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中的从重处罚和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数罪并罚的处理一、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㈠判决宣告以前(判决已经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即判决生效前)一人犯(异种)数罪的合并处罚——折衷原则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1、吸收原则——死刑或无期徒刑2、限制加重原则——同为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或者25年)、同为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同为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甲犯A\B\C三罪,分别应判8年、9年、10年,宣告前都被发现,则处理结果如下:【10≤X≤(8+9+10)27】∪【数罪累计总和刑期不到35年的最高刑期为20年】【10≤X≤20】3、并科(相加)原则——附加刑(1)主刑与附加刑(2)附加刑之间也要并科。
例如,甲犯AB罪,分别被判处罚金1万,对甲决定判处罚金2万元。
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㈡判决宣告(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同种或异种)漏罪的并罚——“先并后减”在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宣告以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提出抗诉,在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时,第二审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原审被告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第一审法院重新审判的,适用刑法69条规定,因为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中减去的是已经执行的刑罚,而判决还没有生效,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刑罚还没有执行。
【例】某甲因抢劫罪被依法判处12年有期徒刑,执行7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尚有一强奸罪未被判决,该强奸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此时对某甲的刑期如何确定?(或者说此时对某甲还需要执行刑期最长是多少、最低是多少?)【分析】在此情形下,抢劫罪(本罪)刑罚执行期间又发现的强奸罪相对于本罪而言是漏罪,应适用“先并后减”的规则:第一步,先并的结果是12年以上20年以下(两罪相并之和的最高是22年,但注意有期徒刑并罚最高不能超过20年的限制)。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浅谈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对牵连犯的处断没有明确的一个规定,但在目前刑法分则中却有不同的处断方式,有的以数罪并罚,有的以双重处罚,也有的以从一重处罚,还有的是以从一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阶段以从一从重处罚更为合适,更有利于保障对犯罪行为的正确定罪量刑,达到刑法目的的实现。
牵连犯,依我国刑法通说,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1」P222从概念上看,它具有三个方面的要件:第一,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的故意行为。
若仅是过失或仅有一个行为,都不能成立牵连犯;第二,两个以上的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第三,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1979年刑法典总则中,虽然没有对牵连犯做出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弱的规定,但在分则中却存在着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具体规定,体现了对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
但是,其之后的刑事立法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规定。
单行刑法方面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的有:《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碍执行职务罪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关于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规定: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类似的规定在其他补充规定中也不乏其例。
对牵连犯采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或仅按重罪论处或者仅在专门设置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处罚的特别刑法有:《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在特定的相对较重的量刑幅度内论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金。
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

Any restriction starts from withi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导读: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处罚的判定标准是,数罪并罚案件中,同一个犯罪嫌疑人犯有数个不同的罪行,在择一重罪处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例如犯罪嫌疑人购买假币后使用,通常是按照购买假币罪处罚的。
一、刑事案件数罪并罚和择一重罪怎么判断?数罪并罚与择重处罚的区别是适用条件不一样。
1、从一重罪处罚的适用条件是犯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
2、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
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
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
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执行原则有那些?(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三、择一重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1、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以想象竞合犯论,择一重罪处罚。
(同样适用于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等)2、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罚的裁量

特别累犯
概
念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
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
▲注意:①对于被假释的犯罪人,5年的起算点应当是假释期满之日,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②前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在缓刑期内再犯新罪的,不成立累犯;③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
(2)后罪可以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任何时倏,不受两罪相隔时间长短的限制。
特别累犯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
处
罚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对累犯裁量刑罚,确定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于累犯必须根据一定的标准从重处罚。即无论具备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者,还是具备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者,都必须对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即适用较重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刑法专题十一——刑罚的裁量
考点提要
量
刑
概述
概念
刑罚的裁量即量刑,就是依法对犯罪人裁量刑罚。具体地说。是指审判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的基础上,依法对对犯罪人裁量刑罚的审判活动。量刑具有以下特征:①量刑的主体是审判机关,在我国只能由人民法院量刑。②量刑的基础是查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性质。③量刑的内容是裁量刑罚。④量刑的性质是一种审判活动。
从重和加重的区别是什么哪一个严重

