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关于数罪并罚的几个案例

案例1:张某,男,23岁。
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当月,张某又继续盗窃作案。
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问题]法院应对张某如何处罚?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2:罪犯朱庆,199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6年10月,监狱根据朱庆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裁定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
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盗窃作案5起,窃得财物价值1800多元。
[问题]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罚?分析:在假释期内又犯罪]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
并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3:赵某,男,21岁。
赵某于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赵某在缓刑考验期间,某日骑车外出,将卖烤红薯的夏某自行车及烤筒撞倒。
夏某指责赵,赵挥拳便打夏的脸部、胸部,致夏异骨粉碎性骨折(轻伤)。
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问题]法院应对赵某如何处罚?分析:法院应对赵某撤销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对于本案,法院首先应当对赵某撤销缓刑。
对其新犯之罪,若判处刑罚的,则应与原来的2年有期徒刑进行并罚;若不判处刑罚的,则收监执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受贿后徇私舞弊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

受贿后徇私舞弊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 在因徇私而渎职的犯罪中,往往存在受贿等相关情节,对此在处罚上 存在一罪与数罪之争。
如何确立具有这些情节之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十分重要的 问题。
作者认为受贿后徇私舞弊原则上应当数罪并罚。
渎职罪中,相当多的罪名牵涉到情节加重犯、牵连犯等情形,认定中 存在相当困难,有必要加以研究。
如何区别徇私舞弊中的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徇私舞弊而玩忽职守或者 滥用职权的,构成情节加重犯。
实践中,对于具备徇私舞弊情节的案件,应当注意滥用职权罪与玩忽 职守罪的区别。
明知亲友或赠送私利者要实施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但出于徇私利、徇私情的动机,故意放弃职守,对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 予履行,造成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损失的,属于徇私后以不作 为方式实施的滥用职权罪,而不成立玩忽职守罪。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与不作为并非区别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根本标准,而只有罪过才是对滥用职权型犯罪和玩忽职守型犯罪进行区别的 惟一标准前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后者主观上是过失。
如何理解徇私舞弊中的徇私 徇私舞弊中的徇私,包括徇私情、徇私利两种情形。
徇私情,是指单纯根据亲友、上下级、竞争对手等私人关系、感情的 亲疏决定职权行为。
徇私利,是指为谋求不合法或不应当得到的各种物质或非物质的利益 或地位而违背职责,改变职权行为。
不论是徇私情,还是徇私利,均能够给行为人或其亲友带来利益或使 他人失去应得利益,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徇私。
现行刑法中涉及徇私舞弊的渎职犯罪共有十余个罪名,除了刑法第三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六十八条将徇私舞弊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外, 其他条文,如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第四百零 一条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四百零一条徇私舞弊不移 交刑事案件罪,第四百零三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 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徇私舞弊发售发票、 抵扣税款、 出口退税罪,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 土地使用权罪,第四百一十一条放纵走私罪,第四百一十二条商检徇私舞 弊罪,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 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四百一十八条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都将 徇私舞弊或者徇私规定为犯罪成立客观方面的要素。
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的定罪处罚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浅论受贿又滥用职权行为f I{】定罪处罚姜传伟李兵刘东摘要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定一罪还是数罪,存在着分歧。
一罪说的理由是:受贿后又滥用职权的,两行为之间非竞合即牵连。
本文认为,这种情况应定数罪。
理由是:这种情况既非竞合也非牵连。
关键词一罪数罪想象竞合犯牵连犯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79—01我国《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或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等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385条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渎职犯罪中除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罪以外,其他渎职犯罪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等都可能同时触犯受贿罪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定罪处罚,实务部门和刑法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对于上述情况应一律比照《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的处罚原则进行处理(一罪说)。
理由是:1.这一规定是提示性规定而不是特别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的一般处罚原则,是处理其他贪赃枉法类渎职犯罪的依据。
2.类似行为非牵连即竞合,不管属于哪种情况都应从一熏罪处断。
认为是牵连犯的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渎职犯罪过程中又犯受贿罪的,两行为间必定存在着目的与手段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符合刑法理论中有关牵连犯的特征。
例如有的学者明确指出,受贿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即属于牵连行为,也是贪赃枉法行为,完全可以比照《刑法》第39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人一重罪处断。
“认为是想象竟合犯的理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受贿又渎职的,渎职行为实际是就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这种行为是包含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之中的。
从这一角度看,受贿又渎职的,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罚。
’3.贪赃枉法比其他渎职行为有着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当然解释原理,其他渎职又受贿的行为更应从一重罪处断笔者认为,《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对其他渎职罪既不能适用也没有指导作用,渎职犯罪又犯受贿罪的,应数罪并罚。
刑法规范中法定数罪并罚(条文)一览表.doc

