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23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
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
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结果加重犯【答案】:B【解析】:①甲主观上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客观上却盗窃了枪支,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在主客观一致的范围内成立盗窃罪既遂。
事后又将枪支藏于家中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由于之前的行为成立侵犯财产的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侵犯了新的法益,而且对行为人具有期待可能性,即既然行为人意图盗窃普通财物,在发现是枪支后,法律能够期待行为人别再实施持有枪支的行为。
所以,对于甲的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其中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A选项说法正确。
②抢夺罪属于状态犯,即在抢夺行为结束之后,他人财物2.在符合“执行期问,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前提下,关于减刑、假释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二11题.单选)A、甲因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已服刑1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甲可以假释B、乙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已服刑5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乙可优先适用假释C、丙犯贪污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拒不交代贪污款去向,一直未退赃。
丙已服刑20年,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危险。
对丙可假释D、丁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已服刑3年,一直未退赃。
丁虽在服刑中有重大技术革新,成绩突出,对其也不得减刑>>>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假释的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减刑、假释。
02.24职测知识点:刑罚

课外补充资料刑罚和刑罚的执行一、刑罚(一)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
1.管制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2.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
3.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5.死刑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
死刑的适用条件:(1)适用条件的限制,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死刑适用程序的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执行制度的限制,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二)附加刑1.罚金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841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罪数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为杀人而盗窃枪支,实施完杀人行为后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与盗窃枪支罪,属于牵连犯B、甲将盗窃的仿真品(价值数额较大)冒充文物出卖给他人,骗取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与诈骗罪,属于想象竞合犯C、甲教唆乙盗窃,随后甲又与乙共同实施盗窃行为,甲成立盗窃罪与盗窃罪的教唆犯,应当并罚D、甲窃取属于国家秘密的国有档案,成立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2节>想象竞合犯【答案】:D【解析】:A选项错误,甲先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后实施杀人行为,是两个犯罪行为,且两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没有极高的并发性,不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
B选项错误,甲先实施了盗窃的行为,后又实施诈骗行为,属于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
C选项错误,在案件中有一个盗窃的违法事实,甲既有教唆行为,又有正犯行为,应当按主行为认定犯罪,甲成立盗窃罪的正犯。
D选项正确,甲只有一个窃取行为,但既窃取了国有档案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一行为触犯两罪,任何一个罪名不足以全面评价案件事实,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2.关于犯罪形态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张三在地下工厂制造假保健品,价值达到三十万元,尚未出售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张三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B、李四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淫秽物品,后担心违法,将其全部销毁,因为李四以营利为目的,但主动销毁,所以构成犯罪中止C、赵、钱、孙、李四人共谋越狱,某日发生地震,赵某趁机放火制造混乱,成功逃出,其余人被抓回,剩余三人构成脱逃罪既遂D、甲为了谋杀仇人乙,破坏乙汽车的刹车系统,经查乙外出九天后才回家,甲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未遂>>>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3节>犯罪未遂的类型【解析】:本题考查犯罪形态。
法考《刑法》复习题集(第1213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甲指使丙杀害李某,丙随后将打算杀李某的想法告诉了乙,乙为丙提供了一把西瓜刀。
丙为顺利杀害李某,找到丁(13周岁),邀请其与自己一同杀李某。
事后证明,李某系丁杀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虽然丁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丙、丁成立违法层面的共同正犯B、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应将李某死亡的结果归属于丙、丁C、由于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乙帮助了丙的杀人行为,故甲、乙分别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D、由于丁导致了死亡结果,而甲、乙没有引起、帮助丁的杀人行为,故甲、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5节>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答案】:D【解析】:A选项正确,丙丁两人共同实施了致李某死亡的行为,虽然丁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共犯只解决违法层面的归属问题,与责任无关。
B选项正确,按共同正犯的归责原则,要把结果归属于丙丁两人。
C选项正确,甲教唆丙杀李某,丙也杀害了李某,甲引起了丙的杀人行为,成立教唆犯。
乙为丙提供刀,对丙的杀人行为起到物理的帮助作用,成立帮助犯。
D 选项错误,丙、丁属于共同正犯,都要为死亡结果负责任,甲教唆丙的行为,乙帮助丙的行为要分别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教唆犯、帮助犯的责任。
2.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9题,单选)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0章>第3节>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职业禁止。
公共基础知识 刑罚概述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的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一)累犯
(二)自首
(三)立功
(四)缓刑
知识拓展
缓刑的其他规定
1.必须宣告缓刑的对象
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2.禁止性条件
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3.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减刑
(六)假释。
350.独角兽法考(刑法)-侵犯财产罪

