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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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简介

(九)外省人员能否在浙江报名考试? 为方便考生报名考试,今年报名人员选择报名地点不受户籍限制, 户籍不在我省的人员可以在我省报名考试,且无需提交工作、学 习地证明。 (十)军队现役人员能否在地方报名、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 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考试更为便利的, 可以选择在地方报考,按规定进行网上报名,并持所在单位团以 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到报名地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 确认。
二、国家司法考试相关法律法规等
法律(4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司法部规定(19件) 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国家司法考试保密工作规定
四、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关心的问题
(一)报名时因网络拥堵可能出现重复交费的问题? 现场确认时申请退费,7月月末汇总人员上报省厅,统 一安排退费 (二)系统显示“证件号码已注册”,如何处理? 相同证件号码仅可网上填报一次,若证件号码被误填 或恶意占用,导致不能报名,与省司法考试办公室联 系进行修改。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能否在浙江省报名、 考试? 居住在浙江省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以 在杭州市司法局报名参加司法考试,并应当在 杭州市司法局设定的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七)报名时是否必须要有毕业证书? 原则上除本科大三生在读之外,其余考生需提供毕业证书,但有几种情况 例外:一是毕业证书遗失的,可持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补办的“毕业证明 一 书” 报名; 二是因助学贷款未还清毕业证书被扣发的,可持学校出具的毕业证 明或持银行出具的证明和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报名;三是高等教育自学考 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可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 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主考院校出具的格式证明,或者是提交省 辖市级以上自考办盖章证明的《毕业生登记表》报名;四是其他成高、函 授、远程等,已完成全部学业,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参照上述第三点自 学考试;五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学 位)证书报名的,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报名 的,必须同时提交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 证证明;以上五种情况必须同时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现场不予确认。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06.25•【文号】司发通[2003]58号•【施行日期】2003.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司法考试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中的《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已被: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监考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4修改)(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考场规则》的通知(2003年6月25日司发通[200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现将《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监考工作规则》和《考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一: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等考试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司法部对全国的司法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司法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应当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人员要求第六条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为:(一)组织、安排本地区报名,负责准考证及相关材料的印制、发放和报名资料的复核统计;(二)划分考区,审查考点、考场设置;(三)组织本地区考试工作人员培训;(四)负责本地区试卷的接收、保管、分送、回收和返送;(五)组织、部署本地区的考试实施,按照规定的职能和权限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六)指导、监督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的考试工作。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
一、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参见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考试纪律:
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填涂、作答,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司法部在9月19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2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可以在9月22日至28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在“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司法部组织专人汇总情况,整理意见,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依据。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四)

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粤价[2006]298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 1号)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司法厅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促进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以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律师服务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广东省司法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服务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和司法厅共同制定(见附件)。

律师事务所应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考前一定要仔细看看哦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考前一定要仔细看看哦

司法考试注意事项考前一定要仔细看看哦这可能是最全的司法考试注意事项了首先,这些重要的时间你一定要仔仔细细地看一遍,记住它: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9日至9月23日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24日、25日。

试卷一:9月24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24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5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1、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9日至9月23日,大家最好早点查看准考证,这样的话就能早点知道考场,知道考场后,立马预订考场附近的住所。

晚了话考场周围的酒店就全部被预定完了,你就找不到合适的住处,会影响考试心情的。

2、准考证可以多打印几份备用,黑白、彩色打印都可以。

3、知道考点后,路途远的话需要预定好来回火车票,注意出行安全,考点的地址一定要记清。

4、复习资料不需要带太多资料,带着精华就好了。

5、女生千万看一下日子,万一那几天大姨妈光临,提前准备好贴身包、红糖、保温杯,严重的要准备止疼药。

6、考试用品:透明的笔袋,两支铅笔,两支黑色签字笔(签字笔以0.5的为宜,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细),橡皮檫,准考证,身份证,卷笔刀,透明水杯。

(个别地区考试的时候会发文具,具体留意准考证的注意事项,或者当地司法局的短信提醒)7、生活用品:平常,从简,规律,一切以舒服为主。

8、考试那两天一定要吃平时吃的早餐,午餐,晚餐,不要吃平时不太吃的食物,切忌生冷、辛辣的食物。

9、进考场前一定要自信,自信的心态可以克服考试时紧张的状态。

10、试卷是装订的,可以涂写,但是答题卡不可以涂写,条形码在开考铃响之前贴到答题卡上。

题干特别长的,人物关系混乱的,可以在考卷上边读题边画人物关系简图。

11、考试期间可以上厕所,但是还是建议考试之前少喝水,上厕所回来思路会中断的,要好长时间才能进入状态。

12、一定一定要认真审题,不要用刑诉的知识积累去做民诉的题。

司法部公告第85号――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85号――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85号――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法规类别】司法考试【发文字号】司法部公告第85号【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2009.05.25【实施日期】2009.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公告(第8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精)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精)

司法部关于港澳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具体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告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令第94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一)2009年在香港和澳门考区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为: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现场报名时间为:7月6日至20日。

报名人员应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附后)在港澳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

随后,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审核确认。

未在网上预报名的报考人员,也可以按照本考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和地点到报名处办理报名手续。

2、香港、澳门考区报名处地址和受理报名时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香港考试及评核局所在地。

地址为:香港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3楼。

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00,星期六9:00-12:00。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国家司法考试澳门特别行政区报名处设在澳门法务局。

地址为:澳门水坑尾街162号公共行政大楼十九楼。

受理报名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30,星期六9:00-12:00。

星期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二)在内地报名参加考试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登录司法部网站,在港澳居民预报名通道进行网上预报名;随后,按照本地区规定的现场报名时间、地点到报名现场进行审核确认。

二、报名材料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一式两份。

报名人员可以登录司法部网站或承办报名的考试机构网站,按照要求真实、准确地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下载后签署本人承诺提交给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审验;也可以在报名现场,对考试机构提供的具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进行确认;还可以直接在报名现场由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报名表,核对签字后,提交审验。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诉讼法之现场笔录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诉讼法之现场笔录

【重要知识点】司考行政诉讼法之现场笔录司考行政诉讼法之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特有的证据种类,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当场制作而成。

被告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应当载明制作现场笔录的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除应注意以上各类证据的要求外,还要注意:1.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证据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具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证明手续。

2.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提供人应当作出明确标注,并向法庭说明,法庭予以审查确认。

3.当事人对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予以分类编号,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而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页数、件数、种类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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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2.户籍在非放宽地方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方报名、考试。

3.我省考试统一使用汉文试卷。

报名人员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应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广东司法考试网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于2009年8月25日0:00至9月20日14:30期间自行登录广东司法考试网()打印。

报名表中的通信地址作为寄送成绩通知单等考试文件的依据。

如因报名人员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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