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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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三大原则一、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原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必须要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不得以法外因素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法定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罪名与刑罚相适应:法定原则要求刑罚必须与罪名相适应,即罪行重大则刑罚应当加重,罪行较轻则刑罚应当减轻。

这样可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确保刑罚的执行能够符合法律规定。

2.罪责一体化:法定原则要求对犯罪行为应当确定一个完整的刑事责任,即通过一次罪行只追究一种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不能以同一犯罪行为追究多种刑事责任,避免对犯罪嫌疑人的双重惩罚,保障刑罚的公平性。

3.刑罚的量刑程序明确: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定的刑罚的量刑程序必须明确,不能以法外因素来决定刑罚的轻重。

刑罚的量刑程序应当具有规范性和可预见性,确保刑罚的实施不会产生任意性。

二、个别化原则个别化原则指的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中,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要根据其个人的犯罪情况和社会危险程度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个别化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从轻处罚:对于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或对于处在特殊情况下的犯罪嫌疑人,刑罚应当从轻处罚。

这样可以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程度的差异。

2.从重处罚:对于严重犯罪嫌疑人或执法者认定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刑罚应当从重处罚。

这样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3.刑罚的差别化:个别化原则要求对不同种类的犯罪行为,刑罚应当有所差别。

不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刑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别处理,保证刑罚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三、实效原则实效原则是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要求刑罚的实施要确保刑罚的实效性和有效性。

实效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刑罚的公平和人道:实效原则要求刑罚的实施要保持公平和人道,不能有任何不人道的处罚手段。

论数罪并罚原则的几个问题

论数罪并罚原则的几个问题

刑 罚 升 格 为 剥 夺 自由 的 刑 罚 , 混 淆 了 不 同刑 种 的界 限 , 相 加 重 它 变 了对 罪 犯 的刑 罚 , 因而 是不 合 理 的 。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15 年 4月 7 98 日《 于管 制 期 间 可 否折 抵 徒 刑 刑 期 问题 的 复 函 》 关 中也 曾明 确 指 出 : “ 我们 的意 见 , 刑 的刑 罚 较管 制 的刑 罚 为 重 , 刑 和 管 制 的执 行 方 徒 徒 法 也 不 同 , 刑 是 在劳 动 改 造 机 关 监 管执 行 , 管 制 并 不 这 样 执 行 。 徒 而 因此 , 制 的 刑 期 不宜 折 抵 徒 刑 的 刑期 。而 完 全 采 用 吸收 法 不 再 执 管 ” 行 管 制 , 与 罪 责刑 相 适 应 原 则 相 违 背 , 轻 纵 罪 犯 之 不 足 。相 比 则 有 之 下 , 管 制 与拘 役 或 有 期 徒 刑 相 加执 行 的方 法 是 合 适 的 。它 坚 持 将 了刑 罚 必须 执 行 的法 制原 则 , 能避 免 不 合 理 加 重 罪 犯 的刑 罚 。从 也 期 限上 看 , 照相 加 法 执 行 的 刑期 比按 照 折 算 法 执 行 的 刑 期 要 长 一 按 些 , 由 于 管 制是 对 罪 犯 不 实 行 关 押 , 但 而是 放 在 社 会 上 进 行 改 造 的 种刑 罚 方 法 , 以从 刑 罚 的严 厉 程 度 来 分 析 , 用 相 加 法 并 不 会 所 采 过分 加 重 罪 犯 的 刑 罚 。另 外 ,9 1 7 2 l 高人 民 法 院 在 《 18 年 月 7E最 关 于管 制 犯 在 管 制 期 间又 犯 新 罪 被 判 处 拘 役 或 有 期 徒 刑 应 如 何 执 行
体 的犯 罪 构 成 即能 充 分 评 价 , 认 为 属 于 法 律 规 定 的一 罪 ; 果 充 就 如 分 地 满 足 了 一 个 具 体 的犯 罪 构 成 , 由 一 个 犯 罪 构 成 尚 不 足 以 完 但 全 评 价 , 又不 充 分 满 足 两 个 犯 罪 构 成 的 , 属 于 想 象 竞 合 犯 ; 而 就 如 果 充 分 地 满 足 了 两 个 以上 的 犯 罪 构 成 , 两 个 犯 罪 构 成 是 同一 的 当 且 具 有 主 观 的 连 续 性 的 , 认 为 属 于连 续 犯 , 就 当两 个 犯 罪 构 成 非 同 的 但 有 手 段 与 目 的关 系 、 者 原 因与 结 果 关 系 的 , 认 为 属 于 牵 或 就 连犯 , 当两 个 犯 罪 构 成 非 同 ~ 但 存 在 吸 收 关 系 的 , 认 为 是 吸 收 就 犯 ; 果 充 分 地 满 足 了两 个 以 上 的 犯 罪 构 成 , 不 具 有 前 述 的 各 种 如 且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有可能缓刑吗

