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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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和化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

如何防范和化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

如何防范和化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1.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1.1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

而在建工程在建造过程中始终处于变化状态,虽然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在主体完成之前尚不具备完整意义上的物质形态,在建工程的价值不能确定。

但随着经济活动的需要,许多国家都承认了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我国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了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效力。

1.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1.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条对在建工程抵押则做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在建工程抵押物主体资格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在建工程在完工之前,虽然已经具备了物的一些特征,但还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不属于完整的物,因此,根据民法物权原理中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的阐述,我们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中,必须高度重视抵押权利实现的前提,即抵押物的主体资格完备性。

2.1结合《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首先,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必须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2其次,在建工程抵押前,其所属单位必须已经取得该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在建工程抵押限定条件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在建工程抵押做了限定性陈述,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的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的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的分析引言在建工程抵押是企业在融资中常用的一种形式,也是银行在为企业融资时最为常见的担保方式。

在建工程抵押为银行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保障,但是如果被抵押的在建工程不具备偿还债务所需的价值,那么银行将面临较高的风险。

因此,本文以在建工程抵押为研究对象,分析其对于商业银行风险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在建工程抵押是商业银行为企业融资时最常见的担保方式之一,但是作为商业银行,要在为企业融资时同时管理好自身的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风险管理方法来评估企业自身的信誉度以及什么样的抵押物最具有价值,从而有效地控制风险。

商业银行需要在建工程抵押申请中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

商业银行通常会从以下五个方面评估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1.物业位置:包括物业地理位置、物业附近配套设施以及物业周边环境等。

2.建筑质量:包括建筑结构、建筑材料以及施工工艺等。

3.物业面积:物业面积大小以及结构布局是否合理等。

4.物业估值:物业市场价值以及市场前景等。

5.物业管理:物业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以及物业的维护状况等。

在建工程抵押需要从以上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该抵押物所具备的价值最高程度,为下一步的风险评估提供原始信息。

在建工程抵押的价值评估在建工程抵押的价值评估是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

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是评估贷款风险、控制贷款风险的前提。

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根据具体抵押物的性质和特点,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先确定物业的使用目的和需求,通过调查和估算计算建造所需的劳动、材料和机械防盗设备、安全设施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利润等,计算出物业建造成本总额。

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经济、技术、法律等因素,进行税费调整和折旧计算,最终得出物业在建工程抵押的合理市场价值。

直接比较法直接比较法是指将抵押物与类似物业进行比较,通过考虑其特点、相同点、差异以及市场供求等情况,运用相关统计和分析方法,计算出在建工程抵押物的市场价格。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研究的开题报告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研究的开题报告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的大幅提升,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建筑工程抵押贷款需求不断增加。

建筑工程抵押评估是保障贷款安全、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时,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周期、建筑工程质量等问题,这些问题给银行和贷款人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因此,在建工程抵押评估及其风险防范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银行和贷款人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评估建筑工程时,促进建筑工程质量和贷款安全,进一步推动银行业务的顺利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将分析建筑工程抵押评估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建设用地性质、建设周期、建筑工程质量等问题,并探讨如何完善建筑工程抵押评估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研究方法(1)文献调研法,收集建筑工程抵押评估方面的相关理论、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从中总结出建筑工程抵押评估的基本流程和影响因素。

(2)案例研究法,通过实际案例分析,研究建筑工程抵押评估的具体过程和出现的问题,总结成功案例的经验和教训。

(3)问卷调查法,设计问卷调查建筑工程抵押评估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以此得出评估标准和制定可行的评估方案。

(4)专家访谈法,邀请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进行深度访谈,了解其对建筑工程抵押评估的看法和建议。

三、预期成果和创新点本研究将深入分析建筑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明确其存在的困难和注意事项,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而为银行和贷款人提供科学、准确的评估手段,有效提高建筑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防控能力,保障银行业务的顺利发展。

