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合集下载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

财务人员犯罪案例案例1 :某置业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以担任公司会计出纳毛女士利用职务便利、扣取占有公款13.4万余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毛士士如数返还该笔钱款并办理财务账册移交。

在法院的主持下,毛女士返还了该公司明细账,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退还钱款之诉不予支持。

毛女士2021年1月受聘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后兼任会计出纳工作。

2021年5月11日,公司通过手机短信通知毛女士不要再来公司工作,随后双方的劳动关系于该日解除。

同年10月中旬,该公司以毛女士占有公款15万余元,诉至法院。

案例2: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期间,陈某利用其担任番禺区一电子厂财务会计,负责该厂员工工资计算和发放的职务之便,每月在工资表格合计栏上,加大几百元至几万元不等的金额。

然后,陈某在交给银行划拨工资的工资划拨明细表上,以其弟弟和男朋友的名义虚设两个员工账户,使加大的金额划拨到自己的工资账户及弟弟、男友的账户上。

经审计,两年期间,陈某加大工资额共计人民币782101元转入账户并占为己有,且用于日常消费。

去年6月3日,该厂出纳员在打印银行清单时发现账单异常后,陈某即向电子厂领导交代侵占钱财的事实,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电子厂责任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庭审过程中,陈某承认控罪,没有辩解。

犯罪嫌疑人黄某于1994年7月至1999年1月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先后担任会计、供销科副科长职务,1999年1月至2001年3月借调到凤山县林业局任会计会计,2001年4月调到凤山县平乐乡政府工作,任副乡长职务副科级。

经检察机关查明,黄某在凤山县凤旁林场、凤山县林业局从事财务工作期间,通过巧立名目向单位借款、公款私存、虚假冲账和携款潜逃的方式共挪用公款15.3万元、贪污45万元。

刑事案件分析:男子缓刑期间犯案发现“漏罪” 法院:数罪并罚

刑事案件分析:男子缓刑期间犯案发现“漏罪” 法院:数罪并罚

【案件基本情况】
一男子缓刑期间再犯新案,发现“漏罪”,数罪并罚。

日前,湖南省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撤销广东省深圳市某法院的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与现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2021年11月,被告人庄某某得知,通过提供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可获取转账金额万分之六的收益后,便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操作转账。

经统计,庄某某提供的银行卡累计流入金额87.42万元,其中7名被害人共计被骗的19.5589万元直接流入庄某某的银行账户内,庄某某获利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庄某某2021年的犯罪事实,在广东省深圳市的某法院审理的刑事判决中未予体现,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事实没有判决,系漏罪。

【律师点评】
被告人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采取帮助取现的手段予转移,情节严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中,庄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庄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庄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

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法律经典案例剖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00年5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刘涌不服,提出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涌案进行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0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裁定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二、案件概述刘涌,辽宁省沈阳市人,原沈阳中院副院长。

1999年5月,刘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涌涉嫌犯罪的事实被一一查证属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涌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予严惩。

三、案例分析1. 故意杀人罪刘涌在1999年5月,因个人恩怨,指使他人杀害一名无辜男子。

此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故意伤害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指使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聚众斗殴罪刘涌在1999年至2000年间,多次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聚众斗殴,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第09期1、阜阳邢丙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阜南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邢丙军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51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邢丙军等不服上诉。

2019年3月,阜阳中院经二审宣判,除一名上诉人因检举立功被改判以外,其余均维持原判。

2、宿州史大卡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史大卡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17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后史大卡等人不服上诉。

2018年10月,宿州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3、蚌埠马连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9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马连有期徒刑2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罚金人民币205万元。

其他20名同案犯亦分别获刑。

后马连等人不服上诉。

2018年6月,蚌埠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4、合肥陆小军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5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陆小军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0万元,罚金14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其他犯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2个月,缓刑2年不等的刑罚;其余15名被告人亦分别获刑。

后陆小军等人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8月,合肥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安徽省扫黑除恶十大典型案例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判涉黑案件现场。

安徽省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一年多来,带动了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

近日,省公安厅发布了我省办理的10个扫黑除恶的典型案件,可以让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黑恶性质组织和其背后“保护伞”“关系网”的违法犯罪特点,其中,后3起为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典型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行时,法院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然后将这些刑罚合并执行的一种司法制度。

数罪并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犯罪的惩治和预防。

数罪并罚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数罪并罚的适用情况以及其对社会的意义。

某市一起特大贩毒案件中,被告人小明因涉嫌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寻衅滋事等多项罪名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定小明犯有上述罪行,并依法作出了判决。

在判决中,法院对小明分别判处了有期徒刑和罚金,并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

首先,小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其次,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最后,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认为,小明的上述罪行均涉及危害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同时,考虑到小明的犯罪行为具有明显的多次犯罪情节,为了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法院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即将上述刑罚合并执行,总刑期为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情况和社会意义。

首先,小明的犯罪行为涉及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和寻衅滋事等多个罪行,其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法院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其次,通过对小明的数罪并罚执行,不仅可以更好地惩罚其犯罪行为,更能够起到震慑其他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从而有效预防类似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

除此之外,数罪并罚制度还可以有效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在传统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多个罪行往往需要分别审理和判决,这不仅增加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负担,更加重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而通过数罪并罚制度,法院可以将多个罪行合并审理和判决,从而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更好地满足了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需求。

张桂溪案件法律结果(3篇)

张桂溪案件法律结果(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桂溪案件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刑事案件。

该案件涉及张桂溪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后经过审理,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本文将对该案件的法律结果进行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张桂溪,曾任某市某部门副处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依法逮捕。

