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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现行刑法的时间效力 1997年10月1日生效 二、刑法对生效以前的效力(溯及力) 第12条 【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 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从旧),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 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从旧),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 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新)。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从旧兼从新:适用未决案 (适用上诉案件),已决案不适用(再审不适用) 三、司法解释的效力 司法解释自发布之日其施行,其时间效力附着于被解释的刑法条文。 两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2001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 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 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 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 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 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 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 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 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 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 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 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 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刑法分论》课件

《刑法分论》课件
《刑法分论》ppt课 件
目录
• 刑法分论概述 • 犯罪构成 • 犯罪形态 • 共同犯罪 • 罪数形态 • 刑罚论
01 刑法分论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刑法分论是相对于刑 法总论而言的,是对 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 事责任进行研究的学 说。
特点
具体性、多样性、复 杂性。
具体性
刑法分论针对各种具 体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事责任等进行详细 阐述,具有更强的针 对性。
多样性
由于犯罪种类繁多, 刑法分论需要涵盖各 种不同种类的犯罪, 内容广泛多样。
复杂性
刑法分论涉及的犯罪 构成要件、刑事责任 等较为复杂,需要深 入研究和理解。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01
联系
刑法分论是刑法总论的具体应用,是对刑法总论原理的 进一步展开。
02
区别
刑法总论研究的是刑法的共性问题和一般原理,而刑法 分论则是对具体犯罪的个性问题和特殊情况进行研究。
必要共同犯罪
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 的共同犯罪。包括聚合犯、对合犯和集团 犯。
B
C
复杂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 、地位不同、作用不同,分别按照其所起的 作用定罪量刑。
简单共同犯罪
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构 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 犯的共犯形态。
03
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形态定义
犯罪形态是指犯罪在完成过程中 的不同表现形式,包括既遂、未
遂、中止等。
犯罪形态的意义
犯罪形态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 义,不同形态的犯罪在法律责任和 处罚上存在差异。
犯罪形态的分类
根据犯罪完成与否,可分为完成形 态与未完成形态;根据行为是否符 合构成要件,可分为构成要件符合 性形态与违法性形态等。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刑法课件分则(ppt文档)
宋某被捕后称不知李某是精神病人,宋某 是否构成强奸罪?
宋某多次在自己家用望远镜偷看对面楼三对 夫妻过性生活或女性洗澡。被派出所拘留后 还是多次有此行为。
宋某行为性质?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
1、非法拘禁罪(238条)2、绑架罪(239条)3、拐卖妇女、 儿童罪(240条)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241条) 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6、诬告 陷害罪(243条)7、强迫劳动罪(244条)8、雇用童工从 事危重劳动罪(第244条之一)9、非法搜查罪(245条)10、 非法侵入住宅罪(245条)11、刑讯逼供罪(247条)12、 暴力取证罪(247条)13、虐待被监管人罪(248条)14、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57条)15、虐待罪(260条)16、 拐骗儿童罪(262条)17、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262 条之一)18、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262 条之二)
刑法各论
刑法的生命在于与时俱进解释
教学目标设计
1、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 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 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 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 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2、使学生了解刑法中一些常见的罪名。掌握 常见罪名的构成要件,正确认定犯罪,恰当 量刑。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
1、重婚罪(258条);2、破坏军婚罪(259 条)
【本章重点罪名】
重点讲解: (一)侵犯生命、健康的犯罪:故意杀人罪(232 条)、遗弃罪(261条); (二)侵犯性的决定权的犯罪:强奸罪(236条) (三)侵犯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罪(238条);绑 架罪(239条)、拐卖妇女、儿童罪(240条) (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侮辱罪(246条)、诽谤罪 (246条) (五)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侵犯通信自由罪(252 条)、报复陷害罪(254条); (六)妨害婚姻的犯罪:重婚罪(258条)

