情况,劳动者可能还需要提供其他相关的证明,例如劳动合同、工资单、雇佣证明等。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流程:1.及时就医: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需要及时就医,并选择正规医疗机构进行诊治,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证明。

2.报告单位:劳动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工伤事故,并填写相关的工伤事故报告。

3.向所在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需要向所在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如工伤事故医疗证明、工伤事故报告等。

4.单位办理工伤认定手续:所在单位接到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办理相应的手续,如将劳动者的申请材料上报到劳动保障部门,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

5.劳动保障部门审理并作出决定:劳动保障部门会对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理,并进行现场调查、访谈等。

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劳动保障部门将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

6.通知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会将工伤认定的结果通知劳动者,如果认定为工伤,将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如果不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可以提出申诉。

天津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天津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

天津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一、事故申报登记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事故申报登记。

申报登记时应提供工伤事故报告表、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工伤认定申请在完成事故申报登记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工伤事故报告表、医疗证明、伤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根据伤者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

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

四、工伤保险待遇审核在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者可向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申请时应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并予以发放。

五、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医疗费等。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发放方式和时间,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六、工伤复发鉴定与补偿若劳动者在工伤治愈后出现复发,需要进行工伤复发鉴定。

经鉴定确认为复发的,可重新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流程与初次申请相同。

七、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退出工作岗位时,其工伤保险关系相应终止。

终止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并结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是天津市工伤保险申报流程的详细说明,希望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所帮助。

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

天津市人力社保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天津市人力社保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天津市人力社保工伤认定工作流程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好好唠唠天津市人力社保工伤认定工作流程。

你想想,要是你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了伤,那得多闹心啊!这时候工伤认定可就太重要啦。

比如说,小李在建筑工地干活,不小心从架子上摔下来受伤了,那他就得去走工伤认定这个流程。

首先呢,受伤的人或者家属要及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就像是比赛前报名一样重要,要是不报,那后面可就没法进行啦。

“哎呀,我受伤了,我得赶紧去申请呀!”不然错过了时间,那不就麻烦啦。

然后呢,相关部门会来审查资料,看看是不是符合条件。

这就好比是一个严格的裁判,得确保公平公正。

“这份资料全不全呀?是不是都符合要求呀?”通过审查后,就会进入调查核实阶段。

这就跟侦探查案似的,得把事情的来龙去脉搞清楚。

调查人员会找各种证据,和相关人员谈话。

“那天到底是怎么回事呀?”要是发现有问题,还会进一步深入调查呢。

等调查清楚了,就会得出工伤认定的结论啦。

就好像是跑步比赛冲过终点线,终于知道结果啦。

“哇,认定成功啦!”如果认定为工伤,那受伤的人就能得到相应的保障和补偿啦。

想想看,这能让受伤的人心里多踏实呀!
我觉得啊,这个工伤认定工作流程真的太重要啦!它能给受伤的人带来希望和保障,让他们在遭遇不幸的时候能感受到温暖和支持。

这就像是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照亮了他们前行的道路!所以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这个流程,万一哪天需要用上,就不会手忙脚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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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程序
工伤程序是指在工作场所中发生劳动者受伤或患病的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一系列处理和申报的程序。

下面是天津工伤程序的详细介绍(1000字):
一、伤员救助处理:
1.发现伤员后,第一时间进行紧急抢救,并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
2.立即通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工会相关人员,协调组织医院运送伤员;
3.当伤员被送往医疗机构时,用人单位应在医院迅速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二、工伤认定:
1.用人单位根据伤员的工伤情况,及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组织工伤鉴定委员会进行工伤认定;
3.工伤鉴定委员会根据伤员的伤情和相关证据进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工伤;
4.工伤认定的结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并告知用人单位和伤员;
三、工伤报告及报案:
1.用人单位应在发生工伤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工伤,注明工伤的基本情况;
2.劳动保障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向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报案;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收到报案后,根据工伤认定结果迅速办理
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四、工伤医疗:
1.工伤认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为伤员提供工伤医疗待遇;
2.伤员可选择就近的工伤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3.工伤医疗期限为伤员治愈或达到法定伤残程度,不得超过12个月;
4.伤员的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明细清单结算;
5.伤员可以自费选择其他医疗机构就诊,但费用应在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规定的医疗范围之内。

五、伤残评定及伤残津贴:
1.伤员治愈或达到法定伤残程度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安排
鉴定机构对伤员进行伤残评定;
2.伤残评定结果是伤员享受伤残津贴的依据;
3.根据伤残程度确定伤残津贴的标准和金额,并在伤残评定结
果确认后一个月内发放;
4.伤残津贴的发放期限为60个月,但对于法定的大型职业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六、劳动争议和诉讼:
1.如对工伤认定、医疗费用、伤残评定等有异议,伤员可以向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如果调解不成,伤员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判决是最终的决定。

总之,天津工伤程序包含了伤员救助处理、工伤认定、工伤报告及报案、工伤医疗、伤残评定及伤残津贴等一系列步骤。

劳动者在受伤时,可以按照这些程序进行申报和处理,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积极配合,确保伤员得到及时救助和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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