刑法规范中法定数罪并罚(条文)一览表-
第十二条审埋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愉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走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刑法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doc

★法定的数罪、一罪、结果加重大总结★罪数形态一、一般规则: 1、罪数标准:构成要件说;2、处罚一罪一罚数罪并罚。
二、貌似数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1、继续犯,犯罪既遂后,如果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存在,则犯罪行为仍在继续。
对比:即成犯、状态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结束,与不法状态存在与否无关。
常见继续犯:(1)侵犯自由的犯罪;…2‟纯正不作为犯;(3)持有型犯罪2、想象竞合犯:一行为同时犯数罪,从一重罪处罚。
典型形式:盗窃同时触犯其他罪名。
3、结果加重犯:法定性(二)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但不数罪并罚)1、连续犯,特征与处理原则;与惯犯的区别2、牵连犯,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构成不同罪的情况。
特征:(1)一个目的;(2)数行为;(3)牵连关系:处理原则:一般,择一重罪处罚,例外,法定情况下,数罪并罚。
典型形式:伪造用于诈骗的;3、吸收犯:数个不同性质行为犯数罪,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特征:(1)数行为;(2)犯数不同罪;(3)吸收关系;处理原则:仅成立一罪。
类型:(1)必经阶段;(2)当然发展。
典型形式:(1)(入室)杀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2)非法制造枪支吸收非法持有枪支。
(三)几个界限:1、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区别:行为个数不同 2、牵连犯与连续犯的区别:是否同种罪 3、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的程度不同 4、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条文内容是否存在重复情况。
5、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参见:附罪数特殊情况)(一)法定的一罪:(1)结合犯、(2)集合犯。
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加重处罚情形的,不数罪并罚: 1、结果加重犯,非法拘禁过失致被拘禁人死亡的2、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3、拐卖妇女又歼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4、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核心考点督背练习二刑法学(二)

核心考点督背练习二刑法学(二)1. 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
这种犯罪形态属于()。
[单选题] *A.想象竞合犯(正确答案)B.继续犯C.连续犯D. 吸收犯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继续犯的是()。
[单选题] *A.诈骗罪(正确答案)B.遗弃罪C.非法拘禁罪D.非法持有毒品罪3. 下列关于继续犯的理解中,正确的是()。
[单选题] *A.继续犯属于法定的一罪B.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正确答案)C.继续犯的追诉时效从犯罪之日起计算D.继续犯的不法状态发生于不法行为结束之后4. 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 80万元。
甲骗取保险金和杀害妻子的犯罪行为属于()。
[单选题] *A. 想象竞合犯B. 连续犯C. 吸收犯D. 牵连犯(正确答案)5. (多选)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刑法理论中处断的一罪的有()。
*A.集合犯B.连续犯(正确答案)C.牵连犯(正确答案)D.吸收犯(正确答案)6. (多选)甲在某学校附近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被刘某举报。
甲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 年,缓刑 2 年,同时宣告禁止令。
关于该禁止令的适用,正确的有()。
*A. 禁止甲接触刘某(正确答案)B. 禁止甲进入学校C. 禁止甲从事食用油生产经营行业(正确答案)D. 禁止令的执行期限从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计算7. (多选)下列选项中,依法不得适用死刑的有()。
*A.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正确答案)B.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C.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正确答案)D. 犯罪时又聋又哑的人8. (多选)下列对象中,应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有()。
*A.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B. 被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C.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D.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正确答案)9. 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因过失造成另一罪犯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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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
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
1.吸收犯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1)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3)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施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
如果尚未实施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3.想象竞合犯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 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 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7.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
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
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
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
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数罪并罚标准
(一)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
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