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1、下列哪项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
[A] 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B] 惩罚犯罪[C] 保护人民[D] 维护国家的统一2、批准逮捕的权力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行使( )。
[A] 人民检察院[B] 人民法院[C] 公安机关[D] 监察机关3、下列哪个机关没有侦查权( )。
[A] 检察机关[B] 审判机关[C] 国安部门[D] 公安机关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三者的关系不应该是( )。
[A] 分工负责[B] 互相配合[C] 互相制约[D] 互相干扰5、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由( )立案侦查。
[A] 国家纪律监察部门[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代表大会[D] 公安部门6、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
[A] 凶杀案现场的血迹[B] 沾满被害人血迹的匕首[C] 路人甲的证言[D] 被告人承认犯罪的供述7、下列哪个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
[A] 张三盗窃1000元[B] 王五抢劫案[C] 李四杀人可能被判处死刑[D] 某甲某乙互殴致一方轻伤8、下列哪项是审判人员赵某的法定回避理由( )。
[A] 赵某是犯罪嫌疑人李某的邻居[B] 赵某之妻和犯罪嫌疑人李某是同事[C] 赵某曾担任该案的侦查人员[D] 赵某五年前曾和犯罪嫌疑人李某一起吃饭9、下列哪项不属于辩护律师的权力( )。
[A] 同犯罪嫌疑人通信[B] 会见犯罪嫌疑人[C]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D] 要求公安机关立即将犯罪嫌疑人保释10、形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不包括哪个( )。
[A] 拘传[B] 取保候审[C] 监视居住[D] 行政拘留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7小题,每小题3分,共21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二至四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答题卷相应题号处。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刑法》试题及答案(卷十)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刑法》试题及答案(卷十)【1】吕某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决宣告时吕某表示不上诉。
其被解除羁押后经向他人咨询,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于是又想提出上诉。
下列哪项不正确?A.吕某已明确表示不上诉,因此不能再提起上诉B.需经法院同意,吕某才能上诉C.在上诉期满前,吕某有权提出上诉D.吕某可在上诉期满前提出上诉,但因一审判决未生效,需对他重新收押参考答案:ABD解析:C正确,ABD于法无据。
【2】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判决生效后发现本案第一审的合议庭成员乙在审理该案时,曾收受甲的贿赂。
对于本案,下列哪些机关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A.审判该案的第一审中级人民法院B.该省高级人民法院C.该省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参考答案:B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据此,本案中,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是中级法院,死缓案件应由高级法院核准,所以,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生效裁判是甲因犯贪污罪经一审程序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故不选A项,应选B项;又“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卷和解答

2020年司法考试的试卷和解答2020年司法考试试卷和解答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A. 故意杀人案B. 盗窃案C. 合同纠纷案D. 毒品案解答:选项C,合同纠纷案,不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涉嫌犯罪而受到法律追究的案件,而合同纠纷案属于民事案件。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2.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有权提出上诉。
解答:正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有权提出上诉,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3. 请简述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
解答: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主要区别包括:(1)诉讼性质不同:民事诉讼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刑事诉讼是犯罪行为的追究方式。
(2)诉讼对象不同: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纠纷,刑事诉讼的诉讼对象是犯罪行为。
(3)证明标准不同:民事诉讼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刑事诉讼适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4)诉讼程序不同:民事诉讼程序相对简单,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
四、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4. 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提起公诉。
请分析该案可能的诉讼程序。
解答:该案可能的诉讼程序如下:(1)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2)审判: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判决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处罚。
(3)上诉和抗诉: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二审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作出终审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对被告人进行刑罚执行。
以上便是2020年司法考试试卷的部分试题及解答,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提问。
2020法考主观题(刑法)笔记

问:请分析甲、乙、丙、丁、戌的刑事责任(犯罪性质、犯罪形态、共同犯罪、数罪并罚、法定量刑)(1)甲、乙的行为:甲、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谋实施贪污行为,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贪污的对象是公共财物,题目中的26万元是五金厂的财物,而不是化工厂的财物,甲乙2人并没有贪污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所以,对甲乙二人的贪污行为只能认定为(贪污未遂)。
甲、乙见事情败露,主动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代了贪污罪行的行为,属于自首,可以对贪污罪从轻或减轻处罚。
甲揭发乙共同犯罪以外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与受贿罪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乙作为国有企业的副厂长,利用职务便利,长期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其远房亲戚戌经营的原料公司采购商品,使化工厂损失近300万元的行为,完全符合(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乙以妻子丁的名义在原料公司未出资却享有10%股份,且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受贿罪)(3)丙将五金厂的26万挪用出来汇给乙的个人账户,不是为了个人使用,也不是为谋取个人利益,不能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但,丙明知甲乙二人实施贪污行为,仍为其提供帮助,并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从犯)。
(4)丙为使五金厂能长期向化工厂供货,提前向乙的个人账户中汇入26万,实际上属于五金厂提前(垫付)的款项,这笔钱不是犯罪所得。
所以,丁将26万元取出的行为,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这26万是五金厂的钱,不是甲乙二人的贪污所得,所以,丁将26万取出的行为,也不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丁将其中13万送给甲,既不是帮助分赃,也不是行贿,因而不成立犯罪。
丁对自己名义的干股知情,并领取贿赂款,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从犯)。
(5)这里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
戌作为回报让乙的妻子丁未出资却享有原料公司10%股份,虽然未进行股权转让登记,但让丁分得红利58万的行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篇

