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2]
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与防范

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与防范在房地产市场中,房产抵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也是很多购房者和投资者选择的重要途径。
然而,房产抵押并不像表面看起来那么简单,其中隐藏着许多风险,如果不能正确识别和防范,可能会给个人和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解析房产抵押中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房产抵押的风险1.法律风险在房产抵押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期还款,银行或借款人将有权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
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相关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此外,如果借款人存在欺诈行为,也可能导致银行遭受损失。
2.市场风险房产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政策、经济、环境等。
一旦市场发生变化,房价下跌或交易停滞,抵押的房产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银行的收益。
3.信用风险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是决定其是否能顺利还款的重要因素。
如果借款人的信用记录不良,如多次逾期或债务拖欠等,可能会导致银行无法追回贷款。
二、防范风险的措施1.了解法律法规在房产抵押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2.充分调查借款人信用状况银行在放贷前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调查,包括查看借款人的征信报告、信用历史等。
对于信用记录不良的借款人,应谨慎放贷。
3.选择合适的抵押物在房产抵押中,抵押物的选择也非常重要。
银行应选择价值稳定、地理位置优越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降低风险。
同时,对于抵押物的评估也应遵循专业、公正的原则。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实时监控,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同时,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应提前制定预案,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5.加强贷后管理贷后管理是防范房产抵押风险的重要环节。
银行应定期对抵押的房产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房产的市场价值及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银行贷款抵押担保的风险如何防范

银⾏贷款抵押担保的风险如何防范随着我国⾦融体制的改⾰,抵押贷款制度已成为银⾏保全资产,防范风险的重要措施。
抵押是缓释贷款信⽤风险的主要⽅法。
伴随房产市场降温,有关以房产抵押贷款为主的银⾏抵押贷款风险的问题越来越成为⼈们关注的焦点,那么银⾏贷款抵押担保的风险如何防范?店铺⼩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要加强信贷规范化管理,建⽴健全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度。
对信贷员实⾏严格的⼯作质量考核奖优惩劣。
对因主观、⼈为违规造成的资⾦损失,信贷员要按⽐例赔偿。
⼆、对贷款抵押物实⾏“三查”制度。
抵押贷款⽅式,并不是说只要借款⼈(单位)提供⼀定的物质财产抵押就得到相应贷款。
相反,发放抵押贷款时,更应注重“三查”制度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抵押前调查:(1)调查抵押物是否有担保价值和能够转让;(2)抵押物所有权是否有争议,抵押物是否多头抵押和国家规定禁⽌转让的物品;(3)抵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有变现能⼒,价格稳定;(4)对动产和不动产抵押物必须经过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必须超过贷款到期⽇。
对房产抵押的必须提供房产证,单位所有的还须有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证明;(5)房产抵押按现⾏估价的70%,机构设备抵押按账⾯净值的70%,有价证券抵押可按票⾯额80%确定发放贷款数额。
其次,抵押物品必须是可抵押的物品。
借款⼈(单位)申请贷款,其提供的抵押品必须是易于保存和变卖的物品或有价证券就现阶段应为以下⼏种:(1)贵重物品如⾦银珠宝等;(2)不动产,如房产、地产等;(3)有价证券如定期存单、国库券、股票等;(4)适销对路的各种商品和商品凭证;(5)其它物品,如⾼档家具,消费⽇⽤品及放款单位认可的可变卖物品。
如维持贷户⽣存的住宅(私⼈住宅与房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便抵押也只能形成⽆效抵押。
同时更应防⽌⼀些企业将滞销或根本⽆销路商品以抵押贷款⽅式转嫁银⾏,抵押商品必须是适⽤适销的。
抵押时审查:(1)审查《抵押物清单》的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原值、净值,作价现值、保管⽅式、抵押率填制是否完整;(2)审查抵押物所有权证明,房产证须依法公证的,要附有公证⽂书;(3)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要审查是否属借⽅本⼈所有,若属第三者的,是否有第三者的愿意为出押⼈抵押担保的证明,对跨⾏、跨地区签发的存单(折)(集体单位定期存单),是否有签发⾏(社)的同意协取抵押的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有价证券抵押价款万分之⼀的保管费;(4)审查贷款发放是否超出抵押物价值;(5)合理制定贷款的期限,做好抵押物品的变更处理。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一篇: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对于事业都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所谓的“东风”大多是指启动资金。
