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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雪连、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冯雪连、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辽14行终5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宝泉花勇刘思嘉【审理法官】曹宝泉花勇刘思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雪连;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张乐【当事人】冯雪连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张乐【当事人-个人】冯雪连张乐【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代理律师/律所】周振华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振华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振华【代理律所】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冯雪连;张乐【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拘留管辖第三人复议机关视听资料本证调取证据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具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2019年8月7日11时57分,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玉皇派出所接到上诉人冯雪连的报案,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先后对报案人冯雪连、违法嫌疑人张乐、证人王某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调取了2019年7月22日11时30许葫芦岛市龙港区香漫花都大地幼儿园贝贝班的视频录像。
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刘玉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刘玉建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鲁06民终20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殷连泽张莉莉刘海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刘玉建;龙口煤电有限公司;栾加庆;栾家福;薛敬霞;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后村村民委员会;龙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迂恒利【当事人】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刘玉建龙口煤电有限公司栾加庆栾家福薛敬霞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后村村民委员会龙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迂恒利【当事人-个人】刘玉建栾加庆栾家福薛敬霞迂恒利【当事人-公司】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龙口煤电有限公司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后村村民委员会龙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赵贵强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张杰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任永明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贵强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张杰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范钦锋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姚大维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任永明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贵强张杰范钦锋姚大维任永明【代理律所】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山东高耀律师事务所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山东精诚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龙口市人民政府龙港街道办事处;刘玉建;龙口煤电有限公司【被告】栾加庆;栾家福;薛敬霞;龙口市龙港街道北皂后村村民委员会;龙口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迂恒利【本院观点】2019年2月17日,栾兴旺在涉案电线杆处触电死亡是客观事实。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消除危险不可抗力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法院调解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18•【字号】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已由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25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对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龙港市社区治理条例(2023年6月29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动龙港市“市管社区”基层治理,促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龙港市新型城镇化综合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龙港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龙港市行政区域内社区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社区治理,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按照“市管社区”管理体制要求,以构建多元共治、设施完善、服务便捷、活力充盈、和谐幸福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深化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动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实现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活动。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都本伟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及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按照《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规定,市政府对2000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1日止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葫政告、葫政发)进行了清理,经审核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10件(见附件1)继续施行、对24件(见附件2)予以废止、对13件(见附件3)宣布失效。
现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3、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3件)附件1:继续施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10件)1、2000年5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号)2、2000年5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3号)3、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4号)4、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引进优秀人才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5号)5、2000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7号)6、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8号)7、2000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9号)8、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0号)9、2000年10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盐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2号)10、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3号)11、2000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重大行政处罚处理决定备案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4号)12、2000年11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5号)13、2000年1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6号)14、2000年11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7号)15、2000年12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0〕第18号)16、2000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残疾人保障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19号)17、2000年6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平山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7号)18、2000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葫芦岛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8号)19、2000年6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葫政发〔2000〕9号)20、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文物勘探管理办法》(葫政发〔2000〕13号)21、2000年9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素质教育评估实施办法》(葫政发〔2000〕14号)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7号)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燃煤烟尘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0号)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压缩用水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0〕12号)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分阀改造供暖的公告》(葫政告字〔2000〕13号)26、2001年3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0号)27、2001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1号)28、2001年4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2号)29、2001年4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3号)30、2001年4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4号)31、2001年7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6号)32、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京沈高速公路经济带建设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1〕第27号)33、2001年9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8号)34、2001年9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29号)35、2001年10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