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张明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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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在刑法体系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原则,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进行全面评估,探讨其深度和广度,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1. 刑法分则的基本概念刑法分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对刑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归类和分类,从而便于理解和适用刑法。

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则是在解释刑法分则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方法。

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分则的解释应当注重实践和效果,遵循法律的目的和价值导向,同时兼顾法律规定的结构和体系性。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刑法分则的本质和意义具有重要启示。

2. 刑法分则的理论价值刑法分则不仅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在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方面也具有重要价值。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和法律的本质,为我们掌握刑法理论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3. 刑法分则的具体应用在具体的刑法解释和适用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根据刑法规定处理具体案件时,我们可以借鉴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注重刑法规定的效果和实践意义,同时遵循刑法规定的结构和逻辑,从而更好地适用刑法规定,保障司法公正和法律效果。

通过对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的全面评估,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分则的含义和意义,为我们在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在今后的刑法学习和研究中,我们应当认真研究和理解张明楷教授的理论观点,将其运用到刑法的具体实践中,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结语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张明楷是一项重要的刑法理论,它对于我们理解和适用刑法规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这一原理的全面评估和深入探讨,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刑法规定,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刑法规定,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效果。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张明楷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因涉嫌盗窃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该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张明楷的行为是否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为了舆论的焦点。

二、案件事实1. 被害人甲,男,某市居民。

某日,甲将一辆价值1万元的自行车停放在某小区楼下。

当晚,甲离开时忘记拔车锁。

2. 张明楷,男,某市居民。

某日,张明楷路过该小区楼下,发现甲的自行车未上锁,遂起盗窃之心。

张明楷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自行车锁撬开,骑走自行车。

3. 次日,甲发现自行车被盗,遂报警。

警方根据现场监控,将张明楷抓获。

三、案件争议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四、法律分析1. 张明楷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明楷盗窃的自行车价值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明楷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 如果构成盗窃罪,张明楷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张明楷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张明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五、判决结果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明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张明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某市人民法院判决张明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案件启示1. 公民应当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预防犯罪。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张明楷教授是中国知名刑法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本文将介绍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包括其对于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方法论和具体应用的观点。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5篇《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张明楷刑法解释的基础理念》篇1一、引言张明楷教授是中国刑法学界的知名学者,他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张明楷教授的刑法解释观点具有鲜明的特色,其基础理念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二、基本原则1. 法律文本主义: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的第一步是对法律文本进行准确理解。

法律文本主义强调法律文本的权威性和确定性,主张以法律文本为基础对刑法进行解释,而不是随意引申或扩张解释。

2. 刑法目的论:张明楷教授认为,刑法解释应当结合刑法的目的进行解释。

刑法目的论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而不是惩罚犯罪。

因此,在解释刑法时,应当以保护法益为出发点,兼顾人权保障和犯罪惩罚。

三、方法论1. 体系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主张采用体系解释方法对刑法进行解释。

体系解释方法强调刑法条文之间的联系和逻辑关系,主张将刑法条文放在整个刑法体系中进行解释,而不是孤立地解释某个条文。

2. 比较法解释方法:张明楷教授认为,比较法解释方法是一种有效的刑法解释方法。

比较法解释方法强调比较国内外刑法的规定和实践,借鉴国外刑法的优秀经验和做法,从而完善国内刑法的规定和实践。

四、具体应用1. 刑法分则个罪观点: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被广泛引用和借鉴。

他主张,对刑法分则中的各个罪名进行详细分析,以确定各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刑罚适用规则。

2. 犯罪构成要件论:张明楷教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是刑法解释的核心。

他主张,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包括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要件,三者缺一不可。

3. 刑罚适用规则:张明楷教授认为,刑罚适用规则是刑法解释的重要内容。

他主张,刑罚适用规则应当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学教学案例《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教学辅导案例编者:张明楷※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例1.2002年2月2日晚9时,犯罪嫌疑人费某、刘某等4人酒后由费驾驶面包车在某村公路上行驶,骑自行车的贾某被他们的面包车迎面撞倒后当场昏迷,4人将贾某抬到面包车上准备送往医院。

费、刘二人在开车去往医院的途中,因发现没带钱,就把昏迷中的贾放到一间废弃的小屋中,并往贾上衣内放了10块钱,尔后二人开车离去。

当晚,刘回家后怕贾在小屋内冻死,又从家里拿了旧被子和旧褥子,送到小屋并盖在贾的身上。

2月3日上午,满身灰尘和血迹的贾某苏醒后,自己回到家。

事后,经法医鉴定,贾某受了轻伤。

费、刘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2.甲因家庭琐事与丈夫争吵,随后甲跑到楼顶,想跳楼自杀但又没有下定决定。

