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设备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

设备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设备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设备或材料款的支付保证,在工程设备或材料出卖人将该设备或材料交付给抵押权人占有时,为该设备或材料提供的担保。
在设备抵押合同中,存在多种风险,本文将对这些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一、设备抵押合同的风险(一)抵押物风险抵押物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抵押物价值风险,即抵押物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债权落空的风险。
二是抵押物处置风险,即由于法律等方面的原因,抵押物不能顺利变现。
(二)债务人风险债务人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债务人破产风险。
二是债务人恶意欺诈风险。
(三)操作风险操作风险主要表现为:一是操作不规范,如未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二是信息传递不畅,如双方未及时沟通,导致一方未能及时了解对方的真实情况。
二、风险防范措施(一)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和种类在签订设备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抵押物的范围和种类,避免因抵押物价值不足或种类不符而导致风险。
同时,应尽可能选择易于变现的抵押物,以降低变现风险。
(二)加强合同审查和监管在签订设备抵押合同时,应对合同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完备、内容合法、权利义务明确。
同时,应建立合同监管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为了防范设备抵押合同的风险,应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首先,应建立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对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进行评估。
其次,应建立信息收集系统,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政策变化,以便及时调整策略。
最后,应建立应急预案,以便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应对。
(四)规范操作流程在签订设备抵押合同时,应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步骤:1.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订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2.双方应明确约定抵押物的交付、保管、使用等事宜,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3.双方应明确约定债务的偿还方式和期限,确保债权能够得到及时清偿。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及防范对策当前,由于信用贷款、保证贷款风险相对较大,机器设备抵押贷款抵押物又难以处置变现,因此,近年来银行发放的房产抵押贷款越来越多。
房产抵押贷款具有抵押物易处置变现、升值潜力大、处置方式灵活等优势,综合分析风险相对较小,但是,由于房产抵押贷款涉及环节较多,专业性较强,内容较复杂,如果不注意办理中存在的风险点,不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也可能形成贷款风险,甚至造成贷款损失。
一、房产抵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租赁权对抗的风险1、抵押物难以处置。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银行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2、租金收入难以获得。
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银行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抵押物拍卖价格不公正。
如果借款人不按期还贷,银行有权处置抵押房产用来归还贷款。
当银行拍卖抵押房产时,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承租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将可能采取措施故意压低房产的拍卖价格。
(二)抵押登记权的风险1、“一物多押”的风险。
《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2、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时,如果只是办理了房产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的房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可以用来抵押。
因此,农村的集体土地如果用来办理抵押贷款,必须转化为国有土地。
3、登记期限的风险。
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如果将贷款的期限与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设为一致,一旦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抵押登记也将到期,银行将无法处置抵押房产。
(三)土地性质引发的风险1、土地使用期限。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摘要】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到房产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这包括证书真实性、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审慎调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等。
法律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也需要完善,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监管等。
要规避这些风险,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关注未来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策略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性需加强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风险、对策建议、法律责任、风险预防、监管、规避风险、监督与管理、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抵押形式。
