吗罚并罪数够能罪权职用滥与罪污贪
李大勇案件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大勇,男,汉族,1968年1月出生,原系某市某区某街道办事处主任。
2018年5月,李大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公职。
2019年6月,李大勇被依法逮捕。
2020年3月,李大勇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二、案件法律后果1. 刑事后果(1)受贿罪李大勇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大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2)贪污罪李大勇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李大勇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3)滥用职权罪李大勇在担任街道办事处主任期间,滥用职权,擅自决定某项目资金的使用,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李大勇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李大勇因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2. 民事后果(1)退赔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李大勇应退赔其贪污、受贿所得的全部经济损失。
在本案中,李大勇应退赔人民币150万元。
(2)民事赔偿李大勇在滥用职权过程中,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的规定,李大勇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3. 行政后果(1)开除党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李大勇在违纪违法过程中,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应予开除党籍。
(2)开除公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李大勇在违纪违法过程中,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应予开除公职。
4. 社会影响(1)警示教育李大勇案件的判决,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具有警示教育作用。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

司法卷二:贪污贿赂罪考试题库1、多选下列行为构成受贿罪的是:()A.负责审批房地产项目申请的甲在审核某开发商的项目时,帮助其顺利通过审核,甲以30万元购买该开发商的某小区住宅,该房市值100万元B.证监(江南博哥)会工作人员乙在某公司上市前收受干股若干,答应帮助其上市,该公司成功上市后,乙所拥有的股票价格100万元C.某市副市长丙帮助某公司获得政府工程,该公司老总承诺送丙的儿子到国外留学,并负责所有费用D.某领导丁和房地产开发商打牌,打牌前某开发商老总刘某想让丁疏通关系,丁不置可否。
在打牌时刘某故意输给了丁几十万的赌资,第二天刘某的事办成正确答案:A, B, C,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各种隐蔽新型的受贿行为。
全选。
2、单选刘某系某银行的副行长,其朋友孙某系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孙某开发某小区向该银行贷款了1亿元,仍有1千万资金缺口。
孙某已无法申请新的贷款,遂找到刘某望其能够"借"银行1千万元几个月,并承诺全额归还,小区建成后送刘某一套大户型房子。
刘某遂先后三次以转账方式将银行1千万存款准备金"借"给孙某。
刘某的行为:()A.刘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挪用公款罪B.刘某转账的资金是客户存款,不属于国家财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C.刘某转账行为并没有自己营利或者使用,不构成挪用公款罪D.刘某构成挪用公款罪,而且是既遂正确答案:D3、多选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正确答案:A, B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挪用公款罪中对"归个人使用"的理解。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

101个职务犯罪罪名解读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滥用权力、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职务犯罪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在法律领域中,有许多职务犯罪罪名,本文将解读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以增强公众法律意识。
1. 贪污罪: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接受他人贿赂。
2. 贪污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贪污行为使国家遭受极大经济损失。
3. 重大贪污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贪污案件。
4. 受贿罪: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利益。
5. 受贿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受贿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6. 重大受贿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受贿案件。
7. 挪用公款罪: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用于个人非法支配。
8. 挪用公款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挪用公款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9. 重大挪用公款罪:指数额特别巨大或影响特别严重的挪用公款案件。
10.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在管理单位职务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导致重大损失。
