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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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指的是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这些犯罪进行分别量刑,但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在合理的刑期内接受惩罚,同时避免将刑罚累加过多,使其超出法定刑期所规定的限度。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犯罪事实在对同一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时,首先需要确定他所犯的各项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将会深入调查和审理,确保对每一项犯罪事实的了解准确和充分。

第二步: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对于确定的犯罪事实,法院将会根据刑法规定,判断每一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会被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例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等。

通过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可以为后续的刑期计算提供依据。

第三步:分别量刑在确定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后,法院将对每一项犯罪进行分别量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院将会参考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第四步:刑期决定在分别量刑后,需要对各项犯罪的刑期进行决定。

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法院将会对每一项犯罪确定的刑期进行比较,选择其中刑期最长的犯罪作为总刑期。

其他罪名的刑期将会作为并罚部分,根据被告人在各项犯罪中的责任大小、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减轻。

第五步:总刑期限制根据刑法的规定,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过度叠加,保证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院将会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总刑期进行限制。

总结而言,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包括确定犯罪事实、判断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分别量刑、刑期决定以及总刑期限制。

这种方法的使用能够确保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刑罚,既满足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犯了多个罪名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多个刑罚,并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是刑罚数罪并罚。

对于犯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首先需要确定被告人的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一次作案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的连续进行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处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这些犯罪行为已经被法律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则不能再次数罪并罚。

确定可以数罪并罚的犯罪行为后,需要对每个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计算。

通常,法院会首先对每个犯罪行为进行刑期的计算,然后将这些刑期相加。

但是,在计算刑期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

对于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当一个人已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对其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递加是指将之前的刑罚与现在的刑罚合并计算,而替代是指将之前的刑罚取消,用现在的刑罚来代替执行。

在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中,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现在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然后决定对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如果法院决定递加执行,通常会根据之前的刑罚和现在的刑罚的情况,综合考虑刑罚的情节相似性、刑期的合理性和人身权益的平衡等因素,来确定新的刑罚。

总结来说,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计算与决定的过程。

法院在计算刑罚时,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意义。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第一章总论一、法律基础(一)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

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

罪数的八个概念和例外一、罪数的概念罪数,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与数罪。

按照犯罪构成说,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刑法分则一般按照一个人犯一个罪设计的,但是司法实践中,有可能一个犯罪行为,触犯好几个罪名,所以说就有了罪数如我将他人捅死,发现他穿的貂,价值好几万,那么我既成立故意杀人又成立毁坏财物。

罪数形态,分为刑法分则、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罪数处理方法(法条)和罪数形态理论(理论)两部分内容。

考生做题时,在判断行为人最终按一罪论处还是数罪并罚时,应当“先用法条,再用理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刑法对于某些犯罪的罪数形态进行了特殊的规定,这些规定没有规律而言,可能出于某些特殊考虑,我们要把特殊的规定记住如拐卖妇女,又强奸妇女的,法条把强奸定为拐卖的加重情节,不需要再定强奸罪,就定一个罪,法定刑升格就可以。

因为拐卖和强奸的并发率很高,为了方便法官判刑,法律进行了特殊规定。

必须记住,有法条硬性规定的,根据法条,如果没有硬性规定根据现在学的罪数理论。

二、例外:重法优于轻法。

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刑法中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

“特殊情况”是指以下情况: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

例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

特殊法条处罚太轻,普通法条反而处罚较重,基于法律规定,要按照重法优于轻法进行处理,是为了做到罪刑相适应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等8种特殊犯罪法条竞合的关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母法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的8种特殊犯罪是子法条,按照《刑法》第149条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形,应适用重罪定罪处罚,而不是一律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罪等特殊罪名定罪处罚,必须根据具体情形,哪一个罪重,适应哪个法条。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

刑法的罪数界限区分及研究罪数界限在刑法中是十分重要的,不同的罪行数目将会对惩罚的程度和方式产生影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都有罪数界限的规定,中国刑法亦不例外。

刑法的罪数界限分为以下几种:单一罪、罪名转移、并罚、数罪并罚以及共犯的刑罚定罪。

以下是对这些罪数界限的简要介绍和分析。

一、单一罪所谓单一罪,即一个行动或行为构成一个单一的罪行。

刑法中确定的单一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

这些罪行中,都只需要满足一个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犯罪。

二、罪名转移罪名转移也称罪名推定,是指因某些原因,指控的罪名与实际情况不符,调整指控罪名的行为。

罪名转移的基础是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推论出出版了的事实和构成罪名的要件。

如以故意伤害罪行控告某人时,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要件,但是却有故意伤人致死罪的要件,则可以调整罪名进行控告。