丈夫报警救助后,民警迅速到场。

后来出现许多围观人员。

A与B在楼下大声喊:“跳啊!快跳啊!我没有时间等,我还要上班!快跳啊!……”最后,甲跳楼身亡。

A与B的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3.王某为民警,某日晨3时许在歌舞厅唱歌时与老板发生争吵;王从歌舞厅出来后,发现自己所骑的摩托车的高压火花塞被人拔掉,便怀疑是老板干的,遂产生报复心理。

王回到单位后,从自己管理的枪柜中取出一支56式冲锋枪,返回歌舞厅,在歌舞厅外面向该歌厅二楼(黑灯)射击五枪,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故意杀人罪?4.2003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酒后驾驶一辆货车在某县由北向南行驶途中在超越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公交车后,又向右打方向盘,当两辆车行至一十字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公交车司机王某下车到李某的汽车驾驶室左侧,抓住车门欲与李某理论,李某见状即发动汽车,王某便抓住李某汽车的左侧门,李某不顾王某的安全,闯红灯加大油门向前驶出200多米时,从右超越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王某被该车车箱伸出的钢筋挂下来,李某驾车逃逸。

王某因伤势过重,于次日8时死亡。

经法医鉴定,王某系头部受到强大外力的撞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学》张明楷作者介绍张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

1982年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湖北财经学院)法律系。

曾是日本东京大学客员研究员、日本东京都立大学客员研究教授、德国波恩大学高级访问学者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中南政法学院)教授。

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理事。

独著《犯罪论原理》(1991年版)、《刑事责任论》(1992年版)、《刑法的基础观念》(1995年版)、《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犯罪与对策》(1995年版)、《刑法学(上、下)》(1997年第1版)、《未遂犯论》(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开》(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国刑法纲要》(1999年版)、《刑法学(教学参考书)》(1999年版)、《法益初论》(2000年版、2003年修订版)、《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指定用书·刑法》(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场》(2002年版);译《日本刑法典》(1998年版)。

出版说明二十多年前,当中国改革开放开始勃兴,法律和法律教育开始再度崛起之时,法律出版社便以精诚态度和极大力度服务于中国的法律教育。

针对不同阶段的读者,本社陆续推出多种系列的法学教材,迄今已达数百种。

高等学校教材、教学参考书为其中主要部分。

而历年来逐步推出的"八五"、"九五"及正在推出的"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更为重点。

长期以来,"法律版"的众多教材,颇受学林瞩目。

在此,我们深深感谢读者和作者对我们的信任。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法律教育在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积极酝酿和展开改革举措,培养高素质的现代法律人才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目标。

为此,本社应时而动,力求从教材的品种上、内容上、形式上实现更大突破,为新一代法律人学取专业知识提供更好读本。

就高等学校教材而言,我们立足两种进路:全面革新既有教材,或推出全新教材。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

【司法考试】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共6页)张明楷刑法观点汇总(草稿版)一:客观的超过要素提倡法律案件的三段论应该如此---法律规范,犯罪构成是大前提-案件情况,犯罪情况是小前提最终结论何种罪刑!—二:无论公众场合与否,只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至死,就应该定为故意伤害罪!因为法定刑重!2.非公众场合非聚众导致重伤的也定故意伤害罪。

法定刑重3.聚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导致重伤的,定强制猥亵,侮辱罪!因为该罪的加重法定刑重于故意伤害罪!4.猥亵罪要求有故意,但不要求满足性欲和刺激的倾向。

比如强奸就不一定是基于性要求!三: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别!!1.第三人已经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

第三人在场的。

第三人知道的! 这些都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但是第三人不知道的不成立共犯!五:帮助行贿,帮助受贿,应该属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而不应该认定为介绍行贿罪!因为前者罪重,后者罪轻!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六:受贿罪的个人数额按照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额计算,而不是分赃数额!因为按照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之原理推定的!--例如甲,乙一共受贿10万,但是甲受贿6万,乙4万!甲,乙各自应该就10万承担责任而不是各自的6万,4万!同样的道理,在对受贿数额实行追缴,征收时也应用这一原理!但是又有区别---因为他是部分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延伸。

如上案例;原则上采用连带追征说,但是在各受贿人均有追征能力的前提下,采用分配追正说。

这样能够更好的分配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甲,乙如果均有钱那么各自追缴6万和4万!但是如果乙只有2万,则追缴甲8万元!六:罪刑法定原则及其适用(黎宏观点+张明楷)1.一般认为只要法律有明文规定,哪怕规定不明确,不妥当也要适用!但是如此一来,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