而如今社会和国家政策使得许多人想到了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以此为解决方案。
但是还有部分人对于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并没有系统的了解。
那在这就浅谈一下。
一、概念所谓住房屋银行抵押贷款,又称按揭。
是指银行向贷款者提供大部分购房款项,购房者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购房契约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借款人或产权人用现有完全产权的房屋抵押给贷款银行,贷得的款项用于各类消费用途,包括购房、购车、住房装修、留学、经营等。
银行具体要看你贷款的金额,用途的合法性,抵押物的足值性,还有你的收入是否能足额来偿还贷款来判断是否予以批准。
二、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房屋银行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房屋银行抵押贷款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包括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
被迫违约是指借款人的被动行为,支付能力理论认为导致被迫违约是因为支付能力不足。
这说明借款人有还款的意愿,但无还款的能力。
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主动违约,权益理论认为在完善的资本市场上借款人可仅通过比较其住房中特有的权益与抵押贷款债务的大小,作出违约与否的决策。
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上升时,借款人可以转让房屋还清贷款,收回成本并能挣取一定的利润;当房地产市场价格下降时,借款人为了转嫁损失,即使他有偿还能力,他也主动违约拒绝还款。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银行押品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

银行押品管理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近年来,随着银行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及风险防控意识的不断增强,抵押担保贷款已成为银行信贷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抵质押物在缓释信用风险、支持业务发展、减少银行资产损失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是,银行在押品管理各环节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部分问题潜在风险较大,对银行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
因此,银行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信贷业务押品的管理,稳定资产质量。
【关键词】信贷业务;押品;风险管理一、银行押品管理主要风险点在信贷经营过程中,当借款人出现无法偿还银行贷款时,可以通过处置抵质押物来保障银行债权,但是从押品处置效果来看,往往会出现操作难、不易变现、损失率高等问题。
所以,我们要密切关注押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
(一)押品的选择把关不严,造成部分信贷业务风险缓释措施流于形式。
押品选择过程中片面追求形式和审批通过的可能性,忽视押品品质的选择和把关,没有充分重视抵押物的变现能力,接受有瑕疵不利于担保权实现的押品。
未对押品潜在风险进行分析,对机器设备类押品在准入和选择上失当,造成无法变现或者变现价值较低;采用已设定抵押、产权不明晰等存在瑕疵的押品,致使在贷款发生违约时,抵押物无法起到风险缓释和化解作用,无法发挥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作用。
(二)抵质押权设立不规范,造成抵押担保的有效性没有保障。
抵押合同存在瑕疵、他项权证登记信息有误、未取得抵押相关方同意的法律要件,导致抵押合同的有效性不足;抵押物未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和土地未同时办理抵押登记;办理回收再贷、借新还旧时,变更抵押登记手续不合规;登记期限与信贷业务期限不一致;未按照规定给抵押物办理财产保险。
抵押登记管理不严格,抵质押登记手续不完备,抵押手续与现行规章制度、法律规范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导致部分抵质押物存在法律瑕疵。
(三)评估管理不规范,造成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
经营部门对抵押物价值确定主要依赖外部评估机构,缺乏必要的审核,一些评估机构由于自身利益驱使,迎合客户,出具虚假价值评估报告,虚增资产价值;还有部分信贷人员为了争取客户,完成营销任务,并满足抵押率控制的条件,以达到合规要求和审批通过高估押品价值。
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小贷公司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小贷公司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小贷公司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小贷公司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小贷公司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小贷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小贷公司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小贷公司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小贷公司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小贷公司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小贷公司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小贷公司就无法自行履行。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银行抵押物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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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含土地、在建工程)因其具有位置不可移动、寿命长久、价值量大等特点,已成为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乐于采用和广泛接受的抵押物。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银行一般会要求对作为抵押物的房地产进行评估,然后按照估价结果所确定的价值,在一般不超过70%的抵押率范围内确定贷款额度。