础电信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0号)36、2001年10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1号)37、2001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民事防护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2号)38、2001年12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4号)39、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5号)40、2001年12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审批行为监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36号)41、《葫芦岛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葫政发〔2001〕14号)42、《葫芦岛市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葫政发〔2001〕21号)43、《葫芦岛市困难企业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葫政发〔2001〕22号)44、《葫芦岛市促进劳动就业有关政策实施办法》(葫政发〔2001〕23号)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管理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4号)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1〕8号)47、2002年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决定》(市政府令〔2002〕第37号)48、2002年4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39号)49、2002年7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0号)50、2002年7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1号)51、2002年9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2号)52、2002年11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九门口长城保护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2〕第43号)53、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4号)54、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储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5号)55、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有土地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6号)56、2002年12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2〕第48号)57、2002年4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1号)58、2002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葫政规〔2002〕2号)59、2002年8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专业人才管理办法》(葫政规〔2002〕4号)60、2002年11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契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葫政规〔2002〕8号)61、2002年11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葫政规〔2002〕9号)62、2002年11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葫政规〔2002〕10号)6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整治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2号)6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公告》(葫政告字〔2002〕4号)6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行为彻底取缔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5号)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龙潭步行街建设有关问题的通告》(葫政告字〔2002〕6号)67、2003年5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49号)68、2003年6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0号)69、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70、2003年6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及第二批修订、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3〕第52号)71、2003年6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部门培训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3号)72、2003年6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体育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4号)73、2003年7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业用水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5号)74、2003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特困生助学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57号)75、2003年7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和经济合同及重大行政行为前置审查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8号)77、2003年9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0号)78、2003年10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1号)79、2003年10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2号)80、2003年11月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水土保持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63号)81、2003年12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3〕第64号)82、2003年10月17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防疫责任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3〕8号)83、2003年11月6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3〕9号)8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1号)8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4号)8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申领执法证件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5号)8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葫政告字〔2003〕7号)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葫政告字〔2003〕8号)89、2004年1月2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燃气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5号)90、2004年2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6号)91、2004年6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68号)92、2004年6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或有关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69号)93、2004年10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市政府令〔2004〕第70号)94、2004年11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第8号和第40号政府令部分条款的决定》(市政府令〔2004〕第71号)95、2004年10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兴城古城保护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72号)9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龙绣路早市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1号)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4号)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城区内铝合金铁艺加工经营噪声扰民和欺街占道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4〕9号)100、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4号)101、2005年4月2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5号)102、2005年4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棚户区内无产籍房屋权属确认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76号)103、2005年5月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7号)104、2005年5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78号)10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79号)106、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5〕第80号)107、2005年7月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1号)108、2005年7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2号)109、2005年8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3号)110、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4号)111、2005年9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5〕第85号)112、2005年10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财力建设的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投标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6号)113、2005年10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5〕第87号)114、2005年3月3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规定》(葫政规〔2005〕4号)115、2005年6月19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分警、处警管理规定〉的通知》(葫政规〔2005〕5号)116、2005年8月26日制发的《关于尽快建立和完善实施行政许可配套制度的通知》(葫政规〔2005〕6号)117、2005年10月24日制发的《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切实加强商业设施建设管理的规定》(葫政规〔2005〕7号)118、2005年10月31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契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8号)119、2005年11月15日制发的《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城市供热专项调节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葫政规〔2005〕9号)12