2020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篇一、简介本文档是关于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的详细解析。
以下将按照题目顺序逐一解答,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刑法知识。
二、题目解析题目一题目描述:某人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执行期间犯罪率很低,可以解除缓刑吗?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有期徒刑缓刑期间,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如果在缓刑期满前没有犯罪行为,且表现良好,可以申请解除缓刑。
因此,只要某人在缓刑期间犯罪率低且表现良好,可以申请解除缓刑。
题目二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罪?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
根据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故意伤害罪。
题目三题目描述: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期间逃跑,如何认定其犯罪时间?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人员逃跑后,逃跑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刑期内。
因此,某人逃跑后的时间不属于犯罪时间,不计入其刑期。
题目四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没有使用,是否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解析: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的行为。
根据题目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携带管制刀具,虽然没有使用,但已经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罪。
三、总结本文对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刑法真题进行了详细解析。
通过对题目的分析和解答,希望能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提升解题能力。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该独立思考,不依赖他人帮助,采取简单策略,避免复杂的法律问题。
同时,在引用内容时,应注意确认其真实性,避免引用不能确认的内容。
【司考】考点量刑制度(星考点)

一、数罪并罚(一)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发生法定期间内:①最普通情形,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②漏罪情形,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③新罪情形,判决宣告后,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新罪的。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自由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超过20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作为数罪并罚的原则,也不允许将两个无期徒刑合并升格为死刑。
2.对判有附加刑的,原则上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数罪中主刑不论执行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妨碍并科。
财产刑并罚:罚金之间:合并执行;没收财产之间:吸收原则;罚金和没收财产之间:先执行罚金,后执行没收财产(司法解释的观点)3、《刑九》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注意】累犯的起算时间以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起算,而不是从管制执行完毕起算。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处,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解答和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解答和答案(4)案例一:问题:在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时,应如何定罪量刑?答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其他人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和罪行的证据,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例二:问题:A因与B发生争执,用刀将B捅伤后逃逸。
B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中,A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案件描述,A因与B 发生争执,使用刀具将B捅伤致死,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刑罚是死刑,最低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
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A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例三:问题:甲在公共场所殴打乙,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甲对乙的伤情表示悔过并主动向乙提供赔偿。
此案中,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答案: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案件描述,甲在公共场所殴打乙,乙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为轻伤二级,属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罚是三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低刑罚是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量刑时,应综合考虑甲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果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并酌情从轻处罚。
以上为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解答和答案(4)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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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经典考题分析: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理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理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理应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知识要点】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采取的是混合原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69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能超过二十年。
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
1.对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拘役
能够超过6个月达到1年,管制能够超过2年达到3年。
有期徒刑总
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注意:在计算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刑期的时候,要注意新的规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
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重点把握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
的情形,数罪并罚的上限提升到了二十五年。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这是刑法修正案八的变化)。
(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
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合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
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
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
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
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
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71条的规定,该方
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点: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实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
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
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
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并罚;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
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注意:2020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理应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20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20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
规定。
【经典考题71】(2002年试卷二第39题)下列关于数罪并罚的
做法与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和7年,法院决定合
并执行18年。
甲执行8年后,又犯C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对此,
法院应在2020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内决定合并执行的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刑期
B.乙犯AB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
并执行20年;在执行2年后,法院发现乙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没有判
决的C罪,并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样,乙实际执行的有期徒
刑必然超过20年
C.丙犯AB罪,分别被法院判处2020年和11年,法院决定合并执
行20年;在执行2年后,丙又犯C罪,法院就C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因为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不得超过20年,故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C罪
的刑罚
D.丁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ABCD四罪,但法院只判决A罪8年有期
徒刑、B罪12年有期徒刑,决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
执行5年后发现C罪与D罪,法院判处C罪5年有期徒刑、D罪7年有期徒刑。
此次并罚的“数刑中的刑期”应是18年,而不是12年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数罪并罚制度。
1.甲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
刑罚18年,减去已经执行的8年,还剩10年;用10年与新罪的刑罚
5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即10年以上2020年以下,最终决定的刑罚就是犯罪分子甲还要执行的刑期。
A选项说法错误。
2.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乙漏罪的,适用“先并后减”的原则:原判
刑罚20年,漏罪判处5年,两者实行并罚,本案并罚结果仍然是20
年(刑是20年,有期徒刑并罚时又不能突破20年)。
所以,在漏罪
的情形,如果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结果不可能突破20年。
B选
项说法错误。
3.丙在执行刑罚过程中犯新罪,适用“先减后并”的原则:原判
刑罚20年,减去已经执行的2年,还剩18年;用18年与新犯之罪判
处的刑罚5年实行并罚,即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
假如判
处20年,加上已经执行的2年,理论上一共要执行22年,所以犯新
罪的情形,实际执行的刑罚完全可能突破上限。
新犯之罪判处的刑罚
当然在并罚中得到了体现。
C选项说法错误。
4.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漏罪,以前后两个判决的结果实行并罚,而
不是以每个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标准实行并罚。
丁前一个判决的结果是
有期徒刑18年,后罪分别判处5年、7年,并罚原则就是在18年以上20年以下判处刑罚。
如果全部以各个犯罪判处的刑罚为标准实行并罚,会得出不合理的结论:AB两罪都判了18年,ABCD四个罪如果以12年
以上20年以下并罚,意味着理论上能够判处12年以上18年以下,会
导致罪行不相适合。
D选项说法准确。
注意:即使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限制,
但因为本案总和刑期没有超过三十五年的,所以不影响本题答案的准
确性。
本题准确答案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