即尊重人权,限制国家刑罚权!所以这样的理解是不符和要求地。

如此便有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性理解。

具体来说国际上现在主要有2种解释,一是明确性原则(也叫不明确就无效原则)二是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2.什么是明确性原则呢?即成文法规定不明确,其内容难以把握,并且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该法规自身就是违宪无效!明确性原则的解释,德国是从法官的角度来认识的,日本则从一般人角度(即使普通人无法推知法律的意思,并且在适用中导致相异见解时)就认为是不明确! ------------------------------相关解释为日本宪法第31条:任何人,不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其生命或自由不受剥夺,也不得科处其他刑罚。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

张明楷刑法分论知识点引言张明楷是中国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分论领域有着丰富的研究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素养。

本文将对张明楷刑法分论的一些重要知识点进行介绍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刑法学中的关键概念和原理。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张明楷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确规定罪名和刑罚: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明确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这样可以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也能有效地限制刑事司法的滥用。

2.法律不能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原则还规定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性质,即法律不得追溯对以前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样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的滥用和任意执法。

3.刑罚的法定化: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能随意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也能有效地约束刑事司法的权力。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张明楷在刑法分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刑法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重要。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已在上一部分进行了详细介绍。

2.独立性原则:刑法是独立于其他法律领域的,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

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必须以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不能被其他法律领域的规定所限制和干扰。

3.平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即任何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应该受到同样的法律待遇。

这样可以保证刑法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刑事司法的歧视和偏见。

4.人道主义原则:刑法的适用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避免对罪犯进行残酷和不人道的惩罚。

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张明楷的刑事责任理论是其刑法分论研究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理解刑法学的核心概念和原理非常有帮助。

1.主观责任:刑事责任是基于犯罪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而确定的。

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刑事故意或过失,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危害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我国法律对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处罚。

本文以张明楷为例,探讨其犯罪的法律后果。

二、张明楷犯罪的事实张明楷,男,某市人,因涉嫌贪污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查,张明楷在担任某单位财务主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用于个人挥霍。

三、张明楷犯罪的法律依据1. 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2. 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张明楷犯罪的法律后果1. 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张明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 刑事诉讼程序:张明楷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依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张明楷有权进行辩护,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将依法对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审判。

3. 民事责任:张明楷贪污的100万元公款,依法应当返还给国家。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张明楷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赔偿因贪污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

4. 治安管理处罚:张明楷的行为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可以对张明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

5. 党纪处分: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张明楷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纪律。

刑法总论-张明楷课件


应受刑罚处罚的含义与地位 (二)论理的解释 犯罪概念与犯罪成立条件的关系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1.法益侵犯性(客观违法性) 法益侵犯性 (1)法益侵害性性与刑法目的的关系 (2)法益侵害与威胁的统一 (3)法益侵害的客观性 (4)相对稳定与变易性的统一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2.非难可能性(主观有责性) 非难可能性 含义与根据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但是否违法以及 是否有责,需要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确定, 是否有责,需要根据法定的构成要件确定, 故可以说, 故可以说,犯罪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且有 责的行为。 责的行为。 附:犯罪的双重含义 明确犯罪的双重含义的意义
(三)当代刑法理论的对立
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 形式的解释与实质的解释
(四)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相对意志自由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主观主义色彩 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 主观违法论、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犯罪法、刑(罚)法、罪刑法? 犯罪法、 罪刑法? 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关系
(二)刑法的地位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 刑法是独立的法律还是从属性的法律?
(三)刑法的指导原理 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 正义、合目的性与法的安定性(Radbruch) 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 正义:要求的是平等对待; 合目的性: 合目的性:保护法益 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稳定性 安定性:实定性/普遍性/明确性/ 正义内部的冲突 合目的性与安定性的冲突 二、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的渊源:法典、单行刑法、

