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复习纲要的修订稿
国际法学复习大纲

《国际法》课程重考复习大纲一、单项选择题1、在宪法或法律中予以统一规定,把国际条约视为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在条约于国内公布或于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可以自动地在国内适用,无须将其转变为国内法的是方式是指()A. 直接适用B. 混合C. 转化D. 采纳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取得原始国籍问题上采取的原则是( )A.血统主义 B.出生地主义C.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D.出生地主义为主,血统主义为辅3、毗连区是指在领海之外与领海相毗连,由沿海国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专门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
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海里。
A. 12B. 24C. 36D. 484、公海六大自由的内容不包括()A. 航行自由B. 飞越自由C.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D. 开采自然资源自由5、下列关于外交团的法律地位,表述正确的是()A. 职责主要在于外交礼仪方面B. 作用不因接受国的有关传统而存在差异C. 主要从事政治性活动D. 外交团团长由接受国确定6、下列外交使节等级中,我国持有保留的是( )。
A. 大使B. 公使C. 教廷大使D. 代办7、作为现代战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人道主义法主要是根据于()而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
A.“日内瓦条约体系”和“海牙条约体系”B.“华盛顿条约体系”C.“纽约条约体系”D.“芝加哥条约体系”8、无权请求引渡的国家是()A. 罪犯本人所属国B. 犯罪行为发生地国C. 受害国D. 有普遍管辖权的第三国9、在某些经济.金融等领域的国际经济组织中,根据不同成员国对组织的贡献程度.承担责任大小以及人口.实力对比关系等方面的区别由成员行使不同表决权的制度是()。
A. 简单多数通过B. 特定多数通过C. 加权表决制度D. 协商一致通过10、安理会适用的表决制度是()A. 简单多数通过原则B. 特定多数通过原则C. 大国一致原则D. 协商一致原则11、一国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与本国公民相同,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这在国际法上被称为()A. 最惠国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歧视性待遇D. 国民待遇12、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的方法是()A. 缔结多边性国际公约B. 通过国际习惯法加以解决C. 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D. 通过缔结双边条约的途径加以解决13、在国际实践中,引渡一般以()为依据。
国际法复习大纲

国际法复习大纲(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对所有国际法主体都有约束力。
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渊源。
)(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所以其他条款有效,但原保留条款内容及保留条款新设置的内容都无效。
)6.条约无效的原因: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与强行法规则冲突(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强行法性质)1、6个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特别注意: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国家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国家的管辖权:属人、属地、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主权豁免的放弃:明示和默示的方法。
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应该是“新政府的承认”。
承认的主体只能是国家!!(1)行为归因于国家: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A、国家机关的行为;B、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C、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D、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F、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行为。
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一般也承担相关的责任。
(2)排除行为不当性:A、同意B、对抗措施与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
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复习大纲

一、国际法考试的解题要求国际法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考试时间90分钟。
试题分为较难、适中、较易三个等级,分别占卷面总成绩的25%、35%、40%。
试题类型包括填空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分别占卷面总成绩15%、20%、10%、20%、20%、15%左右。
考试的具体解题要求如下:(一)填空题。
5—11道题,15个空,每空1分,共15分。
填空题主要考查学生对教学内容中细节部分的把握。
答填空题时要求学生务必准确。
要求学生答题准确,其前提条件是填空题出题必须规范,所以,填空题一般多涉及人物、时间、历史事件和已有定论的结论。
(二)单项选择题。
10道题,每题1分,共10分。
单项选择题主要考查学生对学习内容的了解程度,不考查对知识点掌握和应用的能力,并且命题可能针对细节内容,也可能针对原则内容,因此难度相对较低。
学生应在四个答案中选择一个正确的答,要注意只能选择一个答案,多选不给分。
(三) 多项选择题。
5道题,每题2分,共10分。
多项选择题仍然考查学生对学习内容的了解程度,不考查对知识点掌握和应用的能力,并且命题也可能既针对细节内容,也针对原则内容,但是因为要求学生必须把试题中的全部正确答案选出来,少选或多选都不给分,所以难度相对较高。
注意多项选择题答案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四)名词解释4-5道题,每题5分,共20-25分。
《国际法期末复习指导》和《国际公法自我练习与测试》中列出的名词解释,都是学生学习国际法课程应该掌握的。
关于国际公法自我练习与测试对学生确实很有帮助,那里有自我练习和综合测试,自我练习包括的习题是按照章节每一章要求同学大体掌握的知识点都有涵盖,也是分不同的题型,基本上与考试的题型是一致的,来给大家从头至尾的总结的练习题。
综合测试其实是模拟测试,里面有几套模拟题都是往年的考试题,最近两年的不同试卷的差异性不是特别大,像题量、涵盖的知识点都是有关联的,所以同学们做一下这个综合练习还是对考试很在帮助的。
国开国际公法机考复习资料

国开国际公法机考复习资料国际公法是国际社会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和互动方式。