预期创新点如下:(1)建筑工程抵押评估的新视角,更加符合建筑工程实际情况。

(2)评估标准的制定和评估方案的规范化、标准化,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针对建筑工程贷款中的风险点进行预测和控制,保障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4)提高银行业务水平,提升银行的竞争力。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及防范
“ 抵 押权 存 续期 间 ,抵 押人工单位垫资 , 开发商 将部分房地产抵付 了工程款 ,又将其进行抵押。 《 合同法》第 2 8 6 条规定 : “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 付价款的, 承包人可 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
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 , 如果抵押物 已经登
税收 优先 权 , 即“ 税 务 机关 征 税款 , 税 收优 先 于无
即采取补救措 施 , 如终止合同 、 让开发商提前偿 担保债权 , 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 纳税人欠缴 的 还贷款等 , 尽量降低风险。 税款发生在纳税人 以其财产设定抵押 、 质押或者 3 . 为不影响销售 , 开发商在预售已经作为在 纳税人财产被 留置之前 的, 税收应 当优先于抵押 建项 目抵押的商品房之时前 , 并未按有关规定要 权 、 质权 、 留置权执行 。 ” 根据这一规定, 欠税行为
纠纷 , 势必牵连到银行。《 物权法》 第1 9 1 条第 l
款规定 : “ 抵押期间, 抵押人经抵押权人 同意转让 达成按揭贷款合作协议 ,就出现重复抵押 的情 抵押财产的 ,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 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 后登记 的债权有不能或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 对 额 的部分归抵 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 由债务人清
于开发商这种重复抵押的行为 , 接受申请的银行 偿 。 ” 第2 款规定 : “ 抵押期间 ,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 应 该 到 登 记部 门查 询 开 发 商 提 供 的抵 押 物 是 否 人 同意 , 不得转让抵押财产 , 但受让人代为清偿 已经设置过抵押 以及其他影响抵押权实现 的情 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由此可知 , 在建工程抵
记的, 抵押权人仍 可以行使抵押权 ” , 开发商如果

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

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浅谈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一、签订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关于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

这就要求我们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的合同才是当然的无效合同,因此,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并不足以作为抵押合同当然无效的依据。

但是,部门规章对法院的判决有很强的参考作用,鉴此,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为保证抵押的合法及有效,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二)建设部《办法》还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 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 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与银行风险防范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与银行风险防范

2 消 费 者 购 房 优 先 权 。 最 高 人 民 .
或者建设用 地存在 权属争议 或被查 封 ,
或者该在建工程上 已设 置其他抵 押权 等
几种 情 况 。权 利 受 限 的风 险是 银 行 在 建
法院在 《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 工程 价款优 先受偿权 问题 的批复》
房 产 工 抵 与 行 防 地 在建 程 押 银 风险 范
@ 马世 俊 近 几 年 ,随 着 房 地 产 市 场 的蓬 勃 发 工 程 抵 押 贷 款 最 大 的潜 在 风 险 ,因 为 一
先 受 偿 权 优 于 抵 押 权 和 其 他 债 权 。 同
时 ,该 解 释 还 对 建 设 工 程 承包 人 行 使 优
的法 定 优 先 权
竣工之 日或者建设 工程合同约定 的竣工 之 日起计 算 ;明确了建筑工程价 款的范 围 ,包括承包人为建设 工程 应当支付 的 工作 人员报酬 、材料款等实际支 出的费
用 ,不 包 括 承 包人 因 发 包人 违 约所 造 成
1 .建 设工程 价款优 先权 。 《 同 合
约定支付 价款 的事实 而逃 废银行 债务 ,
这就使 银行 的抵押权处 于法律上 有效 、 实 际 上 无 效 的 状 态 ,变 成 一 种 无 法 实 现
的 “ 纸上 权 利 ” 。
权利受 限的风 险存在 于在建 工程 及
其用地审批 手续没 有按规 定全部办 理 ,
按 照 约定 支付 的工程 款 享有 优 先受 偿 权 。20 0 2年 ,最 高人 民法 院在 《 于 关
的 ,除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的性 质 不 宜 折 价 、 拍 卖 的 以 外 ,承包 人 可 以 与 发 包 人 协 议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要点把控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的要点把控)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在建工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具有其特殊性,因此,在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抵押物范围在建工程抵押物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抵押物的具体范围,避免出现遗漏或重复抵押的情况。