这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这种形式的抵押,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什么是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呢?简单来说,这是指借款人将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形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无法处置此不动产,直到贷款还清后方可恢复权利。
这种形式的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银行可能会直接通过该证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给借款人带来巨大损失。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动产权属争议,导致法律纠纷。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借款人在签署相关文件前,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借款人还应及时偿还贷款,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银行也应加强对不动产的审查,确保其权属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监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房产公证抵押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购买房产。
在房产抵押贷款过程中,房产公证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抵押方式,被广泛运用。
然而,房产公证抵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将详细分析房产公证抵押的风险,以帮助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规避风险。
二、房产公证抵押概述房产公证抵押是指借款人将所购房产抵押给贷款银行,以获取贷款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借款人需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房产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房产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确保抵押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房产公证抵押风险分析1. 房产真实性风险房产真实性风险是指抵押房产并非借款人真实拥有的房产。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存在虚假信息,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房产信息虚假:部分借款人为了获取更多贷款,可能会提供虚假房产信息,如虚假房产证、虚假产权证明等。
(2)房产权属纠纷:部分房产可能存在权属纠纷,如共有房产、夫妻共有房产等,若借款人未如实告知,将导致抵押无效。
2. 房产合法性风险房产合法性风险是指抵押房产存在法律瑕疵,如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存在违建等。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存在合法性风险,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未缴纳土地出让金:部分房产可能未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2)违建:部分房产可能存在违建问题,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等,导致房产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3. 房产价值风险房产价值风险是指抵押房产的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导致抵押物不足以偿还贷款。
在房产公证抵押过程中,若抵押房产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将导致抵押无效,借款人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1)房产价值评估不准确:房产价值评估机构可能存在评估不准确的问题,导致抵押房产价值低于实际价值。
(2)市场波动: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抵押房产价值下降,若抵押房产价值低于贷款金额,将导致抵押无效。
银行押品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及风险防控意识的不断增强,抵押担保贷款已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抵质押物在缓释信用风险、支持业务发展、减少银行资产损失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银行在押品管理各环节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部分问题潜在风险较大,对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银行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信贷业务押品的管理,稳定资产质量。
【关键词】信贷业务;押品;风险管理一、银行押品管理主要风险点在信贷经营过程中,当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置抵质押物来保障银行债权,但是从押品处置效果来看,往往会出现操作难、不易变现、损失率高等问题。
所以,我们要密切关注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押品的选择把关不严,造成部分信贷业务风险缓释措施流于形式。
押品选择过程中片面追求形式和审批通过的可能性,忽视押品品质的选择和把关,没有充分重视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接受有瑕疵不利于担保权实现的押品。
未对押品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对机器设备类押品在准入和选择上失当,造成无法变现或者变现价值较低;采用已设定抵押、产权不明晰等存在瑕疵的押品,致使在贷款发生违约时,抵押物无法起到风险缓释和化解作用,无法发挥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
(二)抵质押权设立不规范,造成抵押担保的有效性没有保障。
抵押合同存在瑕疵、他项权证登记信息有误、未取得抵押相关方同意的法律要件,导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不足;抵押物未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和土地未同时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回收再贷、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不合规;登记期限与信贷业务期限不一致;未按照规定给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
抵押登记管理不严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完备,抵押手续与现行规章制度、法律规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导致部分抵质押物存在法律瑕疵。
(三)评估管理不规范,造成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