对于国际关系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公法机考是一个重要的考试项目。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准备,本文将提供一些国开国际公法机考复习资料。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
国际公法是由国家之间自愿订立的条约和国际惯例组成的。
它的基本原则包括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国际人权保护等。
复习时,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教材和学术论文来加深对这些概念和原则的理解。
其次,我们需要熟悉国际公法的主要领域。
国际公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包括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国际经济合作、国际人权保护、国际环境保护等。
在复习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其中几个领域进行重点学习和深入研究。
第三,了解国际公法的法律制度和国际司法机构也是复习的重要内容。
国际公法的法律制度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法院的判例等。
国际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仲裁机构。
在复习时,可以通过阅读国际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案例来了解国际司法机构的工作和判决原则。
此外,了解国际公法的发展历程和相关的国际公约也是复习的重点。
国际公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代文明时期,而现代国际公法主要形成于17世纪以后的欧洲。
在复习时,可以通过阅读相关的历史文献和研究成果来了解国际公法的发展脉络和演变过程。
最后,复习时要注重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国际公法的实践案例非常丰富,包括领土争端、国际人权纠纷、国际经济合作等。
在复习时,可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探讨解决方案和法律适用。
综上所述,国开国际公法机考复习资料的内容可以包括国际公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主要领域、法律制度和国际司法机构、发展历程和相关公约以及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解决方案的探讨。
希望这些资料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准备国开国际公法机考。
祝大家考试顺利!。
国际公法总复习培训资料

国际公法总复习国际公法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侵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2.互惠待遇的原则:是指一国给予外国国民某种权利、利益或优遇以该外国给予本国国民同等的权利、利益或优遇为前提。
其目的是避免外国人在本国片面获得某些权利和利益,同时反对本国人在外国受到歧视。
3.斡旋:斡旋是指由第三方为争端当事国提供有利于他们接触和谈判的便利条件,提出自己的建议或转达各方的意见,从而促使当事国开始谈判或者重开业以停止的谈判。
4. 特别使团: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
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
简答论述:1.国际公法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
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2)不侵犯原则;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
(3)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他是指各国必须自觉的、诚实的、严格的履行来自国际法上的法律义务,无论这些义务源于条约或是国际法其他渊源,并且在施用国际法的原则规则时自我约束。
2.国家责任归则的一般原则:3.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规则;1959年12月《南极条约》(1)南极专为和平目的所利用(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4)环境保护和生物资源保护(5)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仅12 个原始缔约国和在南极有“全年站”的国家才能成为协商国)4.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的异同:异:(1)大陆架范围:领海以外以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从基线起,不足200海里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最远350海里或2500米等深线外100海里。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国际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法的性质、渊源及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个人•国家责任•国家领土•条约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海洋法•国际组织法•空间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武装冲突法•国际人权法一、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渊源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1.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间或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争取独立的民族2.国际法是国家参与制定的3.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国家本身的行为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和使国家法的规范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形式。
