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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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上报制度

乙肝上报制度

郑州友谊医院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与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简称“乙肝”)防控工作,提高乙肝报告质量,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一)诊断原则乙肝的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结果。

(二)诊断分类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诊断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诊断标准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二、乙肝病例报告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仔细询问乙肝流行病学史和既往诊疗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

(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

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

(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HBsAg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规章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规章制度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信息管理制度一、管理对象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二、管理目的规艾滋病、梅毒、乙肝各种信息资料管理程序,提高信息管理质量。

三、管理要求1、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记录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信息的婚前保健、孕产妇保健、产时保健等相关登记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每月5日将收集、整理和汇总相关检测、咨询信息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3、各级医疗机构对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或梅毒感染孕产妇进行随访和个案信息调查,按照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报表上报要求及时填写上报县妇幼保健院。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各类原始登记与记录,确保相关报表信息符合逻辑、完整、准确。

5、县妇幼保健院汇总、审核各医疗机构的月报和个案卡上报到市妇幼保健院。

6、确保信息的性。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医护人员职业暴露及防护工作制度医务人员预防艾滋病感染的防护措施应当遵照标准预防原则,对所有病人的血液、体液及被血液、体液污染的物品均视为具有传染性病源物质,医务人员接触这些物质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医务人员接触病源物质时,应当采取以下防护措施:1、医务人员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必要时进行手消毒。

2、在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医务人员的面部时,医务人员应当戴手套,具有防渗透性能的口罩、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有可能污染医务人员的身体时,还应当穿具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者围裙。

3、医务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4、医务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针头、缝合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5、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乙肝上报制度

乙肝上报制度

乙肝上报制度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

(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

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

(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HBsAg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

(八)以上所有检测结果阳性者,如为新发病例应指引其进一步诊断。

(九)在我院复诊且既往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十)医生诊断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某乙肝病例曾被明确诊断且已经进行网络直报时,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本中分别注明“复诊”及“既往诊断时间”。

(十一)检验科要建立检验室和门诊、住院部交流反馈机制,及时传递乙肝血清学、肝功生化和肝脏病理学检查结果,使诊治医生能及时获得乙肝诊断实验室依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实验室应保存好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备开展病例诊断准确性核查。

附件: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报告。

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制度

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制度

可编辑
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制度
为加强乙肝项目检测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乙肝患者的合法权益,我单位制定以下制度。

一、在接受教育部门和用人单位等委托,提供入学、就业体检服务时,不得对受检者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对于需要评价受检者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

二、开展职工体检等健康体检时,非因受检者本人要求,不得主动提供乙肝项目检测。

受检者本人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有关体检报告应当密封,交受检者本人或其指定的人员。

三、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医学目的进行乙肝相关项目检测的,应当在检测前做好对患者的知情同意,并加强对有关检测结果报告单的管理,保护患者隐私。

四、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精品。

乙肝患者安全管理制度

乙肝患者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加强乙肝患者的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及其家属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和控制乙肝病毒的传播,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乙肝患者及工作人员。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乙肝患者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和实施乙肝患者安全管理制度。

2. 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负责乙肝患者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3. 临床科室负责本科室乙肝患者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

四、管理措施1. 严格执行乙肝病毒感染患者的隔离制度。

对疑似、确诊的乙肝患者应立即隔离,隔离期间禁止探视,防止病毒传播。

2. 加强乙肝病毒感染患者的消毒工作。

对患者使用的医疗器械、病房、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定期消毒,确保消毒效果。

3. 对乙肝病毒感染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的自我防护意识。

告知患者及其家属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预防措施等知识。

4. 严格执行血液和血制品管理。

禁止使用未经检验的血液和血制品,确保患者用血安全。

5.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乙肝病毒感染防控知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防控能力。

6. 加强患者隐私保护。

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7. 建立乙肝病毒感染患者信息登记制度。

对疑似、确诊的乙肝患者进行登记,及时上报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

8. 定期对乙肝病毒感染患者进行随访,了解患者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五、应急处置1. 发现乙肝病毒感染患者,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

2. 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对感染源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病毒传播。

4. 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治疗。

六、考核与奖惩1. 医院定期对乙肝患者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导致乙肝病毒传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医院感染控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11、认真按实记载门诊日志,门诊日志为发现、检索传染病的基础资料。

15岁以下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必须记载家长姓名、学校年级及班级。

2、检验科、放射科发现传染病的阳性结果时,要询问并登记病人的详细住址和电话号码,同时电话报告防保科和临床首诊医师。

3、临床首诊医生在接到检验科或放射科的报告后,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防保科。

4、传染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任何责任疫情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新的传染病报告卡,卡上标记的星号必填,同时报告防保科。

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在短期内填写传染病订正卡,并上报防保科。

5、防保科根据传染病报告要求,立即进行网络直报或卡报市疾控中心,并认真填写传染病总登记簿和肺结核转诊登记簿,保存传染病报告卡3年。

6、对于15岁以下急性弛缓性麻痹(AFP)疾病病人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要求询问患儿家长姓名、住址、电话号码。

