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交〔2011〕103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工程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AAA级推荐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AAA级推荐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建设业施工企业:根据中国建筑业协会及建筑安全分会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开展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推荐工作的实际,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推荐工作,提高评价和推荐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促进评价、推荐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推动AA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推荐工作的深入开展。
保障建设施工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建设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证评价、推荐工作的公平、公正,特修订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推荐工作的实施办法》,并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AAA级推荐实施办法(试行稿)》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2012.10.26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AA 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AAA级推荐实施办法(试行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建筑业协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08】38号,以及建筑安全分会《关于开展全国建设工程项目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工作的通知》建协安【2008】27号文件精神,规范上海市建设工程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评价工作和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推荐工作。
提高评价和推荐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保证评价、推荐工作的公正、公平,特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建协《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试行办法》建协【2008】38号第五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业协会或建筑(建设)安全协会可以作AA级安全诚信评价并发布评价结果”。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评价(以下简称安全诚信评价)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本协会对建设企业自愿申报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文明标准化实施的一项行业诚信评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4•【字号】沪建交[2012]95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958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建立健全查处通报制度,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查处通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等工程。
二、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区(县)建设交通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区(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通报工作。
三、事故报告和调查报告提交(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和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通知(沪建交〔2011〕1001号)的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

上海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批准《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为...
沪建交〔2011〕59号
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主编的《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经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技术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统一编号为DGJ08-903-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0.1条、5.1.1条、5.4.2条、5.5.4条、5.6.1条、5.8.3条、7.0.1条为强制性条文。
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GJ08-903-2003)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关于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方便企业,提高办事效率,现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等事项进行简化和调整,具体情况通知如下:一、涉及本市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变更的企业,在完成资质信息变更打印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相应信息在数据库中同步完成变更,企业无需再次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事项的变更申请。
1、施工特级、一级、二级、特种专业、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及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在完成资质证书变更打印后,携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凭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至市受理中心1楼领证(章)处打印变更信息。
2、施工三级和劳务分包资质企业在完成资质信息变更后,先携带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至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受理部门打印变更信息,再携带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全部副本原件,凭变更后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至市受理中心1楼领证(章)处打印变更信息。
二、本市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变更和证书延期后,由领证(章)处将变更和延期信息直接打印在原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的企业变更栏和延期核准栏中,仅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不再换发证书副本,且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数量不超过资质证书副本数量。
三、实施时间:本通知于2014年6月3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业务受理服务中心2014年5月6日——结束——。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沪建交[2012]94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2]94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及其相关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活动,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总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业企业,分包人是指承接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应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施工分包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水务、市容绿化、交通港口、房管、民防等专业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特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管理区域范围内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合同备案。
第六条鼓励建设工程施工进行专业分包,提高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化施工水平。
第二章分包条件和方式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专业分包的要求,并承诺本项目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纳入总包人的统一管理。
第八条总包人可以将其承接工程中适合专业化施工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人,专业分包人不得就其承包的专业工程再行分包。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015版)》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015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7
•【字号】沪建管〔2015〕316号
•【施行日期】2015.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
建表(2015版)》的通知
沪建管〔2015〕316号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应用,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经研究决定,于 2015年5月15日,启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015版)》。
请各有关单位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015版)》及其办事指南,办理本市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2015版)
二○一五年五月七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沪建交[2011]513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11]513号)各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已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2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挖掘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挖掘城市道路(以下简称掘路)管理,但城市道路日常养护作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上海市道路管线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道监办)具体承办本市建设工程掘路施工面积总量控制、建设工程综合掘路计划事务和负责道路管线施工安全监察管理。
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市管处)负责本市掘路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职责范围内城市道路掘路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区、县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掘路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交通委的指导。
区、县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承办其职责范围内掘路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大型建设工程掘路是指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的城市道路施工,埋设硬线(指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挖掘道路长度大于50米、埋设软线(指通信信息、电力电缆等线缆)挖掘道路长度大于100米的管线工程掘路施工或者轨道交通掘路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c64b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ee.png)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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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交〔2011〕1034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
(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二)装饰装修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市水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专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建设单位要求)
办理报建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第六条(立项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取得以下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后,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建设工程发包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一)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三)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第七条(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
()注册,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报建办理部门办理;
(三)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IC卡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保密工程的建设单位直接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后,携带报建需提供的材料,到市报建办理部门办理报建手续。
第八条(提供材料)
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建设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三)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四)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五)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
(六)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八)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九)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第九条(告知信息)
报建手续办理完成后,办理部门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告知单》,《告知单》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建设工程的行政审批办理流程;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监理发包方式;
(三)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或初步设计审批方式;
(四)手续办理部门或备案部门的地址、联系电话告知;
(五)其他内容。
第十条(信息变更)
建设工程报建表所载内容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到原报建办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报建后的监管)
建设工程分级报建后,实施分类管理。
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按各自职责实施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
第十三条(限额以下建设工程的报建管理)
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
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抢险救灾工程)
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