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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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房屋抵押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5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近年来,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不断加快。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引发的问题不断出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房屋抵押类贷款造成了一定的风险隐患。

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不够审慎规范,进一步加剧了这种风险。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屋抵押经营行为,加强房屋抵押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房屋抵押贷款业务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把客户准入关,坚持信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目标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作为发放贷款的基本前提条件,从严审核其基本信息、财务状况、信用程度、诚信状况。

抵押物等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和风险缓释因素,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目标客户。

二、严格抵押物准入制度,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充足、安全、合法、有效。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拟抵押房屋的审查和评估,根据其价值、使用年限、变现能力等,审慎选择抵押物并合理确定抵押期限和抵押率。

严禁接受无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房屋权属存在纠纷或产权不清晰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落实抵押物持续管理制度,强化对抵押物的动态监控。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完善抵押物管理办法,针对各类抵押物的性质、特点等,合理设定不同抵押物的监控方式、内容和频率。

对于房屋类抵押物,应按照双人实地原则,至少按季对其实物状态、价值变动、权属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持续跟踪。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

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产抵押合同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房产抵押合同中涉及的抵押物评估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探讨房产抵押合同中抵押物评估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以期为相关机构提供参考。

一、抵押物评估风险概述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风险主要源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与其评估价值的差异。

当抵押物市场价值下降或贬值时,债务人违约的风险就会增加。

因此,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对于防范房产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评估风险至关重要。

二、预警机制的建立1.评估机构的选择与监管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直接影响抵押物评估的准确性。

应选择信誉良好、专业水平高的评估机构,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评估。

2.定期评估与更新抵押物的市场价值会受到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更新评估结果。

同时,应建立评估结果定期审查和调整机制,确保预警机制的准确性。

3.风险识别与预警指标设置通过建立风险识别体系,对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以便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同时,应根据抵押物的特点和市场环境,设置预警指标,如抵押物市场价值占债务总额的比例、抵押物剩余使用寿命等,以便在风险发生前发出预警信号。

4.风险应对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包括债务重组、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风险应急处理机制,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三、预警机制的实施与调整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确保预警机制的有效实施,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评估机构、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

通过平台,各方可以及时获取抵押物的评估结果和市场变化信息,为决策提供依据。

2.定期评估预警机制的有效性应定期对预警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包括评估预警指标的设定是否合理、风险识别和预警体系是否完善、风险应对预案是否得当等。

根据评估结果,对预警机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优化。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

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风险及对策分析近年来,房地产交易市场蓬勃发展,连带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蓬勃发展。

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按揭住房贷款、房地产项目贷款和以房地产抵押为担保方式的流动资金贷款。

由于在房地产抵押贷款中,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一个基本依据,所以抵押房地产价值的科学评估对于合理有效利用银行信贷资金、构筑房地产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屏障,进而有效防范银行体系风险和金融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房地产抵押贷款评估存在的问题和风险1.1以市场比较法为主的评估体系导致抵押物高估风险《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 “抵押物价值的确定以该房地产在该次买卖交易中的成交价或评估价的较低者为准” ,房地产估价师应“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处置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市场价值,不低估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必要的风险提示” 。

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住宅类房地产,无论是商业银行内部协议评估还是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一般都只是采用市场比较法,并没有同时运用其他方法进行计算、 ,然后按权重取值,而且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阶段、抵押物处置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也未作充分的考虑和分析。

在这种评估模式下,抵押物的市场交易价格越高获得的贷款额度就越高,当房地产市场过热、投机盛行、房价虚高时,就会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

1.2指定估价机构的方式不利于保证估价的客观性,公正性在银行抵押贷款发放过程中,银行往往是从内部确定的估价机构库中选取一家或几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客户并没有太多的选择余地。

这些指定的评估机构,虽然原则上是银行在考虑评估机构资质、信誉等因素后认为风险性最小的评估公司,但在当前评估市场供给过剩、不当竞争多发的情况下,这种指定评估机构的做法也会为银行内部人员的腐败提供机会,增加了抵押贷款的风险性。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之有关风险提示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之有关风险提示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之有关风险分析一、现代社会金融的力量空前强大,以信用前提相对的风险却是她的克星,风险造成的危机,可以使一切随信用荡然席卷而去,谁能不惧。

