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沪交行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行规〔2017〕1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交通委第2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加强对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营安全,根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相关区运输管理和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四条(设备基本要求)公共汽车和电车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为营运车辆配备运行监控、安全监控和信息服务等车载信息设备,并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运行监控设备主要包括车辆定位、营运数据采集、能耗采集和车辆电子标签等设施;安全监控设备主要包括图像监控和紧急报警等设施;信息服务设备主要包括电子显示屏、语音报站器、电子路牌和公共交通IC卡终端等设施。
第五条(技术标准)公共汽车和电车车载信息设备的配置、安装、检测和验收应当符合《公共汽(电)车车载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G/TJ08-2060)》、《公交客车通用技术要求(DB31/T 306-2015)》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所设定的要求。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执法总队,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码头堆场企业: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现将《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编制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本市易扬尘码头堆场规范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改造措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除执行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三、码头堆场管理制度要求(一)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公示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码头堆场扬尘防治情况自查,在出入口将码头堆场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码头堆场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现场负责人姓名、本企业所在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结合码头堆场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防治措施。
(三)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码头装卸点喷淋(喷雾)、散货堆场定期喷淋(喷雾)、车辆口出冲洗等作业进行记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港港口、船舶岸电建设,持续提高岸电使用率,规范岸电建设、验收、使用管理要求,保障岸电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根据《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5号令)文件精神,结合上海港实际,现将《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海事局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加快推进岸电建设(一)本市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已建码头(油气化工码头除外)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集装箱、客货滚装、邮轮、3千吨级以上客运和5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港口经营人应按照《上海市港口岸电建设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岸电设施改造,力争提前完成;新建、改建、扩建的码头工程(油气化工码头除外)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同步开展岸电设施建设。
(二)码头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泊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组织对岸电设施检测,其中高压岸电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检测。
(三)相关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区实施方案》要求,制定现有船舶受电设施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
新建和已建上海港籍船舶受电设施安装应当符合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投入使用前需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二○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上海市公交专用道管理暂行办法沪交法〔2015〕1264号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交专用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共汽车和电车优先通行,提高公共汽车和电车通行效率和承运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的公交专用道,是指在专用时段内专供公共汽车和电车通行的车道。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交专用道规划、建设、养护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公交专用道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建设、养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公交专用道通行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公交专用道的通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规划)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公交专用道专项规划。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机构性质及历史沿革
2005年12月,上海市交通管理体制实施“三位一体”改革,由原来的专业条线形态改为综合管理形态,撤销 包括公交、出租、轨道、陆管、汽修5个行业管理处,新组建市交通委执法总队、运输管理处、业务受理中心、考 试中心4家单位。
2005年12月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成立,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2009年12月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 位。为适应《行政强制法》实施,2012年10月更名为“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执法总队”。2015年1月成 立市交通委,更名为“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2016年2月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编﹝2016﹞110号)精神,运政、路政执法业务融合,实现本 市交通综合执法。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下设机构
目录
01 机构性质及历史沿革
02 主要职能
03 人员编制
04 管理模式
05 所获荣誉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隶属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其前身为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单位性质为 行政执法类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承担上海市区域内的交通执法、公路路政和道路运政的执法工作。
所获荣誉
2022年,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三八红旗手集体”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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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至十二支队负责本市市境道口交通行政检查站交通行政稽查,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监督检查和 超限治理工作
十三、十四支队负责全市性机动执法的支援任务,驾培、轨道行业监管,市管城市道路的监督检查和超限治 理工作。
管理模式
运政执法方面
路政执法方面
远郊
本市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城市道路的路政执法职责具体由总队承担,行业管理(含行政许可)职 责具体由上海市路政局承担,上海市路政局为事业单位性质。区管公路及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及行业管理职能具 体由各区公路管理机构(公路路政执法大队)承担,其为事业单位性质。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出租汽车和车辆非法客运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五)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计价器;