案件主要涉及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受贿罪。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张桂溪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四、法律结果1. 逮捕在案件侦查阶段,张桂溪因涉嫌受贿罪被依法逮捕。

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予以逮捕。

2. 审判案件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桂溪进行审理。

3. 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同时,法院依法对张桂溪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分析1. 张桂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张桂溪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2. 法院判决合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张桂溪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依法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

这一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3. 案件警示作用张桂溪案件的发生,对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警钟。

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严守纪律红线,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廉洁自律。

同时,这也提醒了社会各界,要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总结张桂溪案件的法律结果是受贿罪的判决,这一判决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及其难题破解

关于数罪并罚的案例及其难题破解

案情: 甲以前犯了诈骗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诈骗罪被判处 5年有期徒刑,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个月拘役,甲在诈骗罪的5年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6年,又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罪,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

(事实一)甲犯 A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B罪14年,C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

执行一年以后,犯新D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实二)甲犯 A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B罪14年,C罪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25年。

执行一年以后,又发现有漏罪D罪,应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实三)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轻伤)被判 8个月有期徒刑,执行6个月后,公安机关发现甲之前还犯有一个危险驾驶罪(只能判处拘役)。

但检察机关将危险驾驶罪移送到法院时,前罪8个月有期徒刑已经执行完毕。

(事实四)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 1年有期徒刑,执行到10个月时,在监狱里故意伤害他人造成轻伤,按量刑规则应当判处5个月的拘役。

(事实五)问题:( 1)事实一中,甲是否构成特殊累犯?请说明理由。

(4分)(2) 事实二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3) 事实三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4) 事实四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5) 事实五中,应如何对甲进行并罚?请说明理由。

( 4分)答:( 1) 事实一中,由于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 5个月拘役,而拘役与因诈骗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实行并罚时,只执行5年有期徒刑,这就等于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被判处的刑罚实际上并没有执行,尽管其在5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后的第6年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也不符合特殊累犯中“在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不应该认定为特殊累犯,因为这里的“在刑罚执行完毕”中的刑罚应该特指“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刑罚”,而不是指任何刑罚执行完毕。

(4分)( 2)事实二中,如果按照刑法条文的表面含义,甲又犯新罪,是先减后并,即将25年减去已经执行的1年,变成了24年,24年与新罪的3年再合并处罚,在24年以上27年以下判处刑罚,由于数罪总和刑期没有超过35年,最高只能决定执行刑罚20年,所以,决定对甲需要再执行刑罚20年。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
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
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
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4:杨某、李某曾于1999年12月共同抢劫并致被害人死亡。

此案一直未被破获。

2000年2月,杨某因盗窃被依法逮捕。

与此同时,李某因伤害他人被拘留。

杨某在看守所见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从重处罚。

为争取从轻处理。

杨某主动交待了与李某合伙抢劫致人死亡的罪行。

杨某交待这一罪行之前,司法机关并未掌握杨的罪证,也未怀疑杨某作案。

[问题]对杨某应如何定罪量刑?
分析:
(1)杨某先后犯有抢劫罪和盗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杨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杨某被羁押后,主动供出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犯罪,并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条件,对其所犯的抢劫罪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5: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判决交付执行两个月后,又发现王某某在判决以前还强奸过妇女2人。

[问题]法院应对王某某如何处罚?
分析:王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了漏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仍为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即先并后减的方式进行并罚;如果决定执行的刑罚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案例6:甲,男,31岁,1998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1年7月刑满释放。

乙,女,29岁,1999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3年。

2002年1月,甲、乙二人经预谋潜入丙家实施盗窃,当甲、乙二人欲携带所盗巨额财物离开丙家时,恰遇丙返回家中,甲、乙二人对丙实施暴力致其轻伤后,逃离现场。

数日后甲、乙被抓获。

问题: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何种犯罪?
(2)对甲、乙所犯之罪量刑时,应适用何种量刑制度?
试分析:
(1)甲、乙二人共同构成抢劫罪。

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甲、乙的行为符合该条规定,其行为性质已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2)甲构成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甲所犯前、后罪,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对其依法从重处罚。

(3)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即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又犯新罪,符合该条规定,应当对其实行数罪并罚。

2002年真题
案例7:某甲,26岁月,1995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1998年刑满释放。

甲服刑前曾借给乙2000元钱。

刑满出狱后,甲多次找乙索要,但乙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

2001年某日,甲再次到乙家索要欠款,乙不仅拒绝还款,并对甲进行辱骂。

甲恼怒之下冲上去与乙撕扯在一起,撕打中,乙被甲绊倒,头部撞在桌角上,当即休克。

甲见此情景后慌忙离开乙家,但想到自己2000
元钱未讨回,于是又返回乙家,从乙家床头柜中翻出18000元现金后携款离去。

乙妻回家后,见乙已死亡且家中凌乱,即以抢劫罪报案。

后乙被抓获。

试分析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及本案的法定量刑情节。

答: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

理由是:甲仅因逃债之事与乙撕扯扭打,意外造成乙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但其先行行为导致乙倒地休克,使乙的生命权利处于危险状态,其具有作为义务,对其作为义务不予履行,导致乙死亡,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

甲并不是有意将乙撞倒其休克而取材,而是在乙死亡后,乘机到乙家中翻走现金18000元,属于秘密盗窃取乙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亦即,甲没有使用暴力或者胁迫等手段窃取乙的财物,而是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乙的财物,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窃罪。

甲构成累犯,理由是:1995年甲犯的是故意犯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1998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于2001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符合累犯的特征。

对于甲,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且应当从重处罚。

考察法条: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