经营部门对抵押物价值确定主要依赖外部评估机构,缺乏必要的审核,一些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利益驱使,迎合客户,出具虚假价值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还有部分信贷人员为了争取客户,完成营销任务,并满足抵押率控制的条件,以达到合规要求和审批通过高估押品价值。
抵债资产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

抵债资产的风险分析及防范对策麓曩:以jlr摄口对于保全盒■口权,蠢少jlr产按失具有■曩曩义,但局时摄口jlr 产也置誓靖多月叠.本文对彪麓行7分析.并从细强金蠢生态环境l设,严格撞|羝曩资产的接收,切实细强羝曩资产的f 理A培予括蛊的蘸繁支持纂方j.提出对l|■坡.关■啊:羝曩资产;A分析;对繁中|分类号:F83o.5文献标识码:B文|I【■号:■■舅|II啊风一分可度啊曩圈一吴志家厉平福吕峰李岩柏(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山东日照276826)近几年.以资抵债已经成为金融机构盘活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以资抵债对于保全金融债权,减少资产损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受市场,政策及金融机构自身等诸多因素影响.通过这种方式真正能够全额收回的现金资产很少,绝大多数都仅仅成为账面资产.处置会遭遇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处置又因管理等多方面不利因素.使抵债资产实际价值不断"贬值",这就是所谓的.冰棍效应".所以,金融机构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抵债资产处置机制.对于增强信贷风险防范能力意义重大.一,抵债资产的风险分析1.价值风险.从抵债资产的类别来看.近年来金融机构收回的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几乎涉及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房产,厂房,土地,车辆,五金杂料,日用百货等.但其中仅有少量的房产和土地有增值的可能,多数房产,土地等所处地段偏僻,有些尚未完工.增值潜力不大.其它包括机器设备,车辆,生产机具,日用百货等物品,有很多是长期库存积压的滞销产品.或者说是以次充好的产品,自然贬值速度较快.如果不及时维护和处置,自取得抵债资产之日起,就在不断贬值.再加上金融机构花费的管理费用,取得的抵债资产可能会出现.负价值". 2.评估风险.目前中介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约束不强,个别评估机构只注重收取费用.而人为高估抵债资产价值,使低债资产评估价值实际上远远高于市场价格和实际价值.比如土地,厂房,设备等回收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失真,造成实际收回的抵债资产本身就不足值.一旦收回后,反而还加速贬值,金融机构对评估责任难以追究.以珠宝首饰,艺术品等高档消费品作为抵债资产的.评估鉴定机构少,而且评估鉴定费用高.因而多数金融机构就会选择对抵债资产免于评估.造成无形损失.3.处置风险.有些金融机构对无货币清偿能力的企业依法提起诉讼,银行即使胜诉.但为了节约中间费用.抵押物不过户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抵债资产无法变现.税费问题始终是制约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重要因素.金融机构在办理抵债资产转让时.涉及到财政,税务,工商,房管,土地,法院等多个职能部门.办理手续环节多.并且还要交纳评估费,交易费,营业税,过户费,登记费,执行费,保全费等十余项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银行难以负担.据笔者调查.目前动产类和房产类登记费率,评估费率加上其它一些收费,已经相当于贷款年利率的1.08鬈. 实际上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已经交纳了税费.在处置时再交纳一次税费,造成"二次交纳.另外.目前缺乏有效的资产处置市场,也是制约银行处置抵债资产的重要因素.4.管理风险.重核算轻管理.是目前抵债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受资金和手段等方面的镧约.银行在抵债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注重的只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对于保管维护以及处置的及时性方面重视不够.导致抵债资产久拖不决.大量沉淀.特别是银行接收的抵债资产多数属于质量差,销路差,手续不全的物品.如接收的车辆证章牌照不全,楼房属.半拉子工程,土地尚存在权属纠纷,日用品已超过保质期等,难以处置,反而还要搭上管理费用.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物品变现难度越来越大.增加了银行的经营成本,严重影响银行资产安全.另外.目前的账务管理办法规定.处置抵债资产损失只能列支营业外支出.而且还得报有权行审批.无形中给基层行财务带来压力,也降低了处置的效率.5.道德风险.在抵债资产取得过程中.由于债务人部分已经停产,甚至濒临倒闭,可供抵债的资产很少.但为了逃避贷款责任追究.有些金融机构信贷人员明知抵债资产变现能力差,甚至缺少相应的合法产权证明及许可证明. 还是接收难以处置的抵债资产.以防止J|∈面损失.特别是在内部考核的压力下.多数金融机构为追求不良贷款率的下降和短期利益.将抵债资产作为掩盖不良资产的.避风港",人为放大短期效益.增加长期资产风险.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衍生的费用.如车辆的维护,机器的保养,物品的存放等,实际上也形成银行经营成本外溢.但基本无人过问.另外.还有银行在抵债资产的收回和处置过程中'济甯金■>第4期【39I二二二二二大搞违规经营.使本单位或个人受益,滋生腐败.如将抵债的交通工具无偿归自己或他人使用,将土地,房屋,设备等出租.租金被单位或个人挪作它用.6.制度风险.现行的政策法规与银行抵债资产的实际状况存在许多冲突.如按照规定,抵债资产只能在"其它资产"科目核算,不能计提折旧,不仅造成资产虚增,而且多交所得税.影响金融机构减亏增盈.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规定"因行使抵押权,质押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变现".尽管变现的时间有所延长.但抵债资产持有的时效性也受到了限制.又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期一年未动工的征收闲置费,满两年未开发的无偿收回使用权".而实际情况是.银行自行开发的可能性极小,若进行变卖处置的话,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政府要求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高额的出让金使本来就难以变现的抵债资产处置难上加难. 二,政策建议1.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由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以资抵债目前已经成为金融机构保全信贷资产的次优选择. 如何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增强政府和企业的信用意识,杜绝侵害银行利益的行为,也是当前亟需加强的一项工作.笔者建议.一是切实维护金融债权.对企业改制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仅要加强联合制裁,更重要的是铲除其生存的土壤.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民事行为予以约束和限制.