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制度:立功、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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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知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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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量刑制度一:累犯、自首、立功量刑制度二:数罪并罚与缓刑制度↘第四节数罪并罚一、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觉得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即就是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是指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特征:1、一人犯数罪2、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内 a、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b、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c、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漏罪) d、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吸收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一种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较轻的刑罚都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并科原则:也称为相加原则,是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限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或者在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准则。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

1、吸收原则的表现:决定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吸收原则2、限制加重原则表现: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依据《刑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数罪并罚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指的是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对这些犯罪进行分别量刑,但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种计算方法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分子在合理的刑期内接受惩罚,同时避免将刑罚累加过多,使其超出法定刑期所规定的限度。

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需要经过以下步骤:第一步:确定犯罪事实在对同一被告人实施数罪并罚时,首先需要确定他所犯的各项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将会深入调查和审理,确保对每一项犯罪事实的了解准确和充分。

第二步: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对于确定的犯罪事实,法院将会根据刑法规定,判断每一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行为会被分成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例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等。

通过判断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可以为后续的刑期计算提供依据。

第三步:分别量刑在确定各项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后,法院将对每一项犯罪进行分别量刑。

根据我国的刑事法律规定,刑罚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法院将会参考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刑决定。

第四步:刑期决定在分别量刑后,需要对各项犯罪的刑期进行决定。

根据数罪并罚原则,法院将会对每一项犯罪确定的刑期进行比较,选择其中刑期最长的犯罪作为总刑期。

其他罪名的刑期将会作为并罚部分,根据被告人在各项犯罪中的责任大小、犯罪行为的连续性等因素,进行适当的减轻。

第五步:总刑期限制根据刑法的规定,总刑期不得超过较重一项犯罪的法定刑期。

这是为了避免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过度叠加,保证量刑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法院将会根据法律的要求,对总刑期进行限制。

总结而言,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包括确定犯罪事实、判断犯罪的性质和侵害程度、分别量刑、刑期决定以及总刑期限制。

这种方法的使用能够确保对同一被告人犯有多项犯罪的情况下进行合理的刑罚,既满足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需要,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对于刑法量刑什么意思?

对于刑法量刑什么意思?

Do not keep anything for a special occasion, because every day that you live is a special occasion.(页眉可删)对于刑法量刑什么意思?导读:对于刑法中量刑的意思,主要是法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以及造成的犯罪结果进行判决处理,具体的判决类型有多种,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严重程度来进行认定。

一、对于刑法量刑什么意思?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根据刑事法律,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客体是犯罪人,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二、常见犯罪事实的量刑情况(一)交通肇事罪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

论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作者:刘爱花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我国刑法第69条、70条和第71条中,对于一些不同的数罪并罚情形的出现,由于没有系统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难度较大。

本文从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入手,简要分析了数罪并罚的原则,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刑法;数罪并罚制度;特征;意义;原则;对策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由于目前我国立法系统还不健全,相关法律条文尚不完善,现行刑法中有关数罪并罚制度的规定尚不详细和完善,从而使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无法可依、尺度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司法的严谨性和公平性。

因此,研究数罪并罚制度相关内容,针对数罪并罚实践运作中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数罪并罚制度主要特征及实施意义数罪并罚是指法院对犯罪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之后,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规定决定其应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制度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数罪并罚制度实施的前提和基础是一人犯有数罪。

(2)时限特征,即数罪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以内发生的。

(3)程序和操作特征,即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数罪并罚制度必须依照法定的原则和规则,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执行。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数罪并罚问题的法律依据。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行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制度的实施体现了有罪必罚、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必然要求,体现可司法公正性,是健全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制度。

二、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时所依据的规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决定着数罪如何进行并罚。

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四种:(一)并科原则并科原则是基于“有罪必罚”和“一罪一罚”的刑法原则而对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对所犯罪行为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合并执行。

定罪量刑的意思是什么

定罪量刑的意思是什么

一、定罪量刑的意思是什么
定罪,就是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根据刑法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

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等。

此为最高法院最新量刑标准中的量刑的意思。

定罪量刑的意思是什么
二、定罪的条件为哪些
(一)罪行法定原则,即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具体来说,罪行法定原则要求: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新法溯及既往;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排斥习惯法;刑法规范应当适当(明确规定罪刑、禁止处罚不当法行为、禁止不确定刑)。

(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也是对定罪起至关作用的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要求:平等的保护法益;任何实施犯罪的人都严格按照法律认定犯罪;任何犯了罪的人都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量刑;仍和被确定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人都严格按照法律执行刑罚。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量刑有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三、定罪需要哪些证据
定罪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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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

刑法总论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制度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①一般共同犯罪成员,还 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②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 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
供述后又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
自首只及自首之罪
辩解不影响自首
(三)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1. 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2. 自己的其他罪行:异种罪行 3.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 (四)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五)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
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
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86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
第四节 数罪并罚
(一)概念 1. 一人犯有数罪 2. 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数罪 (1)判决宣告前发现数罪 (2)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 (3)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新罪 (4)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或新罪 3. 各罪分别量刑后按并罚原则决定总和刑
(二)数罪并罚原则 1. 并科:主刑与附加刑;多个罚金 2. 吸收:死刑、无期;剥夺全部财产与罚金 3. 限制加重:有期徒刑、管制、拘役 4. 综合原则 5. 尚无定论:有期+管制死刑
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
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
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
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
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量刑制度一、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知识要点】第63条第2款关于“法外减轻处罚”的程序性规定,即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核准才能够在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适用减轻处罚。

