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分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
《刑法》第六章一罪与数罪

第六章一罪与数罪第一节一罪与数罪概述一、一罪与数罪的概念我国通说上确定罪数的标准采取犯罪构成说,即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确定罪数的意义在于:(1)正确确定犯罪的个数,是正确定罪的基本要求。
(2)确定数罪是确定刑罚权个数的前提,因为国家刑罚权个数应当与犯罪个数对应。
数罪又分为同种数罪与不同种数罪。
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
区分同种数罪与异种数罪的意义在于:我国司法习惯仅对异种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对一并审理的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习惯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同种数罪不仅包括罪名相同的数罪,如甲犯有三个盗窃罪,通常是将三次盗窃数额累加按一个盗窃罪定罪处罚。
也包括“选择的一罪”,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掩饰、隐瞒赃物罪,如甲分别犯有一个窝赃罪、一个销赃罪,则将两次犯罪事实列出,只按一个窝赃、销赃罪定罪处罚。
(2006.四.28.辨析题)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关于判断罪数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行为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
因此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
2.法益说(或结果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
法益说把法益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
前者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
因此,一枪射杀数人是数罪。
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确定法益的个数。
例如,从甲、乙、丙三家偷财物,就是数罪。
3.意思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因此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5

2023年考研-法硕联考(刑法学)考试备考题库附带答案第1卷一.全考点押密题库(共50题)1.(真题)下列情形中,属于犯罪未遂的是()。
A. 甲持匕首在张三每天下夜班经过的路口守候,准备杀死张三,但张三当夜没有出现在这一地点B. 乙携带匕首乘坐出租车,准备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抢劫,因形迹可疑,出租车司机将车开进了派出所将其抓获C. 丙非法购进两支手枪还未来得及出卖即被抓获D. 丁为抢劫李四钱财,假装劝酒将李四灌醉,没来得及取走李四财物,因被李四的妻子发现而慌忙逃走正确答案:D,2.(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甲某使用假印章和变造的保险单与投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投保人达189人之多,非法收取保费50余万元,甲某在保险单上留有真实的联系电话,当投保人发生险损,甲某进行了一定的理赔.则()A. 甲某构成非法经营罪B. 甲某构成诈骗罪C. 甲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D. 甲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正确答案:A,3.(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某甲的行为属于()。
A. 犯罪中止B. 犯罪预备C. 犯意表示D. 不构成犯罪正确答案:B,4.(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符合下列哪一种情况,2年期满后,经合法程序批准减为无期徒刑?()A. 有悔罪表现B. 没有故意犯罪C. 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D. 有立功表现正确答案:B,5.(真题)甲被某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聘用,负责查验出场单、验货放行。
甲与无业人员乙串通,趁甲一人值班时,由乙开车从货场拉出价值10万元的货物,并销赃平分。
在本案中()。
A. 甲构成贪污罪,乙构成盗窃罪B. 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乙构成盗窃罪C. 甲、乙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D. 甲、乙共同构成贪污罪正确答案:C,6.(多项选择题)(每题 2.00 分) 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表述下列有哪些是正确的?()A. 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B.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C. 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D. 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正确答案:A,B,7.(单项选择题)(每题 1.00 分)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刑法分则真题解析

