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图教育:刑法重要知识点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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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背诵

1.刑法背诵

刑法总则一.简述刑法的机能(1)规制机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其方式是将一定的行为当作犯罪,对其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2)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且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背诵提示: ★二、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2)明确化,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背诵提示:★更多考察客观题考点三、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背诵提示: ★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联系:(1)犯罪对象是社会关系存在的前提和条件,是犯罪客体的物质载体或者主体承担者。

(2)犯罪对象在不同的场合会表现为不同的犯罪客体。

不同的犯罪对象在-一定的场合也可能表现为相同的犯罪客体。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能够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具有这种法律属性。

(2)任何犯罪都要使一定的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背诵提示: ★客观题考点理解为主五、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刑法基础知识速记
以下是一些刑法基础知识的速记口诀:
1. 刑法的基本原则:定面食。

定代表法定一罪刑法定原则,面代表面前一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食代表适应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 刑法的效力范围:地保捕人。

地代表属地原则,保代表保护原则,捕代表普遍管辖原则,人代表属人原则。

3. 财产刑顺序:费损债,罚没财。

4. 剥夺政治权利:无死国,应剥夺。

5. 累犯:成故有期5年内,特别累犯国恐黑,缓刑假释不可用,未成年人不在内。

6. 自首和立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特别自首在服刑。

协助抓捕,检举揭发,重大立功无期刑。

自首及本罪,立功所有罪。

7. 缓刑:应当缓刑:判18,年纪大,怀孕拘役3年下;不得缓刑:累犯首,奸未年,不得缓刑食安全。

8. 假释:限制条件:有期原刑应过半,无期执行13年,最高院核不受限;禁止条件:累暴十,不假释,贪贿不认不假释;程序及考验期:中院建议组合议,有期剩时无期10;两者考验期:缓刑判决确定日,假释之日正当时。

以上速记口诀仅供参考,建议查阅专业书籍或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取更准确全面的信息。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刑法重点记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点记忆条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二章犯罪第一节犯罪和刑事责任第二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第三节共同犯罪第四节单位犯罪第三章刑罚第一节刑罚的种类第二节管制第三节拘役第四节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第五节死刑第六节罚金第七节剥夺政治权利第八节没收财产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一节量刑第二节累犯第三节自首和立功第四节数罪并罚第五节缓刑第六节减刑第七节假释第八节时效第五章其他规定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第三节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八节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九节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7年3月14日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刑法所有重点知识

刑法所有重点知识

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刑法的概念(一)总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些说,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二)概念分类:①根据刑法规定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②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可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特别刑法指仅适用于特定人、时、地、事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二、刑法的性质(一)刑法的阶级性质①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

②刑法的阶级本质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一切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都是镇压人民的工具。

③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保卫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保护广大人民当前及长远的利益。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其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①刑法所保护的是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既涉及经济基础,又涉及上层建筑。

②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没有刑法作后盾,其他部门法很难得到彻底的贯彻实施,即充任“第二道防线”的角色。

其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财产,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其三,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1、早在建国初,我国先后制定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惩治反革命条例》,为刑法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刑法复习材料

刑法复习材料

刑法复习材料*号了解!号重点加粗的能背的背不能背的理解记忆(纯属个人整理,有错有漏自己改)1、刑法的特征*独立性、广泛性、严厉性、最后性2、刑法的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渊源:民族自治区刑法、特别行政区刑法)3、刑法的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法益保护机能、自由保障机能4、刑法的任务*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4、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5、刑法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刑法解释的方法:①文理解释(语意分析)②论理解释(扩大、缩小、当然、反对、补正、体系、历史、比较、目的九种解释方法)6、刑法的基本原则(表述和内容)1)罪刑法定原则!法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思想:民主主义、尊重人权主义内容:1、形式的侧面:法律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解释、禁止绝对不定期刑2、实质的侧面:明确性、适当性(①犯罪规定的适当,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②刑罚规定的适当,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注意: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2)平等适用原则*法条:对任何人犯罪,在使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3)罪刑相当原则*法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7、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需参考其他法律理解)、引证罪状(需参考法律条文理解)8、刑法的空间效力(法条的规定)!1)属地原则《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个人总结:《刑法总论》背记资料

个人总结:《刑法总论》背记资料

《刑法总论》背记资料1、简答刑法基本原则答: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2、简答犯罪的基本特征答: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3、简答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的适用答:我国刑法对空间效力采取折中原则(1)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A、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B、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2)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4、简答犯罪构成共同要件答: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时间、地点、方法和犯罪对象;5、简答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答:(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包括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4)完全负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犯罪年满18周岁不满75周岁,不属于又聋又哑或者盲人,且没有精神障碍的人。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则重点背诵版

刑法各论背诵版1.用放火行为杀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论处,不并罚.放火罪至人重伤死亡属于加重情节2.用放火.爆炸等方法破坏交通工具行为虽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但另有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不以爆炸罪论处3.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有杀人等行为的数罪并罚4.以杀人等方法劫持航空器,其行为作为方法行为被劫持航空器罪吸收.如果在劫持航空器后滥杀无辜或强奸的则数罪并罚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主题可以是单位或自然人违规制造枪支罪的主题是单位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非法出借、出租枪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或单位6。

交通肇事罪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

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则就不能成立本最,还必须放声重大事故。

主观方面为过失,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定行为可能是出于故意,如酒后驾车。

共同犯罪要求行为人要有共同的故意,但这里有例外:共同肇事后逃逸的安共犯论。

肇事后逃逸作为从重情节处罚,但若故意将被害人搬离现场隐匿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按故意杀人罪论处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5万以上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8。