张明楷刑法总论课件解析


4.构成要件的解释:严格与缓和
5.违法性:无 6.责任论: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 7.刑罚论: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
(三)中国刑法学的现状: 相对意志自由
社会本位为主、逐渐转向个人本位?
主观主义色彩 主观违法论、行为无价值
社会责任论?道义责任论?
目的刑论?并合主义?
四、理论体系与研究方法
刑法典体系与刑法学体系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国内
1.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2.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3.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4.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5.完备刑法与空白刑法?
(二)国际
1.自由刑法与权威刑法 2.侵害刑法与意志刑法 3.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
4.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三)其他名称 少年刑法
经济刑法
当你难以解释凶器概念时,你觉得应当追问 立法者(或起草人)当初的想法吗? (三)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如果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官,你的解释会起作用吗?
(四)解释的方法
1.文理解释
2.论理解释
扩大解释与缩小解释:印鉴\情报
当然解释与反对解释:二次\二年
体系解释与相对解释:暴力\贩卖 历史解释与比较解释:遗弃\代为保管 补正解释与目的解释:以下\侵入
第二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 国内犯——属地原则 A.中国人在国外犯罪怎么办?
国外犯 B.美国人在美国杀中国人怎么办?
C.外国人在公海犯罪怎么办? 港澳台犯—— 在内地犯罪后又回到原地的, 能否适用内地刑法?
二、对国内犯的适用原则
(一)原则
基本原则——属地主义 补充原则——旗国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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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对邮寄行为应如何处理?
运输是否包括运输出入境?(刑法另规定了走 私枪支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危险物质罪)
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其中有短缩的二行为犯
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罪 问题: 是否要求认识到是枪支等?以盗窃财物为 目的,同时认识到可能是枪支的,怎么办? 是否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执勤警察 的枪支夺下后扔入水沟的行为如何认定? 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既有抽象危险犯,也有具体危险犯
二、资助恐怖活动罪 三、劫持航空器罪 问题:航空器的范围:军用、警用、海关用?
劫持的含义
四、劫持船只、汽车罪: 联想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
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第五节 违反枪支等管理规定的犯罪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 弹药、爆炸物罪 注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范围(尤其注意仿 真手枪):抽象的危险犯 运输、储存的含义
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问题:持有与运输的关系||私藏与储存的关系
七、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注意:两种情形,但要件不同 将枪支质押于他人的,属什么行为? 将枪支赠与他人的,如何处理? 八、丢失枪支不报罪 罪过形式:形形色色的学说及其缺陷 或许荒谬的私见:客观的超过要素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 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问题:
二—五:问题:
(一)交通设施的确定
P547
P548
盗走公路上的井盖的行为性质?
(二)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的确定
正在使用与行为性质必须结合起来判断
(三)易燃易爆设备的范围:输油管道
(四)如何理解124条第2款?
过失损坏但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的,也成 立犯罪吗?
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一、非法拘禁罪
(一)法益:身体活动自由;场所移动自由 (二)对象:有身体活动自由的自然人:
是可能的身体活动自由还是现实的身体活动 自由?要求被害人认识到自由被剥夺
(三)行为:直接拘禁与间接拘禁;作为与不作为; 有形与无形;持续性与非法性。 (四)故意:间接故意能否成立本罪
(五)问题:
1.是否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241条3款
(1)简单罪状 (2)叙明罪状
(3)引证罪状
(4)空白罪状: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二)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1.基本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2.加重.减轻罪状与构成要件的关系
二、罪名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二)罪名的分类 (三)罪名的确定
1.罪名数量的确定:171条规定了几个罪?
2.罪名名称的确定:如何称呼360条的犯罪?
(三)普通强奸的特征
1.客观要件:
(1)对象:认识错误? (2)目的行为:概念的变化 (3)手段行为: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2.主体 (1)妇女:强奸罪是身份犯吗? (2)丈夫:所谓婚内强奸,如何权衡得失? 3.主观要件:故意的内容//李本武案件
(四)奸淫幼女(非独立罪名)
1.构成要件
行为人合理地相信被害人有16岁,使用暴力、 胁迫手段与之性交,实际上被害人只有13岁的, 如何处理? 2.既遂标准的疑问 既遂标准对上例的影响?
三、法定刑 (一)概念
(二)种类:
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优点与缺陷
4.浮动法定刑(仅限于罚金刑):优点
问题:174条第1款前段的法定刑,是“可以” 还是“应当”并处或者单处…...?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处断刑、执行刑
2.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
3.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4.与可能造成伤害结果的其他犯罪的区别
