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刑事法第十四章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答案解析(试卷一)

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答案解析试卷一1.《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关于该条款规定的规则(或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第10题,单选)A.任意性规则B.法律原则C.准用性规则D.禁止性规则参考答案:A。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定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所谓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具有强制性性质,不允许人们随便加以更改的规则。
所谓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是规定夫妻之间可以选择确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以及权利义务内容,属于任意性规则。
A选项正确。
法律原则与法委规则的区别有三:一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局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二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们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及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三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而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刑法分则

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分则的体系一、概念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以及各类犯罪所包含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和次序,加以排列而形成的有机整体。
二、意义1、刑法的价值取向二分法或者三分法、排列次序——国家刑法、民权刑法2、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原则三、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1、同类客体分类——十类2、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对类罪排列3、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及各罪关系对个罪排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一、罪状(一)概念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二)种类1、以描述方式为标准:(1)简单罪状:第232条故意杀人罪(2)叙明罪状:洗钱罪、信用卡诈骗罪(3)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如:第119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2款,过失犯前款罪的……(4)空白罪状(空白刑法或者白地刑法):指出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或法规。
如:第345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真正的空白罪状:违反……法,处。
如日本刑法第94条:“在外国交战之际,违反有关局外中立之命令的,处三年以下监禁或者五十万圆以下罚金。
”2、以描述内容为标准:基本//加重、减轻(1)基本罪状: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如第238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加重、减轻罪状:对加重或者减轻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的描述第238条第2款: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罪状的方式:1、设专条规定加重罪状与法定刑。
如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加重罪状,第119条: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无期、死刑;2、设专款规定:如第257条第2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2年以下、拘役),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3、在基本罪状与法定刑之后在同款内规定。
《刑法》第十四章

第二节 量刑情节
三、量刑情节的适用
(一)正确认识和处理不同情节的关系 (二)正确适用多功能情节 (三)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第二节 量刑情节
四、间接处罚的禁止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对于罪刑规范并不禁止的事实(行为、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结果等),不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否则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就会形成间接处罚。 A在抢夺 的财物时,导致 身体遭受 在抢夺B的财物时 在抢夺 的财物时,导致B身体遭受 轻微伤。 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 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A从重量 轻微伤。B的轻微伤能否成为对 从重量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刑的根据?本书持否定回答。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答案:A
第四节 自首与立功
二、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立功是指犯罪人犯罪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 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 侦破其他案件, 侦破其他案件,以及其他对国家和社会有 突出贡献的行为。 突出贡献的行为 第68条 【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 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注意第451页最后一段。 页最后一段。 注意第 页最后一段
刑法分则概述

1、什么是罪状?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2、什么是法定刑?有哪几种类型? 3、什么是法条竞合?其适用原则是什么?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律条文规定的犯罪 构成,但从数个法律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 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其他法律条文不能再适用的 情况。 基本特征。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二)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2010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一审案件 情况统计表 (收案)
刑法分则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内容、特点,明确 罪状的概念和种类,理解法定刑的含义及 其类型,掌握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犯罪的分类和排列的根 据;罪状的概念和种类;法定刑的含义和 种类;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教学方法 讲授为主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 • • • • • • • • 危害公共安全罪88950件(第四)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0386件(第五)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84233件(第二) 侵犯财产罪293561件(第一)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53201件(第三) 危害国防利益罪207件(第八) 贪污贿赂罪23889件(第六) 渎职罪4489件(第七) 其他679件 合计779595件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二、罪名 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重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分类:(一)类罪名与具体罪名;(二)单一罪名、选择 罪名与概括罪名;(三)确定罪名与不确定罪名。 三、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 的种类和刑罚的幅度。 类型: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 的法定刑。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

2013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法【备考提示】刑法命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基本固定的,呈现出“重者恒重”的特点,例如总则部分重要考点主要有:刑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因果关系、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不作为犯罪、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罚的体系及其裁量等;分则部分重点罪名如故意伤害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侵占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非法集资罪、信用卡诈骗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毒品犯罪、组织卖淫罪等,这些知识点在历年来的考查中反复出现,所占分会比例居高不下,而且考查内容越来越细致。
此外,近看来对刑法理论知识的考查有所加强,温和的刑法新理论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命题观点,需要考生在复习中予以重视。
【2013年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法部分以完善大纲教材为主,没有新增考点。
大纲附录部分,删除1件司法解释,新增4件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日公布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3次会议、2012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2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12日公布自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2次会议、2012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9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7日公布自2013年1月9日起施行)。
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刑法部分及真题对照答案解析【精选文档】

