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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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原则是什么数罪并罚是指当同一被告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犯罪行为时,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情况,对被告人进行合并判决,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分罪论罚原则: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要以每一个犯罪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罪行,对其进行个别量刑,然后再进行合并判决。

判决不是将多个犯罪行为综合在一起,而是按照每一个罪行独立量刑。

2.错罪并罚原则:当被告人因为同一犯罪活动被指控犯有多个罪行时,判决应该是合并处罚而不是累次处罚。

也就是说,同一犯罪活动中的多个罪行应该被视为一个整体,只能被判决一次,而不是多次。

3.罪刑相当原则:数罪并罚刑期计算要以相应罪行的犯罪事实和罪责为依据,确保判决的刑期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称。

在数罪并罚时,应该将每一个犯罪行为分别量刑,然后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合并判决,以保证刑罚的严重程度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相符。

4.共同犯罪原则:当多个被告人共同参与同一犯罪行为时,应该对每个被告人进行独立判决,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在确定刑期时,应该充分考虑每个被告人的独立犯罪行为和罪责,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量刑。

5.先后犯罪原则:当被告人在不同的犯罪活动中犯有多个罪行时,应该分别量刑,并按照一定的原则确定刑期。

在数罪并罚时,应该将每个犯罪行为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前后顺序进行合并判决。

既要考虑到每个犯罪行为的独立性,又要体现出先后犯罪的程度和影响。

6.刑期折抵原则:当被告人因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时,可以将前一次判决的刑期折抵到后一次判决的刑期中。

这种刑期折抵是一种减轻交错刑罚的方式,可以避免刑罚的累加,保证刑罚的连续性。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原则是根据犯罪事实和罪责的情况,将每一个独立的罪行进行个别量刑,并合并判决。

同时,还要考虑到罪刑相当、共同犯罪、先后犯罪等原则,以确保刑期计算的公正和合理。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在一次犯罪行为中犯了多个罪名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多个刑罚,并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同时也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数罪并罚,另一种是刑罚数罪并罚。

对于犯罪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首先需要确定被告人的多个犯罪行为是否可以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在一次作案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或者在犯罪的连续进行中犯了多个犯罪行为,可以被判处数罪并罚。

但是,如果这些犯罪行为已经被法律规定为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则不能再次数罪并罚。

确定可以数罪并罚的犯罪行为后,需要对每个犯罪行为的罪名和刑法规定的刑罚进行计算。

通常,法院会首先对每个犯罪行为进行刑期的计算,然后将这些刑期相加。

但是,在计算刑期时,法院还需要考虑到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

对于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是指当一个人已经犯罪被判处刑罚后又再次犯罪的情况。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被告人再次犯罪,法院可以对其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递加是指将之前的刑罚与现在的刑罚合并计算,而替代是指将之前的刑罚取消,用现在的刑罚来代替执行。

在刑罚数罪并罚的计算中,法院首先需要判断现在的犯罪行为是否符合数罪并罚的条件,然后决定对之前的刑罚进行递加或替代执行。

如果法院决定递加执行,通常会根据之前的刑罚和现在的刑罚的情况,综合考虑刑罚的情节相似性、刑期的合理性和人身权益的平衡等因素,来确定新的刑罚。

总结来说,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犯罪行为和刑罚进行计算与决定的过程。

法院在计算刑罚时,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情节、刑罚的兼罪和宽恕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因素,来确保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实现刑法的目的和意义。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

目录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考试刑期计算问题的归纳1.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起点是一样的,即都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分别是条注意不要混淆为判决确定之日起。

(“判决执行之日”与“判决确定之日”是有严格区别的。

因为判决确定之后,还有一个交付执行与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问题。

中间尚有一段时间间隔。

)2.死刑缓期执行的两年考验期限与缓刑的考验期限,计算起点是一样的,都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条),不要混淆为执行之日起(这一点正好与上述管制等刑期起算点相反)。

3.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即两年考验期满的次日就应开始计算所减的有期徒刑之期限,而不要混淆为减刑裁定之日起(51条)。