生产销售假药罪:危险犯。

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否则不能认定本最,但销售金额5万以上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9.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5万以上。

个人或单位。

直接故意。

多次走私未经处理按累计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武装掩护从重,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最与妨害公务罪并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是否合法,是否牟取到不影响成立)10、伪造货币罪:人民币和外币。

一般主体。

伪造货币出售或运输的不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伪造货币后持有、使用的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理。

持有使用伪造货币单独成立犯罪的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货币11、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特殊主体即知情人员及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可以成为主体。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必背内容-

刑法分则主要罪名简答题一、危害公共安全罪概念: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1、放火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2、爆炸罪(危险犯概念:是指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实施了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的多数人、毁坏重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3、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概念:是指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5、破坏交通工具罪概念: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只限于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客观方面: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故意6、交通肇事罪概念: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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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重要知识点111条1、刑法的任务和机能(选择)1)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发挥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2)保护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即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作用;(3)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即指依据刑法的规定惩罚犯了罪的人,而不能对未犯罪的人动用刑罚以及犯罪人施以不恰当的刑罚,从而发挥刑法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作用。

口诀:保护智障(保护/规制/保障)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条文7-11背诵)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3个层次)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对2类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及对那个原则的体现?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的3个条件?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答案】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水、领空)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属地管辖原则处于基础性的地位,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不包括火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择一说”,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无三年限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判决的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4)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是所有外国人)。

背诵说明:逻辑:属地-国内所有人,属人-国外我国人,保护-国外外国人侵犯我国,普遍-国外外国人未侵犯我国但侵犯世界)属地:领域为基础,船舶航空器为延伸,遍在地为适用规则属人:一般公民在外国轻罪不管(高不过3年),国家属性人全管保护:应当同时遵循三个条件,即针对我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重罪,符合双重犯罪标准普遍:上面三个管不到的还要管3、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体现(简答和辨析)《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基本内容是:(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

(注:这里的法律,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法令)(2)明确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

根据法定化和明确化的要求,禁止采用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对被告不利的法律)、不明确的罪状、不确定的刑罚等。

(3)合理化,即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4)派生原则:(1)禁止将习惯法和判例作为刑法的渊源(法律主义。

还要注意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犯罪与刑罚);(2)禁止重法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5)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法律用语不得含糊其辞;(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4、犯罪的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

(1)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多种表现形式。

有的表现为实际的危害结果,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绝大多数故意犯罪和所有过失犯罪都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必要条件;有的表现为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现实危险。

(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只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也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行为的客观危害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统一。

(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2、影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因素或变量: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方法以及时间、地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个人情况、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1、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违法性不仅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和行政、经济法律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

同时,不仅是指违反刑法分则性规范的规定,而且也包括违反刑法总则性规范的规定。

例如,违反刑法总则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规定等。

2、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体现。

刑事违法性作为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体现了刑法的限制和保障机能。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1、应受刑罚惩罚性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

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应当不应当受刑罚惩罚解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只有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不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免予处罚不是对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的否定,而是以行为构成犯罪应当受刑罚惩罚为前提,否则也就谈不上免予处罚。

2、三者之间的关系:(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缺一不可的基本特征。

其中,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反映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说明了国家将一定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以刑罚惩罚的理由,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内容。

(2)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揭示了犯罪与刑法的关系,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表明了犯罪的法定性。

(3)应受刑罚惩罚性反映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

(4)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而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则反过来说明和体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一个行为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就不应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而受到刑罚惩罚。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即使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不被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也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5)因此,我们认为,犯罪的科学、完整和简约的定义应当是“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5、犯罪构成的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细化)及举例(《刑法》第239条第2款“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属于派生的犯罪构成、属于加重的犯罪构成?)【答案】1)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

(1)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条文关于某种犯罪的完成形态规定的犯罪构成。

(2)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标准,根据故意犯罪在行为发展阶段可能出现的预备、中止、未遂等不同的表现形态,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共同犯罪人的不同情况下,对基本犯罪构成中个别要件的具体要求作相应的修改或者变更后形成的犯罪构成。

2)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方面的特点,可以将犯罪构成分为标准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1)标准的犯罪构成,又称独立的犯罪构成,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具有标准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2)派生的犯罪构成,是指在标准犯罪构成的基础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在标准犯罪构成个别方面的特别规定而形成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的犯罪构成和减轻的犯罪构成两种。

背诵说明:基本的为一个主体,完成一个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既遂);修正的分为共犯修正(主体的修正,一变多)和停止形态修正(构成要件修正,特指客观方面)标准的为常态,派生的为非常态(总有加重的和减轻的)6、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4点,分类、要件、受害、现象,即分类要件受害的现象。

)【答案】联系: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被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

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寓于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

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区别:(1)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2)犯罪客体相同则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所以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对象则不是,因为犯罪对象相同并不意味着犯罪性质相同。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背诵说明:区别:要件-性质(分类依据)-损害7、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指在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所禁止的身体活动。

其特征是:(1)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2)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因此人的无意识动作、身体受外力强制形成的动作、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形成的动作等,都不是危害行为;(3)危害行为是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的行为,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8、不作为的成立条件(4个义务来源)与分类(2)和典型罪名【答案】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分类:纯正不作为犯(遗弃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叔叔带小孩出去玩,小孩落水而不救,小孩死—故意杀人罪)背诵说明:当为(法、职、先、行),能为,而不为(造成损害)9、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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