三、并罚并罚是指因同一个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需要进行多项惩罚的行为。

举例来说,当某人在行驶机动车时,酒后驾驶,造成了交通事故,其行为可能涉及醉酒驾车罪、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该人的行为同时判处多项刑罚,以达到更好的惩罚效果。

四、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当某个人犯有多项犯罪行为,被判处多项刑罚时,法院可以将这些刑罚合并起来,给予该人一项较重的刑罚。

这种方法相对于单独判处每一项刑罚而言,更加有效地对罪犯进行了惩罚。

例如,某人在不同场合实施了多项盗窃行为,如果单独对每个场合进行量刑,那么相对于将这些罪行合并计算,判处的刑罚则会更为轻微。

五、共犯的刑罚定罪共犯的刑罚定罪也称为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人共同实施了某项罪行,可视为共犯罪,并对他们进行相应的惩罚。

共犯罪行可以使每个共犯者都担负同样的刑事责任。

例如,两个人共同实施了盗窃罪行,则法院可以对这两个人进行同样的判决,判处相同的刑罚。

在刑法的实践中,罪数界限的具体运用既有确定的原则,又有灵活的应用。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司法考试:刑法规定数罪并罚汇总(1)

数罪并罚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六、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辆当作犯罪工具或者逃跑工具使用的,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为实施抢劫以外的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以抢劫罪和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八、关于抢劫罪数的认定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在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劫取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在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形下,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犯罪行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他人财物的,应以此前所实施的具体犯罪与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因刑法及罪名修改,适用法条和罪名作相应调整;因为走私废物的行为已经独立成罪,不存在预备阶段。

因此该种危险为具体的危险。

主要表现为走私进境后运输、储存、处理条件和操作方法可能产生危险的情形。

在没有发生实害结果时,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生实害结果的以实际的危害形式定罪。

走私行为人对危险属于放任的故意。

**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二条“(三)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的规定,并罚强迫劳动罪存在争议。

罪数问题总结

罪数问题总结

刑法罪数问题总结一、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并且数个罪名所在的数个法条之间在逻辑上不存在包容或是被包容或者交叉的关系的情况。

2、刑法中较为典型的想象竞合犯:(1)、破坏性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既危害了公共安全,又达到了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应该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盗窃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处罚。

(2)、以假冒注册商标方式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一重处罚。

(3)、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物毁损的,既构成盗窃罪,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择一重处罚。

(4)、实施抢夺公私财物,构成抢夺罪,同时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属想象竞合犯。

(5)、抢夺或是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或是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应该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例如,行为人明知国有档案属于国家秘密,仍然窃取,则既构成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择一重处罚。

(6)、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妨害公务罪,择一重处罚。

(7)、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构成逃税罪,骗取的税款超过所缴纳的部分,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应该数罪并罚。

在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触犯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是应该数罪并罚,而不是择一重论处,这是想象竞合犯处罚的例外。

二、结果加重犯1、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该行为又同时造成了一个作为加重法定刑的结果。

应该注意,结果加重犯只能以法律明确规定的为限,刑法分则条文未规定为结果加重犯的,不能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2、结果加重犯的处罚原则是以基本犯的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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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罪数及数罪并罚总结
一、一罪一罚、数罪并罚,标准:犯罪构成说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行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

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

二、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井罚的情况:
(一) 实质一罪(一行为,一罪):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 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1、惯犯,2、结合犯。

(三)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

实际的一罪。

三、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情况。

这种情况不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作为拐卖妇女的一个加重情况;
4、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这种情况之下既有强迫卖淫的罪行又有强奸的罪行,但是依法只以强迫卖淫罪处罚,强奸作为适用重刑的依据.这个也有人用牵连犯的理论来解释。

认为强奸是强迫卖淫的手段。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二) 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解释为牵连犯。

6、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四、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非法拘禁他人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4、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5、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威胁转化为抢劫罪的。

7、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对上述情况,从自然的眼光、生活的眼光来看似乎是数罪或者就是数罪,但在法律上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过去很多同志对数罪并罚问题,觉得学得很好,但是一做题就做错。

其原因是我们太懂一罪一罚、数罪并罚,而没有注意到数罪法律偏偏不让并罚的情况。

而考试的时候偏偏不考一般情况专考特殊情况,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l、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期处罚。

六、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
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
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8、因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七、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绑架致人死亡的,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还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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