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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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 罪数

第十三章罪数第一节罪数的区分一、区分罪数的意义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构成一个还是几个犯罪。

二、认定罪数的标准(一)客观说1.行为标准说2.结果说3.法益说(二)主观说◆主观说又称为犯意说,认为,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主观方面的犯罪故意为标准。

◆我国刑法学界普遍公认,犯罪构成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犯罪构成是犯罪客体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为数罪。

第二节一罪所谓一罪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只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

它可分为简单的一罪和复杂的一罪一、简单的一罪简单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犯了一个直接客体,刑法也相应地规定为一个犯罪构成的情形二、复杂的一罪复杂的一罪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好像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事实上或者立法上并不成立数罪或者不作为数罪而作为一罪处理的犯罪。

(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犯罪行为形式上貌似数罪,而实质上是一罪的犯罪。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危害行为一经实施,原则上已经构成犯罪,且该犯罪的行为及不法状态同时持续的一类犯罪。

其具有以下特征:①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不法状态的继续。

这是继续犯与状态犯的主要区别。

(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的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况。

)②继续犯必须是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成立继续犯所需的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

③继续犯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即犯罪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

④继续犯必须出于一个罪过。

◆我国刑法规定如的非法拘禁罪,重婚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都是继续犯,对于继续犯,不论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均应以一罪论处。

此外,根据刑法第89条的规定,对继续犯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

刑法 2024 知识点一、刑法概说。

1. 刑法的概念与性质。

-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 其性质具有阶级性(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法律性(调整特定社会关系)。

2. 刑法的任务与机能。

- 任务包括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等。

- 机能有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评价)、保护机能(保护法益)、保障机能(保障公民权利免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

3.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 体系: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

- 解释:- 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解释)。

- 学理解释(学者等作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1. 犯罪概念。

-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2. 犯罪构成。

-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 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

- 危害结果有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之分。

- 犯罪主体:- 自然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2 - 14周岁、14 - 16周岁、16周岁以上等不同阶段)。

刑事责任能力包括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单位主体:单位犯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原则。

- 犯罪主观方面:- 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三、正当行为。

1. 正当防卫。

- 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

-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表格

一罪与数罪的规定 表格
处罚原则:
但是(特殊的一行为两罪):如果认为刑法204条-2款规定的犯罪可能包括想象竞合犯,则对该款规定的犯罪必须实行并罚(一定要仔细看原文 即偷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并罚);
想象竞合的多罪:因为符合多个罪,从一重罪处罚(哪个重以其为依据):如为杀死出租司机,而在作为下安放炸弹,结果车毁又炸死乘客等多人(符合故意杀人罪、及爆炸罪等,以“爆炸罪处罚”,千万注意:此时不是以主观的杀人目的为处罚依据)
3、结果加重犯或加重结果犯
法律规定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伤、死亡(是根据加重的法定刑论处)是例子;特征:基本犯罪+加重结果===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行、结具有因果关系);故意伤害致死(十年年以上、无期或死刑)是适例刑法234条。
特征:
1、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区别与“状态犯”—行为结束后,造成的不法状态仍然在持续的情形象盗窃罪行为结束,占有状态继续)
2、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且不间断”的存在;
3、必须是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对象及同一社会关系;
4、出于一个罪过(一般是一个故意)
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2、想象竞合犯也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一行为数法
区别技巧:标准是“某一具体危害行为的出现才产生竞合关系”
A、若只因该具体行为的出现才使两个本来“不相关”的法条所规定的罪名出现竞合,则属于想象竞合(如以破坏性的手段盗窃公共汽车关键零部件,才使盗窃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有关联,没此破坏性行为则此两条永不包含或交叉)
B、若不存在某一具体行为,两个法条之间也存在整体与部分的包容或交叉关系,则为法条竞合。(如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罪)