一、从重和加重的区别是什么?哪一个严重?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具体见刑法69条。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二、从重和加重的相关法律规定:从重,是指在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形。
比如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的累犯就是从重处罚情节。
与之相反的就是从轻处罚。
加重处罚是指数罪并罚时,可以在所判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以上,并可以超过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一般法定最高限度执行刑期。
具体见刑法69条。
我国刑法对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数罪并罚可以超过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过6个月,判6个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过2年,最高判到3年。
《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1、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
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2、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依据。
3、从重处罚的参照物是“不从重处罚”,而不是“从轻处罚”。
4、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
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
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
本条款强调“本法规定”,说明只有在满足狭义的《刑法》法典中明文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定罪量刑才可以从重处罚。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刑法总论 刑罚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刑罚裁量制度第十六章刑罚裁量制度一、概述(一)概念刑罚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所犯罪行,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特征: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量刑的对象的犯罪分子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4、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根据(二)刑罚裁量的内容(任务)1、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罚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种刑罚3、决定对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4、将数个宣告刑合并执行二、量刑的原则根据刑罚第61条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以准绳。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1、犯罪的基本事实2、犯罪的性质3、犯罪的情节(量刑情节)4、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二)以刑法规定为准绳三、量刑情节是犯罪构成事实之外的,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具有影响作用的,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量刑时需要考虑的各种情况。
量刑情节是选择法定刑与决定宣告刑的依据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分类1、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是否刑法中有明文规定为标准法定情节指法律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
法定情节包括应当情节和可以用情节。
酌定情节指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是根据立法精神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反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酌情适用的情节。
2、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以情节的处罚功能不同为根据从严情节包括从重情节和加重情节,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加重情节。
例如,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等等。
从宽情节包括从轻情节,减轻情节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

数罪并罚原则及其适用规则有哪些内容一、数罪并罚原则的内涵1.罪刑合一原则罪刑合一原则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着一定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中的“数罪”就是指犯罪行为对应的不同罪名,而“罚”则是指相应的刑罚。
数罪并罚原则通过数罪合并运用同一犯罪的不同罪名,使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刑罚,保持了犯罪行为与刑罚之间的一致性。
2.統籍与诈骗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盗窃罪或诈骗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处以较重的刑罚。
这意味着不能对同一犯罪事实进行多次定罪量刑,以免重复处罚。
3.統籍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合并运用原则当一起犯罪事实涉及合并运用危害公共安全罪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其合并为同一罪名,并由最重的刑法规定的刑罚确定量刑。
这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性质特殊,其对公共利益的损害较大,需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刑罚予以惩治。
二、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需要符合以下规则:1.事实证明规则2.法定刑比较规则3.罪数合并数量规则当同一犯罪行为涉及多个罪名时,数罪并罚原则要求将这些罪名合并成为一个罪名。
具体合并数量原则有以下几种:(1)全罪合并原则:将所有罪名都合并成为同一个罪名。
(2)名词合并原则:将几个类似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3)动词合并原则:将几个动作相同或相近的罪名合并为同一个罪名。
(4)满罪合并原则:选择一个犯罪行为构成的罪名作为合并运用的罪名,其他罪名合并为这一罪名的数罪。
三、数罪并罚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形虽然数罪并罚原则是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该原则无法适用:1.犯罪行为独立性原则:当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即各个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客观逻辑关系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2.犯罪行为性质不同原则:当犯罪行为的性质完全不同,即罪名不属于同一类别时,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3.系列犯罪原则:当一连串的犯罪行为构成了系列犯罪时,各个行为之间无法合并为同一罪名,因此无法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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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总则:
(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
(2)累犯(第65条)。
分则: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2)奸淫****的(第236条第2款)。
(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
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
)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
适用数罪并罚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适用第69条的规定。
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同种数罪的,原则上应以一罪论处;但在以一罪论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或者前后犯罪相隔时间很长,不宜作为一罪的从重情节或法定刑升格的情节处理时,应实行并罚。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适用第70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特点:
(1)一人所犯数罪均发生在原判决宣告以前。
(2)原判决只对其中的部分犯罪作出判决,对另一部分犯罪没有判决。
(3)不管漏罪即新发现的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犯罪,均应并罚。
(4)将新发现的漏罪定罪量刑,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与原判决的刑罚实行并罚。
(5)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适用第71条的规定,该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特点:
(1)犯罪人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
(2)不管新罪与原判决的罪是否性质相同的罪。
(3)将新罪定罪量刑。
(4)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原则进行并罚。
(5)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所决定的刑期以内。
这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注意:如果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并发现其在原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则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根据刑法第70条规定的先并后减的方法进行并罚;
再将新罪的刑罚与前一并罚后的刑罚还没有执行的刑期,根据刑法第71条规定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并罚。
注意:2011年4月30日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2011年4月30日前后一人犯数罪,其中一罪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