《刑法》分则

《刑法》分则

03
刑法分则的体系
介绍刑法分则的体系
01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指刑法典中分 则部分所规定的各种犯罪的分类 、排列和组合。
02
刑法分则的体系是刑法典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正确理解和 适用刑法具有重要意义。
包括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
的定义、犯 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形态、共同犯 罪、刑罚等。
1
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行为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2
共同犯罪的特点
3
对各种犯罪的特点和构成要件进行解释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 为。
形成共同正犯关系或者教唆 犯、帮助犯关系。
对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
06
刑罚的种类
介绍刑罚的种类
01
02
03
04
生命刑
死刑和无期徒刑,剥夺犯罪人 的生命权。
不同的犯罪类型可能有不同的构成要件,但通常都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的心 理状态,以及行为产生了相应的后果。
构成要件是确定犯罪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依据,也是司法机关进行定罪量刑的重要 依据。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
犯罪的严重性是指犯罪行为对社会、 个人或组织造成的损害或伤害的程度 。
强调犯罪的严重性和刑事责任是为了 让人们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违 法性,从而加强社会对犯罪行为的防 范和打击力度。
03
常见罪名解析
04
案例分析
02
引言
刑法分则的概述
刑法分则的定义
刑法分则规定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及其适用条件。
刑法分则的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特点和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 渎职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

演示文稿刑法总则第九章

演示文稿刑法总则第九章
认识程度与认识内容紧密相关,是指行为人对认识 内容了解的是否详细、充分或者是否有了正确的了解 。
所谓意志要素:是指行为人在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危害结 果认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态度。
行为人意志态度
罪过的意志要素
行为人意志努力
第十页,共59页。
意志态度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或者后果所采取的 希望、放任或者否定的心理。
第二十一页,共59页。
1、确定故意犯罪: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和 后果有明确预见,并希望结果的发生。
2、不确定故意犯罪: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没有具 体确定的认识。即在实施犯罪行为或某种非犯罪行 为时,不具有侵害特定客体或希望犯罪行为发生的 心理态度。一般分为以下三种:
1)概括故意,从以下三个意义上理解: (1)作为不确定故意的一种。如对象的不确定。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典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的“明知”、“预见”
指的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希望”、
首先,人的行为不仅受到法律的约束,还受到一 般道德规范的约束,刑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一般 道德规范所不允许的行为。违反这种道德难则的行 为是有危害性的.行为人当然应当了解。如果行为 人实施了这样的行为,表明其对正常社会关系的反 抗态度。
第十五页,共59页。
其次.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哪个具 体条文,这是不现实的,一方面,人们难以做到,另 一方面会放纵罪犯, (二)犯罪故意的意志要素
其二,行为标准说,认为罪过是 犯罪主体对他所实施危害社会行为

刑法分论 课件

刑法分论 课件

第一章 刑法各论概说一、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一定的标准和顺序进行排列所形成的有机体,为刑法分则体系。

1、刑法分则将犯罪可以分为十类罪,一类罪中又包含若干种具体的犯罪。

2、类罪及具体犯罪的划分及排列是有一定标准和顺序的3、各罪形成有机体(相互联系,形成整体)举例二、刑法分则条文结构(一)刑法分则条文应然结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二)罪名1、定义:2、种类 1)根据客体的不同可分为:类罪名、亚(分)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2)根据罪名所表示的犯罪行为多少来划分可分为: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概括罪名。

单一罪名:只反映一种犯罪行为的罪名。

如故意杀人罪选择罪名:反映多种犯罪行为,可以分解适用的罪名。

如拐卖妇女、儿童罪。

概括罪名:概括多种相近的犯罪形式,不能分解适用的罪名。

如票据诈骗罪。

3)我国确定罪名的现状条文中并非全部都规定罪名。

由司法解释来确定。

(三)罪状分则对具体犯罪构成的描述,被称为罪状。

(四)法定刑1、定义: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2、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四、刑法分则学习的重点内容(一) 具体犯罪的构成的理解如盗窃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二) 具体犯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如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别(三) 某些具体犯罪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如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第二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概述1、定义: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的行为.2、类罪构成要件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

2)本类犯罪的客观方面3)本类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也有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4)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均是故意犯罪。

本类罪共有十二个具体罪名。

自学(国家安全的概念)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类罪定义二、类罪构成(一)客体是公共安全什么是公共安全?对此有不同的表述:1、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公共安全:2、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3、不特定的少数人或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刑法总则与分则培训 课件