银行作为房地产金融非凡产品的销售商,随着此项业务的不断发展,由此而来的风险问题,愈来愈引起有关各方的高度重视和警惕。

尽管一些银行不良资产通过销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经营公司,但抵押的成败有效与否影响到这部分资产的质量和出售价格,说到底还是银行的风险。

在房地产金融中,房地产的抵押担保在风险治理过程中至关重要,它是银行抵御风险的重要防线,既十分有效,又不能完全抵御。

因此必须对其的实际风险状况作一个有效的分析,以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的风险情况,可通过对以下这些问题较系统地分析来熟悉。

房地产抵押权人的一般风险;权益、时差与抵押风险;不能抵而不漏,押而不死的风险;在建工程的抵押风险;住宅按揭的抵押风险;拍卖市场反馈的抵押风险;不同类型房地产的抵押风险;全期抵押评估的动态运作等。

二、房地产抵押权人的一般风险防范。

抵押就房地产而言,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房地产一般指抵押人抵押给债权人的其合法拥有的、国家法律答应转让的房屋及其建筑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房地产权利。

它应符合抵押合法有效,物权明确,易于变卖、处分渠道畅通的要求,才能规避相应的风险。

抵押合法有效。

属国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时,需经国有资产治理部门认可;凡股份制企业、合资合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需按企业章程经董事会批准;凡以共有房地产作抵押时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并履行必要手续;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商品房抵押时,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符合建设工程承发包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地产权利证书。

抵押房地产必须进行抵押登记、保险、公证。

用作抵押贷款担保时,应保证抵押贷款的抵押权人为第一抵押受益人,否则就难以起到有效的抵押担保作用。

物权明确。

房地产的物权包括自物权和它物权,自物权系所有权,包括对房地产的占有权、治理权、使用权、排他权、处置权的总称;他物权是对他人房地产的权利,如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地产的权利等。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

民间借贷中的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非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其中的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是确保借贷双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抵押物的评估与登记,可以确保借方的贷款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可以保护贷方的利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间借贷中抵押物评估与登记所需的要求。

首先,抵押物评估要求着重考虑抵押物的价值和质量。

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是判断其是否能满足借款金额的重要依据。

对于不动产,如房产或土地,评估师需进行综合评估,考虑地段、面积、建筑质量、市场行情等因素。

对于动产,如车辆、珠宝等,评估师需考虑其市场价格、使用年限、磨损程度等因素。

评估师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其次,抵押物登记要求着重保障抵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抵押物登记是确保抵押权得到优先受偿的重要手段。

在登记抵押物时,借贷双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如借贷合同、抵押物权属证明等。

同时,登记机构也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

抵押物登记的完成将确保贷款方在借款人违约或无力偿还时,能优先受偿。

此外,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还需要注重公正性和透明度。

评估师和登记机构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证评估和登记过程的公正性。

评估师应明确抵押物评估标准和方法,并尽量避免利益冲突。

登记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登记制度,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方便借贷双方查询。

最后,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还需要注重法律保护和风险提示。

评估师和登记机构需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抵押权的设立、转让和解除等程序,确保评估和登记的合法性。

他们也应向借贷双方提供风险提示,包括可能对抵押物价值产生影响的因素、评估和登记可能存在的风险等。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中的抵押物评估与登记要求包括抵押物的价值评估、抵押物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公正和透明性以及法律保护和风险提示等方面。

这些要求的实施将有利于保护借贷双方的权益,确保民间借贷活动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担保公司如何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

担保公司如何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

担保公司如何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影响着贷款的风险和借款人的信用。

本文将介绍担保公司如何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

一、确定评估依据在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之前,担保公司需要明确评估的依据。

一般来说,评估的依据包括以下几点:1. 抵押物的种类:不同的抵押物在评估过程中有不同的标准和方法;2. 抵押物的数量和质量:抵押物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价值和可行性;3. 抵押物的市场价值:担保公司需要了解抵押物在市场上的真实价值。

二、收集资料在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之前,担保公司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1. 抵押物的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2. 抵押物的相关信息:如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品牌型号等;3. 相关市场信息:如近期的房地产市场行情、汽车市场价格等。

三、确定评估方法担保公司需要根据抵押物的种类和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常见的评估方法包括但不限于:1. 市场比较法:通过比较市场上类似抵押物的价格,来估计抵押物的价值;2. 收益法:适用于商业用途的抵押物,通过考虑其未来收益来确定价值;3. 成本法:适用于固定资产等,通过计算抵押物的重建或再购买成本来确定价值。