同时,抵押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押期限在建工程抵押期限通常为债务履行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抵押物开发完毕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日期。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抵押期限,并确保债务履行期限不超过该期限。

同时,抵押期限内,债务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或再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三、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办理抵押登记。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办理抵押登记的义务方、登记机关、登记费用等事项。

同时,应确保抵押登记手续的及时完成,避免因未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发生。

四、债务履行方式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应明确债务履行方式,包括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

债务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同时,债务履行期限内,债务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否则债权人有权行使追偿权。

五、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在建工程抵押期间,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应由债权人监督。

因此,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应明确债权人对抵押物的使用和保管权利,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应约定债务人在使用和保管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出现损坏或遗失的情况发生。

六、保证条款为了保证抵押合同的履行,应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

例如,担保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

同时,应明确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证期间等问题。

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保证人有权行使追偿权。

七、违约责任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违约责任。

如果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或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防控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防控一、在建工程的含义及抵押的合法性要求在建工程,通常指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或改造工程,包括成套或单项建设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以及维护、安装、改建、扩建和大维修工程等。

银行接受抵押的在建工程,主要是房屋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主要有以下合法性要求。

1在建工程的合法性所谓合法的在建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依法获准建造。

银行在受理在建工程抵押时,应审查在建工程的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能够证明在建工程合法性的文件。

2信贷资金用于工程建设建设《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改造担保的行为。

”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必须为继续建造工程,借款人不得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资金挪作他用。

此外,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和抵押人必须是同一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

3办理有效的抵押登记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在建工程抵押要在法律上有效,不仅当事人之间必须签订抵押合同,而且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否则抵押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必须到登记部门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二、在建工程抵押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1在建工程违反规划许可建设的风险及其控制具备立项批准文件和“四证”,是房地产项目合法合规的前提,也是开发项目办理预售证和产权证的依据。

银行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防控浅析

( 二) 抵 押 蓥 记 的 探 作风 险
抵 押 登 记 时应 将 项 目整 宗 土 地 使用 权 纳入 抵 押登 记 的 范 围 ,而 不 应 按 分 摊 份 额 登记 。
( 三) 合 理确 定 在 建 工 程抵 押 的 按 期 建 成 .往 往 受 其 建 设 过 程 中 各 种 因 素 的 影响 , 但 抵 押 所 担保 的主 债 权 是 有 确定 期 限 的 。 这 往 往会 产 生 工 程 的 竣 工期 限与 主 债 权 的履 行 期 限 发 生 冲 突 的 问 题 。 因 此 , 在实际操作当中 , 银行 在 建 工 程 抵 押期 限确 定 上 必 须 科 学合 理 。
质 押 或 者 纳 税 人 财 产 被 留置 之 前 的 , 税 收应当先于抵押权 、 质权 、 留 置 权 执行 。因此 , 税 收优 先 权 在 顺 序 上 优 于抵 押 权 。若 银 行 私 自处 置 抵 押 物 进 行 受偿 .税 务 机 关 知 道后 有 权 在 抵 押 物 价 值 范 围 内 向商 业 银 行 追 偿 欠 税 企 业应 缴 的税 款 。 三、 在 建 工程 抵 押 贷 款 风 险 防 范对 策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关 于建 筑 工 程 价 款 优 先 受 偿 权 问题 的批 复 》 , 规 定 消 费 者 交 付 购买 商 品房 的 全 部 或 大部 分 款项 后 ,承包 人 就 该 商 品房 享
有 的工 程 价 款优 先 受 偿 权 不 得 对 抗 买 受 人 。 意 味着 即 使办 理 了在 建 工
还 贷 款履 行 担 保 的 行 为 。 该 担 保行 为 在项 目主 体 工 程 完成 之 前 , 并 不 具 有 完 整 意义 上 的 物 质 形 态 。抵 押 权 作 为 一 种 物 权 , 物权的成立与存在 , 必 须 以标 的物 的存 在 为 前 提 。 因 其 在 建造 过 程 中始 终 处 于 变化 状 态 , 不 能 成 为抵 押 物 权 的标 的 。 但 其 已具 备 有 物 的特 征 , 最 终 可 以 成 为完 整 的 物 质 形 态 。当事 人 以 在建 工 程 作 为 抵 押 并 登记 后 , 双 方 此 时 已 经建 立 了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相关问题详解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相关问题详解分析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一种贷款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借款人拥有在建工程的产权,而且在建工程的价值有望随着工程的完工而提升。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存在一些风险和问题,需要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充分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避免因抵押物发生争议而导致损失。