【经典考题】(2004年试卷二第85题)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准确的是: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因为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解析:本题主要考核量刑制度中的一些概念的理解问题。

1.从重、从轻处罚并不是以法定刑幅度的中线为标准的,不能认为凡是高过中线的就是从重,也不能认为凡是低于中线的就是从轻。

从重、从轻处罚是相对于没有从重、从轻情节来说,所以,根据案情,高于中线的也可能是从轻处罚,低于中线也可能是从重处罚。

A选项说法错误。

2.从轻、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幅度之内处罚,因为“以上”、“以下”包括本数,所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能够说是从轻处罚的范围。

但减轻处罚必须低于最低法定刑,即“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换言之,判处3年有期徒刑没有体现减轻处罚的含义。

B选项说法错误。

3.法定刑中“三年以上”包括本数。

根据案情,在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前提下,也可能对犯罪分子宣告缓刑。

C选项错误。

4.刑法第63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也能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D选项说法准确。

本题准确答案为D.二、数罪并罚制度【相关法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理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不能超过三年,拘役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具体运用

刑罚的详细运用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教学课题:刑罚的详细运用(一)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教学内容:1.自首、立功2.累犯、数罪并罚教学目标:1.理解自首、立功、累犯的概念及自首、累犯的成立条件2.领悟数罪并罚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德育目标:培育提高同学的法律意识和法纪观念,教育同学遵守我国的法律教学重点:自首教学难点:数罪并罚教学关键:通过案例分析,把握所学学问教学方法:讲授法、举例法、演算法教学时间:40分钟教学班级:11级(5)教学过程:一、导入新课:二、教学新课:刑罚的详细运用(-)量刑1、量刑的含义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打算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2、量刑的依据量刑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自首、立功1、自首(1)自首的含义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或者被实行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2)自首的分类: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必需具备以下条件:①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种状况: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都没有被发觉,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但不知犯罪人是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和犯罪人都已经被发觉,在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措施之前,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伤病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托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宙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庄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预备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申,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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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制度:立功、数罪并罚
(一)立功
1.案例
王某欲将其手中的10万元假人民币卖出,找朋友张某帮忙。

张某表示同意,并对如何卖出这10万元假币与王某进行了预谋。

1999年1月的一天,王某与张某拿出其中的1万元假人民币来到某车站广场物色买主,两人正准备与一旅客交易时,被车站民警查获。

张某被抓后,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了9万元假人民币,公安人员根据张某的交代,从王某家中将假币搜出。

本案对于能否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

本案张某与王某虽有共同卖出10万元假人民币的故意,但直到案发,仅有共同卖出1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只能认定张某、王某二人系共同卖出1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

王某另外在家中私藏9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属王某的个人行为,且数额巨大,王某的行为又单独构成持有假币罪。

张某作为与王某共同卖出1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检举王某持有9万元假人民币的犯罪事实,应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

其理由是张某与王某系共同卖出10万元假人民币的共犯,不能因张某检举王某持9万元假人民币的行为而认定张某有立功情节。

那么,王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立功呢?
2.立功的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情形。

3.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

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

(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

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

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

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他案犯。

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

(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人员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管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也应视为立功表现。

(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也应视为立功表现。

4.立功的处理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3)犯罪分子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张某检举王某家中还私藏9万元假币,其行为到底是否构成立功,关键是要看该假币是否属于两人共同犯罪的内容。

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犯罪中,只有检举同案犯与本人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才视为立功,如果检举同案犯与本人共同犯罪,则属于坦白,但不是立功。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谋如何出卖的是10万元假币而非1万元假币。

因而这9万元假币也属于共同犯罪的内容,张某的检举并非立功,只能以坦白论处。

(二)数罪并罚
1.案例
被告人:张某,男,23岁,无职业。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5日被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

从保外就医当日起,张某继续作案。

被告人张某于1991年5月被抓获归案。

经查明,被告人张某在保外就医期间,采用捅门撬锁等手段,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共盗窃28起,总价值41000余元。

此外,1989年4月至1990年间,被告人张某除原判决决定的盗窃5起,价值2900余元外,在判决宣告前还盗窃作案15起,价值8800余元。

2.数罪并罚的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3.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有4个原则:(1)吸收原则;(2)并科原则;(3)限制加重原则;(4)综合原则;
我国数罪合并处罚的原则是:(1)对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2)对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即数罪中宣告几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数罪中宣告几个无期徒刑或最重为无期徒刑的,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4.数罪并罚的适用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具有以下三种情况:(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执行;(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有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执行,即:“先并后减”;(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执行,即:“先减后并”。

5.案例分析
本案被告人张某保外就医期间继续犯罪,属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

对此,应先对漏罪与原判罪行进行先并后减。

例如漏罪盗窃8800余元,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么,与原判的5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9年。

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盗窃罪,盗窃数额为41000余元,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对原先9年与犯新罪的10年实行先减后并,9年减去已执行刑期1年,还有8年。

对这8年与10年进行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为18年,决定执行刑期为16年。

因此,本案被告人张某还须执行刑期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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