7、报告时限:甲类和乙类甲管的传染病在2小时内,乙类传染病在6小时内,丙类传染病在12小时内。

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于2小时内向医院办公室、卫生局报告。

9、住院部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电话报告防保科,同时转尘洁分院治疗(肺外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除外)。

10、日常诊治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暴发苗头,应立即电话报告防保科,防保科核实后及时向市疾病中心报告。

医院传染病报告制度2医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1、医务人员在诊疗中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或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时,应遵循<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2、传染病报告病种(37种)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5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乙肝上报制度

乙肝上报制度

郑州友谊医院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与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简称“乙肝”)防控工作,提高乙肝报告质量,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一)诊断原则乙肝的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结果。

(二)诊断分类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诊断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诊断标准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二、乙肝病例报告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仔细询问乙肝流行病学史和既往诊疗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

(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

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

(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HBsAg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

乙肝上报制度

乙肝上报制度

郑州友谊医院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与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简称“乙肝”)防控工作,提高乙肝报告质量,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一)诊断原则乙肝的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结果。

(二)诊断分类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诊断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诊断标准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二、乙肝病例报告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仔细询问乙肝流行病学史和既往诊疗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

页脚内容1(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

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

(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HBsAg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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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友谊医院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与报告为进一步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后简称“乙肝”)防控工作,提高乙肝报告质量,现将《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报告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乙肝病例诊断原则和分类(一)诊断原则乙肝的诊断原则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需依据血清乙肝病毒(HBV)标志和乙肝病毒(HBV)DNA检测结果。

(二)诊断分类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诊断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

其中诊断为乙肝肝硬化,乙肝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不进行传染病报告。

(三)诊断标准具体参见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

二、乙肝病例报告具体要求:(一)医疗机构在接诊时要仔细询问乙肝流行病学史和既往诊疗史,特别是近六个月的情况。

(二)医疗机构对乙肝病例进行诊断和网络直报时必须结合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测结果等综合判断、分类报告。

(三)在填写和报告乙肝病例报告卡时必须在病例分类中明确“急性”或“慢性”病例,以便于区分新发和既往病例。

新发病例是指以前从未换过乙肝、首次发病的现症病例;“急性肝炎”是指半年内有过感染史的新发病例,其它所有病程超过半年尚未痊愈者(包括慢性肝炎的急性发作)均作为“慢性肝炎”报告。

(四)乙肝病例网络直报中,只能选择“疑似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不允许出现“临床诊断病例”、“病原携带者”和“阳性检测”的病例分类。

(五)医疗机构诊断为“乙肝病原携带”的病例不得进行网络直报,但需在门诊日志上注明。

(六)在进行健康体检、采血检测等非诊疗活动中发现的乙肝检测结果阳性者,不用进行病例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

(七)医院门诊或住院手术前等常规检测发现的HBsAg阳性者,如果没有进一步临床检查或肝功等实验室检测结果支持,不需进行报告,但需在登记本上注明为“术前检查”。

(八)以上所有检测结果阳性者,如为新发病例应指引其进一步诊断。

(九)在我院复诊且既往已填报《传染病报告卡》的病人,由门诊医生确认后,在门诊日志上注明“复诊”后,不再重复报告。

(十)医生诊断和网络直报过程中,发现某乙肝病例曾被明确诊断且已经进行网络直报时,不再进行报告,但需在门诊日志和传染病登记本中分别注明“复诊”及“既往诊断时间”。

(十一)检验科要建立检验室和门诊、住院部交流反馈机制,及时传递乙肝血清学、肝功生化和肝脏病理学检查结果,使诊治医生能及时获得乙肝诊断实验室依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

实验室应保存好实验室检测结果,以备开展病例诊断准确性核查。

附件: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WS299-2008)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的诊断、报告。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2.1乙肝病毒hepatitis B virus HBV属嗜肝脱氧核糖核酸病毒科,其核酸由不完全双链DNA组织,约3200个核苷酸,能引起人类乙型病毒性肝炎。

2.2乙肝病毒表面抗原hepatitis B surface antigen HBsAgHBV外膜蛋白的主要成分,是感染乙肝病毒的标志之一。

2.3乙肝病毒抗原hepatitis B e antigen ,HBeAg是HBV前C区和C区基因编码的分泌型蛋白,分子量约15kD,是HBV DNA复制的标志之一。

2.4乙肝病毒核心抗体antibody to hepatitis B coreantigen(HbcAg),HBc是HBV感染后核心抗原(HBcAg)刺激机体产生的抗体,提示HBV的现症感染或既感染,其中抗HBC IgM阳性表明患者为急性HBV感染,抗HbcIgG 阳性,但抗HbcIgG阴性或低水平表示慢性或既往感染。

2.5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epatitis B virus deoxyribonucleic acid,HBV DNA是HBV的基因组,含有HBV的全部遗传信息,是反映病毒复制的指标。

2.6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anine aminotransferase,ALT主要存在于各种组织的细胞中,以肝细胞中含量最高,当肝细胞炎症、坏死或肝细胞膜通透性增加时,ALT可释放入血,使血中该酶的活性显著升高,故此酶是反映肝细胞损伤的血清生化指标。