专题十九侵犯财产罪【本讲聚焦】财产犯罪是司法考试的重中之重。
考试时除了反复考查本章犯罪的犯罪构成外,对总则中共同犯罪、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内容的考查也常常以本章犯罪为背景。
所以,对这些“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的超级犯罪要深入、彻底地掌握。
相似犯罪之间的辨析是本章的重点。
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是必须掌握的。
【目次】考点1 本讲概述考点2 取得型犯罪考点3 毁弃型犯罪考点4 拒绝支付型犯罪【知识点结构】侵犯财产罪的法益刑法上的财物的认定概述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利用意思排除意思死者的占有平和型:盗窃罪违反被害人意志的犯罪暴力型:抢劫罪、抢夺罪转移占有的犯罪欺骗型:诈骗罪利用被害人瑕疵意志的犯罪胁迫型:敲诈勒索罪取得型犯罪具有不法所有侵占罪目的的犯罪职务侵占罪财产犯罪的分类不转移占有的犯罪不具有不法所有挪用资金罪目的的犯罪挪用特定款物罪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拒绝支付型犯罪: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相似犯罪的辨析: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考点1 本讲概述一、财产犯罪的法益★★★【知识点讲解】表40 财产犯罪的法益及财产的范围法益:占有合法占有:有所有权的占有和无所有权的占有非法占有:对犯罪所得的占有例外:如果遇到本权者的维权行为,则不再保护非法占有。
财产的范围包括狭义的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学术争议】财产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例如,为了不归还代为保管的名画,杀死画的主人,能构成抢劫罪吗?(2016年卷四第二题节选)【司法部的答案】关于赵某杀害钱某以便将名画据为己有这一事实,可能存在两种处理意见。
其一,认定为侵占罪与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理由是,赵某已经占有了名画,不可能对名画实施抢劫行为,杀人行为同时使得赵某将名画据为己有,所以,赵某对名画成立(委托物)侵占罪,对钱某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法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必须违反法律规定;(3)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即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3.刑法中的罪名和刑罚:刑法中规定了多种罪名和刑罚,包括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受贿罪、故意杀人罪等。
不同的罪名对应着不同的刑罚,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等。
4.刑法中的量刑原则:刑法中规定了量刑原则,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以及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犯罪前科等因素。
在判决时,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来确定刑罚的种类和刑期的长短。
5.刑法中的法定刑和量刑范围:刑法中规定了法定刑和量刑范围,即对于每种罪名,刑法中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和量刑范围。
法定刑是指法律规定的最低刑罚,而量刑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的最高和最低限度,法官在判决时需要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量刑。
6.刑法中的免责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刑法中规定了一些免责情形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首等,这些情形可以减轻或者免除犯罪人的刑罚。
同时,刑法中也规定了一些情节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例如犯罪人自首、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等。
这些情节可以在量刑时被考虑。
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分为减刑期和加刑期,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和矫正情况,可以减少刑期或者增加刑期。
4)无期徒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和矫正的一种刑罚。
无期徒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受到极其严厉惩罚的罪犯。
5)死刑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极其严厉的刑罚。
我国对死刑的适用非常谨慎,只有在极其严重的罪行中才会被判处死刑。
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并且要在公开场合进行,执行方式必须人道。
附加刑的刑种:1)罚金指犯罪分子应当缴纳的一定数额的钱款。
罚金的数额一般是根据犯罪所得或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的,不能超过犯罪所得或者造成的损失的三倍。
2)剥夺政治权利指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被剥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自由等政治权利。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

法学概论知识点讲解梳理1.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2.法的作用:一、规范作用:①指引②评价③预测④警示⑤制裁和保护二、社会作用:①政治②执行社会公共事务3.法与经济基础:首先,法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本质。
其次,法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一种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进步作用;另一种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社会发展起反作用。
4.社会主义法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第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相同。
两者都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之上,并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发展和完善。
第二,二都所体现的都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根本目的是一致的。
二者都以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己任,以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完善为根本目的。
5.法律规范的定义:所谓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以规定行为人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
6.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惩罚性强制措施。
7.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8.法律事实按其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类:●事件:事件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逝、地震、海啸、战争等。
●行为:行为是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9.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0.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总之,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11.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12.宪法的特征:●宪法内容的根本性●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此外,宪法的解释和实施监督也有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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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
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
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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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
1、一人犯数罪
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
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
则。
吸收原则
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
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
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限制加重原则:
“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主刑与附加刑的并罚)。
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科的原则。
如一人犯数罪,其中一个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那么,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仍须执行。
因为附加刑与主刑的性质不同,不得换算与吸收,却可以并科执行。
3、并科原则表现: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采用并科原理,附加刑仍须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布执行(依据《刑法》第69条第二款规定)。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
并科原则:
数罪中判处数个附加刑,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附加刑之间的并罚)。
例如,一个罪判处罚金5万元,另一个罪判处罚金10万元的,要合并执行15万元。
又如,一个罪判处罚金,另一个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分别执行。
再如,数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与没收财产时,也应分别执行。
三、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形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二)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
张三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有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处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张三的刑期如何界定?
该问题需要适用用“先并后减”规则:
(三)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先减后并”
李四因抢劫罪给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因一琐事对同监舍犯人大打出手,致对方重伤,依法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则此时对张三的刑期如何界定。
该问题需要适用用“先减后并”规则:
四、总结:
5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
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
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