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表格汇总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8.11•【字号】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施行日期】200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颁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第002号、沪交财[2003]第564号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各区县物价局: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价管理,规范价格行为,统一并简化省际道路客运票价的计算办法,现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市政府交通办发布的《上海市跨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沪价[1987]第280号、沪运运[1987]473号)和《上海市省际公路客运高级客车运价管理办法(试行)》(沪价经[1996]第247号、沪府交运[1996]307号)同时废除。
请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2.《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〇〇三年八月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价标准第三章计价类别第四章旅客运价价目第五章旅客运输其他收费第六章旅客运费计算第七章行包运价第八章票价浮动第九章附则附件1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统一并简化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计算办法,根据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本市计算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本市参与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活动的经营者和旅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市省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包车客运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的通知局机关相关处室,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考试中心,各相关企业:经局领导审定同意,现将《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城市交通行业迎世博城市管理600天行动计划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成功举办2010年世博会的目标,全面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做好行业迎世博的各项准备工作,进一步突出重点、营造亮点、把握节点,达到供应能力明显提高、车容站貌明显改观、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行业监管明显加强、行业文明明显提升的总体效果,使城市交通行业成为展示上海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形象的靓丽窗口。
二、目标与任务(一)清洁车容车貌(市交通局牵头,市市容环卫局配合)1、主要目标车容车貌保持良好。
推进公交节能减排,基本消除车辆冒黑烟,中心城区出租车和35%公交运营车辆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
2、主要任务(1)制定完善标准。
在已有相关行业车辆管理实施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上海机动车辆清洁标准,提高城市交通行业、环卫行业、机关等车辆整洁率。
(2)更新车辆。
更新公交车3750辆,对早期2058辆国Ⅱ排放标准车辆实施提前报废更新;更新出租汽车10000辆;更新轻型封闭式货车500辆。
(3)整新车辆。
公交车身罩漆11096辆,发动机大修4000辆,车厢整新4933辆;出租汽车整修或罩漆37000辆;货运出租和搬场运输车辆分别罩漆整新2281辆和760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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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5]第77号)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1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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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交通 管理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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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发 票打印装置应 当能够 自动打印符合要 求的车 费发票 ; ( 智能卡读 写 器应 当能够识 别驾驶 员营运 管理卡 、上 四)
( ) 期 接 受 法 定 计 量 检 定机 构 的 整 车检 定 , 由 法 定 计 二 按 量 检 定 机 构 加 制 钳 印 和 强 检 合 格 标 志 , 合 格 后 方 可 继 续 使
用 :
( ) 价 器 必 须到 获 得 计 价 器 制 造 或 修 理 计 量 器 具许 可 三 计 证的单位进行修理 ;
其从 业人 员使 用计价 器的行 为进行监 督管理。 上 海 市 各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 下 简 称 质 量 技 监 部 以 门) 和质 量技 术监督 行政 执 法机 构应 当对 出租 汽 车计 价 器制 造 、销售 、修 理等 企业和个人 ,以及 由市质量技监 部 门指 定 的法 定 计 量检 定机 构( 下 简称 法定 计 量检 定机 构) 相 关人 员 以 及 进 行 监 督 管理 。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及 相 关人 员应 按 照 国 家 计 量 检 定规 程 对 计 价 器 开展 检 定 工 作 : 第 四条( 定义)
( ) 自改 动 或 者 拆 装 计 价 器 ; 五擅
( ) 坏铅封和强检合格标志。 六 破
上海市 出租汽 车计价 器管理 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 了加 强对 本市 出租 汽车计价 器( 下简称计价 器) 以 的管 理 ,保障 经营者 、从 业人 员和 乘客的合 法权益 ,根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计 量法 》、 《 上海 市计量监 督管理争 例 》和 《 上 海市出租汽 车管理 条例 》,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适用范 围) 凡 出租汽 车经营企 业和 个体 工商 户( 以下简称经 营者) 、 出租 汽 车 从 业 人 员和 乘 客 、计 价 器 制 造 、 销 售 、修 理 企 业 , 均应 当遵 守本 规 定 。 第三条( 管理部 门) 上 海 市 各级 城 市 交通 管理 部 门 、城 市 交 通 运 输 管理 机 构
(表1) 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

(表1)上海市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基本信息采集表(主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本表填写一份(涉及多业态经营的,则相应增加份数),请填写正确,字迹清晰。
(表2)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营运性质:营运性质分为营运、临时营运及非营运
分支机构:有几个分支机构填几个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超过6个另外附表
(表3)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信息登记表
填表说明:
车辆类型:车辆类型包括栏板车、平板车、倾车、槽车、厢型车、棚型车、冷藏车、保温车、搅拌车、框架车、牵引车及其他车辆来源:车辆来源包括新购车、旧车转籍
轴数:指车辆车轮的排数轴距:指相邻两车轴中心线的距离
后悬:指后轴中心线到车辆最后端的水平距离
车辆技术顶级:指最近一次经综合检测站评定的技术等级
等级评定日期:最近一次评定的日期二级维护日期:指最近一次二级维护日期拟运输货物类别:按危险货物具体类别、项别填写。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机构设置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内设十二个职能部、科室: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纪委(监察室)、组织人事科、综合法规科、信息科、财务(总务)科、安全监督(协调)部、公共交通部、出租(租赁)汽车部、省际客运部、货运部、汽车服务部。
其中:安全监督(协调)部内设安监科、协调科;公共交通部内设质监科、线站科、车辆科;出租(租赁)汽车部内设质监科、出租汽车科、租赁汽车科;省际客运部内设场站科、班线科、包车科;货运部内设货运科、危险品科;汽车服务部内设质监科、汽车维修科、驾驶员培训科。