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号)121、《葫芦岛市人政府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2号)12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3号)12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兴宫旧物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4号)12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市场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5号)12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公告》(葫政告字〔2005〕6号)12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资源保护治理选矿业污染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7号)12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引入“加拿大一枝黄花”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8号)12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迁移水产批发市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0号)12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1号)13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办结契税颁发契证工作的通告》(葫政告字〔2005〕12号)131、2006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0号)(市政府令〔2006〕132、2006年3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91号)133、2006年4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2号)134、2006年6月1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3号)135、2006年6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4号)136、2006年7月23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6号)137、2006年7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2006〕第97号)138、2006年8月2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98号)139、2006年10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99号)140、2006年10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0号)141、2006年11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网上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6〕第101号)(市政府令〔2006〕142、2006年11月1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办法》第102号)143、2006年11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葫芦岛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2006〕第103号)14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铁路道口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1号)14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封堵公路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2号)14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葫芦岛经济开发区良好工作秩序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3号)14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护整治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6〕4号)148、2007年2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方铁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4号)149、2007年5月2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5号)150、2007年7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6号)151、2007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7号)152、2007年8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8号)153、2007年9月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旅游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09号)154、2007年10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97号)第四条的决定》(市政府令〔2007〕第110号)155、2007年10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1号)156、2007年12月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生产安全事故和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7〕第112号)15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海洋渔业资源禁止木筏子捕捞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1号)15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产品集中批发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2号)15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禁猎期的通告》(葫政告字〔2007〕4号)160、2008年3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养犬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8〕第113号)161、2008年7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4号)162、2008年10月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5号)163、2008年11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农村五保供养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6号)164、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8〕第117号)165、2008年11月1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8〕第118号)16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1号)16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整治市容市貌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3号)16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6号)16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批建龙源供水工程区域内其它项目的通告》(葫政告字〔2008〕7号)170、2009年3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19号)171、2009年5月12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0号)172、2009年6月1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档案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1号)173、2009年8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9〕第122号)174、2009年11月1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123号)175、2009年12月2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09〕第124号)17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龙港区东窑自然港湾内停泊渔船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1号)17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占用耕地植树滥建等违法行为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2号)17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信访秩序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3号)17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殡葬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09〕5号)180、2010年4月1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5号)181、2010年4月24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6号)182、2010年6月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27号)183、2010年8月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8号)184、2010年9月1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29号)185、2010年9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0号)186、2010年11月15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封山禁牧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0〕第131号)187、2010年11月27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2010〕第132号)18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1号)18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使用计价器收费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2号)19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管理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3号)19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供水管网改扩建工程建设的通告》(葫政告字〔2010〕5号)192、2011年3月30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2011〕第133号)193、2011年5月18日制发的《葫芦岛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4号)194、2011年7月26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5号)195、2011年9月1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灯光亮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6号)196、2011年8月29日制发的《葫芦岛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1〕第137号)19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城区焚烧冥币纸钱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1号)19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水库输水工程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栽种树木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2号)19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城镇新建住房价格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3号)20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锦葫路改造工程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4号)20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取缔城区内营运三轮车的通告》(葫政告字〔2011〕5号)20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6号)20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7号)20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8号)205、《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9号)206、《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0号)207、《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1号)208、《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2号)209、《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3号)210、《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公告》(葫政告字〔2011〕14号)附件2: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停止执行理由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制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市政府令〔2000〕第2号被《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2003〕第51号)代替。