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二元论、联系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条约:A、直接适用 B、并行适用 C、转化适用习惯: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三、国际法基本原则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1、《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七项原则2、《国际法原则宣言》所规定的七项原则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四、国际法主体1、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主权国家 2)政府间国际组织 3)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 B、确定的领土 C、政府 D、主权类型A、单一国 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宗主国、附属国等基本权利A、独立权 B 、平等权 C、自保权 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理论:相对豁免、绝对豁免4)放弃豁免的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默示放弃:(1)国家本身提起诉讼(2)国家参与诉讼(3)反诉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5)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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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复习纲要修订稿第一章国际法导论一.国际法概念与产生、发展1.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在国家与国家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产生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准则和制度的总体2.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上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2)调整对象是国家间关系(3)国际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4)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其实施的3.国际法效力的依据:国家间的协议,即各国的协调意志4.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以1648年威斯特伐里亚公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开端;前期:17世纪—一战,标志:国际联盟的建立;后期:二战至今,标志:联合国的成立。
二.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法院规约》所规定的类型: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为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规则、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后两个渊源也被认为是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材料和证据而不是直接渊源)2.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即对国际法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作用的条约)才是渊源;国家间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契约性条约不算3.国际习惯:构成要素——物质要素:各国长期、反复、一致的实践;心理要素:习惯为各国所公认和遵守;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4.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理念和制度三、国际法的编纂负责部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或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编篡程序:提出选题、讨论草拟公约草案、提交大会、大会外交会议讨论通过、开放给各国签署批准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理论类型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国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效力通过国内法实现,因此国际法效力从属于国内法国际法优先说:认为国际法规范高于国内法规范,则国际法效力也高于国内法2.二元论:平行说,互不隶属、相互平等3.我国采纳自然调整学说,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体系,但具有共性,是相互协调、相互联系、相互区别、相互渗透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强行法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重大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之间进行交往的起码行为准则。
国际法的大量具体原则、规则和制度,或者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引申出来的,或必须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和要求并受他的制约,否则就是非法的、无效的国际强行法1.定义:又称强制法、绝对法,是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具有同等性质之一的一般国际法始得更改的法2.特点:全体公认性、普遍适用性、绝对强制性三、《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国际法基本准则(1)国家主权平等(2)切实履行宪章义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4)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5)对联合国依宪章规定而采取的行动尽力予以协助(6)不干涉别国内政第二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简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发展与补充,是在《联合国宪章》确立六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之后,世界各国通过国家间协议条约和国际会议文件所明确和被普遍承认的重要国际法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早在1954年《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被提出,是我新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和维护的国际法与外交基本原则,也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所普遍认可接受。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原则: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本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本国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作用与意义1.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相互尊重主权”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在于:(1)它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2)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3)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准则(4)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5)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有效手段。