11.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失职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2. 重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指导致国家经济重大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失职案件。
13. 滥用职权罪:以职务上的便利,违法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
14. 滥用职权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滥用职权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5. 重大滥用职权罪:指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滥用职权案件。
16.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未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17. 非法经营罪:以谋取私利为目的,违反法律规定,开展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
18. 非法经营罪致使国家重大损失:非法经营行为导致国家遭受严重经济损失。
19. 重大非法经营罪:指具有一定规模、影响较大或导致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非法经营案件。
第六届万人学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多项选择题)

第六届万人学法知识竞赛试题有答案(多项选择题)1.下列哪些情形不属于交通肇事罪?()A.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B.行为人在建筑工地装运渣土时,发生重大事故,轧死3人的C.行为人在生产、作业中违章操作,撞伤2名工人D.某解放军战士驾驶军车在军事演习中,违章驾驶,撞毁另一军车,致3人死亡的参考答案(ABCD)2.下列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有()?A.黄某被姚某殴打后扬言要报复,姚某听说就拿出一把菜刀,被许某劝阻在一旁,此时黄某想先发制人,就从姚某手中夺过菜刀,将其砍成重伤。
对于黄某行为的认定。
B.孙某身强力壮,对体弱的张某不满,伺机报复,一日见其和女友在一块,遂调戏侮辱其女友,张某看不过就抡起一根铁棍1/ 42扑向孙某,孙某轻而易举地夺下铁棍,并借口防卫将张某手臂打折。
对于孙某行为的认定。
C.一个晚上,一便衣民警甲夜晚巡逻,在检查三轮车时被远处的司机乙误认为窃车贼,司机乙立即找了几个人手持铁棍赶到现场,而民警甲也以为遭坏人袭击,双方因误会而发生冲突,甲开枪将乙打死。
对于民警甲的行为的认定。
D.一日夜晚,吴某在一僻静小巷行走,见一陌生人突然袭击他,遂挥拳将其打倒在地。
后查明此陌生人为一狂暴性精神病人,经常袭击路人,已造成好几起轻伤事件。
结果精神病人被吴某打断一条腿(轻伤害)。
对于吴某行为的认定。
参考答案(ABC)3.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
A.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B.不如实报告的C.隐瞒不报的D.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参考答案(ABCD)4.关于受贿罪,下列哪些选项错误?()A.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业余时间,以自己所掌握的技术为企业服务,事后主动索要报酬的,甲成立受贿罪2/ 42B.国家工作人员甲收受某单位行贿的支票(20万元),两天后,甲告诉乙真相,并将支票交给乙,由乙去提取现金的,甲、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C.甲意图行贿国家工作人员乙,知其酷好淫秽光盘,于是将500张高清淫秽光盘交付给乙,但后来发现所有光盘均是“红色经典”的,乙成立受贿罪既遂D.国家工作人员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请托人给其情妇安排工作的,甲成立受贿罪参考答案(ABD)5.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的权利。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19法考必备考点: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1.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各级立法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不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行为方式:滥用职权:以行使职权的外观,实施实质的、具体的违法不当行为。
表现:超越职权;玩弄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任意放弃职责;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
滥用职权罪可以由不作为构成。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
包括擅离职守,马虎草率,粗心大意不准确履行。
3.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重大损失”要求是一样的。
一般要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重大损失”与滥用职权行为、玩忽职守行为之是具有因果关系。
是因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而引起,与其职务行为相关。
“重大损失”在二罪中的体系地位不一样。
在滥用职权罪相当于“情节严重”的情节要素(无需故意认识),而在玩忽职守罪中属真正的结果要素。
4.责任形式:滥用职权是故意犯罪,直接、间接故意均可,要求认识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内容。
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和玩忽职守行为及其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
(二)法定刑升格条件:徇私舞弊的1.徇私:徇个人之私或徇单位、集体之私。
2.舞弊分为两种情形:(1)分则条文规定了渎职行为的具体内容,舞弊仅仅对具体渎职行为的一种归纳与概括(绝大多数条文中的“舞弊”属于这种情形)。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