理论上讲,按此操作的房地产抵押贷款应该具有较大安全性,但实际结果往往并非如此。
大量的处置抵押物偿债实例表明,房地产变现收入往往并不能按评估价值弥补贷款本息,银行仍承受了相当大的损失。
为什么按照符合估价规范的估价结果确定的抵押物价值并不能保证银行贷款的安全,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估价报告,如何测算出能够充分保障贷款安全的抵押权价值,根据工作实践,本文对上述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银行抵押物潜藏的主要风险银行处置抵押物遭遇两大风险在借款人无力归还银行抵押贷款的情况下,抵押人同意以处置抵押物所得用于优先清偿借款人到期贷款,是银行以非诉方式实现抵押权的最快捷简约的途径之一。
但是,银行受抵押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委托拍卖公司以公开方式处置抵押物(或称拍卖标的),容易导致下列两大风险:1、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风险。
拍卖标的瑕疵主要有产权方面的瑕疵和实物方面的瑕疵。
根据《拍卖法》“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之规定,银行在接受抵押人的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拍卖人办理委托拍卖抵押物手续前,若由于自己的原因未向拍卖人详尽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从而导致拍卖人未向竞买人披露拍卖标的瑕疵的,则拍卖成交后,一旦买受人发现拍卖标的存在未经披露的瑕疵并主张权利的,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的银行就容易被诉并应自行对拍卖标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无法如期交付拍卖标的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来自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抵押人主观方面的原因。
由于银行对抵押人只享有他项权利而不是所有权,对于委托拍卖合同中的交付条款,只要抵押人不配合,银行就无法自行履行。
因此,如果抵押物拍卖成交后,抵押人反悔,不配合办理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手续或腾空拍卖标的,银行就构成违约。
另一是因拍卖标的被司法机关查封而无法交付。
在抵押人与借款人同为一人的情况下,如果抵押人对外有多项负债,则其委托银行处置抵押物后,抵押物在拍卖成交产权过户未办妥前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往往导致拍卖标的无法如期交付,银行作为拍卖标的委托人只能承担拍卖标的不能交付的违约风险。
上述两大风险,轻则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重则拍卖合同被解除,既应返还全部拍卖成交款又得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
在抵押人同意通过非诉途径、以处置抵押物所得还贷的情况下,应当由抵押人自行委托拍卖公司拍卖。
1、低租金、高违约成本导致抵押资产贬值若抵押物用于租赁,市场租金是抵押物市场价值的体现。
一个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奇高的租赁合同,及一个租赁期长、一次性付清租金的租赁合同将严重降低抵押物价值。
根据物权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影响,即使实现抵押权,将抵押财产转让给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与承租人之间原有的关系也不当然终止。
长租期、低租金或一次性付清租金的抵押物银行在处置时将面临无法处置或只能以极其低的价格变卖给承租人(极可能是借款人的关联方)。
2、处置难导致抵押资产贬值大宗抵押物(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若处置,由于购买该物业所需资金量大,一次性买断的买家少、变现难等,无法处置或处置价格往往较评估价格大幅降低;对整栋物业分层抵押、整层物业分割抵押的抵押物,如果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合法享有及分摊整体房地产的各项权益和服务配套设施,处置将非常被动。
另大商场周边的小店铺,其交通及人流必依赖大商场,若大商场经营状况不好,且大商场和小店铺分别抵押给不同的银行,处置起来,特别是小店铺抵押物,极可能有价无市;工业企业分幢分割抵押,分开处置将大大降低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无独立通道或不能利用公用设施及道路的情况将导致难以处置;非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配套设施、道路通达状况及产业聚集度较差,变现能力差。
车库抵押风险:(1)根据物权法规定,业务对小区车位享有优先购买权和使用权,如果非业主购买车位抵押,将会带来贬值风险。
(2)车库抵押时,往往很多产权证为一个大证,并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也没有具体的车位个数,评估价值将会与实际车位的价值有较大出入。
集体土地上的房产抵押风险:根据法律规定,单独的集体土地不能抵押(荒山、荒地和荒滩除外)。
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虽可抵押,但当处置抵押物时对买受有严格的限制——只能在农村集体内转让,使其变现价值严重缩水。
3、土地评估中的疏漏导致抵押资产贬值(1)土地基本情况未详细核实房产证载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如证载用途为办公,实际用途为商业等;由于历史原因,有的老土地证在证载用途上写的是综合用地,没有具体说明是哪两种或两种以上具体用途构成,出让合同可能也没有说明,往往会将其设定为商业和住宅两种用途,若实际用途与评估设定用途不一致,将导致评估价值不准确;存在一种土地证,使用权类型上载明为出让,但没有土地的终止日期,出现这种情况多数是政府部门为了融资贷款而做出的权属证书,实际是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出地出让金未缴纳全,这必然导致抵押物贬值。