四、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担保公司需要进行实地考察和档案查阅,以确认抵押物的真实情况和相关资料的准确性。

评估人员需要对抵押物进行测量、拍照等操作,同时还要与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进行交流,了解相关情况。

五、编制评估报告在完成评估后,担保公司需要编制评估报告,将评估结果和相关分析进行统一的整理和展示。

评估报告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抵押物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数量、质量等;2. 评估方法和依据:说明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和相关的依据;3. 评估结果:明确抵押物的估值结果,并加以解释和分析;4. 风险提示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关风险提示和建议。

六、评估结果的应用评估结果对担保公司的风控部门以及借款人的贷款申请都有重要的影响。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

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防范存货抵押,又称“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面将分析存货抵押合同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风险分析1.抵押物价值波动风险:存货抵押合同的抵押物通常是企业的存货,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这些物品的市场价值会受到市场供求、竞争环境、政策法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导致抵押物价值波动较大。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低于债务余额,债权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全额受偿的风险。

2.抵押物保管风险:抵押物的保管涉及到仓储、运输、保险等多个环节,如果仓储方管理不善、货物毁损或被盗,将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和债权人的权益。

此外,抵押物在仓储期间的市场价值也会受到保管环境的影响,如存储条件、仓储设施等。

3.合同履行风险:在存货抵押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约行为或纠纷。

如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按期归还借款或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物;或由于合同条款不清晰、不明确,导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这些风险都会影响合同的履行效果和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4.法律风险:存货抵押合同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如债务人、债权人、仓储方等。

如果合同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不符,将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给债权人带来法律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1.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在签订存货抵押合同时,债权人应充分了解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和变现能力,并考虑抵押物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

根据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和潜在风险,合理设定抵押率,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选择信誉良好的仓储方:仓储方在存货抵押合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信誉和管理水平直接影响抵押物的保管质量和债权人的权益。