1.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基本概念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厂房、市政道路等不动产作为质押物,从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中获得贷款。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通常用于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等领域。

2.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与问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存在以下风险与问题:2.1 风险一:抵押物不足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核心是抵押物,如果抵押物不足,贷款机构就无法为借款人提供足够的贷款金额。

因此,借款人在选择抵押物时需要慎重考虑,在建工程的价值、地理位置、房屋建筑面积等多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抵押物的价值足够高,并符合贷款机构的要求。

2.2 风险二:抵押物争议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存在抵押物争议的风险,一旦出现争议,就有可能导致借款人违约,无法按时还款,进而导致贷款机构采取法律手段对抵押物进行处理,给借款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因此,借款人在选择抵押物时,需要确保所拥有抵押物的产权合法、清晰,并且不存在权属争议。

2.3 风险三:工程质量问题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也是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面临的重要问题。

由于在建工程尚未完工,存在着工程质量不合格、材料不符合标准等问题,因此,在借款人选择抵押物时,需要选择有良好声誉的建筑商,并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与配套措施。

3. 如何规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规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风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3.1 选择正规的贷款机构选择正规、有信誉的贷款机构是规避在建工程抵押贷款风险的关键。

借款人需要充分了解贷款机构的背景、资质、规模等情况,对比不同贷款机构的贷款条件和利率,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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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风险防控提示
由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同时涉及企业、银行、购房人、在建工程承包人、抵押登记部门等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相对一般的房地产抵押复杂,必须十分谨慎操作,才能防范风险。

本文结合本所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实际,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框架内,就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贷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和信贷风险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进行初步探讨。

一、签订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的风险及防范
关于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办法》第11条同时规定:“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结合建设部的《办法》和最高院的《解释》,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应要注意:
(一)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该贷款的用途是继续建造工程,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必须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人,同时也是在建工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这就要求银行不能接受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虽然《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了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资金,但担保法司法解释并无此要求,而只是明确规定“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因此,如果抵押人以在建工程为他人进行担保,或为自己其它性质的债务进行担保,并在有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的,那么这种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是当然的无效合同,因此,建设部的部门规章并不足以作为抵押合同当然无效的依据。

但是,部门规章对法院的判决有很强的参考作用,因此,银行在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为保证抵押的合法有效,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贷款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性。

(二)建设部《办法》还规定以在建工程抵押时,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2、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3、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4、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5、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

(三)如何合理确定在建工程抵押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同时必须是“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因此,抵押人必须已经取得在建工程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他证件。

这就要求银行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不仅必须查看和收集有关证件,还必须准确评估在建工程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权人所享有抵押权的标的范围一般仅为办理抵押登记时已经建成并登记的在建工程和该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登记后在建工程上继续新增的层数和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

