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包容犯,转化犯,数罪并罚的情形重点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三点:1、吸收原则。
2、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法律我收集了一些关于数罪并罚的资料,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吸收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合并原则。
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
二、刑法数罪并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
相关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数罪中有判处
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有关刑法罪的吸收、转化、并罚等具体规定

一、吸收之一罪一行为一罪是刑法处罚犯罪的基本原则,数行为不并罚却是例外(如吸收犯和牵连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是吸收犯理论上处罚的原则,有原则就有例外,这要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准。
第239条绑架吸收杀人、伤害。
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吸收强迫卖淫、强奸。
第263条抢劫吸收杀人罪。
第318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限制自由,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21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吸收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
第347条走私、贩、运、制毒品吸收武装掩护,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
第358条组织卖淫吸收强迫卖淫,强奸,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二、转化之一罪第238条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罪仅适用于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依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儿(非聚众)依妨害公务罪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第247条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死伤,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48条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伤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并从重。
第267条抢夺,携带凶器定抢劫罪第269条盗诈抢夺,为窝藏赃物、为拒捕或毁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定抢劫罪。
第273条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定挪用公款,并从重第292条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三、法定之一罪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非受贿。
第196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定盗窃罪。
第253条私自开拆或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并从重。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定抢劫罪。
第171条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并从重。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重点考点背诵版(二)法定的一罪本来是多个罪,但法律硬性地规定为一罪。
(一)结合犯甲罪+乙罪=丙罪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
结合犯的特征:1.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刑法规定,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也可谓结合犯)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就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规定结合犯的意义在于,刑法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严惩;而如果不规定为结合犯,只能数罪并罚,就有可能放纵犯罪行为人。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是基于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
处罚:以一罪处。
注意: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二)集合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行为的犯罪。
注意集合犯的特点:法定性。
职业犯与营业犯的比较:营业犯职业犯行为人具有反复、多次实施犯罪行为的意思同营业犯将犯罪行为作为一种业务或者职业而反复多次实施(只要行为人有反复实同营业犯施的想法,即使是第一次,也构成犯罪)不要求行为人将犯罪行为作为唯一职业,也不问行为是否具有间断性同营业犯主观上出于营利目的不要求具有营利目的处断的一罪(裁判的一罪)本身是数罪,法律也没有规定为一罪,但实践处理上通常作为一罪。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但处罚上作为一罪。
(一)连续犯1.概念与特点:是指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2.处罚原则:(1)触犯统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一般来说,刑法分则的不同条文保护不同的法益,既然连续犯只触犯同一具体罪名,那么,必然只侵害同一法益。
问题是,同一法益是指“同一法益”,还是“同一种法益”?①对于侵犯个人专属法益的犯罪,尤其是其中法定刑较低的犯罪,宜采取同一法益说,否则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
刑法分则相同特征罪名总结

月2 2日《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行为
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
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即表明刑法第263条的“暴力”程度上可以达到
致人死亡的程度,既然包含故意杀人的方法,那么故意伤害也必将包含在其中。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是,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
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4.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
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
可能涉及追诉时效的不同);多次盗窃的含义是指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
扒窃三次以上。
6.非法持有毒品罪——鸦片200克、海洛因、冰毒 10克以上(348条);
注意: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无论毒品的数量多少,
都构成犯罪,另外注意根据第357条规定,毒品犯罪中毒品是不以纯度折算。
(8)单位受贿罪与对单位行贿罪(387条与391条):
(9)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脱逃罪(400条与316条);
(10)放纵走私罪与走私犯罪(411条与151.153条):
(11)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414条与 140
于是有偿提供的。)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最高法院1998 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
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6条之规定,可以推断
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

数罪并罚知识点总结一、数罪并罚的适用条件1、犯罪行为必须实施那么行为人所在的一次独立的违法活动,不合并或分割成片,至少构成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罪行。
2、数罪并罚,既要对一次犯罪中数个细小的罪行进行分别量刑,又要对其进行合并量刑。
一般情况下,合并量刑时系统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1、分罚与合罚相结合原则:既要对每一种独立发生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又要对两种以上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在处理程序中应该合理地分罚、合罚,使数罪并罚达到有较快速度的终结。
2、以数定罪,以重定罚原则:独立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较重的罪行加重处罚,特别是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的犯罪行为,存在时增加量刑是不可避免的。
三、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1、犯罪行为人被判断有独立犯罪的行为,构成三种或三种以上犯罪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是必然的。
2、犯罪行为实施后构成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均数罪并罚,使既能对犯罪行为人犯的每一个罪行依法量刑,也能对犯罪行为人的多项犯罪行为进行合并量刑。
四、数罪并罚的政策导向1、根据犯罪数次性和累次性,适当的对犯罪行为人的多次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既能保护被告人的诉诸权,又能根据犯罪情节依法作出证据,同时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其应得的惩处。
2、具体依法对犯罪多次性和累次性审结案件,是保证利益的合法权利,法律秩序的规范,也是国家和社会_COMMON_利益的表现。
五、数罪并罚的案例分析1、2017年5月17日,四川省雅安市法院对一起多次连续受贿数罪并罚的案件进行了审判。
该犯罪行为人黄某利用职务之利简并围绕一件影响达1.68万元的巨大赔款案进行受贿犯罪。
法院对该犯罪行为人黄某犯的有期徒刑5年并处省级政美科20万元的受贿以及诈骗迪偿依期徒刑2年。
六、数罪并罚的法律诉求1、立意为在法理上能对犯罪行为人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分别量刑,使能为客观,犯罪性情罪行和其他情节更合理更够世纪的公平性。
2、对多次共执行的犯罪行为能据犯罪法律找出犯罪诉求,据计罪数罪并罚和合并量刑。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