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第十二章一罪与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 一、实质的一罪 • 实质的一罪:形式上具有数罪特征,但是 在实质上是一罪。 • (一)想象竞合犯 • 1.概念 • 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 罪,是指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 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如开一枪,打死 了甲,打伤了乙。
• 2.特征 •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前 提条件) • 对主观要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 (2)一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形式上或 者外观上;数个不同的罪名。例如,行为 人杀死被害人一家三口。? • →异种类的想象竞合犯
• 罪数形态的知识结构可以用下图表示:
一行为一罪:单纯的一罪(无数罪特征,刑法分则条文的样本) • 一罪﹛ 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 数行为一罪: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集合犯、结合犯 • 处断的一罪(数行为处断为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罪数形态 ﹛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但在刑法第70—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 数罪﹛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 • • •
2.特征 (1)犯罪行为的复数性。 (2)数行为之间有吸收关系。 原则: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 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 一、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 • 同种数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均 可独立成罪,但属于性质相同、罪名相同 的数罪。 • 异种数罪,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性 质不同、罪名不同。 • 二、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 分析刑法第292条第2款? • 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基本犯罪+加重结果= 基本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 3.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 4.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 按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 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罪数形态一、一般规则: 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

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

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5、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歼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

-- 一罪与数罪全面总结(转)刑法考点整理一、以一罪处理的情况: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2、受贿后,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择一重罪3、以赌博为业的:惯犯4、盗窃枪支并私藏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5、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其伪造的假币的:伪造货币罪6、制造枪支又私藏的:非法制造枪支的7、购买假币又使用的:购买假币罪从重8、邮政工作人员(或一般人员)私拆邮件而窃取物的:盗窃罪9、组织偷越国边境并暴力抗拒检查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0、组织偷越国边境又拘禁被组织人的:组织偷越国边境罪11、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致人死亡:故意杀人12、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故意杀人1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14、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故意杀人的15、绑架后杀害人质的:绑架罪16、拐卖后奸淫、强迫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拐卖罪17、以强奸手段强迫卖淫的:强迫卖淫罪1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暴力抗拒的,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走私毒品罪加重19、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备:一般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或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备罪,如果数额特别巨大,定盗窃罪20、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并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的;非法经营罪21、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并使用生产的:择一重罪22、非法组织、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罪23、用非法手段(如故意伤害)破坏选举:择一重罪24、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又使用的:择一重罪25、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微量毒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26、容留并贩卖毒品的:贩卖毒品罪27、明知他人有性病而组织、强迫卖淫的:组织、强迫卖淫的28、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择一重罪29、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后又泄露的:择一重罪30、侵犯著作权又销售的(同一标的物):侵犯著作权罪3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在产品上假冒注册商标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32、暴力妨害公务中,抢夺军警、公安枪支的:抢夺枪支罪。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第十二讲 一罪与数罪

(二)典型例子:以放火的方式杀人,破坏性
地偷盗公共交通工具的关键性零部件;

(三)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 刑法理论认为,对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即在所 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按最重的一个罪名处罚。在数罪 中比较轻重,应以法定刑的轻重为准。
二、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故意实施了基本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基 本的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重结果规 定了加重的法定刑的犯罪,其适例是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 (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要件 1.须有基本的犯罪构成。 2.须有加重的结果。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 (三)结果加重犯的处罚 结果加重犯不构成新的罪名,定罪时仍以基本犯罪 的罪名定性;量刑时适用刑法中对结果加重犯处刑 的条款,不适用基本犯罪的处刑。
(4)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总和在一起就构成
一个犯罪。所谓“总和”是指对行为人数个 违法行为的构成按照一定的原则予以综合评 价和累计,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
(二)徐行犯的处断原则
1、对违法行为的次数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次数的,行为人就构成犯罪。盗窃罪,偷税 罪
2、对违法行为的数额简单累加,达到法定的
(三)典型例子: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
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 用, 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
(四)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 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五)牵连犯的处罚 牵连犯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主观上是犯一罪的意 思,客观上不可分离因此应从一重论处,不实行 数罪并罚。但当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 法律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如刑法第198条关 于保险诈骗罪的有关规定。

3.继续犯是犯罪达到既遂之后,犯罪状态在继 续中,即行为与不法状态都在继续中。 4.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在相当的时间里的持续。 每一种犯罪都会持续一段时间,但继续犯是在 相当的时间里发生的。所谓相当时间,是指从 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上看构成继续犯所持 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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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一罪与数罪)重要知识点(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绑架致人死亡的;
7.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

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
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
1.吸收犯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1)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
择一重罪处罚。

(3)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施了走私罪的,
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施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3.想象竞合犯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
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报人、受
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
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
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
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
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并罚。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模�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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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
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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