4.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有计算意义的情况下(即主刑不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以及附加与管制的也无计算的意义),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58条),不要混淆为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刑法典中有一个地方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的,即第65条第2款关于构成累犯的前后两罪时间间隔)。

5.前罪被假释时,再故意犯罪而构成累犯的时间(5年),自前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而不要混淆为假释之日。

6.假释考验期限。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83条),不要混淆为假释决定之日起。

7.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80条,当然此种情形下无期徒刑判决之前先前羁押的也不存在折抵问题)。

8.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89条)。

(同样的道理,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的问题也是如此)司法考试缓刑、减刑、假释之比较司法考试刑法量刑情节一览表——法定量刑情节一、总则性情节(一)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在国外犯罪已在国外受过刑法处罚的(第10条);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3、正当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0条第2款);4、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第21条第2款);5、中止犯(第24条第2款);6、胁从犯(第28条);7、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第68条第2款)。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犯罪人在同一时期内犯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综合处罚,即将罪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罪刑相加、最高刑与总刑的确定和折算执行。

首先,罪刑相加是数罪并罚的基本原则。

即将犯罪人所犯罪行对应的刑期进行相加计算,得出总刑期。

这一计算方法适用于同一类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情形。

例如,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内犯有两起盗窃罪,对于每一起盗窃罪,其约定刑期为三年,那么该人的总刑期为六年。

其次,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行为,法院需要确定适用最高刑与总刑。

最高刑是指在数罪并罚情况下,法院可以对其中的一个或部分犯罪行为适用该行为所对应的最高刑。

总刑是指将各项刑期相加后得出的最终刑期,但总刑不得超过最高刑的两倍。

法院在确定最高刑与总刑时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

最后,针对数罪并罚的执行,法院会进行折算执行。

即将总刑期和最高刑期进行折算,得出最终执行刑期。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折算比例。

例如,如果被判处的总刑期不满三年的,可以折算为缓刑;如果总刑期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可以折算为实际执行三分之一到三分之二,超过七年的可以折算为实际执行四分之一到二分之三
总的来说,数罪并罚是为了给犯罪行为适用恰当的刑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性、前科等因素,使刑罚更具有实效性和惩戒性。

在计算数罪并罚时,需要按照罪刑相加、最高刑与总刑的原则进行计算,并根据折算比例进行执行,以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

数罪并罚刑期如何计算数罪并罚是指被告人因同时犯有多个罪行,将这些罪行数罪并罚判处刑罚。

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是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关规则进行。

首先,对于数罪并罚判处的罪名,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按照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分别定罪。

法院在判决中会明确指出被告人的每个罪名,并对其相应的罪行做出裁决。

然后,对于每个罪名的刑期计算,根据刑法的规定,分别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合并刑期计算: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况,首先将每个罪名的刑期计算出来,并按照刑罚执行的基本规则,在基准刑期的基础上根据罪行的情节进行增减,得出最后的刑期。

最后,将每个罪名的刑期按照刑期加重原则进行合并,得出最终的刑期。

2.引用原判刑期法:在数罪并罚的刑期计算中,如果其中一个罪名已经判决过一次并执行了刑罚,那么法院可以根据这个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为基础,再根据其他罪名的情节进行合并计算,得出新的刑期。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已经判决过的罪名与其他罪犯的情节有关联的情况。

3.叠加刑罚计算:在数罪并罚的情况下,如果每个罪名都可以单独执行刑罚,那么法院可以将每个罪名的刑期叠加计算得出最终的刑期。

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每个罪名都有独立的犯罪行为和情节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刑期计算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是否存在累犯、从犯、共同犯罪等情况,这些因素可能会对刑期产生影响。

此外,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法院还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考虑量刑,并进行合理的惩罚与保护结合的刑罚决定。

总结起来,数罪并罚刑期的计算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判决出合理的刑期。

最终的刑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既能够惩罚罪行,又能够达到矫正作用和社会效果。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也就是刑事处罚,相信大家都知道如果行为人构成了刑事犯罪的话,那么就要依据《刑法》的规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而这个处罚其实就是这样的刑罚。

那么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1)管制: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所谓判决执行之日,应当指判决生效之日。