3诊断原则乙肝的诊断依据流行病学资料、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病理学及影像学检查等进行初步诊断,确诊须依据血清HBV标志和HBV DNA检测结果。

4诊断分类根据临床特点和实验室检查等将乙肝分为不同临床类型,包括急性乙肝、慢性乙肝、乙肝肝硬化、乙肝病毒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等。

5诊断5.1急性乙肝5.1.1近期出现无其他原因可解释的乏力和消化道症状,可有尿黄、眼黄和皮肤黄疸。

5.1.2肝脏生化检查异常,主要是血清ALT和AST升高,可有血清胆红素升高。

5.1.3HBsAg阳性。

5.1.4有明确的证据表明6个月内曾检测血清HbsAg阴性。

5.1.5抗HBCIgM阳性1:1000以上。

5.1.6胆组织学符合急性病毒性肝炎改变。

5.1.7恢复期血清HbsAg阴转,抗HBs阳转。

5.1.8疑似急性乙肝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5.1.8.1同时符合5.1.1和5.1.35.1.8.2同时符合5.1.2和5.1.35.1.9确诊急性乙肝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5.1.9.1疑似病例同时符合5.1.45.1.9.2疑似病例同时符合5.1.55.1.9.3疑似病例同时符合5.1.65.1.9.4疑似病例同时符合5.1.75.2慢性乙肝5.2.1急性HBV感染超过6个月仍HbsAg阳性或发现HbsAg阳性超过6个月(参见附录A)5.2.2HbsAg阳性持续时间不详,抗HbcIgM阴性。

5.2.3慢性肝病患者的体征如肝病面容,肝掌、蜘蛛痣和肝、脾肿大等(参见附录B)5.2.4血甭ALT反复或持续升高,可有血浆白蛋白降低和(或)球蛋白升高,或胆红素升高等(参见附录B)5.2.5肝脏病理学有慢性病毒性肝炎的特点(参见附录B)5.2.6血清HbsAg阳性或可检出HBV DNA,并排除其他导致ALT升高的原因(见附录C)5.2.7疑似慢性乙肝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5.2.7.1符合5.2.1和5.2.35.2.7.2符合5.2.2和5.2.35.2.7.3符合5.2.2和5.2.45.2.8确诊慢性乙肝病例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5.2.8.1同时符合5.2.1、5.2.4和5.2.65.2.8.2同时符合5.2.1、5.2.5和5.2.65.2.8.3同时符合5.2.1、5.2.4和5.2.65.2.8.4同时符合5.2.2、5.2.5和5.2.65.3乙肝肝硬化5.3.1血清HbsAg阳性,或有明确的慢性乙肝病史5.3.2血清白蛋白降低或血清ALT或AST升高,或血清胆红素升高,伴有脾功能亢进(血小板和或白细胞减少),或明确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或肝性脑病或腹水(参见附录B)。

5.3.3腹部B型超声、CT或MRT等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的典型表现(参见附录B)。

5.3.4肝组织学表现为弥漫性纤维化及假小叶形成。

5.3.5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5.3.5.1符合5.3.1和5.3.25.3.5.2符合5.3.1和5.3.35.3.5.3符合5.3.1和5.3.45.4乙肝病毒相关的原发性肝细胞癌5.4.1血清HbsAg阳性,或有慢性乙肝病史(见附录A)5.4.2一种影像学技术(B超、CT、MRI或血管造影)发现>2cm的动脉性多血管性结节病灶,同时AFP≥400Ug/l,并能排除妊娠、生死系胚胎源性肿瘤及转移性肝癌(见附录B)5.4.3两种影像学技术(B超、CT、MRI或血管造影)均发现>2cm的动脉性多血管性结节病灶。

5.4.4肝脏占位性病变的组织学检查证实为肝细胞癌。

5.4.5符合下列任何一项可诊断:5.4.5.1符合5.4.1和5.4.25.4.5.2符合5.4.1和5.4.35.4.5.3符合5.4.1和5.4.46鉴别诊断6.1慢性HBV携带者6.1.1血清HbsAg阳性史6个月以上。

6.1.2 1年内连续随访3次或以上,血清ALT和AST均在正常范围,且无慢性肝炎的体征如肝掌、蜘蛛痣、脾大等。

6.1.3HbsAg阳性,血清HBV DNA可检出。

6.1.4肝组织学检查无明显炎症、坏死和纤维化。

6.1.5疑似病例:符合6.1.1、6.1.2和6.1.36.1.6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6.1.46.2非活动性HbsAg携带者6.2.1血清HbsAg阳性6个月以上。

6.2.2一年内连续随访3次以上,血清ALT和AST均在正常范围。

6.2.3血清HbsAg阴性,抗-Hbe阳性或阴性,血清HBV DNA检测不到。

6.2. 4肝脏组织学检查无明显炎症和炎症轻微。

6.2.5疑似病例:符合6.2.1、6.2.2和6.2.36.2.6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同时符合6.2.46.3其他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非嗜肝病毒引起的肝炎、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以及其他病因所致肝炎。

6.4乙肝和上述其他肝炎也可合并发生。

郑州友谊医院2016.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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