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制度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数罪并罚制度是指在一个犯罪行为中,同时适用多种法律条款进行定罪处罚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通过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定性,从而更准确地判断罪行及确定处罚。
然而,在我国法学专业领域,对于我国数罪并罚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对其进行浅析。
一、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在我国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存在着以下几个不足之处:1. 法条模糊不明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数罪并罚的法条表述模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导致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了执行的不统一性。
这种模糊的法律规定给司法实施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使得数罪并罚制度无法得到有效运用。
2. 定罪标准不明确:在现行的数罪并罚制度中,对于定罪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
尤其是在涉及数罪并罚的复杂犯罪案件中,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和判断标准,导致对同一种罪行的定性和定罪结果存在差异,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
3. 惩罚力度不够均衡: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不同罪行之间的关系安排不够均衡。
在一些案件中,明显为主要罪行的犯罪行为附加了过多的附带罪行,使得罪行之间的关系变得模糊,导致了对犯罪情节的准确定性不足。
4. 罪名界定不明确:在涉及数罪并罚的案件中,对于犯罪行为的罪名界定存在问题。
由于数罪并罚的复杂性,经常出现对罪名的重复使用以及对罪名的模糊定性,容易导致对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质疑。
以上是当前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改革。
二、完善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途径为了解决我国数罪并罚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1. 明确法条表述:在法律层面上,需要对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相关法条进行明确的修改和补充,给出明确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这样才能够避免在司法实施中出现执行不统一的情况,提高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2024年的数罪并罚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罚犯罪行为。
下面是对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进行总结: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 罪责划定原则:数罪并罚的前提是确保罪责划定准确无误,不得对无罪者进行惩罚。
2. 惩罚原则:数罪并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并尽可能追求犯罪所致的社会危害的最小化。
3. 刑法科学性原则:数罪并罚应遵循刑法科学性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4. 公正原则:数罪并罚应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程序。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和方式:1. 犯罪行为多次数罪并罚:当被告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同时犯多个罪行时,数罪并罚适用。
适用方式为分别判处刑罚,但不累加刑期。
2. 犯罪行为分别数罪并罚:当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或场所犯有多个罪行时,数罪并罚适用。
适用方式为累加刑期,但不得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
3. 犯罪行为数罪不并罚: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数罪并罚的要求时,不适用数罪并罚制度。
三、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1. 犯罪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两个及以上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内故意伤害他人并抢夺其财物,可以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2. 犯罪时间间隔较短、手段相似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多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时间间隔较短,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连续多次盗窃同一商店财物,可以分别以盗窃罪数罪并罚。
3. 犯罪行为构成数罪并罚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两个及以上的罪名时,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盗窃财物后使用暴力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可以分别以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具体判决方式:1. 分别判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法院可以对每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即针对不同罪名进行单独处罚。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论数罪并罚的前提——数罪范围的确定

、
确定数罪并罚范围的标准
在罪数论中确定罪数的标 准是犯罪构成 ,这已经成为我
国内外 的罪数类 型的理论 , 可谓诸说林立 , 纷繁庞杂 , 其
国刑法学界的通说 。 据此标准 , 犯罪单 、 复决定于犯罪 行为 中主要差别表现在对一罪类型的划分上 。我 国刑法学界对一 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次数 , 一次符合构成要件为一罪 , 数次符 罪 的分类 , 从体系上来讲主要有二分制体 系 、 三分制体 系 、 四 合为数罪 , 即从构成要件事实的个数为犯罪的个数。可是 , 确 分制体系 , 但即使是 主张 同一种体系划分的各学说 , 其具体分
围和对象, 以仅 以与数罪并罚有关为限 , 所 那些在理论上 和实 论 的修正 , 以 , 所 公正与 否就 成为判断罪数划分是 否科 学的 践 中不直接与并罚发生联系的罪数问题不予论及。
一
最主要 的标准 , 自然也成 为确定数罪并罚范围的标准 。
二 、 于罪 数 形 态 的讨 论 关
统一进行并罚 , 将导致犯罪与刑罚之间的不均衡 , 造成罪刑逻 犯 、 结果加重犯 )处断的一罪( 、 连续犯 、 牵连犯 、 吸收犯 ) 的四 辑关 系混乱 。如A 酒后 驾车 , 违反 交通 运输管理法规 , 撞 分制体系较为合理 。至于数罪类 型的划分 , 将B 对讨论数罪并罚 死 ,同时触犯了刑法第 13 3条交通肇事罪和刑法第2 3 3 条过失 有意义 的是将其划分为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两类 。 致人死亡罪 , 若对A 以两罪进行并罚 , 显然是失当的。 在一罪中 ,单纯一罪和实质一罪都因只实施 了一个犯罪 既然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并不能真正解决数 罪并罚 的范围 行为, 没有并罚的必要 。 对法定一罪中的结合犯在我 国是否存 问题, 那么就需要有新 的理论来对其补充完善 , 于是如本来一 在, 刑法学界存有争议 , 笔者赞同否定 说。又由于我国19 年 97 罪、 处断一罪 、 形式数罪 、 实质数罪 , 以及牵 连犯 、 连续犯 、 想象 刑法取消了惯犯 的概念 ,有学者赞同以集合犯的概念来取代 竞合犯等理论都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一起构成了今天罪数 之【 笔者认为有道理。 l 1 , 我国现行刑法只有第3 3 0 条规定 了赌博 论 的主体 。 罪数论作为“ 独立于法律概念 、 法律规定而存在” 的 的职业犯 , 多次实施其它 同种犯罪行 为的只能是数罪 , 而非法 理论 , 本身当然有一定的客观性 , 这是它得 以发展到今天 的内 定一罪 , 故关 于数罪并罚讨论亦不涉及法定一罪。 处断的一罪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行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然后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司法制度。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况以及其对社会的意义。
某市一起特大贩毒案件中,被告人小明因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小明犯有上述罪行,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在判决中,法院对小明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
首先,小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最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认为,小明的上述罪行均涉及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考虑到小明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多次犯罪情节,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即将上述刑罚合并执行,总刑期为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情况和社会意义。
首先,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寻衅滋事等多个罪行,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通过对小明的数罪并罚执行,不仅可以更好地惩罚其犯罪行为,更能够起到震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除此之外,数罪并罚制度还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个罪行往往需要分别审理和判决,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更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而通过数罪并罚制度,法院可以将多个罪行合并审理和判决,从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
试论数罪并罚制度之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
我 国数 罪并罚 制度之 现状 及存在缺 陷
使得 19 刑法 典对 数罪 并罚制 度 的规 定存 在许 多矛 盾和 冲 9 7年
我 国现 行< 刑法》 中关于数 罪并 罚的规定主要 集中在第 6 条 突 , 大大 影响 了刑法基 本功能 的发挥 , 9 这 乃至现 在数罪 并罚制 度 笔 之所 以会 导致数罪 并 到第 7 条, l 以第 7 7条和 第 8 6条为补 充 , 只有第 6 条 规定 的是 之功 能在 我 国还 没有 完全发挥 。 者认为 , 9
与犯 罪情节 的犯罪分子来 说 , 能会 出现在 刑罚执行完 毕 以后发 刑—— 驱逐 出境 , 9 可 这 种不 同刑种在适 用 时必然会涉 及到相 互间
现漏 罪的犯罪 分子被判 处数刑 中最高刑期 以上 、 总和刑 期 以下 的 如何 并 罚的 问题 。 刑 罚, 而在刑 罚执 行完毕 以后发现 漏罪 的犯罪 分子则会 受到对其
99 基本 上保持 了原 来的面貌 . 容, 虽然与其它 制度一样 , 均为近 代 以来西 方刑法 思想的结 晶, 但 规定 乃承 袭 17 年刑 法典而 来 的,
作 为我 国刑 罚裁量 的一 种方式 其并 非不无纰 漏 。
一
然而 , 由于历 史原 因以及其后政 治、 经济 、 文化 、 社会环 境 的变 化,
的规定 , 国对数罪 并罚 区分不 同情 况分别采 取 了吸 收原 则、 我 限 毕对漏 罪适 用数罪 并罚 , 并没有考 虑到漏 罪与前罪 都是在判 决宣