王自立、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自立、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辽14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晓芳佟江秋孙彬【审理法官】袁晓芳佟江秋孙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自立;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葫芦岛市公安局;谢秋莲【当事人】王自立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谢秋莲【当事人-个人】王自立谢秋莲【当事人-公司】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葫芦岛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周明亮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明亮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明亮【代理律所】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自立【被告】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谢秋莲【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接110指令转第三人谢秋莲报警,经调查认定:2019年11月1日17时左右,在葫芦岛市××区××路佳音英语教室四楼大厅内,王自立与谢秋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自立对谢秋莲进行殴打,以上事实卷载证据予以佐证。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视听资料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接110指令转第三人谢秋莲报警,经调查认定:2019年11月1日17时左右,在葫芦岛市××区××路佳音英语教室四楼大厅内,王自立与谢秋莲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王自立对谢秋莲进行殴打,以上事实卷载证据予以佐证。
该案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案件的事实,被上诉人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认定案件事实清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诉人王自立作出葫公龙(治)行罚决字[2019]638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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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管理夏季夜间占道经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管理夏季夜间占道经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龙政办发〔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印发《关于规范管理夏季夜间占道经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烟台市属以上驻龙有关单位:《关于规范管理夏季夜间占道经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龙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0日关于规范管理夏季夜间占道经营的实施方案为加强全市夏季夜间占道经营的规范管理,有效解决占道经营(烧烤)影响市容环境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及管理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实施文明城市提升工程的工作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宽严并济、合理布局、方便市民的原则,努力形成依法审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为广大市民营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卫生的城镇消夏环境。
二、规范标准夏季夜间占道经营实行重点区域严禁、一般区域严控的层级式审批管理模式,全市范围内着力推行“加工室内化”和“经营规模化”的减量提档管理模式。
(一)经营区域。
东西两城区严格按照确定区域审批经营(详见附件1《关于重点区域、一般区域的范围说明》);各镇街区可根据该方案自行确定经营区域设置意见。
(二)经营时间。
每年自5月11日开始至9月30日结束。
经营时间自当日18:00至22:00止。
(三)经营标准。
所有经营业户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区域依店经营。
经营标准详见《夜间烧烤占道经营标准》(附件2)。
三、职责分工(一)综合行政执法局1.依据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放烧烤炉具、桌椅、食材等行为依法给予整治;2.在市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的,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3.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食品摊点的无证经营行为;4.配合各镇街区开展集中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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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龙港区西街道辖区内
老年活动中心经营情况的调查报告
成立老年活动中心,让社区的老年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本无可厚非,但近几年来,龙港区西街道内的老年活动中心已由最初的三家增到现在的六十五家。
且呈逐年增多的趋势。
随之而来的各种治安问题及其治安隐患也逐渐突出起来。
为此我对西街道也就是西街派出所辖区内的老年活动中心的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一、老年活动中心存在的治安问题及隐患
(一)为赌博提供条件。
名为老年活动中心,实为赌博场所,西街派出所辖区内现有老年活动中心六十五家,挂牌名称均为“老年活动中心”,其活动项目也只有麻将、扑克。
在实际调查中发现,在老年活动中心参加娱乐活动的老年人寥寥无几,绝大多数是40岁以下至20岁左右的年轻人。
在用麻将玩穷和,用扑克打“大五”、“斗牛”进行赌博,赌注一元至十元不等,业主从中收费营利,小桌每人每桌收取2元,一小桌业主每天至少收入8元,现在在老年活动中心内进行赌博的方式也在翻新,有的业主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在老年活动中心安设全自动麻将机为赌博提供条件。
购买一台全自动麻将机需5000~6000元,租赁一台麻将机每月需500元,西街派出所辖区内有14家老年活动中心安设全自动麻将机,共计33台。
其中25台是业主自行购买,8台是业主进行租赁的,业主对每台麻将机每人每桌收
取5元至10元的费用。
一台麻将机业主每天至少收入80元,有的业主电话招集人员凑桌,提供资金,借钱、免费供饭等条件支持赌博。
在老年活动中心进行赌博的方式也非常隐蔽,桌面上不用现金,全用“飞子”算帐,结束后,拿“飞子”到业主处兑换现金,结帐。
结帐方式有一次一结,半月一结帐,一个月一结帐的。
每家活动中心都由业主组织的固定数量的人员在活动中心玩,来壮其门面,招揽人员。
这样开办老年活动中心,业主一年可获利一万至七万元的收入,在检查中民警告知业主不要进行赌博,业主都反映我们麻将馆(老年活动中心)办热照,花了不少钱,玩麻将不动钱就没人玩,不整点小赌,钱什么时候能回来呀!现在群众称老年活动中心为麻将馆、赌馆。
(二)存在火灾隐患。
西街派出所辖区的老年活动中心均无消防审批合格手续,老年活动中心是人员集中的场所,吸烟严重,烟头到处乱扔,有的老年活动中心没有暖气,用煤烧炉子取暖,且没有灭火器、报警器、消防通道等消防安全措施,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极易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
(三)易发生打架斗殴等治安案件。
在老年活动中心玩麻将的人员非常复杂,年轻人居多,且玩麻将进行赌博,因输赢算帐发生经济利益冲突引发口角,发生纠纷甚至打架。
二OO四年西街派出所麻将馆打架5起,纠纷数十起。
(四)扰民现象严重,群众反映强烈。
西街派出所辖区有近四十余家老年活动中心开业于居民楼内且违规超时营业,有的甚至通宵营业,里面的打麻将声、吵嚷声,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休息,群众也
因此屡屡打电话来报警,西街派出所每月接处此类报警少于10次。
(五)对家庭和睦,社会稳定有影响。
由于老年活动中心业主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违规经营,允许不符合规定的年轻人在此玩麻将甚至赌博造成许多年轻人长期沉迷于麻将馆打麻净,甚至以打麻将赢钱为职业,而不务正业,有的甚至将工资卡存折押在业主那,从业主那借钱进行赌博,西街派也所时常接到丈夫管不了妻子或妻子管不了丈夫到老年活动中心打麻将不回家而到派出报警的情况,这类现象的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家庭不和睦,夫妻闹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基于老年活动中心存在的上述诸多治安问题及隐患,西街道和派出所一直努力加强对其进行检查管理,但是在检查管理过程中,民警也面临着如下困难:
(一)老年活动中心审批手续政出多门,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
西街派出所辖区内共有六十五家老年活动中心,有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手续开业的有23哝,与所在社区签协议书开业经营的有30余家,签定协议需向社区交款2000~3000元。
无任何手续开业经营的有5家,由于存在上述情况,对我们的检查管理工作造成困难,致使我们民警在检查管理时,不知哪家的手续是合法的,哪家的手续是非法的,哪家应予开业经营,哪家应予取缔。
(二)老年活动中心应归属什么性质的行业纳于治安管理。
老年活动中心自从出现现在一直没有法律法规明文对老年活动中心予以定性。
据“老年活动中心”的名字理解,其应是针对老年人的一种娱乐场所,此行业应归属于服务性娱乐场所。
但是在实际管理检查中发
现老年活动中心存在着各种治安问题及隐患极易引发各种案件,鉴于此,老年活动中心是否应纳入特业管理。
(三)西街派出所民警在对老年活动中心检查管理过程中,业主普遍有抵触情况,他们认为他们的老年活动中心执照或是文化执照或是民政局执照或是社区协议书,并且向相关部门应纳了一定数额的钱了,没有一道手续是经公安机关审核发放的,因而他们的经营活动或者是如何经鹳民公安机关无关,公安机关也无权检查管理,这就反映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公安机关是不是具有对老年活动中心进行检查管理的职权,在对老年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中处于什么地位,应该负有什么职责,全没有明文规定,完全是摸石头过河。
(四)对老年活动中心的经营没有详细的明文规范。
为玉认为自己花钱办执照,买设备供活动人员玩,收取费用是应该的。
收取2元一人实属正常,收取10元一人也不多。
玩麻将、打扑克、动点小钱犯点小赌也无可厚非。
没有明文规定老年活动中心的经营行为,民警在检查管理中也无矩可依。
三、据调查,我认为应该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一)明确公安机关对老年活动中心的管理活动中的地位,职责。
(二)老年活动中心的开业及其经营应统一其审批手续,明确规范其经营活动的各种标准如收费标准,活动人员年龄标准。
(三)老年活动中心,应以社区内的老年人数量确立其规模,设立一家娱乐场所,归属社区,其他个人不得开老年活动中心。
(四)老年活动中心严禁使用各种形式的飞子,严禁使用全自动麻将机,严禁赌博。
(五)对老年活动中心进行一次治理整顿,将麻将机清理出老年活动中心,消毁“飞子”,取缔不合格的老年活动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