如禁止其从事一些高档消费活动,禁止其一定时期任企业法人代表的资格等.二是规范中介机构行为. 要加快中介市场培育,严格市场规则,鼓励公平竞争,提高中介机构的信誉度.中介机构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对抵债企业进行账表审计和资产评估.凡出现审计,评估不实及其它妨碍执业公正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外.还要取消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乃至终身的执业资格.三是加快产权交易二级市场培育.为抵债资产处置提供管理和交易平台.可以考虑发展区域性专业化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畅通的产权交易信息网络,金融机构可以凭借这个市场平台.实行抵债资产托管和处置. 提高抵债资产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处置速度.减少管理成本和隐性损失.2.严格控制抵债资产的接收.在目前的客观条件下.金融机构应理性看待以资抵债.不能把它当成回收贷款的"救命稻草".而是要采取谨慎原则.严格控制这种贷款回收方式的运用.要严格控制抵债资产的接收数量,除确实不能通过现金等其它方式收回贷款的,才可以考虑通过以资抵债的方式收回.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信贷管理制度,特别是根据近年来抵债资产回收,管理,处置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针对抵债资产的内控机制.使抵债资产的接收规范化.对每一笔抵债资产的接收,无论金额大小,都要建立严格的审核审批制度.明确责任人及相应的管理责任,严禁越权操作.出现责任问题的.要二二0】《济南金融》第4期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切实加强对抵债资产的管理.首先,金融机构在办理抵押贷款时,要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办理,特别是对抵押物品的选择和规定,要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因素,抵押物品的变现难易程度及抵押物品的权属关系等.超前防范信贷风险.贷款发放后要严格监督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变动情况,对抵押物的变动,变化等情况也要定期不定期地访查,发现抵押物出现减值,毁损,转移等情况,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要重新设置新的抵押方案.防止企业经营状况恶化,担保能力不足或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地维护银行债权.其次,要成立专门的抵债资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抵债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要逐笔分类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同时,可以探索通过委托管理,打包拍卖,资产置换,承包返租等方式,实现抵债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多元化.第三,对抵债资产的处置,要根据市场,风险,收益,资产性质等情况,制定最优处置方案,把信贷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对抵债资产要严格执行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认真进行账务核算,对确需转增固定资产的,要按照规定逐级报批.对抵债资产变现收入,除扣除必要的费用外,要全部用于偿还贷款本息.银行监管部门也要把对抵债资产的管理处置情况纳入监管重点.督促金融机构防范内控风险.4.对抵债资产处置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以资抵债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仅靠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其操作的难度很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给予政策支持.一是银行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操作实施细则,对金融机构抵债资产的回收,管理,处置,核算,责任追究等作出明确规定,从制度上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以资抵债的约束.二是税务机关及中介管理机构等要尽快出台与金融机构以资抵债相配套的政策,规定.如减免抵债资产回收,过户,登记,变现过程中的有关税费,降低中介评估费用.在抵债资产确实无法变现的情况下,免除或返还金融机构所交纳的各类税费,并在核销该类资产上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在损失列支渠道方面.应允许经办行依据自身的财务承受能力自主选择消化方法. 同时,尽快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充分体现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要求,使会计信息能准确反映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编辑张芳洁)口口作者简介:吴志家(1964一),男,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副行长,经济师;厉平福(1966-),男,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经济师;吕峰(1968一), 男,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经济师;李岩柏(1974一),男,中国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经济师.。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存货抵押,又称“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面将分析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分析1.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存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通常是企业的存货,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会受到市场供求、竞争环境、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抵押物价值波动较大。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务余额,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
2.抵押物保管风险:抵押物的保管涉及到仓储、运输、保险等多个环节,如果仓储方管理不善、货物毁损或被盗,将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和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抵押物在仓储期间的市场价值也会受到保管环境的影响,如存储条件、仓储设施等。
3.合同履行风险:在存货抵押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或纠纷。
