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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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

交强险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车险种类名目众多,而“交强险”凭借自身独特赔偿范围与性质在其中占据重要地位。

那么,大家一定好奇“交强险”为什么如此重要,▲交强险保险条款具体有哪些呢?下面您就我们的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交强险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二、交强险保险条款——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第三者强制险。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

《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三)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不下浮。

二、其他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标准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公式
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费率系数)
四、本公告中的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中的费率系数等于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加上调整后的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系数。

五、本市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起,实施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标准。

六、如今后国家对费率浮动办法另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附表: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附表:
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

交强险的计算方法

交强险的计算方法

交强险的计算方法∙浏览:6759∙|∙更新:2011-05-30 15:23交强险的计算方式: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导致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 =1111.5元。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1. 1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2. 2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3. 3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4. 4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5. 5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 0%6. 6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END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 1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2. 2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3. 3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4. 4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5. 5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6. 6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7.7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END注意事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关于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的思考

关于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的思考1. 引言1.1 引言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

为了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势在必行。

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责任保险,车主必须按规定购买。

目前的交强险费率往往只与车辆品牌、车龄等因素相关,而与车主的驾驶行为和车辆的事故记录无关,导致一些驾驶习惯恶劣的车主未被有效约束,随意违反交通规则,增加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将车主的驾驶行为和车辆的事故记录纳入考量范围,是保障交通安全、规范交通秩序的有效途径。

这一机制的实施,将促使驾驶者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2. 正文2.1 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的必要性交通事故频发,严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已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严重问题。

而交通车辆保险作为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费率水平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是一种必然选择。

建立这种机制可以有效规范驾驶行为。

驾驶员在道路上不规范行驶、多次违法乱纪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通过将交强险费率与驾驶行为绑定,可以鼓励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这种机制可以提高责任意识。

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认定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可以促使驾驶员更加重视交通安全问题,增强责任感,减少责任推诿现象的发生。

建立交强险费率与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双挂钩”机制,对于规范驾驶行为、提高责任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出台相应政策,推动这一机制的落地实施,为建设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2.2 具体实施方法1. 数据共享与监测:建立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信息数据库,实现与交通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数据共享,定期监测交通违法情况。

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新标准费率可下调70%

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新标准费率可下调70%

交强险实施费率浮动新标准费率可下调70%《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新的费率浮动标准将实行“双挂钩”的形式,即车辆交强险费率与投保车辆交通违法、保险事故理赔相挂钩。

连续三年无交通违法记录,同时没有事故理赔的车主,可享受到70%的费率下浮。

目前上海机动车拥有量已突破200万辆,新版交强险费率浮动标准的推出,对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意义深远。

上海保监局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交强险费率浮动“双挂钩”办法的修改,总体上对费率上浮比例缩小,下浮比例扩大,能更好地起到奖优罚劣的作用;与此同时,厘定浮动费率的时候,也考量了交通违法与保险风险内在的关系。

按照新的费率浮动标准,对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的上限由原来70%改为60%,减轻投保人的经济负担;下浮比率由原来每年均固定的10%改为10%、20%、40%的逐年递增。

也就是说,如果连续3年没有交通违法,最多可以享受到40%的费率下浮。

同时连续3年没有事故理赔,又可以享受30%的费率下浮。

这样一来,通过费率“双挂钩”制度,遵章守纪无事故的驾驶员最多可以享受70%的费率下浮。

以交强险基础费率为950元的私家车为例,如果连续3年无违法、无事故,车主只要花285元就能够买到交强险。

此外,新标准还对与交通违法行为挂钩的因子和幅度进行了修订:剔除了部分保险的除外责任或与保险风险管理无关的因子,如“无证驾驶”、“市区乱鸣喇叭”、“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适应城市交通安全管理要求新增了部分因子,如“驾驶时拨打和接听手持电话”、“违反让行规定”和“变更车道影响他人行车安全”等。

对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也进行了人性化的处理,如对原浮动因子中超速违法行为,进一步细化为“超速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下”等不同的标准。

对于此次费率浮动新标准的实施,某产险公司车险部负责人表示,费率浮动新规对产险公司交强险业务总体运营一定会产生影响。

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

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

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是指根据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保险公司对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费进行上浮。

违章保险上浮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市民行车行为,减少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交通安全,并对违章行为进行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的车辆将被扣分并处以罚款,同时违法行为还会影响车险的保费。

上海市作为全国交通繁忙的大都市,对违章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处罚。

同时,上海保险公司也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对保险费进行了上浮处理。

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违章类别: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比如超速、闯红灯、不系安全带等。

每个违章行为都有相应的扣分和罚款额度,同时也会影响车险保费的上浮幅度。

2.事故记录:如果车辆有交通事故记录,无论是否违章,都会对车险保费产生影响。

交通事故记录越多,保费上浮的幅度越大。

3.违章次数:如果车辆频繁发生违章行为,无论是否涉及交通事故,都会导致保费上浮。

一般来说,违章次数越多,保费上浮的幅度越大。

4.违章情节: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还会考虑违章行为的情节轻重来确定上浮幅度。

情节严重的违章行为,如严重超速、酒驾等,保费上浮幅度较大。

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的制定并非一成不变,会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和市场需求进行调整。

通过对违章行为的保险费上浮处理,可以促使车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减少违章行为的发生,从而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然而,上海违章保险上浮标准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和质疑。

一方面,一些车主认为违章行为本身已经受到了交通罚款和扣分的处罚,保险费的上浮会给他们造成经济负担。

另一方面,一些人担心,过高的上浮标准可能会导致车主逃避报案或索赔,进一步损害交通安全和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更好地平衡保险费用和交通安全,上海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完善违章保险上浮标准。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开始引入车载行为监控设备,根据车辆的实际行驶情况对保费进行个性化定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9版)来源:桂林律师:日期:2009-07-26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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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交强险与交通违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
(一)上一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10%;上两个年度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20%;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下浮40%。

(二)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费率按下列表中所列标准上浮。

注: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范围的交通违法行为详见附表。

(三)上一个年度有交通违法记录,续保时费率不下浮。

二、其他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标准
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摩托车、拖拉机,不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公式
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费率系数)
四、本公告中的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计算公式中的费率系数等于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系数加上调整后的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系数。

五、本市自2008年4月1日零时起,实施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标准。

六、如今后国家对费率浮动办法另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

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公安局
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
一、根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从2007年7月1日起签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保单,按照本办法,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四、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五、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根据中国保监会批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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