(六)小客车按照规定装置防劫车设施和顶灯;
(七)符合客运服务规范对车辆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机件性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车身、车厢和行李厢不整洁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空调、音响等设施不完好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营运资格证件或者专用车辆牌照不清晰或无效的
责令改正,每辆车处二百元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装置计价器或顶灯的
租赁服务车辆需退出营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对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9.25•【字号】沪交建〔2015〕1084号•【施行日期】2015.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的通知沪交建〔2015〕1084号各区(县)交通建设主管部门、市交通安质监站: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落实建筑工地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2015〕366号)精神,结合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实际,现就加强本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污染防治工作对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坚持政府在线监管与企业自主管理相结合、排污监测与治理措施相同步,努力形成“源头预防、过程严管”的防治体系,促进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二、工作目标安装工作坚持“及时解决增量,限时解决存量”的原则。
即: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在规定范围内的新开工建设工地(施工周期小于7个月的除外)必须在开工一星期内安装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系统;对于规定范围内的已开工建设工地(剩余施工周期小于7个月或者主体结构已完成,已进入内部装饰装修的除外),应在2015年10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
三、安装范围主要包括:(一)市重大交通工程的建设工地;(二)参与文明工地创建的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三)外环以内的中心城区,郊区城区和新城、大型居住区、虹桥商务区及其拓展区、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新城等集中开发地区的交通工程建设工地;(四)敏感建筑物周边(指工地任何一场界距离学校、医院、敬老院、图书馆、居民住宅小区小于100米)的交通工程建设工地;(五)市、区交通建设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安装的交通工程重点工地。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系统提升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海事局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5月18日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为全面系统提升长江经济带和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遏制水域污染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结合上海港(含洋山及内河港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压实属地政府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整体推进上海港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本市港航业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用一年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建设难运营难等问题,促进和保障上海港绿色发展,实现“船舶污染物应收尽收,港口污染物规范处置,绿色新能源加快推进”、“船舶污染物100%不下水,港口污染物100%不入水”的总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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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加快推进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的汽油车)的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提出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原则(一)综合施策,强化机动车环保管控措施。
以逐步全面淘汰本市黄标车和老旧车辆为目标,以加强环保约束和严格执法为主要手段,通过强化高污染车限行、提高车辆年检年审标准、提升环保检测手段,加大环保联合执法检查的力度及频度,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二)聚焦重点,通过差别化财政补贴引导提前淘汰。
重点聚焦黄标车和注册时间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维持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将老旧车辆一并纳入提前淘汰补贴范围,鼓励报废更新。
二、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要求,2014年年底前,基本淘汰本市在册黄标车和部分老旧车辆,全年力争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16万辆;2015-2017年间,争取再淘汰老旧车辆30万辆。
三、具体措施(一)实施更严格的黄标车及老旧车辆限行政策1.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四部门制订的<关于在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对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车辆实施限制通行措施的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77号)要求,在2014年7月1日起严格实施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范围。
从2015年4月1日起,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无国家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行驶。
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黄标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并加大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
2.实施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政策。
在2015年4月1日起实施G1501上海绕城高速范围内黄标车限行的同时,S20外环高速范围内全天禁止国Ⅰ标准汽油车通行。
对在本市行驶的外省市国Ⅰ标准汽油车,按同等原则实施限行措施。
(二)强化机动车环保年审要求1.分步实施简易工况法。
根据市环保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的实施方案》(沪环保防〔2013〕304号),从2014年7月1日起,本市运营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从2015年1月1日起,本市非运营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全面实行简易工况法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经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对营运车辆不予发放道路运输证。
2.研究增加机动车环保检测频次。
争取从2015年上半年起,本市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每6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测。
对尾气排放检测不达标的车辆,不得发放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予发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3.安排专门检测点实施检测。
根据全市机动车环保和安全检测站分布情况,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检测站作为黄标车和注册日期已满10年的老旧车辆的专门检测点,对相关车辆严格进行尾气排放和安全检测。
(三)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严格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本市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四)强化环保联合执法检查严格实施《上海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市政府确定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执法检查。