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刑法是规范社会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罪数分类是对犯罪行为进行细分和归类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于记忆和理解,人们常常使用口诀来帮助记忆刑法罪数分类。
下面就介绍一个简单的刑法罪数分类口诀,并按照相关刑法格式进行论述。
一、滥用职权类:内部职务犯罪、徇私舞弊犯罪、玩忽职守犯罪,人民利益侵害事大事。
滥用职权类是指以公务人员的身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侵害人民利益的罪行。
例如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
这类罪行严重损害了公正、公平和社会秩序。
二、侵犯财产类:盗窃犯罪、抢夺犯罪、诈骗犯罪,财产归我不归你。
侵犯财产类是指通过盗窃、抢夺或者诈骗等手段,为了获取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或者不当利益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危害人身类:故意伤害犯罪、强奸犯罪、绑架犯罪,人身安全受威胁。
危害人身类是指以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侵犯人身权益的罪行。
例如故意伤害、强奸、绑架等。
这类罪行侵害了人的生命、身体和自由,严重破坏了社会的治安稳定。
四、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妨害公务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犯罪、非法拘禁犯罪,理顺秩序是法治需要。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类是指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干扰政府工作,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的罪行。
这类罪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妨碍了政府正常运转和人民生活的安宁。
五、危害公共安全类:危险驾驶犯罪、爆炸犯罪、恐怖犯罪,公共安全警钟鸣。
危害公共安全类是指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的罪行。
例如危险驾驶、爆炸、恐怖活动等。
这类罪行危害了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
六、危害国家安全类: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间谍罪,国家安全担忧情。
危害国家安全类是指威胁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或者为外国提供情报等行为的罪行。
这类罪行极大地损害了国家的安全利益,威胁国家的独立、统一和安全稳定。
七、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走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市场秩序保护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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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任务讨论主题第1次讨论讨论容考核容:请联系实际讨论现阶段领导权力腐败的特点及发展趋势考核形式:小组研讨。
小组人数为4-6人,一周随时发帖,有效帖子每人不少于15个,要求每一位学生都要提交讨论提纲,提纲需要包括以下容:个人的讨论提纲、联系实际的例子以及小组讨论后形成的提纲。
教师根据每一位学生的讨论提纲以及小组讨论的发言给每一位学生评分,评分时,教师对质量较好的帖子可酌情加分。
答案:关于世洪在任职期间腐败问题的案例讨论报告一、案例概述2005年6月3日,原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世洪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在省市一审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世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明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对两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世洪曾历任市江岸区区长、区委书记,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袁明藻曾先后任江岸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区长、助理巡视员等职。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世洪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368.96万元,世洪分得184.38万元,袁明藻分得184.58万元。
1994年至2003年间,世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212.5万元、美元10.1万元、港币1万元、价值人民币51.18万元的住房两套,袁明藻收受贿赂人民币77万元、美元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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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能够数罪并罚吗?
犯罪嫌疑人董某,男,42岁,1985年至2001年末在某县英守镇建房办工作,1997年其利用职务便利隐瞒镇政府领导和县主管部门,私自截留盖有县人民政府印章的空白房产执照200余份,并于1998年至2001年间,在承办发放本镇村民房产执照时,超越职权,以镇建房办的名义将空白执照填发给申办的村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填发机关应为县建委),其供述共填发120余本,查实98本,覆盖全镇25个村中17个村。
其行为被揭露后,在乡、县两级政府及乡镇村民中影响很大。
同时,董某利用发放无效执照共收取村民2万余元,其中发放的50本无效执照所收取款项13092.80元被其据为已有,且其利用承办发放有效房产执照之机,以开收据“大头小尾”的方式截留应上缴款项445.60元并据为己有。
对董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存在两种分歧,一是董某超?职权发放无效执照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另一是如果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是否与其贪污犯罪实行并罚。