债权人在选择仓储方时,应关注其资质、信誉、管理水平等方面,确保仓储方能够为抵押物提供良好的保管环境和服务。

3.明确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在签订存货抵押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和违约责任,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具体。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定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规定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二现场调查核实押品范围、状况及产权证明文件;调查押品相关市场信息;拍摄押品影像资料;了解其他影响押品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相关情况;第十一条完成评估调查后,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应根据押品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参考外部评估报告如有,结合自身判断,对押品价值进行初评,形成抵质押价值评估表见附件二,详细记录评估依据和过程,连同调查资料一并提交“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进行审查;第四章评估审查第十二条“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以小组讨论方式实施评估审查,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审查结果;第十三条评估审查工作主要包括:核实押品基础资料;审查评估调查及初评操作的合规性;审查初评方法使用的恰当性及评估依据及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查外部评估报告的合理性如有;第十四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不符合要求或经审查对初评结果存在较大疑义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可退回调查人,要求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第十五条不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进行初评的,“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应在收到送审资料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审查,由主审查人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第五章评估审定第十六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为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认定机构;第十七条融资项目提交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时,担保方式为抵质押的,应同时提交经“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后的抵质押价值评估表;第十八条对抵质押物价值的审定是委员会审议内容之一,委员会通过集体讨论,确定是否认可“抵质押品价值评估小组”审查的内部评估结果或采信外部评估结果或直接对评估价值进行调整仅限于向下调整;第十九条对评估调查、初评及审查环节的合规性,及评估方法选取的合理性等存在异议的,委员会可要求相关人员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评估方法;第二十条决策委员会在抵质押价值评估表上签置的意见为公司对抵质押物价值最终评估结果;第六章常用评估方法第二十一条根据押品的不同,常用评估方法有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及重置成本法;内部评估人员可根据押品的类型、特点、状态、市场条件及资料搜集情况等因素选择与押品相适应的评估方法;若以上三种方法均不能满足评估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评估一般采用成本法或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近期通过招拍挂或转让等市场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可用成本法评价,土地使用权价值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和后期投入开发成本;对政府公布了基准地价体系的地区,可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估价,以基准地价为基础,参考使用年限、容积率、开发程度等因素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可按以下公式评估:在建工程价值=抵押在建工程面积×单位建安成本×建筑工程部分占建安成本百分比×1+综合费率;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应考虑建筑企业法定优先受偿款等因素;第二十四条已竣工验收的房屋的抵押价值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周边相似房屋市场价值,结合影响价值的其他因素,如开发商品牌等综合确定;以出租为主要目的的房屋抵押价值可采用租金收益还原法评估;第二十五条股权质押价值可采用整体评估加和法或收益现值法评估;第二十六条机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可采用重置成本法或购置成本扣除折旧费用等方法评估;第二十七条应收账款等债权质押价值依据质押债权合同中约定可实现的收入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净值,结合付款方实力信誉等因素,设定适当的折算比率进行认定;第七章外部评估结果的采信第二十八条外部评估报告一般仅作为抵质押品价值认定的参考依据;在以下情况下,公司可采信外部评估结果确认押品价值:(一)公司对押品所在的市场环境等因素不熟悉,内部评估存在操作障碍;二押品为知识产权等对评估专业性要求较强的领域;第二十九条需采用外部评估的业务,由内部评估体系以外的部门,如合规风控部,对评估中介机构及人员的资质、经验等进行审核;由融资方提供外部评估报告的,还需对评估中介机构与融资方关系是否影响评估公正性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查;第八章后续评估第三十条存续期限超过两年的抵质押融资业务,应于每满一年的一个月内,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重新评估,评估流程同融资前评估;抵质押品管理部门应加强抵质押品价值持续跟踪管理,可根据抵质押品特性及市场状况确定不低于前述要求的内部评估频度,由管理人员建立台账对抵质品及其价值变化进行登记、管理;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特殊情况,应立即组织抵质押物价值重新评估:押品价值相对市场价格大幅下降;融资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信贷违约事件;公司认为需要重评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重新评估确认的抵质押物价值不满足公司抵质押率要求的,原则上应要求融资人追加其他担保或提前归还不足值部分融资;第九章内部监督第三十三条融资项目后续管理人员应及时跟踪融资方及押品情况,一旦出现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公司采取重新评估等处置措施;第三十四条合规风控部及审计部应将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纳入合规检查及内部审计范围,进行监督和检查,具体内容包括:内部评估各环节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对外部评估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评估方法选用及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周期或条件进行重新评估;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第三十五条对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工作的检查至少每年开展一次,覆盖面应不低于全部押品宗数的30%;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公司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第三十七条公司将内部评估人员的履职情况纳入员工绩效考评体系;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一: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流程图附件二:抵质押价值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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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风险提示在我行小企业贷款贷后检查过程中暴露出抵押物评估价值虚高的风险,例如近期发现一户贷款抵押的商铺,评估价值较我行其它客户在此地段抵押物的评估价值高出一倍。

就此情况做如下风险提示:一、存在的问题评估公司由于利益驱动,有时会按照客户的贷款金额需要进行评估,存在评估价格高于真实价值的现象。

信贷员为了提高自己的贷款增量,忽视对抵押物评估情况的核实,一味的按照评估公司所评的结果办理贷款,给我行的贷款增加了风险,到还款期客户没有能力归还贷款时,借款人的抵押物不足值,就会造成我行贷款资金的损失。

3.抵押物为第三人所有时,第三人不能够积极配合担保义务的履行,将使我行清收工作难度加大,如果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则存在时间长、成本高、手续繁琐的问题,抵押物变现困难。

二、风险防范建议及措施1.加强押品实地勘查,对抵押物认真进行实地勘察并拍照留存。

同时对照各地的地理位置以及周边的环境设施,加以对比分析,选择地理位置好、产权清晰、易变现的贷款抵押物作为贷款担保依据,防止贷款抵押物评估价值虚假,增加我行抵押贷款风险。

2.信贷人员要认真做好贷款的抵押物评估、认定工作。

防止因贷款抵押物调查不深、不细、不透造成我行信贷资产损失,确保抵押品价值足值、有效,贷款第二还款来源充足,保证我行贷款资金安全。

3.对于第三人为抵押人,要落实好第三人是否愿意履行责任以及第三人是否完全意识到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风险和责任。

第三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第三人能够提供足额偿还贷款的支持。

4.严格按照《中国****银行房地产和土地估价机构合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加强对外部评估机构的管理,规范外部评估机构的准入与退出。

3、工作要求通过对中小企业抵押物风险排查筛出部份抵押物明细(见附件1),请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对抵押物评估价值进行自查,并据自查结果给出抵押物评估价值自查报告,于**月**日前报风险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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