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总结2024年的数罪并罚制度,是中国司法体系改革的重要一环,旨在更加公正、高效地处罚犯罪行为。
下面是对2024年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进行总结:一、数罪并罚的原则:1. 罪责划定原则:数罪并罚的前提是确保罪责划定准确无误,不得对无罪者进行惩罚。
2. 惩罚原则:数罪并罚的目的是对犯罪行为予以适当的惩罚,并尽可能追求犯罪所致的社会危害的最小化。
3. 刑法科学性原则:数罪并罚应遵循刑法科学性的原则,即根据犯罪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4. 公正原则:数罪并罚应维护司法公正,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法律程序。
二、数罪并罚的适用范围和方式:1. 犯罪行为多次数罪并罚:当被告人在一次犯罪活动中同时犯多个罪行时,数罪并罚适用。
适用方式为分别判处刑罚,但不累加刑期。
2. 犯罪行为分别数罪并罚:当被告人在不同时间或场所犯有多个罪行时,数罪并罚适用。
适用方式为累加刑期,但不得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
3. 犯罪行为数罪不并罚:当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数罪并罚的要求时,不适用数罪并罚制度。
三、数罪并罚的具体情形:1. 犯罪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地点实施两个及以上的犯罪行为,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在同一时间内故意伤害他人并抢夺其财物,可以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
2. 犯罪时间间隔较短、手段相似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多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时间间隔较短,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连续多次盗窃同一商店财物,可以分别以盗窃罪数罪并罚。
3. 犯罪行为构成数罪并罚的情形:如果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构成两个及以上的罪名时,可以适用数罪并罚。
例如,被告人盗窃财物后使用暴力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可以分别以盗窃罪和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
四、数罪并罚的具体判决方式:1. 分别判处刑罚:对于数罪并罚的情形,法院可以对每个罪名分别判处刑罚,即针对不同罪名进行单独处罚。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

什么情况下实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指在一个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对犯罪人分别适用多条法律规定,并按照各条规定分别作出判决的一种刑事审判方式。
在我国刑法中,有多种情况下可以实行数罪并罚,下面将对一些常见的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当同一犯罪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定的时候,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如果一个人盗窃了一辆汽车,那么他可能违反了刑法中的盗窃罪、破坏财物罪以及交通法中的驾驶无牌车辆罪等多个法律规定,这时就可以对他进行数罪并罚。
其次,当同一犯罪行为分别造成了多个后果的时候,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如果有人在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那么他就可以分别追究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多个法律责任,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实施了多个相同或相似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比如,一名职务犯罪分子在几年内多次受贿、贪污或渎职,这些犯罪行为可以被视为连续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此外,如果一个人在犯罪过程中多次犯罪,犯罪行为累积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一个连环杀手在一段时间内连续杀害多名受害人,这些犯罪行为可以视为累次犯罪,进行数罪并罚。
最后,当法律明确规定其中一种犯罪行为具有数罪并罚的情形时,也可以实行数罪并罚。
例如,我国的《刑法》第63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犯罪,如果犯罪人先后犯下了数罪并罚的情形,可以依法对其数罪并罚。
总之,数罪并罚是一种重要的刑事审判方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它的适用范围较广,既可以适用于违反多个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也可以适用于造成多个后果的犯罪行为,甚至可以适用于同一种犯罪行为的连续犯罪。
这种方式能够更加有效地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减少犯罪的发生,并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内涵1.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着一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中的“数罪”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罚”则是指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通过数罪合并运用同一犯罪的不同罪名,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刑罚,保持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一致性。
2.統籍与诈骗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盗窃罪或诈骗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定罪量刑,以免重复处罚。
3.統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由最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确定量刑。
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特殊,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1.事实证明规则2.法定刑比较规则3.罪数合并数量规则当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这些罪名合并成为一个罪名。
具体合并数量原则有以下几种:(1)全罪合并原则:将所有罪名都合并成为同一个罪名。
(2)名词合并原则:将几个类似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3)动词合并原则:将几个动作相同或相近的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4)满罪合并原则:选择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作为合并运用的罪名,其他罪名合并为这一罪名的数罪。
三、数罪并罚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虽然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原则无法适用:1.犯罪行为独立性原则:当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各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客观逻辑关系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原则:当犯罪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即罪名不属于同一类别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3.系列犯罪原则:当一连串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系列犯罪时,各个行为之间无法合并为同一罪名,因此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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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 239 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指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2)拐卖妇女罪包容QJ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 240 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63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或者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都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或者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都应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05年卷二第61题);(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 31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21 条第 2 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 347 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QJ罪(见 358 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4、转化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转化犯有14种:(1)抗税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因为抗税罪的法
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
(2)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4)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5)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6)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 248条;(7)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条件是当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从中窃取财物时。
见253条第2款;(8)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9)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之际,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
见269条;(10)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挪用的虽然是273条所规定的救济、救灾等七项特定款物,但归个人使用的,见384条第2款;(11)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
见第292条第2款;(12)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限于重伤害;(13)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第355条第1款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转化为贩卖毒品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共犯,行为人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二是贩卖,行为人为牟利而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的;(14)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有两种情形发生转化:一是主观上不想退还即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的,二是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如果行为人是无力归还、即因客观原因不能退还的,仍定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法定的数罪并罚。
★刑法明确规定进行数罪并罚的主要有8种:(1)有组织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
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
(2)职务犯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
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
(3)偷越国边境的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QJ、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QJ、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而妨害公务:实施第140至148条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
(5)走私而妨害公务: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但要注意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在内的,因为根据第347条规定,在走私毒品过程中妨害公务的,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情形对待,而不实行并罚。
(6)保险诈骗: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以保险诈骗罪和放火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7)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收买后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QJ、侮辱行为的,以QJ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
(8)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之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