首先,笔者认为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等5种情形之一的,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案中董某的行为是否严重损害了国家声誉,在当地影响恶劣,由于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做出明确界定,只有依司法实践掌握。
应该说董某作为一名乡镇建房助理,在其职权范围内共辖
25个村,其发放无效执照达到17个村,在三年时间里,其共发放了98份无效执照(其供述120余份,这是查实部分),其数量远远超过有效执照(大约40份)。
在其职权范围内违法行为之广、覆盖面之大,足以构成情节严重;相反,不能因为其只是个乡镇助理,越权的范围仅及于本乡镇,而不认为其行为不严重、不恶劣。
而董的这种严重超权行为直接导致的是损害了乡、县两级政府的声誉,因为董所填发的盖有县政府印章的执照,是行政相对人通过法定程序,按规定交足了应交款项,并到国家指定的法定机关办理的法定证件,相对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其所申领的执照是真实、有效的,但恰恰相反,由于董某的为私利和部门的局部利益,致使其所申领的执照是无效执照,这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对国家的不信任感,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由于这种越权行为所发放的不是一份两份无效执照,而是上百份,覆盖几乎全镇,足以证实其情节之严重。
再者,如果对董某的行为不予以严厉制裁,不但放纵了董的犯罪,而且足以让其他乡镇工作人员效仿,因为在本乡镇范围内越权、滥用职权,不论怎么做也由于级别限制、地域限制不能构成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因此,从刑法公正、客观依法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认定其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是充分的,并应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其次,在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基础上,笔者的认为对董的行为应实行贪污罪与滥用职权罪并罚。
应该说董某通过越权发放执照的行为敛财,从形式上,其发放执照的行为似乎只是一种犯罪手段,而获取钱财才是真正的犯罪目的,符合刑法理论所述说的牵连犯的特征,即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如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理论上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从罚或者一重从重处罚(按其中的一个重罪定罪并且从重处罚)。
但实际上刑法分则对牵
连犯表现出不同的态度,分则条文对大多数牵连犯的处罚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如刑法第399条;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罚,如刑法第247、248条;有的条文规定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57、198条。
那么,应该如何对待本案呢?1996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规定:“犯徇私舞弊罪并有受贿、刑讯逼供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按数罪并罚原则追究刑事责任。
”但该解释于2002年被最高检废止,废止的理由是徇私舞弊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且该解释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实际上是97刑法去除了徇私舞弊罪这个独立的罪名,而把这个罪名具体为若干徇私舞弊情形的犯罪,如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商检徇私舞罪,并兜底把没有规定罪名的徇私舞弊情形作为滥用职权罪的加重处罚犯。
因此,虽然该解释废止了,但从立法本意来看,对徇私舞弊渎职犯罪同时又有受贿行为的,对这种非常明显的牵连犯罪(受贿是原因犯罪,渎职是结果犯罪),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考虑,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公权的正确行使,并保证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才将这种情形定为数罪并罚。
而在渎职犯罪的时候,同时又利用渎职行为进行贪污,实践中并不多见,而且两罪又容易区分,所以才没有作为是否是数罪并罚进行强调,但其立法本意应是一致的。
而且在最高检1999年《关于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关于滥用职权案的规定中明确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等5种情形,并在第6种情形中规定,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构成犯罪,但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没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则应按刑法第397条一款
定罪;如果行为人滥用职权是通过徇私舞弊行为实施的,够以上五种情形的也应定罪,但适用397条二款之规定。
也就是肯定了对徇私舞弊情形犯罪进行处罚的同时,追究其滥用职权罪。
而徇私必然包括贪污、贿赂,也就是说在贪污、贿赂后又构成滥用职权罪定罪标准的,同样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与原来废止的司法解释立法本意是一致的。
而且在司法审判中,1998年至2002年间,因受贿同时又滥用职权实行数罪并罚的,全国的判例许多,这也更证明了立法的本意。
反观本案,董某为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越权发放无效执照120多本,查实98本,其中50本无效执照收取的款项被其据为己有,贪占款项13,092.80元(总共收取款项2万多元,其它部分认定为为公支出),如果择一重罪对其处罚,贪污罪的刑期重于滥用职权罪,只能定贪污罪,那么对其越权发放的另48本执照则处于不处罚的状态,放纵了部分违法行为,与上述立法本意也是相矛盾的。
因此,对董志坤的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监督体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佩带执法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