数罪并罚有可能缓刑吗

一、数罪并罚有可能缓刑吗有可能缓刑。

犯有数罪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要比犯有一罪的犯罪分子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意味着,想要申请缓刑会难度更大,甚至在很多时候不能申请缓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完全不可能申请缓刑。

如果数罪并罚最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就能申请缓刑,因为也符合了申请缓刑的条件,但是能否申请成功,还得看相关机关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四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缓刑的适用应当具备刑种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是缓刑适用的刑种条件。

(二)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实质条件。

(三)犯罪分子不得为累犯是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

二、适用缓刑的条件法律快车提醒您,适用缓刑的条件如下:1.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3.有悔罪表现;4.没有再犯罪的危险;5.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三、适用缓刑案底可以撤销吗,缓刑案底一般不可以撤销。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案底是个人的刑事犯罪记录,缓刑在一定期限内仍然有执行原判决的可能,因此案底不可以删除。

刑法规范中法定数罪并罚(条文)一览表.doc

刑法规范中法定数罪并罚(条文)一览表.doc

刑法规范中法定数罪并罚(条文)一览表-
第十二条审埋盗窃案件,应当注意区分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一)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二)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三)为盗窃其他财物,盗窃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的,被盗机动车辆的价值计入盗窃数额;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四)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愉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偶尔偷开机动车辆,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 (五)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走罪处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

(六)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19节-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陈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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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数罪并罚第十一章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吸收:(1)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刑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1)主刑与附加刑。

(2)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相加可以超过5年,不受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以及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不得超过5年的限制。

第二,无论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没收部分财产,与罚金之间都是并科。

(3)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17年)55.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对甲只需执行有期徒刑B.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另一罪被判处管制1年。

对乙应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继续执行管制C.丙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发现应被判处拘役的漏罪。

数罪并罚后,对丙只需再执行尚未执行的2年有期徒刑D.丁犯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执行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犯应被判处1年管制的新罪。

对丁再执行2年有期徒刑后,执行1年管制【答案】ABCD(16年)55.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数罪中有判处(1)和(2)的,执行(3);数罪中所判处的(4),仍须执行。

将下列哪些选项内容填入以上相应括号内是正确的?A.(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B.(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C.(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D.(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答案】ABC(12年)1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

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详细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刑法中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被告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有多个罪名时,根据法定的计算方法,对这些罪名进行量刑的方式。

刑法通常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为几个方面,包括罪名数、认定数罪、量刑范围、量刑基数、罚金合并、最高刑和量刑限制等。

罪名数:数罪并罚的基本前提是一个被告人在同一案件中犯有多个罪名。

这些罪名可以是相同种类的罪名,如多次盗窃罪;也可以是不同种类的罪名,如盗窃罪、抢劫罪等。

在数罪并罚的计算中,各个罪名需要分别考虑和计算。

认定数罪:为了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法庭首先需要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多个罪名。

这一步骤需要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包括案发时间、行为手段、目的等因素。

对于多个罪名的认定,应该在合法比例限度内的前提下进行,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量刑范围:针对每个罪名,刑法规定了其相应的量刑范围。

这个范围通常是一个最低和最高刑度的区间。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可以根据不同的罪名选择在其量刑范围内进行判决。

量刑基数:量刑基数是指法庭在数罪并罚计算中最初确定的量刑数额。

根据法律规定,量刑基数应当根据犯罪的种类、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一个相应的刑罚水平。

罚金合并:在数罪并罚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在多个罪名中被判处罚金,法庭可以考虑将这些罚金合并为一个总数。

这种合并可以简化执行程序,并避免对被告人造成负担。

最高刑和量刑限制: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刑法规定了每个罪名或数罪并罚的刑罚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

这个限度通常是最高刑,即一些罪名的最高刑度。

在数罪并罚中,法庭应当确保总刑罚不超过最高刑的限制。

在实际进行数罪并罚的计算时,法庭通常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量刑调整。

这些调整因素包括犯罪的情节、犯罪的后果、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

同时,法庭也会参考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以及社会公众对于刑罚的期望。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数罪并罚计算时,法庭应当确保刑罚的目标是公正和合理的。

这包括保护被告人的权益、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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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数罪并罚:
★刑法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的主要有8种:
(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职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3)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妨害公务: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5)走私而妨害公务: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要注意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而不实行并罚。

(6)保险诈骗: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7)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后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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