(十三)刑事责任:P688-690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第三节
一、强奸罪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概念与种类 (二)普通强奸的本质 如何理解违背妇女意志?内容;客观前提;妇 女的反抗;主观前提;事实上的违背?如何认定? 强奸罪的法益是什么? 女权主义犯罪学对国外强奸罪立法的影响。
何种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应否考虑所资助的犯罪性质、法定刑? 三、叛逃罪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如何认定?
叛逃本身有危害性质?叛逃后有危害行为?
四、111条的犯罪如何认定?
“为境外”是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
“情报”的范围如何确定? “非法提供”包括哪些行为?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概述
刑法学 (各论)
主讲人:张明楷
第20章 第一节
罪刑各论概述 研究对象与意义
一、罪刑各论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意义
二、分则与总则的关系
第二节
一、概念 二、特点
刑法分则的体系
二分法或三分法的问题
第三节
一、罪状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概念与种类 1.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
2.以描述方式为标准:
第21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几个重要问题 一、煽动与教唆的关系 对象:特定与否 内容:是否具体犯罪 形式:公然与否 构成要件:是分则要件还是总则要件
方法:可否为文字、图画、演说等以外方法
问题:是教唆严重还是煽动严重?
煽动他人杀人的怎么办?
所谓的悬赏教唆是教唆还是煽动? 二、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与共犯的关系 事前资助、事中资助与事后资助
3.绑架致人死亡的范畴:
看守人失火致被绑架者死亡的,如何处理? 4.绑架是否一概吸收抢劫罪? 5.绑架致人伤害或者伤害致死的,如何处理?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行为
(二)主体:15周岁的人拐卖妇女并实施强奸行为的, 应如何处理? (三)故意与目的
(四)问题:
1.是否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 2.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如何处理? (四)处罚中的问题
3 .甲乙拘禁了A,让A给妻子B打电话以钱赎 人,但A没有说明自己被绑架,只是声称要钱。 甲乙是否构成绑架罪?
4.甲乙绑架A后,向A的亲属勒索财物未得逞, 便杀害了A。事后,甲乙将真相告诉丙,丙唆使 甲乙继续勒索。甲乙继续勒索了100万。
(六)处罚
1.法定刑重的原因
2.绑架杀人是结合犯还是结果加重犯? 绑架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有哪些可供选 择的方案?
(五)强奸罪的认定
(六)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二/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
(一)问题所在:
(二)猥亵行为:质的规定性;猥亵与侮辱的同一 性;相对性;变易性 (三)犯罪主体:妇女;丈夫
(四)内心倾向:不要求内心倾向的合理性;要求 内心倾向的不合理性 (五)结果加重:
(六)公然猥亵: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九)共犯:1.故意伤害致死的共犯
2.部分共同犯罪
3.同时伤害 (十)罪数:连续伤害:同一法益说与同种法益说 (十一)与非罪的区别 (十二)与其他罪的区别 1.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1)理论观点:目的说、故意说、事实说 (2)故意说与事实说的统一:日本判例
(3)中止与犯意转化的关系。请看下例:
向某出于杀人故意,将刘某邀至家中喝酒,喝酒 时向某趁刘某不备拿起菜刀朝刘头部连砍2刀,刘 当场倒在血泊之中不能动弹。此时,向某突然醒 悟,觉得对不起朋友,立即打电话叫来救护车, 将刘送往医院抢救。在入院第二天,刘因流血过 多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困难、不公平
私见:包含两次交通事故
2.主观方面:通说与司法解释的问题
没有故意的如何处理?
有无对基本犯罪持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持故意 的现象?
私见:过失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七、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何谓“安全事故”?豆腐渣工程在完工
后立即被发现的,是否属于安全事故?
1.是否限于暴力、胁迫与麻醉方法? 2.是否要求使被绑架人离开原来的生活场所? 3.状态犯?持续犯?折中说?
(三)故意与目的:
故意内容,利用心理,主观目的
(四)问题:
1.偷盗婴幼儿作为人质的如何处理?
2.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如何理解第238条第3款?如何评价司法解释? 案例:甲使用欺骗方法引诱乙“赌博”,使乙 欠债,然后拘禁乙,迫使乙的家属还债?构成何 罪?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
(一)罪名的确定 (二)本罪的范围:本条的性质 (三)常见的“其他方法”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的犯罪
一、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一)特征 大型拖拉机、缆车、摩托车是否交通工具? 清华大学的电瓶车属于什么车? “正在使用”的实质含义? “破坏”的实质含义? (二)问题:劫持火车、电车的构成何罪?
一、特征 (一)何谓公共安全?不特定是什么含义? (二)是否需要行为人对危险的认识?
二、问题:哪些是具体危险犯、哪些是抽象危险犯?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一)特征:什么叫放火?如何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
(二)问题:
1.何时为放火罪的着手?
2.放火罪的既遂标志是什么?认定放火未遂的意 义何在? 二、三、四、略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
一、注意规定:156.287
二、法律拟制:269、267(2)
三、区分意义与方法
第五节
(一)定义 (二)表现形式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三)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二、适用原则 (一)学说
(二)本人立场
1.不同法律文件之间的竞合应严格适用特别 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2.同一法律文件内的竞合通常适用特别条款 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但例外可能适用重法条 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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