第三节国际法其他基本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应当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等方面相互交流。
在和平共存中进行广泛合作,在国际合作中求得共同发展。
二、民族自决原则:是指受到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的被压迫民族,有自主决定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本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民族自决与民族区域自治的区别:前者是国际法原则,后者是从宪法所规定地民族平等原则衍生出的国家制度;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国际法概念上的摆脱殖民压迫的民族,而后者指的是国内少数民族;前者针对的是民族解放斗争运动,后者是国家制度,保障民族权利与平等互利。
三、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一、国际法主体:具有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1.特点:(1)能独立参加国际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2.范围: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二、国家1.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体现在:(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制定者、国际关系的主要参加者(2)国家是主权者(3)国家是最完全的国际法主体(4)国家是确定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基础2.国家的构成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主权(最主要特征和最本质属性,表现为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3.国家的类型:(1)单一国: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主权的国家,具备单一宪法、单一国籍和中央集权三大特征(2)复合国:联邦,是由其成员依照宪法或条约构成的复合体,具有统一的联邦宪法、统一的国籍等特征,各成员也有制订宪法等部分主权邦联,由主权国家组成的联合体。
邦联不是国际法主体(3)被保护国、永久中立国:对中立国在战争权、缔约权和领土主权上有限制4.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独立权:指国家自主地处理本国的内外事务,排除任何外来干涉的权利(2)平等权:平等的代表权和投票权;平等的缔约权;平等的荣誉权;国家之间无管辖权;外交位次或礼仪上的平等权(3)自保权: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了国家在平时从事武装力量建设的权利和遭受外来侵略时武装自卫的权利但国防权的行使不能对他国构成武装威胁;自卫权只能是在遭受外来武装进攻的情况下才是合法的。
(4)管辖权a.属地管辖权:以领土为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权力b.属人管辖权:对在外国的本国人行使管辖权c.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领土外的行为侵害该国或其公民的重大利益构成该国刑法规定之罪行或规定应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罪行d.普遍管辖权:对违反国际法危害国际安全与全人类的犯罪,任何国家都有管辖权。
对象:战争罪、海盗罪、贩卖毒品奴隶、航空器劫持等5.国家主权豁免:一国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它国司法管辖(1)内容诉讼豁免:未经同意,一国法院不能受理以他国为被告的案件;诉讼保全豁免:非经同意,法院不得对外国国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程序;强制执行豁免:当外国败诉时,法院未经外国允许,不能对外国执行判决(2)关于对主权豁免的放弃应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1.承认定义: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新政府的产生的事实,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行为。
承认是一国单方面的任意行为,其行为后果是两国之间新外交关系建立的法律基础2.承认的分类:对国家的承认和对政府的承认(1)新国家产生的几种情况:合并、分离、分裂、民族独立(2)新政府产生的定义:由于政变而导致一国法统的改变且产生了新的国家元首才引起对政府的承认问题(3)新政府得到承认的基本条件:事实上控制了国家,并建立了有效统治;不具有国际法上的违法情况。
3.承认的表示形式(1)明示方式:通过函电、声明或通知被承认者;通过条约宣告(2)默示方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证书、与新国家或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赞成票接纳该国成为会员国或新政府具有代表本国的资格。
不构成默示承认的行为:共同参加多边国际会议或国际条约;建立非官方或非完全外交性质某种机构;某些级别和范围的官员接触4.承认的效果: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1)法律承认通过正式文书表达,直接导致两国间产生全部的关系,是正式和不可撤消的。
(2)事实承认通过具体行为而非正式文书表达,是非正式和可撤消的,只导致两国政治、军事、外交以外的关系(3)承认的法律后果承认意味着承认新国家具有国际法主体的全部权利,或新政府具有在国际法上代表其国家的资格。
A.新国家或新政府取得在承认国法院出庭诉讼的权利B.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自成立之日起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权的效力C.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享有行为和财产的主权豁免D.承认新政府接管前政府在承认国境内的国家财产的权利四、国际法上的继承1.继承定义:国家继承,是指由于发生了国际法意义上的领土变更,从而使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转移到另一国上。
2.继承的特征:(1)主体是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而非个人(2)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而非财产(3)原因是领土变动、政府更替、国际组织取代,而非自然人死亡3.条约继承:(1)人身性条约(即有关原主体的政治性军事性条约)不予继承(2)与特定地域相联系的条约如划界协定一般继承(3)经贸性公约一般继承。
4.国家财产的继承:(1)位于继承国境内的不动产随领土转移给继承国(2)与被继承国所继承的领土有关的动产应转属继承国,而其他动产按公平比例在继承国间分配(3)对于新独立国家,应予以照顾,按领土所贡献的比例转移给继承国5.国家债务的继承:(1)对非法债务不予继承(2)对于合法债务,如果是全部继承,则继承国应当予以继承;如果是部分继承,则按公平比例和双方协定划分所继承债务的比例,但不得侵害继承国权益或危害新独立国家的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