机构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党委办公室)1、协助处党委、行政领导处理、协调日常事务;2、负责公文的处理工作和格式化规范工作,负责党委、行政工作总结、计划等综合性文件的起草;3、负责对处行政领导的文秘服务工作,做好行政系统的督查工作,按要求撰写督察报告,对明确由办公室督办的领导批件进行督查反馈;4、负责党委系统督查工作,对党委决策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以及党委组织的各项调查研究工作,推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5、负责党务、政务信息的综合、撰写、反馈,组织汇编处大事记;及时向领导准时、有效地反映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6、负责处对外新闻宣传管理工作;积极配合《上海交通报》、交通网的宣传,发挥行业通联站作用,扩大行业宣传;7、负责处档案管理和誊印室管理;8、负责处信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9、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提案的办理工作;10、负责处行政机要工作,做好处党委、行政印鉴、介绍信和单位代码证的保管、使用管理;11、负责处外事工作,做好因公出国管理和对外交流活动管理;12、负责处接待工作;负责处的会务工作,做好处务会、处长办公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会同行政各部门做好处领导会议、活动安排;负责处行政值班工作;13、根据委有关要求负责处保密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制定好计划,做好定密工作,落实各项保密制度,具体实施保密检查工作;14、完成领导交办任务。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
背景
城市交通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城市交通的可持续发展,各地政府都会制定相关的交通管
理考核评分表来对城市交通管理进行考核和评估。
内容
评估指标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市区道路交通拥堵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率
- 公共交通覆盖率和质量
- 非机动车交通规划和管理
- 交通安全管理
评分标准
不同城市的考核评分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都会采用综合评估的方式。
评估结果一般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等几个等级。
在评分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不能一刀切。
同时,评分标准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易于操作和灵活应用。
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一般采用问卷调查、数据收集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评估机构应该是第三方权威机构,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结论
城市交通管理考核评分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安全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制定和实施此类考核评分表时,要科学合理、严格执行、不断完善和提高。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22•【字号】沪交法[2008]248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关于发布《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4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市公路管理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7月7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备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本市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外省市驻沪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驻沪道路货运)是指在外省市注册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起讫地均在本市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驻沪道路货运备案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是驻沪道路货运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驻沪道路货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驻沪道路货运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驻沪道路货运的监督检查与行政处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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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编号:沪交修管J号
标志牌:一类、二类、专项(企、个)、摩托号
上海市车辆维修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企业名称
(姓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表一
(汽车修理企业开业条件评分表)
(试行)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制定的,用于对申办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审核。
二、本表总评分为400分。
其中厂房场地、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四项各为100分。
评定要求:暂定设备、人员项合格分分别为90分;厂房场地、管理制度项的合格分分别为95分,若四项中有一项的评分不合格,即为总评不合格。
三、有“★”的设备为允许外协设备。
基本情况:
本栏由企业申请者填写: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表二
(汽车维护企业开业条件评分表)
(试行)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1~16739.2—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制定的,用于对申办汽车维修企业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审核。
二、本表总评分为400分。
其中厂房场地、设备、人员和管理制度四项各为100分。
评定要求:暂定设备、人员项合格分分别为90分;厂房场地、管理制度项的合格分分别为95分,若四项中有一项的评分不合格,即为总评不合格。
三、有“★”的设备为允许外协设备。
基本情况:
本栏由企业申请者填写: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注册号_____________
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副表三
(汽车专项修理业户开业条件表)(附摩托车维修业户开业条件表)
(试行)
企业名称
(个体户姓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制
说明
一、本副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739.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三部分:三类汽车维修业户》,结合上海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
暂时用于对申办汽车专项修理及摩托车维修开业业户审批和年度审验依据。
二、设备技术状况应完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和使用要求。
计量器具须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
三、生产厂房和停车场的结构、设施必须满足专项修理作业的要求,并符合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和消防等有关规定。
不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专项修理作业和停车。
四、从事多项修理的业户,其生产厂房面积以最大一项为基数,其余每增一项,按该规定标准的30%~50%增加。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申请业户基本情况(个体工商户填写)
申请者签章:年月日
审评结论(审评人员填写)
一、轮胎修补
二、蓬布、座垫及内装饰
三、车身清洁维护
五、安装汽车门窗玻璃
五、散热器修理
六、喷油泵、喷油器、化油器修理
七、曲轴修磨
八、汽缸镗磨
九、电器、仪表修理
十、蓄电池修理
十一、空调器、暖风机修理
十二、车身修理
十三、涂漆
附:摩托车维修
编号XG: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业务申请书
一、申请人如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填写表一:
表一
二、申请人如是个人,请填写表二:
表二
三、申请人需要提供的材料目录,提供的请在方框内打钩;有缺少的,请在补完
申请人承诺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请在下面签字或盖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须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