如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物;或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4.法律风险:存货抵押合同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仓储方等。
如果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债权人带来法律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1.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在签订存货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并考虑抵押物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根据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合理设定抵押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选择信誉良好的仓储方:仓储方在存货抵押合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信誉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保管质量和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在选择仓储方时,应关注其资质、信誉、管理水平等方面,确保仓储方能够为抵押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和服务。
3.明确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在签订存货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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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小贷公司就构成违约。
另一是因拍卖标的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无法交付。
在抵押人与借款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对外有多项负债,则其委托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后,抵押物在拍卖成交产权过户未办妥前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往往导致拍卖标的无法如期交付,小贷公司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只能承担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违约风险。
上述两大风险,轻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重则拍卖合同被解除,既应返还全部拍卖成交款又得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在抵押人同意通过非诉途径、以处置抵押物所得还贷的情况下,应当由抵押人自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除上述两大风险外,还存在以下风险:1、低租金、高违约成本导致抵押资产贬值若抵押物用于租赁,市场租金是抵押物市场价值的体现。
一个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奇高的租赁合同,及一个租赁期长、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租赁合同将严重降低抵押物价值。
根据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即使实现抵押权,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关系也不当然终止。
长租期、低租金或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抵押物小贷公司在处置时将面临无法处置或只能以极其低的价格变卖给承租人(极可能是借款人的关联方)。
2、处置难导致抵押资产贬值大宗抵押物(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若处置,由于购买该物业所需资金量大,一次性买断的买家少、变现难等,无法处置或处置价格往往较评估价格大幅降低;对整栋物业分层抵押、整层物业分割抵押的抵押物,如果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合法享有及分摊整体房地产的各项权益和服务配套设施,处置将非常被动。
另大商场周边的小店铺,其交通及人流必依赖大商场,若大商场经营状况不好,且大商场和小店铺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处置起来,特别是小店铺抵押物,极可能有价无市;工业企业分幢分割抵押,分开处置将大大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利用公用设施及道路的情况将导致难以处置;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变现能力差。
车库抵押风险:(1)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小区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如果非业主购买车位抵押,可能会带来贬值风险。
(2)车库抵押时,往往很多产权证为一个大证,并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也没有具体的车位个数,评估价值将会与实际车位的价值有较大出入。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单独的集体土地不能抵押(荒山、荒地和荒滩除外)。
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虽可抵押,但当处置抵押物时对买受有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农村集体内转让,使其变现价值严重缩水。
3、土地评估中的疏漏导致抵押资产贬值(1)土地基本情况未详细核实房产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如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等;由于历史原因,有的老土地证在证载用途上写的是综合用地,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用途构成,出让合同可能也没有说明,往往会将其设定为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若实际用途与评估设定用途不一致,将导致评估价值不准确;存在一种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上载明为出让,但没有土地的终止日期,出现这种情况多数是政府部门为了融资贷款而做出的权属证书,实际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出地出让金未缴纳全,这必然导致抵押物贬值。
(2)待开发土地未按期动工或改变用途根据有关规定,以出让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一定数额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特殊情况除外)。
若待开发出地未如期动工开发,造成被收闲置费则加重客户负担;若被无偿收回,则第二还款来源无保障。
4、司法处置不利导致抵押资产贬值(1)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处置有产权瑕疵,如产权纠纷、地役权限制等的抵押物,很难处置。