所谓羁押,是指在判决以前对犯罪分子的暂时关押,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2)拘役:就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1年。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有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4)无期徒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剥夺终身自由。

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

▲(5)死刑:也称生命刑,就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死刑是对犯罪分子的肉体予以剥夺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我国对于死刑的适用,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

刑法典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

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

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数罪并罚有三种情况:审判时一人犯数罪、服刑后发现漏罪、服刑后又犯新罪。

三种情况的数罪并罚方法不一样,刑期计算也不一样。

1、审判时一人犯数罪:吸收、限制加重。

2、服刑后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3、服刑后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之前我们了解到数罪并罚包括了三种情况,即判决前的,漏罪的以及新罪的。

在不同的情形下,数罪并罚刑期是不同的,并且实际的计算也不一样。

那到底数罪并罚刑期怎么算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数罪并罚刑期计算的一般规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般情形下,数罪的并罚直接以上述规则处理,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方法,因此时本罪已经被依法判决并执行了一定时间(刑期),与另罪的并罚就涉及对该已经执行的刑期如何处理的问题。

二、计算数罪并罚的两种方法《刑法》第70条、71条作了规定,分别适用“先并(加)后减”与“先减后并(加)”的方法。

这两种方法区别点在于看在刑罚执行期间所发现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是漏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如果是新罪(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该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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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问题的刑期计算
导言:数罪并罚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剥夺犯罪分子自由的刑期长度,对犯罪分子的宽容与改造有重要影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重要修改,下面我就为您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

关键词:数罪并罚吸收并科限制加重没收财产
本文系2014开年课题作者单位:翟辉上海政法学院
一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问题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原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修改后条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数罪并罚问题修改的意义
1 可以增加有期徒刑执行的合理性。

在以前,如果一个人因为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尽管总和刑期有35年,但他数罪并罚后只能判处15年以上,20年以下。

而修正案之后,他可以最高被判处25年有期徒刑.注意刑法中的以上,以下都包括本数。

(第九十九条【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2 可以引导法官增加有期徒刑的适用。

以往数罪并罚刑期过短,迫使法官认为不足以惩治犯罪,以至于判处较多的一罪的死刑,无期徒刑,改革以后加大了有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必然使法官更多适用有期徒刑,保护犯罪人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数罪并罚问题的原则与操作
1 吸收原则:如果一个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另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则后罪被前罪吸收,只执行前面的刑罚。

2限制加重原则:如果一个人犯了数罪,且数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则不是把这些罪的刑期简单相加,而是由法官自由裁量在总和刑期以下,一罪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同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最多不能超过25年。

有期徒刑与拘役由于刑种不同,不能合并执行,只能分别执行。

3 并科原则:主要适用于罚金。

数罪都处以罚金,则总罚金为数罪罚金的总和。

但有例外,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全部财产,一罪处以罚金,则适用吸收原则。

如果一罪被处以没收部分财产,一罪被处以罚金,
则仍要适用并科原则。

同时还要注意,没收财产指的是没收犯罪人的合法财产。

四数罪并罚问题的特殊情况
1服刑过程中发现漏罪
这种情况采取“先并后减”原则。

也就是先把原罪与漏罪数罪并罚,再减去罪犯已执行的刑期。

如果原罪是数罪并罚以后的刑期,则用该刑期与漏罪数罪并罚。

举例:如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服刑10年后又发现以前犯有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问该人应判处的刑期范围。

答案是20年,还需执行10年即可释放。

2 服刑过程中又犯新罪
这种情况采取“先减后并”原则。

也就是先减去罪犯已执行的刑期,在与新罪数罪并罚。

有人说这与第一种情况有什么区别吗。

显然是这种情况处罚的更重。

举例:如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服刑10年后又新犯有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问该人应判处的刑期范围。

应判处14-20年,显然比漏罪要重。

3 服刑过程中即发现漏罪,又发现新罪
则先先并后减,再先减后并,只要减一次即可。

即“并-减-并”原则。

举例:如一个人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服刑3年后又发现以前犯有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又犯了新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问该人应判处的刑期范围。

答案:17年-20年
有问题请咨询QQ;248105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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