侵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1、走私一般物品,抗拒缉私,触犯走私物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抗拒缉私,造成重伤的,不定妨害公务罪,定有意损害罪。
〔抗税罪中有相怜悯形〕走私毒品而抗拒缉私的,定走私毒品罪,加重惩罚。
2、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行为本身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不另定过失致人死亡。
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罪,致被害人死亡。
拐卖妇女罪、组织卖淫罪,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不另定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疆最中,要数罪并罚。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制猥亵、污辱妇女的,要并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虐待罪,致被害人死亡。
3、假照实行行为不受刑法惩罚,那么帮助、教唆行为也不因此而受到惩罚。
所以帮助有责任力量的人自残,不成立有意损害罪。
这种情形要与被害人承诺相区分。
被害人承诺行为人将其造成轻伤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造成重伤的,即使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要负刑事责任。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象是活体器官,不包括尸体的器官。
摘取不满18 周岁的人的器官,即使经其同意,也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经有责任力量的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意,即构本钱罪。
未经其同意,构成有意损害罪或有意罪。
5、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是拐到手,而不是卖出去。
要想无罪,必需是收买前就得到被收买妇女的同意将其拐卖。
聚众阻碍挽救正处在被拐卖状态的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而不是聚众阻碍挽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6、既遂排斥中止:拐卖儿童后,因卖不出去便自己抚养,然后不想抚养了,便将其送回家中。
定拐卖儿童罪既遂。
7、始终存在犯意的,就不存在别人是教唆犯。
例:甲始终拐卖妇女,乙表示要收买一名妇女。
乙不是教唆犯。
8、组织儿童乞讨罪,要求对儿童实行暴力、胁迫手段来组织。
9、绑架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帮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包括有意和过失。
假设以有意杀死他人,然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索要财物,定有意伤人罪和敲诈讹诈罪,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页眉可删)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导读: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相关制度。
限制加重的原则具体指的是数罪并罚的量刑需要在当中最严重的刑期以上,在数罪合并的刑期以内确定相关的刑期。
一、数罪并罚原则折中原则指的是什么?《刑法》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数罪井罚制度采用了折中原则,即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辅的折中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1、并科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主刑和附加刑简单相加,罚金之间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判处死刑的时候只执行死刑,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它的主刑。
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它无期徒刑以下的主刑。
罚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3、限制加重原则。
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4、混合原则。
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我国的刑法以上三种原则都有,总体应当称为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罪名有哪些1、犯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实施刑法第销售伪劣产品之八种犯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妨害公务罪又非法经营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刑法学-13(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对下列何种人不得减刑______SSS_SINGLE_SELA 管制犯B 拘役犯C 无期徒刑犯D 死缓犯2.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决定机关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基层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3.对无期徒刑犯的假释决定机关是______SSS_SINGLE_SELA 基层人民法院B 中级人民法院C 高级人民法院D 最高人民法院4.甲因在学校饭堂投毒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甲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关于甲的假释,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SSS_SINGLE_SELA 可否假释,由检察机关决定B 可否假释,由执行机关决定C 服刑4年以上才可假释D 不得假释5.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______SSS_SINGLE_SELA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 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6.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_____核准。
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______SSS_SINGLE_SELA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B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C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D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______SSS_SINGLE_SELA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 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15年D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8.追诉期限从______起计算。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

关于非同种主刑及附加刑数罪并罚适用探讨(法学评论)2011年03月31日来源:法学评论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是指一人在特定时期内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依照法定原则而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同时兼取吸收原则与并科原则为辅实行数罪并罚,其具体方法在修订后的刑法第69条、第70条和第71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但从司法实践看,笔者以为其中仍存在两个不甚明确的问题:一是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二是附加刑的数罪并罚问题。
由于规定不明确,导致操作性不强,不利于贯彻罪责罚相统一的原则。
现就此略抒管见,以供参考。
一、关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根据修订后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的主刑种类分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
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一人犯数罪,若其中有一罪被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
因此,笔者在此阐述的非同种主刑主要是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三种刑罚。
对于这三类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目前存在以下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仍应依照刑法第69条确定的限制加重原则执行,即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根据这一原则对非同种主刑实行数罪并罚,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不同刑种总和刑期的计算;二是不同刑种最高刑期的比较确认。
为了确定一种标准解决这两个问题,有人提出,首先可选取一参考刑种,然后按照刑法第41条、第44条和第47条规定的精神,运用折抵方法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上述问题。
这种方法,从实际操作而言,似乎解决了非同种主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但从法理而言,违背了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
因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是三种不同刑罚,不仅适用的犯罪行为不同,而且犯罪行为人由此也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三者之间不能相互折抵。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58年就管制刑期可否折抵徒刑刑期的问题,专门发文指出:徒刑的刑罚较管制的刑罚为重,徒刑和管制的执行方法也不同,徒刑在劳动改造机关执行,而管制并不这样执行,因此,管制的刑期不宜折抵徒刑的刑期。
司法考试刑法分则讲义总结-专题

专题之一亲告罪1.第98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
4.第260条: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第270条:侵占罪。
专题之二分则自首1. 第164条第4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 第390条第2款:(行贿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 第392条第3款:(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专题之三禁止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一)分则部分1.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2.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3.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4. 第266条:诈骗罪。
5.第397条第1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6. 第397条第2款: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二)总则部分1. 第31条第2段: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 第101条: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专题之四刑法分则的累计计算1.第153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第3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第201条【逃税罪】第3款: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3.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7款: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4.第383条【贪污罪】第2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5.第386条【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383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学》判断题

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犯罪行为与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的,就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中华人民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国船舶、飞机、国际列车上犯罪的,适用本法。
×犯罪的一般客体揭示犯罪的共性,犯罪的直接客体揭示犯罪的个性。
√犯罪对象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而犯罪客体则只是选择要件。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贪污罪,都侵害到公私财产所有权,因此,行为人非法所得的财物,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才能构成犯罪。
×消防队员在火灾现场灭火时,因为水源枯竭,因而不能继续扑灭大火,造成了严重损失,消防队员的行为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
×盲人犯罪因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减弱,处罚时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去认定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比较科学的。
如果行为出现连续或者持续状态,则应当以行为状态结束之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去予以确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抢劫、运输毒品、爆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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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规定数罪并罚的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
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注意】以下情况按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造成被拐卖的妇女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有杀人或伤害的故意则按拐卖妇女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
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
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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