有合法产权的资产未必是合法的抵押物。
如一在建工程报建手续中估价对象的用途为营业用房(库房或车库),但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其作为设备用房(公用),在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时无法执行——商业或住宅大楼的设备用房不能单独变卖。
另:抵押物有合法产权,但因开发商与拆迁户存在纠纷,拆迁户自行搬入抵押物居住,致使法院难以执行。
(2)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导致即使处置贷款难收回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特别是在建工程,若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将使我司的权益受到较大的损失。
(3)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生产厂房,处置时会受专业性限制,变现困难,导致资产贬值。
二、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1、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为保证抵押物评估工作的独立、客观性,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执业,无理要求评估机构调高评估价值。
公司应建立评估信息沟通渠道,若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填报《抵押资产评估情况反馈表》向上一级管理机构反映。
2、慎重选择抵押物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是任意的资产都可用于贷款抵押,应选择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无他项权利、无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资产用于抵押,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房地产类资产,变现能力看,住宅强于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强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中的独立门市、商场和农贸市场摊位易于变现;面积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于变现;市场不活跃地区的、面积大又无法分割的、对买受人有限制的、价值量过大的、有权利瑕疵的等都不易变现。
(1)对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较高的资产,原则上不能选择作为我司贷款的抵押物。
(2)对大宗房产(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拟分层抵押的整栋物业、拟分割抵押的整层物业、拟分幢分割抵押的工业企业房产、远郊区或商业氛围不浓的商业用房,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3)对土地证记载无土地终止日期的土地,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4)拆除重建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了解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是否存在纠纷,若存在纠纷原则上不能用于抵押。
(5)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6)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而设计的生产厂房,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7)公建用房不能作为抵押物。
3、详细核实拟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1)客户经理必须实地查看拟抵押资产;核实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租赁,尤其价值较大的资产须到政府租赁管理部门核实租赁情况;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是否已抵押等。
(2)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款,如应付未付工程款、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中征地拆迁费等。
对在建工程应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3)对性质为综合用地的土地,客户经理必须在规划部门核实该地块片区的整体规划用途。
(4)对拟用车位进行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核实所有权人是否是小区业主;若车库只有一个大证,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的,到房产、规划部门核实具体车位数量。
4、谨慎确认拟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鉴于国家对房地产价格正在实施调控,全国性房地产价格变数因素较多,公司应结合拟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谨慎确认评估价值,尤其对不易变现的抵押资产如大宗资产、分层抵押、分割抵押、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部分抵押给其他人的资产等,更应保持谨慎的态度。
对续贷项目的抵押资产更应客观、公正的确认评估价值。
正确确定抵押率,目前公司确定的抵押率是一般的系数,要根据不同的地域环境、抵押物的具体情况、抵押物变现风险确定系数,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5、严格抵押登记办理手续,杜绝虚假登记每笔抵押登记必须由经办人办理登记,杜绝虚假证件、虚假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登记。
6、加强对抵押物的贷后监控(1)抵押资产的用途定期检查抵押资产用途是否改变,尤其是在建工程,若用途改变给公司债权带来不利影响,应立即采取措施,置换抵押物或提前还款等防范风险。
(2)抵押资产出租情况抵押资产用于出租的,定期监控出租情况,租赁人、租期、租金等是否有异常变动。
(3)抵押资产的存在与价值情况定期监控抵押资产是否存在、有无毁损,使用是否正常,价值是否大幅下降。
(4)商业房产关注整体经营内容、经营情况,与重要商户所签的租约期限等是否有重大变化。
(5)在建工程或待开发土地适时跟踪检查在建工程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工程进度是否按期进行、是否会形成烂尾楼、有无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等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监控待开发土地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期限进行开发等。
拟抵押资产的价值由经办部门确认,各经办人应在前期调查中核实拟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结合资产变现能力,合理确认资产价值,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加强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