积极开展环保联合执法,完善环保、公安、交通联合执法机制,增强环保检查频次,加强对违规行驶车辆的查处力度,重点在黄标车限行区域、进沪主要通道等关键区域开展环保执法,杜绝黄标车违规上路行驶。
增加对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的处罚金额,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超标的处罚力度。
(五)加强外省市进沪车辆环保管理进一步规范进沪外省市机动车的管理,实施与本市机动车相同的环保要求。
启动外省市进沪车辆在本市申领机动车国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加快建设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本市机动车统一管理体系,强化对常驻本市行驶的外省市机动车的环保监管。
四、配套政策(一)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本市注册、符合补贴要求的黄标车提前淘汰的,可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54号)要求,申请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对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的,按车辆注册的时间给予差别化经济补贴,鼓励尽早淘汰。
补贴资金来源为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1.补贴范围。
在本市注册登记、提前一年(含)以上报废、排放为国Ⅰ或国Ⅱ标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和环保检验(最近2期检验合格)的汽油车。
2.补贴标准。
对在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车辆,参照《上海市鼓励高污染车辆淘汰实施办法》规定的淘汰黄标车的补贴标准减半执行。
3.政策期限。
本方案执行到2015年12月31日。
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最终受理时间可延长到2016年1月31日。
2015年以后的补贴政策,将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另行研究。
4.相关要求。
对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工作,有关受理点设立、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资金渠道、审核拨付、监督管理等,均按照沪府办发〔2012〕54号文的相应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质量技监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
(二)部门协同推进市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加强协作,合力推进。
市交通委负责统筹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工作,完善运营车辆的环保管理要求并推进实施;市环保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管理,推进简易工况法实施、建立完善长期驻沪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和开展机动车环保执法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黄标车、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综合协调;市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市公安局负责强化机动车注册管理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指导车辆报废拆解工作,并配合市环保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加强机动车安全年检机构管理;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国有企业开展机动车环保治理;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完善相关法制保障;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政策宣传。
(三)提升报废拆解效率加强本市机动车报废拆解能力建设,进一步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监销效率,拓展受理网点,提升受理能力,提供人力物力保障,确保及时办理机动车报废拆解手续。
(四)推动长三角区域联动利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平台,协调推进在长三角区域内统一实施黄标车限行政策,形成合力推进机动车环保治理。
(五)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加强对机动车环保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提前公告相关政策措施并做好释疑解惑和舆论引导工作,积极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限行措施和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形成社会共识。
各主管部门做好对受影响的行业内业户和从业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平稳过渡。
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标准一、补贴范围(一)1999年7月1日~2001年9月30日期间注册登记的≤6座、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车;(二)2001年10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三)2003年7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
二、补贴标准2015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复合要求老旧车辆,按下表标准实施补贴:单位:(万元)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工作任务分工表序号任务分工牵头部门配合部门1 统筹协调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工作市交通委2 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3 推进长三角统一实施黄标车限行措施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委4 研究制定国Ⅰ标准汽油车限行措施及操作办法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5 推进营运车辆和10年以上老旧车辆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监局市交通委6 制定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工作方案市环保局市公安局7 加强机动车注册管理,强制报废长期不参加年检车辆市公安局8 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机动车环保执法检查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9 建立完善长期驻沪外省市机动车环保数据库,制定在本市申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管理办法市环保局10 制定和完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落实相关补贴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委11 完善黄标车淘汰补贴受理平台,指导车辆报废拆解工作,做好补贴申请的受理工作市商务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12 加强机动车报废拆解能力建设,提高拆解效率,监管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报废拆解市商务委、市公安局13 推进国有企业开展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更新工作市国资委14 开展机动车环保治理工作宣传市政府新闻办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15 推进运营车辆环保治理工作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关于调整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的通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推进本市高污染车辆淘汰,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经市政府同意的市交通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交通领域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请示》(沪交科〔2015〕826号)要求,结合《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环保治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办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本市老旧车辆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调整如下:一、补贴范围(一)1999年7月1日~2001年9月30日期间注册登记的≤6座、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车;(二)2001年10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客、货车;(三)2003年7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登记的总质量>3.5吨的汽油车。
二、补贴标准对在2016年12月31日前报废的、符合补贴范围的老旧车辆,按以下标准补贴:单位:(万元/辆)三、政策期限本政策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