单项选择(2013年)1.甲给机场打电话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机场立即紧急疏散乘客,对飞机进行地毯式安检,3小时后才恢复正常航班秩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为维护社会稳定,无论甲的行为是否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都应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
为防范危害航空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C.从事实和法律出发,甲的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追究其刑事责任D.对于散布虚假信息,危及航空安全,造成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案件,可突破司法程序规定,以高效办案取信社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选项A错误。
定罪量刑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将依法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选项B错误,选项C正确。
甲只是谎称“3架飞机上有炸弹”,并没有实际放置炸弹,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和可能,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判处甲死刑。
但其行为符合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犯罪构成,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进行处罚。
选项D错误。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即便造成了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等,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法定的程序.2.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有以下观点:①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具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②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③罪刑法定的核心是限制国家机关权力,保障国民自由,与执法为民的理念相一致④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表现关于上述观点的正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第②③④句错误B。
第①③句正确,第②④句错误C.第①②③句正确,第④句错误D。
第①②③④句均正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
①正确.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社会法治的本质属性强调人民当家作主,强调人民利益至上,两者具有一致性.②正确.罪刑法定既约束司法者,也约束立法者;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机关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两者具有一致性。
刑法课件第十四章:罪刑各罪概述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
4.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指刑法条文不直接具 体地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 法律、法规。
不过我国刑法中的空白罪状,往往是对结果或情节作 出规定,因而可以说早我国刑法中没有纯粹的空白罪状。
3、单一罪名、选择罪名与概括罪名
这是以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的单复为依据所 作的划分。
单一罪名,是指罪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 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是指因罪状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 比较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方式、对象等情况的罪名。
选择罪名大致分为以下五种情形:
第二节: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表现形式是规定具体的犯罪和刑 罚,因而,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假定条件)和法定刑( 法律后果)两部分组成。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特征的 描述。行为只有符合某罪刑规范的罪状,才能适用该规范 。 (一)根据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可分为简单罪 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从实际情况来看,法条竞合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因犯罪主体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关系。
(2)因犯罪目的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3)因犯罪对象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4)因犯罪手段不同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5)因危害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竞合。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当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 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 原则处理。
具体罪名是各种具体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 其定义、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因此,定罪只能根据分则条 文中的具体罪名。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解读---刑事诉讼法

2013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备考提示】在最近四年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在第二卷选择题部分占分均为54分,加上第四卷案例分析题,总分值约80分,是司法考试的分值大户。
法条是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所在,尤其是相关司法解释,近年来被考频率不断上升,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相关司法解释也相继颁布,这必将成为这两年司法考试考查热点。
对此,考生应当熟练掌握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具体条文,结合刑法理解法条内涵,并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比记忆。
【2013大纲变化】与2012年相比,2013年刑事诉讼法部分调整较大,主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最新修订,大纲和教材重新梳理和撰写。
大纲删除考点11个,新增考点12个:1.第四章第二节“审判管辖”中,删除考点“审判管辖的分类”。
2.第六章第二节“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中,考点做了调整,考点“辩护人的权利”下新增“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6个子考点。
3.第七章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基本属性”下,删除考点“刑事证据的意义”。
4.第八章“强制措施”中:(1)第四节“监视居住”中,新增“住处监视居住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特殊规定”2个考点。
(2)第六节“逮捕”中,新增考点“不予逮捕的情形”。
5.第九章第四节“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中,删除考点“附带民事诉讼的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
6.第十章“期间、送达”中,删除考点“期间的概念”和“送达的概念”。
7.第十二章第五节“补充侦查”中,考点“补充侦查”下新增子考点“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8.第十四章第四节“审级制度”中,删除考点“审级制度的概念”。
9.第十五章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中,删除考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特别规定”,新增考点“拒绝辩护”。
10.第十六章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中,新增考点“委托宣判”,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中,删除了考点“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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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罪名(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 法定刑(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与宣告刑的区别)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数百种犯罪,每种犯罪都有各自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
但是,如果我们把每种犯罪的具体内容暂且搁置一边,可以看出每一个分则条文其实只有两个内容,一个是罪状即对犯罪状况的描述,另一个是法定刑即对应当判处刑罚的规定。
罪状和法定刑就是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一、罪状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于某种犯罪具体状况的描述。
只有符合某种犯罪成立的条件,才能构成某种犯罪。
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基本罪状的描述方式,罪状可以概括为四种形式,即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一)简单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只是列出罪名。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该种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可以理解和明白。
如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295条规定“传授犯罪方法的”等就是简单罪状。
(二)叙明罪状
又称说明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以便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如第162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等就是叙明罪状。
(三)引证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犯罪的具体状况不作任何描述但需要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文说明该种犯罪构成的具体条件。
如第124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同时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构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就是引证罪状。
(四)空白罪状又称参见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只规定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是具体的犯罪构成条件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定。
如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第344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等等,需要参照枪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才能确定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是空白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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