刑法总则与分则培训  课件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 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 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3、犯罪
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 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 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 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 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 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7、刑罚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刑罚的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1)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组成。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 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法总则与分则简析
一、 刑法的总体框架
总则
刑法典(狭义的刑法)
分则
附则
广义的刑法
单行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二、 刑法总则主要内容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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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责任
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 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
年龄 问题: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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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体
自然 人主

பைடு நூலகம்
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 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
令其停车。被告人不仅不停车,反而加速行驶,中
途两次急刹车,将贾某摔下。李某见贾某被摔后,
不仅不停车,反而驾车离开现场。贾某被摔成重型
闭合性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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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过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问题:李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吗?
分析: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某
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 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精品。ppt课”件,下载后可编辑
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
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 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 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 罪动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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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
二、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 是刑法所
罪 保护的而
客 体
为犯罪行 为所侵害 的社会主
概 义社会关
念 系。
犯罪客体是刑法 所保护的那一部 分社会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 行为所侵害的社 会关系。
正正 确确 定量 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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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料推荐------------------------------------------------------刑法分则课件(9)主编:李洁副主编:张旭徐岱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导读:刑法各论是刑法学的组成部分,与刑法总论共同承担着认定犯罪、适用刑罚的重任。

本章是各论的概述,概括介绍了各论的研究内容、刑法分则体系的含义和特点以及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等内容。

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为研究对象,起着指导实践正确定罪量刑、发展刑法总论、完善刑事立法的重要作用。

我国刑法分则根据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个种类,并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列。

刑法分则规范由罪状、法定刑和罪名三部分构成。

第十九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第一节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及意义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我国刑法总则中规定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以及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的一般原理,刑法分则研究每个具体罪名的认定及应受的刑罚。

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1/ 12关系。

一、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与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相对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构成。

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的关系同刑法总则与分则的关系一样,也是一一般般与与特特殊殊、抽抽象象与与具具体体的关系。

总论研究的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共通性规定,是一般性的问题,起指导、补充各论的作用,而各论研究的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特别的规定,对总论起着补充和深化的作用。

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一)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研究刑法各论对于指导刑事司法实践、刑法理论的发展和刑事立法的完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表现在:1 指导司法实践的正确定罪和量刑2 发展刑法总论的一般原理3 完善刑事立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意义及方法(二)刑法各论的研究方法各论所研究的刑法分则的规定是一个个具体罪名的规定,具有多样性、多变性的特征。

因此,在对刑法分则展开研究的时候,必须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

总结起来,主要有两个:与时时俱俱进进的方法。

理论论联联系系实实际际的方法。

1 、与2 、理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刑---------------------------------------------------------------最新资料推荐------------------------------------------------------ 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法分分则则体体系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刑刑法分则体系解决的核心问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种类繁多的犯罪进行分类;二是将各类犯罪和各种犯罪进行排序。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将犯罪进行分类的意义在于:首先,使形形色色的犯罪条理化、系统化,从而使刑法分则条文井然有序,便于查找和适用。

其次,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有助于从理论上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从而有利于解决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标准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种具体犯罪的排列标准主要是各类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

同类类客客体体为为标标准准对犯罪进行分类(二)刑法分则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基本上按照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的不同,从从重重到到轻轻排列。

(三)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罪名的排列,一般也是按照各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适当考虑各罪之间的关系,基本上从重到3/ 12轻依次排列。

(一)我国刑法以同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一、罪状二、法定刑三、罪名第三节刑法分则规范的结构刑法分则的具体条文通常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

比如,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故年年以以下下有有期期徒徒刑刑、、拘是法定刑。

故意意伤伤害害他他人人身身体体的,处三三拘役役或或者者管管制制。

前一句是罪状,后一句同时,由于罪状与罪名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这一节也对罪名进行论述。

一、罪状罪状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犯罪构成的描述。

刑法分则各条文中的是罪状的标志,即只要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是具体的罪状和法定刑,那么,处之前的的所表明的就是罪状。