在确定抵押物价值时,建议应综合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因素:1、用于该在建工程实际支出,核对有关支出发票和银行支票存根;2、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报告,一定要有明确的工程进度;3、建筑施工单位就该项目出具的完成工程量证明,工程款的受偿情况。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冲突的风险及防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依照《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该批复同时对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做了限制,规定了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按照上述规定,在建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贷款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将处于“有名无实”的境地。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发放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但如开发企业并未如约支付承包人建筑工程款,银行的抵押权很可能落空。

甚至会出现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串通虚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导致抵押权处于法律上有效、实际上无效的状态。

因此银行在发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时应注意:
(一)要选择资信良好、工程开发前景看好的客户,提高开发企业的申请条件,并对其资质、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
(二)在放贷前向抵押人索取其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了解合同涉及的价款、约定的竣工期限和已经支付的工程款;
(三)工程已经竣工的,要求借款人提供在建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证明,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除在建工程以外的抵押担保,以减少风险;
(四)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贷款的投向是用于在建工程,及时了解工程款的支付进度;
(五)在抵押人与承包人发生诉讼时,要及时向法院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对建筑工程价款是否在六个月内行使权利进行核实。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过程中的风险及防范
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在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在建工程抵押则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在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的过程中,原有的抵押合同和登记必须注销,签订新的抵押合同,并重新办理登记。

此时,如果操作不当,将会使银行的抵押权落空。

主要原因:首先,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如果已被法院查封的,此时银行若到登记机关注销了原登记,将无法办理新的登记,一旦注销后甚至连恢复原状也无法做到;其次,在银行办理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前的短暂时间内,抵押物突然被查封,此时,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也无法办理。

银行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为在建工程抵押,首先要到登记部门查明抵押物是否被法院或其他司法部门查封,如果被查封的,不得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只能依法起诉要求行使抵押权。

抵押物没有被查封的,在办理新的抵押手续过程中,要带好完备的登记资料,力求使登记手续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完成。

同时做好保密措施,防止借款人的其他债权人获悉后通知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物。

目前我行要求在原有合同注销时必须还清贷款。

四、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及防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筹集资金,常在开发的过程中就进行预售,一般说来,在建工程抵押与商品房预售不能同时并存(注: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目前绝大部分城市房管局要求银行出具同意预售的函),也就是说,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应当与银行解除已设定的抵押关系,否则购房人将无法获得房屋的产权证。

预售是一种转让行为,根据《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此时,由于在建工程已经抵押给银行,如果银行同意开发企业进行预售,作为抵押物的土地连同房地产将被逐步地分割出去,银行的抵押权就逐步落空,而银行的债权尚未获得清偿,因此,银行如何同意、何时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成为银行防范风险的关键所在。

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权项目的商品房的预售,应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理清法律关系,预售部分要先解除抵押关系,后签订预售合同。

即先由开发企业向银行支付与解除预售房屋所需偿还贷款额度相当的款项,或提供与该款项等值的其他财产作担保后,银行同意解除预售部分的抵押关系,开发企业再将已解除抵押关系的部分商品房预售给购房人。

(二)银行要深度介入预售过程,包括具体到每一宗合同的签订,定期盘点库存商品房、在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的透明售房网上查询验证销售进度等,防止开发企业隐瞒真相、贱价抛售。

(三)最重要的一点,应该尽可能地成为唯一的资金监管银行,对售房款进行封闭管理。

设立一个专门用于收存预售款的监管账户,并与开发商签订监管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预售款(包括其他银行为购房人提供的购房按揭贷款)必须存入该指定的监管账户。

监管银行根据工程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核定意见书拨付预售款。

五、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物保险的风险及防范
《办法》第23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当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我行也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物必须购买保险。

虽然抵押权存续期间,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也在银行保管,但并不能排除投保人中途声明保险单丢失进而办理退保的情况。

作为第一受益人的银行如不知情,所持有的保险单等于一张废纸。

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保险的过程中,应要求抵押人按照指定的险种、投保金额到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保险公司办理财产保险,并要求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时在保单中约定:“除非经过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书面同意,投保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同时信贷人员要经常走访借款企业,督促投保人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维护抵押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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