制加重 原则 以及 并科 原则 。随 着社会 环境 的变迁其 存在 的缺漏 告前 所犯之 事实 , 对刑罚执行 完毕 以后才发现 漏罪 的犯 罪分 因此 已越 来越 明显地在 司法 实践 中表现 出来 。 由于篇 幅所 限, 笔者在 子势 必会造 成 同罪异 罚之不 公平现象 。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知识要点】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够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因为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
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来说,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
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够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
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
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
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
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选项说法准确。
本题准确答案为D.二、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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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 我国《刑法》第69条规定
判决宣布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 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 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得超过三年, 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 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二十年, 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 过二十五年。
而采用“先并后减”时的考虑重点则有所不同: 司法机关尽管在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期间发现 其有漏罪,犯罪人也试图隐瞒部分犯罪,但是 漏罪毕竟是既往的犯罪事实,属于“旧账”, 所以对前罪判决宣告前发生的犯罪的处理应当 贯彻相对从宽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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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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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科原则
亦称合并原则和相加原则,是指 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 刑绝对相加,各罪刑罚相加的总和即为 应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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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原则
即对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 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应执行的刑罚, 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所吸收, 不予执行。
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 律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 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点
1
一人犯有数罪
2
所犯数罪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 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 并罚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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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 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数罪并 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它 不仅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形势政策 的性质和特征,而且还从根本上制约着 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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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我国刑法采取的是混 合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 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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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对于有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用吸 收原则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刑的, 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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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数罪并罚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不同情况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 以前
(2)宣告判决只发现了数罪中的部分犯 罪
(3)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 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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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 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 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 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和后罪所 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 决定执行的刑罚。
(4)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
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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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思考: 对于2、3两种情况,“先并后减”
和“先减后并”有什么区别,为什么 存在这种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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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先减后并”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不思 悔改,继续作恶,又犯新罪,表明其难以改造, 人身危险性较大,所以对其应当贯彻从严惩处 的精神。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 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
这种并罚的特点: (1)一人犯有数罪 (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均 已被发现的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 《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犯罪人应执行的Page 12 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 罪的并罚
《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
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 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 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 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 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 的刑期之内。
(“先并后减”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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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并罚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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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加重原则
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对一人 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以数罪中的 最高刑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 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最高刑期以上, 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 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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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中原则
亦称综合原则和混合原则,指对数罪 的并罚不是单纯地采取吸收原则、并科原 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不同情况, 以某一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
(“先减后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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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种并罚的特点:
(1)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 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2)对于犯罪分子所实施的新罪,不管其罪数 如何,也不管是否与原判之罪性质相同,都应 当单独定罪量刑
(3)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 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进行并罚,决 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