有的刑法条文中规定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罪状。

罪比如,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罪状1)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罪状2)的,是受贿罪。

罪状的分类二、法定刑法定定刑刑::---------------------------------------------------------------最新资料推荐------------------------------------------------------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

刑罚种类通常称为刑种,刑罚幅度通常称为刑度。

刑法总则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

法刑法分则中的法定刑是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根据具体犯罪的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刑种和刑度,表明了犯罪与刑罚质的因果性联系和量的相适应关系。

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是以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达到的最高程度和最低程度为依据的。

法定刑分类根据立法实践,以法定刑的刑种和刑度是否确定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对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定定刑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固定的刑度。

绝对对不不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定定刑刑::是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种罪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

5/ 12相对对确确定定的的法法定定刑刑::是指条文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度。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被世界各国刑法普遍采用。

(一)绝(二)绝(三)相我国刑法分则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的表现方式:1 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2 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确定。

3 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4 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5 分则条文规定援引其他条款的法定刑处罚。

三、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罪名度概括。

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罪名虽然概括了犯罪的内容,但罪名本身并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也就是说,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应该以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罪状、总则条文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的内容为依据,而不能直接以罪名为依据确定具体构成要件。

---------------------------------------------------------------最新资料推荐------------------------------------------------------ 尤其在罪名没有反映犯罪的本质与结构时,直接根据罪名确定构成要件会导致偏差。

三、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功能罪名的功能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1 概括功能2 区分功能3 评价功能4 威慑功能(二)罪名的分类 1 根据罪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学理罪名立法法罪罪、挪用公款罪等等。

司法法罪罪名名,是指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罪名。

学理理罪罪名名,是指理论上根据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内容,对犯罪所概括出的罪名。

学理罪名没有法律约束力,仅对司法实践确定罪名具有参考作用。

(二)罪名的分类立罪名名,是指立法机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的罪名。

如贪污司学 2 根据罪名涵盖范围的大小分为类罪名和具体罪名类类罪有与之对应的罪状和法定刑,也没有相应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引用类罪名作为定罪的依据,必须引用具体罪名。

具体体罪罪名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

7/ 12每个具体的犯罪都有自己的罪名,并有与之相对应的罪状和法定刑,具体罪名是定罪时得以引用的罪罪名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

类罪名反映了该类犯罪的共性,但没具名。

(二)罪名的分类 3 根据条文罪名包含构成内容数量单复,罪名可分为单名、选选择择罪罪名名和概概括括罪罪名名单一一罪罪名 4 以罪名在刑法中是否确定不变为标准,可分为确不确确定定罪罪名名(三)罪名的确定确定定罪罪名名与不 1 罪名确定的含义及研究内容罪名的确定有两个含义,一是司法机关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即对某种犯罪行为适用何种罪名;二是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概括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如对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是归纳为非法拘禁罪还是归纳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罪?这里的罪名的确定主要是在后一种意义上使用的。

(三)罪名的确定 1 罪名确定的含义及研究内容关于罪名的确定,主要研究三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刑法分则的某一条款所规定的是一个罪名还是数个罪名?其二,对结果加重犯、结合犯是否应该确定独立的罪名?其三,如何确定一个具体犯罪的名称? 2 罪名确定的方式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明示式。

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

---------------------------------------------------------------最新资料推荐------------------------------------------------------ 其中具体又可分为两种:标题明示和定义明示。

二是包含式。

即在分则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

2 罪名确定的方式我国刑法分则这两种确定罪名的方式都采用,但明示式比较少见,大多数都是包含式。

明示式中没有标题明示,都是定义明示。

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等。

对于包含式罪名的确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2 )概括性原则(3 )科学性原则【课后练习】 1 . 罪状 2. 空白罪状 3. 引证罪状 4. 法定刑二、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我国刑法分则中没有绝对确定法定刑的条款;B 我国刑法分则的条文都是包含罪刑关系的条文;C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该条文表述属于叙明罪状; D 《刑法》第263条第5项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该条文没有表明犯罪的主观方面,根据罪状的基本原理,行为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 2. 下列哪些条文属于空白罪状:9/ 12A 《刑法》第27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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