(2)待开发土地未按期动工或改变用途根据有关规定,以出让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
超过约定的动工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一定数额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特殊情况除外)。
若待开发出地未如期动工开发,造成被收闲置费则加重客户负担;若被无偿收回,则第二还款来源无保障。
4、司法处置不利导致抵押资产贬值(1)权利瑕疵导致无法处置有产权瑕疵,如产权纠纷、地役权限制等的抵押物,很难处置。
有合法产权的资产未必是合法的抵押物。
如一在建工程报建手续中估价对象的用途为营业用房(库房或车库),但工程完工后开发商将其作为设备用房(公用),在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时无法执行——商业或住宅大楼的设备用房不能单独变卖。
另:抵押物有合法产权,但因开发商与拆迁户存在纠纷,拆迁户自行搬入抵押物居住,致使法院难以执行。
(2)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导致即使处置贷款难收回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特别是在建工程,若抵押物有法定优先受偿款,将使我行的权益受到较大的损失。
(3)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设计的生产厂房,处置时会受专业性限制,变现困难,导致资产贬值。
二、加强风险防范的措施1、任何支行或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独立执业为保证抵押物评估工作的独立、客观性,行内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的执业,无理要求评估机构调高评估价值。
银行应建立了评估信息沟通渠道,若对评估机构的执业或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填报《抵押资产评估情况反馈表》向上一级管理机构反映。
2、慎重选择抵押物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是任意的资产都可用于贷款抵押,应选择权属清晰、无权利瑕疵、无他项权利、无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资产用于抵押,且优先选择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房地产类资产,变现能力看,住宅强于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强于工业用房;商业用房中的独立门市、商场和农贸市场摊位易于变现;面积小或可以分割出售的易于变现;市场不活跃地区的、面积大又无法分割的、对买受人有限制的、价值量过大的、有权利瑕疵的等都不易变现。
(1)对租赁期长、租金严重低于市场租金且解约成本较高的资产,原则上不能选择作为我行贷款的抵押物。
(2)对大宗房产(评估值在1亿元以上)如整栋大厦、整栋商场等、拟分层抵押的整栋物业、拟分割抵押的整层物业、拟分幢分割抵押的工业企业房产、远郊区或商业氛围不浓的商业用房,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3)对土地证记载无土地终止日期的土地,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4)拆除重建的土地或房产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了解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是否存在纠纷,若存在纠纷原则上不能用于抵押。
(5)集体土地的农村或乡村房产,结合变现能力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6)储备用地、专用设备、根据生产工艺而设计的生产厂房,谨慎选择作为抵押物。
(7)公建用房不能作为抵押物。
3、详细核实拟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1)客户经理必须实地查看拟抵押资产;核实资产是否权属清晰;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租赁,尤其价值较大的资产须到政府租赁管理部门核实租赁情况;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他项权利,是否已抵押等。
(2)核实拟抵押资产是否存在优先受偿款,如应付未付工程款、土地出让金、储备土地中征地拆迁费等。
对在建工程应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3)对性质为综合用地的土地,客户经理必须在规划部门核实该地块片区的整体规划用途。
(4)对拟用车位进行抵押的,客户经理必须核实所有权人是否是小区业主;若车库只有一个大证,未对每个车库面积进行分摊的,到房产、规划部门核实具体车位数量。
4、谨慎确认拟抵押资产的评估价值鉴于国家对房地产价格正在实施调控,全国性房地产价格变数因素较多,支行应结合拟抵押资产的变现能力,谨慎确认评估价值,尤其对不易变现的抵押资产如大宗资产、分层抵押、分割抵押、集体土地上的房产、部分抵押给其他银行的资产等,更应保持谨慎的态度。
对续贷项目的抵押资产更应客观、公正的确认评估价值。
正确确定抵押系数,目前在上级行确定的是一般的系数,各地要根据地域环境、抵押物的具体情况、抵押物变现风险确定系数,要充分考虑风险因素。
5、严格抵押登记办理手续,杜绝虚假登记每笔抵押登记必须由经办行专人办理登记,杜绝虚假证件、虚假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登记。
6、加强对抵押物的贷后监控(1)抵押资产的用途定期检查抵押资产用途是否改变,尤其是在建工程,若用途改变给银行债权带来不利影响,立即采取措施,置换抵押物或提前还款等防范风险。
(2)抵押资产出租情况抵押资产用于出租的,定期监控出租情况,租赁人、租期、租金等是否有异常变动。
(3)抵押资产的存在与价值情况定期监控抵押资产是否存在、有无毁损,使用是否正常,价值是否大幅下降。
(4)商业房产关注整体经营内容、经营情况,与重要商户所签的租约期限等是否有重大变化。
(5)在建工程或待开发土地适时跟踪检查在建工程用途是否与批复一致、工程进度是否按期进行、是否会形成烂尾楼、有无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等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监控待开发土地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动工期限进行开发等。
拟抵押资产的价值由经办支行确认,各经办行应在前期调查中核实拟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结合资产变现能力,合理确认资产价值,对变现能力较差的资产加强风险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